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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副主任就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规定的相关问题接受财经杂志采访

4月9日,据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一经公开发布,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引起热议。

其实,有关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状况的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9年12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中就有相关内容,其后,全国亦有多个地方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

那么,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为何多地先后立法?为何这一相关规定在十余年后,仍然引起广泛关注?夫妻互查对方财产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何意义?就此问题,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财经杂志记者的采访。

「 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

为何多地先后立法?」

来源:财经杂志 | 题图:视觉中国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专家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妇女对婚姻财产的知情权。不过近年来实践发现,即便有地方出台类似规定,

在现实的执行中仍会遭遇一些阻力,尤其是在查询房产和银行存款方面。

女方可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4月9日,据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一经公开发布,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引起热议。支持者认为,该规定有助于保护女性权益,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一方,但也有公众表示担忧,认为条例仅强调女方的权益,是否否定夫妻中男方同等的权益,且该规定是否会影响婚姻中双方的信任。

4月1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回复给《财经》记者的信息表示,这次立法从福建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以及空白区域着手,根据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增加了实实在在的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妇女权益。该条例关于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并不会排斥‘他权利’,反而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

其实,有关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状况的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9年12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明确提到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其后,全国亦有多个地方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

为何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在十余年后,仍然引起广泛关注,且夫妻互查对方财产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何意义?

01夫妻共有的财产信息,不属于彼此隐私

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回应中提到,条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并不会排斥“他权利”。此前,在该条例(草案)审议时,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提到,该条例(草案)强化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对《财经》记者表示,这项规定有必要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出台这项规定有助于保障《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能够落到实处。

李明舜解释,因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处理权,而且唯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处理。其次,是为了防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民法典》和2022年经修订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一些救济手段,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这些救济手段在实践中有相应的局限性,“这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解决上述问题会有所裨益。”

对于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是否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的担忧,李明舜表示,福建条例保障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权利滥用。女方的知情权要保护,男方的隐私权也需要同样的保护。“在这里,有必要澄清的是,所谓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纯属个人的内容,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信息,仅就夫妻之间而言不能属于彼此隐私的范畴,所以夫妻之间查询共同财产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同时,李明舜强调,查询的主体只能夫妻中的夫或妻,查询的财产范围因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查询的时间范围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对于查询结果,未经对方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散布。

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出台后,也有一些公众担心实际执行比较困难,且地方立法位阶太低。对此,李明舜表示,地方立法虽然较国家立法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但在其所属范围内是有效的,而且因其适用范围较小更可以有更强的针对性。地方立法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创制新的规范,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因此不能否认这种创制的积极意义。条例的规定虽然并不能解决夫妻双方出现信任问题,但这一规定不仅表明了公权力对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态度,而且还可以发挥一定的遏制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作用。对一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不知情的一方也多给了一条救济途径。

02地方立法夫妻互查财产规定背后

夫妻一方互查配偶的财产状况,并不是一项新的规定。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专耕婚姻家事领域近20年。张荆告诉《财经》记者,婚姻关系中,一些家庭“大多数的财产掌握在男性手里”,一些女性因家庭分工不同,为家庭事务付出更多,但经济收入不如男性,也有一些女性在财产关系中处于弱势,并不掌握家庭财产信息。一旦夫妻中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或遭遇离婚,弱势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就更加被动,“对方隐藏了多少根本不知道,就会导致婚姻当中隐忍的这一方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这项地方立法尝试在张荆并不陌生。2010年,张荆曾参加地方卫视一档节目,讨论此项制度的利弊。当时,《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出台。张荆回忆,她是属于支持的一方,她参与论辩的主要落脚点是除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的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一方,当然有权查询。但节目中的另一方论点则表示,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状况,探查配偶隐私,不利于婚姻稳定。

最近,这项规定引起关注后,张荆又参加了一档电台节目讨论,仍然有反对声音。张荆称,节目中有男性律师表示,“我愿意告诉对方和对方随时有权查我的小金库,这种感觉不一样。”

其实,早在广州出台夫妻一方可持相关证件,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规定后,不少地方先后出台类似规定。比如,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下“济南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查询或者收集困难,济南规定还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还有一些省级出台地方性法规,比如2017年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有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规定。

十余年后,为何公众仍然如此关注夫妻财产互查规定?对此,张荆认为,其一是部分家庭财产大多数仍然掌握在男性手里,尤其是高收入和夫妻双方收入悬殊较大的家庭;其二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变化家庭财富的增长,资产种类的多样化;其三是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其中棘手的一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的重要问题。张荆曾经办多个离婚案例,双方处于多年离婚拉锯或者分居,在诉讼离婚时即便可申请法院调查,但弱势的一方又提供不出另一方的有效财产线索。

地方立法规定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张荆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妇女对婚姻财产的知情权。不过近年来张荆发现,即便有地方出台类似规定,在现实的执行中仍会遭遇一些阻力,尤其是在查询房产和银行存款方面。

张荆称,在具体的实践中,查询夫妻一方房产时,有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两种方式,有些地方会要求夫妻一方在查询时不仅提供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还需要提供房产的具体信息,甚至会具体到单元号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实际上这就不是查询,而是查询确认。”另外,如查询配偶的银行存款、股票、理财、保险等金融信息,同样会遭遇阻力。比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有权查询对方财产。

对此,黄绮对《财经》记者表示,她同时还是一名律师,且曾兼任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因此接到不少女性的求助和咨询,提到她们在离婚时根本不了解配偶掌握有多少婚内财产,更没有能力去查询,而在一些婚姻中对方还有婚外情,被离婚的一方更加被动。因此,黄绮建议有必要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允许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

黄绮认为,对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部分,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法律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权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不如实申报的后果。黄绮认为,离婚诉讼共同财产申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也是从知情权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有助于更好保障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但共同财产申报是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夫妻双方不离婚也需要有财产知情权,也能让双方更有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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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合作,共赢未来——京港深法律合作座谈会在两高律师事务所举行

贵客如春风,细雨润京华。

4月22日下午,在一场难得的春雨中,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庆宏、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萧一峰律师、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鸿一行莅临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就两高律师事务所、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联营合作进行座谈。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名誉主任王振峰,管委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唐兴华,管委会副主任、两高律所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等参加座谈。座谈会由唐兴华主持。

京港深法律合作座谈会现场

与会人员集体合影

戴智勇主任首先代表两高律师事务所向远道而来的杨庆宏副局长、萧一峰律师等一行表示欢迎,并向来宾简要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通过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形成了空前融洽的工作环境,律所管委会也有信心把律所建设的更具竞争力。”

戴智勇主任向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律所情况

唐兴华主任主持会议

名誉主任王振峰向来宾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三年行动计划和2024年的改革情况,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成长型律师事务所,有很多方面需要向传统优秀律师事务所学习。目前,我所正在由规模快速扩张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年轻、有活力、有思想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两高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同时,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加强建设,希望能够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合作,也希望得到萧一峰律师行的支持。

王振峰主任作发言讲话

副主任吴新华着重向来宾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设置及开展重要活动的情况,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实践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我所知识产权研究院正在筹划2024年国际研讨会,希望香港同行前来参会,共同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吴新华副主任作发言讲话

香港萧一峰律师重点介绍了香港律师行业在法律服务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他讲到,“与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将有力推动双方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拓展,实现资源共享与互利共赢。”

萧一峰律师表示,萧一峰律师行在国际人才、国际法律服务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愿意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重要桥梁。

肖一峰律师作发言讲话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庆宏表示,这是他第二次到访两高律师事务所。两高律师事务所落户深圳罗湖区是他到访的成果之一,他热烈祝贺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联营。

杨庆宏副局长对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钦佩,并指出,“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部门,深圳市政府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发展及深港融合发展,为此专门成立了‘深港融合指挥部’,对与深港融合发展的相关领域提供靠前服务。罗湖区司法局也将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与萧一峰律师行提供靠前服务,祝愿两高律师事务所与萧一峰律师行联营取得成功。”

杨庆宏副局长作发言讲话

座谈会上,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鸿也汇报了即将于4月27日在深圳举办的“深港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交流会”筹备情况。

黄鸿主任进行工作筹备汇报

此次远道而来,各位领导及负责人在戴智勇主任的带领下,一并参观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区、事业部及党建文化展示长廊、模拟法庭等特色区域,并对我所的文化理念及环境建设予以充分肯定。

戴智勇主任带领各位领导及负责人参观律所

本次三方座谈会议,不仅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还加深了京港深间的业务沟通,推动了不同地区、不同律所间的互促互进。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共同探索和创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路径,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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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言明法,执法无私”——大连分所唐怀宇律师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最美人间四月天,不负春光不负卿!

伴着春天的脚步,一场历时将近一年,先后经历两审的民事纠纷,最终在法庭的庄严宣判下使正义得到了应有的伸张。近日,此案代理律师——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怀宇,收到了来自委托人赠送的锦旗。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近耄耋之年的老人在整理老伴遗物时意外发现,其老伴生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老人不敢相信与她相伴一生的人,竟然背叛婚约和家庭做出“难以启齿”之事,身心受到沉重打击。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老人找到了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怀宇律师,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一辈子对婚姻的忠诚讨个说法。

于是,这场“没有硝烟”却彰显真理与正义之光的战争打响。

唐怀宇律师积极协调各方,并指导老人调取证据,走访过世老人生前好友,银行、宾馆、派出所等等,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对老人有利的证据线索。终于搜集到全部证据后,于2023年4月,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案件经历一审和二审,最终为老人争取回180万元的财产损失

老人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眼睛充满泪水,脱口而出:“唐律师真是‘立言明法、执法无私’”,并默默地将这八个字做成锦旗,送到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

唐怀宇

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家事委员会主任

唐怀宇,中共党员,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法学专业,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委员会主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大连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两高商事法律实务研究院研究员、大连广播电台“律师热线栏目”特约律师。

唐律师具有13年国企法务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公司非诉业务。代理黑龙江省政府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件近百起,受到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表扬和当事农民工的高度认可。

据悉,唐怀宇律师自执业以来,收到委托人锦旗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著名的辽宁丹东渔船船员维权案、农民工维权案等

一面锦旗,承载着委托人对律所律师专业的认可,更鞭策我们律师要认真办好每一件法律案件,用心传递法律温度,助力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执业为民”的理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骆宁

刘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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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进行时,两高律师事务所吴新华副主任受邀参加

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联合主办的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于今日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变革与传承: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邀参加,并进行专题发言。

据悉,这是吴新华院长自2016年以来第5次受邀参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并发表专题演讲

图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官方微信公众号

本届论坛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国家有关部委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代表、创新型企业代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表和媒体记者等参加会议。

此次论坛,将共同梳理知识产权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中国模式”和“国外经验”,并围绕“创造・变革:构建创新‘生态圈’”、“保护・运用:增强发展‘新动能’”、“品牌・发展:提升竞争‘软实力’”、“地标・传承:激活区域‘新动能’”四个专题进行深入研讨。在论坛专题发言环节,与会的政府部门代表和创新主体代表将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研讨,探寻通过提升创造质量、加强转化运用,从变革和传承的不同层面,找到知识产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钥匙”。

吴新华院长将以《构建和谐商标秩序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为题,针对当前商标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现场演讲,与各位专家学者交流并讨论。

吴新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知识产权研究院 院长

社会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顾问,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高级顾问,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家顾问,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审专家,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业绩:

2005年执笔起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曾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战略专题组骨干研究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参与起草中华商标协会主持的《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组织法律服务团队为2022年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为此收到北京冬奥组委主席签署的荣誉证书。

学术成果:

出版《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生活中的民法典》、《商标法精解与实务指引》等多部专业书籍,在各种专业报刊上发表文章四十余篇。

主要荣誉:

2018年、2021年、2023年三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组委会授予的“年度十佳商标律师 ”称号。2022年5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2021年度优秀校友 ”光荣称号。2023年12月,被评为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特级商标人才。

从2016年至今,高层论坛始终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智慧支持,为全球知识产权交流搭建桥梁纽带。

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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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尽责解民忧,至诚服务暖人心——我所刘璐律师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4月1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刘璐律师收到当事人杨某寄送的印有“厚德重法解民忧,业务精湛信天下”的锦旗,对刘律师在案件中的杰出表现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努力表达诚挚感谢,同时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度表示高度认可。

案情回顾:

杨某经人介绍到甲公司处工作,约定杨某为某岗位杂工,工作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某项目。2023年8月份,申请人在在施工过程中摔落,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经相关部门认定,杨某为工伤标准八级。杨某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达成补偿意见。

2024年1月份,杨某委托我所刘璐律师。在仲裁过程中,刘璐律师与仲裁委、甲公司多次沟通,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历经4个小时谈判,最终为杨某争取到满意的赔偿金额,并当场支付。

律师介绍:

刘 璐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系法律硕士。现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五年以上,擅长行政及民商事、劳动争议等业务,尤其是行政及民事交叉领域案件。

锦旗所承载的,不仅是委托人对两高律所律师工作的肯定与认可,更是对我们未来的鞭策和激励。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德在高处,行在高处”的从业理念,高举正义之利剑,继续为我国法治建设事业贡献智慧与力量,坚决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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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新《公司法》系列专题之: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为帮助各位律所同仁深入学习和理解新《公司法》,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特邀所内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投融资事务部主任郭宝生,开展一系列《公司法》相关课程。课程第一期“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即将开授,授课当天同步开启腾讯会议直播,欢迎各位积极参加!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4月25日下午15:00-17: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课程简介:

本系列课程基本涵盖了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招揽人才)、股权融资(融通资金)、并购重组(外延扩展)、挂牌上市(回报变现)、清算破产(剩余分配)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

讲师介绍:

郭宝生 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

投融资事务部 主任

郭宝生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交所直通车项目发起人、培训导师。

曾先后在检察机关、国有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任职和担任投融资顾问;在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商事纠纷化解等领域深耕十几年。曾协助平安信托旗下私募基金进行多项重大投资以及东旭集团旗下多家上市公司完成多项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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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强律师讲授《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之诉讼请求的制定》

2024年4月17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事务部执行主任、保全与执行事务部副主任、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吴志强在律所总部为广大律师讲授《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之诉讼请求的制定》课程。

授课现场

本次课程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持。总部多名律师现场参加讲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等分所律师也通过直播形式线上参与了学习。

王振峰主任在课前主持时表示:“吴志强主任是一名著作等身的学者型专家律师,在执行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基础及实践经验。‘执行难’是我们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学习机会来之不易,望各位在此次研习中能够丰富自我,为日后工作带来帮助。”

王振峰主任发表课前讲话

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胜诉,且将胜诉利益落袋为安”。此次课程重点分为三部分:“诉讼请求对执行的影响”“有效诉讼请求:合理、明确、可执行”“诉讼请求的优化建议”。吴主任结合多个场景的实际案例,为在场律师强调了案件执行过程中须多注意细节点,把握关键点,多方面考虑,规避风险,全面维护委托人利益。

吴志强主任授课中

课后,吴志强主任与现场律师进行了答疑,在系统讲解了诉讼及执行方面的工作重点后,继续针对律师们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细化理论与经验,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课程内容。

律师们表示:“吴志强主任看待诉讼及执行的视角值得深思,课程中的许多思路对律师们的实践都非常有意义。保全与执行领域不断地在发生变化,身为律师也应顺势而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抓住委托人最终目的与意愿,维护其诉讼权益。感谢学术委员会和吴志强律师, 希望继续多多参加研习活动,交流讨论分享,从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现场律师认真听课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是助推律所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律所文化品位和学术品位的重要组织。未来,学术委员会仍会继续将“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律所文化落实到实处,邀请所内外资深专家开展系列重磅专题学术课程,为广大律师同仁提供更多的学术探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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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她权利”是“平权”还是“特权”?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史无前例还是推陈出新?

福建省此次出台的该《条例》,于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属于地方性立法。

此消息一经公开,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是结合福建当地地域情况的有益尝试,契合当下婚姻中大多数以男性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以保障妇女对家庭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亦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对女性权益的过度保护,会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甚至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及精神。

福建的这次立法,是首创吗?

事实上,关于地方立法确认可以查询配偶财产,福建并非为首创。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六十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可见在福建之前,已有多个地区发布过关于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但为何只有福建引发激烈的讨论?

由上述几个地区施行的条例规定内容来看,主要的差异还是查询主体的不同,与其他地区的双方调证权不同,本次福建《条例》单向规定了女性调查配偶财产的权利。

其实在该《条例》正式公布前,即2023年10月23日,当地发布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但在公布的正式条例中,查询主体更改为了“妇女”。

行之有效还是斗挹箕扬?

针对社会上一些人士提出的,该《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对女性权益过度保护,继而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的问题,日前,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回应称:“《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由此,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只要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以及配偶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但是在实务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调查取证也主要依靠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那么《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真的能在实务中发挥作用吗?

不可否认的是,《条例》第四十五条确实在前文提到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了妇女了解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打破婚姻中的信息壁垒,简化了调查取证流程,不需要开具调查令,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车辆登记中心、银行查询配偶的财产信息。但是也有一定局限性,如因部分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配偶名下金融资产的调查,在一段时间内还是需要依赖司法机关或律师调查令。

另外,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并未对妇女调证权的使用时间、次数、用途进行规定。那么如何去确保妇女查询行为目的正当性,避免滥用查询权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解决,让其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且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做到落地有声,行之有效。

结  语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信息,该《条例》将于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所以截至本文发布之日,该《条例》暂未生效。社会上一些人士认为该《条例》违反上位法,表示需要全国人大做备案审查。

不管该《条例》最终是否能落地,如何落地,我们都应该认识到,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相对彼此透明的状态,去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是未来立法思想的应有之义。

很多媒体在讨论本次事件时使用到的一个词叫“她权利”,其实无论是“她权利”还是“他权利”,是“平权”还是“特权”,我们都不应因此激发社会性别对立情绪。当我们在深入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能够更全局性、理智性地看待此次事件,能对《条例》内容产生更深一层的认知,更好地去保障自己的各项权益,也能怀着更大的期待,去展望未来法律在保障双方权益方面将更加完善。

成清渊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文体领域纠纷及相关业务、企业合规等。

成清渊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公益值班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