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律师事务所 > 个人介绍

李元元
执业律师
中国 北京
联系电话:13161370865
个人简介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湖北某基层法院,中建四局法律事务部。对土地一级开发(含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基础设施投融资(含PPP项目)等领域法律风险防控及交易结构设计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在土地管理法法、房地产法、矿产资产法、担保法等领域有颇为精深的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李律师擅长从真实案例中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问题,专业功底深厚,参与编写《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实战指南》《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等多部专著,理论专业文章发表于《民商法论丛》。创办“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例评论”公众号,另在法客帝国、保全与执行、公司法权威解读、民商事裁判规则等行业著名微信公号上发表数百篇实务文章。李律师擅于快速把握案件关键法律问题,直击客户关注的核心问题,并综合运用专业知识,为相关问题解决提供妥帖可行的解决方案。

教育背景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执业经历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湖北某法院法官助理;

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中建四局法务部执行经理;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至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事业

出版著作:

  1. 《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实战指南》(2018)
  2. 《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2018)
  3. 《担保纠纷裁判规则与类案集成》(2022)

 专业论文:

  1. 《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2018),发表于梁慧星教授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7卷。
  2. 《中国比较民法中的功能主义比较研究》(2016),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首届研究生学术论坛一等奖。

专业实务文章:

在公众号“法客帝国”“公司法权威解读”“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上发表专业实务文章300多篇。

专业领域

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强制执行、行政诉讼

经典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1号:徐海英、牡丹江市鸿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作为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成功实现最高法提审并改判,为客户争取500多亩土地的执行利益
  2.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成功实现最高法改判,全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3.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81号:刘昌洋、罗维科等与江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成功为上诉人争取通过另案起诉方式主张6000余万元利益的诉讼目标
  4.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83号:华润电力丰润有限公司与黄素荣、么久红等执行申诉案,作为执行申诉案件代理人,成功实现最高法将该案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查的目标
  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154号: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创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最终成功阻击对方上诉请求,通过以小换大的方式为客户实现了维持一审1亿余元的诉讼利益
  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858号:西藏万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丰与中钛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成功促使河南高院将该案发回洛阳中院重审,为客户免除3500万元的违约责任
  7.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初271号:郑州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第三人代理人,成功戳穿原被告双方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阴谋,为客户挽回了3000万元的损失
  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9958号:邹红军与重庆佳恒公司、北京新洲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一审被告和二审上诉人的代理人,成功实现被告在该案中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的诉讼目标,为客户挽回3500万元的损失
  9.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行赔初2号:麻城市大别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城市人民政府、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违法拆除国家赔偿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人,最终成功确认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并获得国家赔偿1600多万元
  10. 黄冈市中级人法院(2021)鄂11行终68号:麻城市大别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人,最终成功确认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11.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1行终69号:麻城市大别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作为原告成功确认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12.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和县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中心、兰州市红古区住建局排除妨碍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迫使政府违法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迁址
  13.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行终199号:民和县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人,最终迫使对方让步,同意我方正常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