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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 李宪明律师:永不停歇地奔跑在法治建设道路上

李宪明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202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安顺市紫云县。

“李律师的法律援助帮我走出了困境,化解了烦心事。”“如果没有李律师的帮助,全家人可能还沉浸在哀伤之中,自己也会成为待业人员。”……这是李宪明律师自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来,受援地群众对他的评价。

李宪明来自山东,现为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去年6月,李宪明参加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前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受援地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配合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等。

李宪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自参加“1+1”行动那一刻起,他就立志要成为一名守初心、担使命、讲奉献的法律援助志愿者。

李宪明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针对每一起案件,他敢于亮剑,寻求真理,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当地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021年3月的一天,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的岑某将货车逆向停放在马路上,附近的工人在进行搬运水泥作业时脚部被迎面而来的车辆致伤。为此,施工工人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岑某等人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4余万元。岑某认为自己虽然逆向停放车辆,但不应该担负赔偿责任,情急之下,找到紫云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紫云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案件后,经过研究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李宪明办理此案。

李宪明接到案件后,及时联系岑某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并第一时间调取证据,通过仔细阅卷及参加庭审,认为案件不能排除受害人自伤的可能性,当庭申请法官通过电话方式调查未出庭的对方当事人事故发生原委,还原案件事实,并申请法院对受害人的十级伤残伤情重新进行鉴定,以准确界定对方伤残等级。同时,李宪明在最高法裁判文书网查询相似案件判决结果,提出类案同判主张。

最终,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对方不构成伤残,并判决岑某支付受害人8000余元赔偿金。至此,案件得到有效解决。

在办理的众多案件当中,李宪明认为办案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是要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在日常生活中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要给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轻处罚的机会。

李宪明除了办理各类案件以外,还多次走进武警部队、校园、消防队、妇联等单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此外,他创新宣传方式,每日通过微信分享法治金句和法律小故事,以书法创作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文娱一体地让群众感受法治文化。

据了解,参加“1+1”行动以来,李宪明共成功办理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法律援助案件100件,帮助化解矛盾纠纷90余件,提供法律咨询120余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97万元。

在众多的案件代理及辩护过程中,李宪明形成了自己的工作模式,他从会见受援对象、查看卷宗、撰写阅卷笔录、制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与办案人员沟通等方面着手,形成系统的案件研判分析报告,尽最大能力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他还通过科技与法律手段,依法查询当事人身份、资质、财产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有效信息,极大地化解了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在当地群众眼里,李宪明还是个热心肠的人,积极为政府建言献策,维护群众利益。

有一次,他看到某个路段的路灯不亮了,周围漆黑一片,考虑到此路段人流量较大,有极大安全隐患,他主动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坏的路灯得到及时更换,群众交通出行得到了安全保障。

他还在改善看守所会见环境、驻地食品安全、农村生产、通信、防汛防火等问题上多次向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支持,为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添砖加瓦。

李宪明一直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在法律援助事业中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一直奔跑在祖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将法治文化传播到更多有需求的地方。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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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洒青春,将士速集—两高律师事务所篮球队成立并邀您并肩作战!

篮球社团球队招新

两高律师事务所篮球队期待你的加入

金秋十月,云淡风轻,在这满载成熟、收获、欢欣的季节里,两高律师事务所发展迈向新的台阶。喜迎二十大之际,两高篮球队员们齐聚球馆,欢呼雀跃。

他们把最真挚的情感奉献给篮球!

他们把最炽热的汗水挥洒给球场!

他们把最珍贵的友谊留给两高篮球队!

为此我们迎来了球队成立以来的第一次集结!

篮球,永远是热血男儿梦想的代名词。从年少时在大场面命中绝杀的热些沸腾,到工作后能与兄弟相聚球场的热泪盈眶。所幸,我们都还热爱着篮球。

2022年10月16日,两高篮球队组织第一次活动,无论是球员还是咱们的拉拉队员都表现出来了极高的热情,尤其是在队长吴宇鹏、副队长戴逸宁、球队教练张凯的带领下,充分调动全员运动,训练有条不紊、一丝不苟,大家既留下了欢笑与汗水,又凝结了团队与友谊。

赛场上,我们有铮铮铁骨的汉子,球风犀利的女律师。场下我们还有欢呼呐喊的拉拉队助力团,为的是让每人参与者充分融入球队轻松活跃的氛围。

日前,两高律师事务所篮球队正在有计划地组织球队招新活动,一方面为了让同事们锻炼身体,也展现律所风貌;另一方面为了大家在忙碌的工作之余放松自己、享受运动的快乐,培养球队队员树立良好的科学健身意识,培养竞争意识和协作精神,营造积极向上、团结拼搏的律所娱乐文化氛围。

在这里,我们不看身高、不看技术、不论男女,只要你愿意与我们共同进退,只要你愿意融入我们这个温馨而纯粹的大家庭,那就别再犹豫,加入我们!人生的赛季很长,但热血的序幕早已悄然拉开。

联系方式

队长:吴宇鹏  17610710111

副队长:戴逸宁  1369127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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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案件实现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2022年9月23日,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恢复律师受云南省曲靖市会泽镇娜姑中学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村工作队的邀请和上海美津浓有限公司的委托,赴云南省曲靖市参加一场特殊的捐赠仪式,并收到会泽县娜姑镇中学校的感谢信,信中对我所王恢复律师的无私奉献表示了感谢。

感谢信

证书

据悉,我所王恢复律师在办理一件诉讼案件过程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理诉求之外,还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进性,积极协调当事人上海美津浓有限公司完成了183箱,5741件,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运动服装的捐赠。

其中78箱2974件运动服装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村工作队协调,捐赠于会泽县娜姑镇中学校的学生,其余85箱2767件运动服装经甘肃省平凉市爱心公益协会协助将捐赠于平凉市崇信县、灵台县、庄浪县、泾川县、静宁县、崆峒区的困难学生。

捐赠现场

王恢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力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着力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最终在该案件中实现了律师代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次捐赠活动得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

捐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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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召开管委会扩大会议

2022年10月15日,律所管委会扩大会议在大会议室举行,会议主题为研究部署学习二十大会议精神,并就律所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律所管委会全体成员以及部分部门主任参加了会议。

党委书记张丽华同志首先就观看二十大开幕式以及深入学习二十大会议精神进行了部署,她指出,中共二十大是我国全面迈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一次“举旗定向、谋划长远”的大会,与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律师行业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及推动者,更应当紧跟时代,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法律工作者。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中共二十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大会将谋划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将明确党在今后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今后一个时期,律所将按照党委统一部署,迅速掀起学习二十大精神的热潮,并以此为契机,激发律师们做好人民满意法律工作者的强大动力。

此外,就管委会提出的目前律所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包括文化建设、制度建设、人才引进与发展、品牌宣传等,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最后,戴智勇主任做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当前律所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如何实现把律所尽快建成“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的战略目标,需要管委会深入谋划各项工作并付诸实施。今后,律所将加大在文化建设、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在重点事项的推进上“有班子、有财力”,狠抓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全面提升律所管理水平和质效,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两高品牌再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下一步还将明确管委会成员对律所各项工作分工负责的问题,真正形成律所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件件有落实的良性机制。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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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龚炯在《商法》发表署名文章

《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是国际市场领先的双语法律月刊,专为从事中国跨境投资之决策者、公司法务及中外律师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及深度分析。

案件复盘:股权赠与 VS 股权无偿转让

龚炯    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例案中,父子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父亲同意将所持矿业公司51%股权中的30%(认缴出资1500万元)无偿转让给儿子。后父亲因儿子的不当行为与言论失望寒心,拒不配合转让30%的股权。儿子将矿业公司及父亲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判令矿业公司及父亲将30%股权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父亲拒不配合转让30%的股权是否构成违约?父亲如何答辩才能扭转局面?该《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无偿转让还是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双方签订股权赠与合同,股东赠与股权,他人纯获利益,应无争议。司法实务中,常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东无偿或零元转让股权,后双方因股权交付(变更登记)产生纠纷。

题设案例改编自本所代理的真实案件,笔者成功将《股权转让协议》中无偿转让股权认定为股权赠与,为股东赢得撤销股权赠与的胜诉结果及重新安排企业传承的操作空间。本文结合本所律师的办案经验,对题设案例予以法律分析并揭示诉讼方案。

股权赠与的请求权基础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股权赠与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股权可作为赠与对象,本条即是股权赠与的请求权基础。

股权赠与的撤销权类型

当《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股权赠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亲享有赠与撤销权。

(1) 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父亲在案涉30%股权未交付(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此作为正当的抗辩事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此举并非违约。假设该《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公证,则排除了任意撤销权的适用。

(2) 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案涉30%股权已交付(变更登记),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儿子严重侵害父亲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儿子对父亲不履行扶养义务;儿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父亲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股权。

股权赠与撤销的诉讼方案

本所律师就代理父亲主张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策略有以下要点:

赠与人应主动请求撤销。赠与人应主动行使撤销权,法院无释明义务。若父亲未主动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撤销合同。

当庭行使股权任意撤销权。因案涉30%股权并未交付(变更登记),父亲可当庭行使股权赠与任意撤销权。该任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自意思表示到达儿子时即生效力。《股权转让协议》自此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解除,股权仍然属于父亲,儿子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股权赠与撤销权是否应反诉?本所律师曾就父亲应否反诉主张股权赠与撤销权进行争论,并达成共识:反诉最保险,抗辩也能干。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规定,当父亲以撤销赠与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可撤销事由的基础事实并做出撤销与否的判断,并不能仅以父亲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股权无偿转让不同于股权赠与。股权无偿转让定性为股权转让,则股东具有交付股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公司法》。股权赠与定性为赠与行为,则股东具有赠与撤销权,适用《民法典》。

司法实务中,当双方零对价转让股权,法院认为属于股权无偿转让而非股权赠与的情形,一般参考两点:

(1)看合同。如合同名称为股权转让,条款表述为转让而非赠与;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2)看对价。零对价仅指股权转让款,受让人仍需承担实缴义务或经营责任;零对价是对受让人的股权激励或奖励酬劳,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6258号的裁判观点。

题设案例中儿子的诉讼角度是,《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无偿转让(零对价)而非股权赠与,系双方之间就家族企业后续经营及债务偿还等达成的统筹安排。但该《股权转让协议》在合同上从未明确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在对价上儿子从未参与矿业公司实际经营,因此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司法实务中,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的争议依然激烈。笔者建议,若双方打算零对价转让股权,可根据转让或赠与的不同目的,对照法院裁判要点妥当安排合同条款,写明合同的商业背景,如此方可有效地降低履约风险。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2年7月/8月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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