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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课程预告 | 审判业务专家臧德胜:从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

如何从不同特点的案件中,快速高效地确认辩护要点、提升辩护效率、达到辩护目的,是衡量一个刑辩律师执业水平的关键所在。

为帮助广大刑辩方向律师掌握辩护流程中的各个步骤与要点,提高工作效率,两高律师事务所邀请前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臧德胜律师,亲自开授《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课程,欢迎本所律师、外所律师、业内有关同仁等朋友前来参加!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5月10日 下午15: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臧 德 胜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

北京理工大学律师学院第一届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教授

北大法宝签约作者

《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专家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副院长

臧德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北京某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从事刑事司法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十余件案件入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多件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社会与法》等媒体宣传报道。

先后出版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如此裁判》《法官如何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研究》,参编《刑事辩护教程》等,发表论文、案例分析40 余篇,曾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劳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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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华主任受邀解读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隐形加班”案

2024年4月3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唐兴华受邀参加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的《说案》栏目——加班不“隐形”,“离线休息权”有保障》普法直播

节目回放

点击跳转至微信页面,文末点击“观看回放”即可收看

本次直播围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隐形加班”案进行了解读。该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郑吉喆主办,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并被写入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唐兴华主任直播截图

唐兴华主任在直播中表示:“郑吉喆法官办理的‘隐形加班’案,结合当前企业的用工特点,分析了即时通讯软件背景下,劳动者劳动场所趋向数字化的特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科学、准确的法律解释,并最终作出合理的裁判。该案的裁判,既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企业的正当诉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法治化影响环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直播中还同时连线了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0后“高级技师”刘彦冰对案件进行评价,此次“五一劳动节”特别普法直播节目各平台累计超百万网友在线观看。

律师介绍

唐兴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

第十二届北京市青联法律界别 委员

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常务 副秘书长

唐兴华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在法院系统长期任职,对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人格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案件、涉产权类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参与办理了诸多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其在体制内工作期间,参与了贯彻实施《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清理工作。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等权威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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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 彭李律师深入校园开展反霸凌公益讲座

2024年4月3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李律师走进北京市第五中学朝阳双合分校,针对儿童校园防霸凌及欺凌的防止教育,为校内老师们开展儿童安全与生活技能提升公益讲座。

近些年来,校园霸凌问题逐渐成为热点,各地频频爆出的未成年人霸凌案件,件件触目惊心,让人愤慨。

彭李律师以案说法、释法说理,结合真实案例为现场老师们普及了校园暴力的概念与危害,并站在法律角度告诉在场人员当面对校园暴力时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师生的风险意识,提醒大家守住法律底线。

公益法律服务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工作方向。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践行公益使命,积极参与公益普法工作,深入校园,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律师介绍

彭 李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彭律师 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同时具有律师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ACI国际注册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现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与传媒法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彭律师十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生涯中,办理了近千件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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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男子街头杀妻,到底是不是“离婚冷静期”的锅?

热点回顾:

2024年4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超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被告人赵某超、被害人周某霞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3年7月7日因感情不和向河南省平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2023年7月20日晚,周某霞在亲友周某等六人陪同下与赵某超约定在广州市某工业园门口见面。赵某超到达后径直走向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拦,赵某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周某、周某霞等人捅刺,致周某霞死亡,周某等四人受伤。

图片来源于腾讯网 @陶舜财经

杨 磊

两高律师事务所

金融刑事部主任

体育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杨磊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公安系统学习工作近20年,其中15年就职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连续10年获得个人嘉奖,2次个人三等功,主要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核及把关、治安行政案件的处罚、复议及应诉处置,熟悉各类刑事、行政案件的侦办过程及诉讼流程。曾多次参与国家监察委、公安部及省厅督办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等并担任重要职位。经办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千件,其中不乏在国计民生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累计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杨磊律师对刑民结合类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擅于与政府部门沟通,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负责多家企业的合规业务。

该案发生后,在网络上曾掀起很大的争论,直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离婚冷静期”再次被推上了热搜,很多网民更是将周某霞的遇害归咎于“离婚冷静期”。

那么“男子离婚冷静期杀妻”的锅到底应不应该由“离婚冷静期”来背,笔者从刑法学的角度来作如下分析:

01  犯罪构成分析:

我国刑法实务届现在还在普遍适用“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人)和犯罪客体(行为侵害的对象)都确定的情况下,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往往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素。

在本案中,赵某超在到达案发现场后,径直走向被害人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拦,赵某超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不计后果地朝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佰、郭某培及张某裕等人的上身要害部位进行捅刺,致多人受伤。周某霞见状立即逃离该处,赵某超即持刀追赶周某霞,其间周某霞摔倒在地,赵某超即持刀对其上身左胸部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多刀,后被周某甲、周某乙等人阻拦才无法继续对其施害。之后,赵某超被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按倒在地,其间仍激烈反抗,挥刀肆意捅刺,意图继续行凶。周某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中的内容显示,赵某超在实行犯罪行为前事先准备好了凶器,见到被害人后直接对被害人周某霞的要害部位进行多次捅刺,致使周某霞当场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虽然起诉书中无法反映出赵某超的主观方面,但是从其客观行为能够反映出,在周某霞逃离后赵某超仍持刀追赶,后当场对周某霞要害部位捅刺多刀,足以反映出其欲致周某霞于死地的直接故意。

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

所以本案,无论赵某超与周某霞因何种原因产生矛盾,都不能成为阻却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由。赵某超如何产生的杀死周某霞的想法,是否事出有因,是法官在对其定罪后的量刑阶段考虑的因素,属于对于赵某超犯罪动机的分析。

02  犯罪动机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超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也是适当的,但是为什么网络上还会有争议呢?因为作为广大新闻媒体的受众,是很难从短短的法院裁判文书来理解案情、理解法律的。人们总是很希望去挖掘是什么促使一个人犯下了如此罪行,而这一概念在刑法学中被定义为“犯罪动机”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解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形成动机的条件有二:一是内在条件,即需要、欲望;二是外在条件,即诱因、刺激。

刑事判决书中简短的事实叙述和判决说理部分很难吸引网络、媒体受众的关注,所以新闻报道才会挖掘很少在判决书中体现的,能够引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因。

但是犯罪动机在刑事立法中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仅仅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犯罪动机的不同,仅反映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出于报复杀人,其所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但是,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该罪没有影响。

03  “离婚冷静期”应否背锅?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以及规避法律的离婚,适当增加离婚成本,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

而本案中赵某超在与周某霞的婚姻存续期间,曾长期对周某霞进行家暴,并多次威胁周某霞:“如敢反抗就是找死。”由此可见,笔者推测,赵某超可能是一种极端偏执型人格障碍并伴有暴力倾向,导致其不允许妻子周某霞挑战其在家中权威,将二人婚姻中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归咎于周某霞,其自我行为约束的能力在周某霞提出离婚时达到临界点,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笔者通过已知公开的资料推断,这可能才是赵某超产生杀死妻子周某霞的诱因,也就是赵某超的犯罪动机,与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毫无关联。

一段不幸的婚姻,造成了这样一个人间惨剧,留下的悲伤只有亲历者和双方当事人的家人才能深刻体会。作为一名律师、一个法律工作者,在深表同情的同时,笔者认为:

对任何一个案件都应该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不能以消费他人的悲伤来换取自身的流量,更不能断章取义的以之作为攻击我国司法建设成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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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宝生律师就新《公司法》讲授“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课程

4月25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投融资事务部主任郭宝生在律所总部为广大律师讲授新《公司法》相关课程第一期《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课程。该系列课程基本涵盖了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招揽人才)、股权融资(融通资金)、并购重组(外延扩展)、挂牌上市(回报变现)、清算破产(剩余分配)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

郭宝生律师授课现场

本次课程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主办,总部多名律师现场参加讲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等分所律师也通过直播形式线上参与了学习

此次课程重点分为六部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权利限缩”,“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初探”,“股权、债权出资法定化”,“股东失权规则利弊分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郭宝生主任主要从公司实务出发,探讨我国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多种尝试和摇摆。“资本实缴是否能够更多保护债权人?资本是否实缴与公司偿债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资本认缴在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和保护债权人之间如何取得均衡?授权资本制有哪些优点?如何借鉴?”郭主任结合自己的实践案例,分享对资本制度修改的思考和总结,对资本制度修改可能引发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了讲解。

郭宝生主任授课中

在课程期间,各位律师踊跃提问,与郭宝生主任展开了深入且富有成效的互动。这不仅丰富了讲座的内容,还使其更具实用性。

郭宝生主任表示:“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修改尽管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爱之深,恨之切’,因为喜欢才会有如此多的抱怨和期许,只有广大律师同仁更多关注和参与,公司法才能变得更好,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历经摔打而不断推陈出新、不断自我完善。”

现场各位律师认真学习中

课后,郭宝生主任与现场律师进行了答疑,在系统讲解了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内容的重点后,继续针对律师们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细化理论与经验,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课程内容。与会者纷纷表示,“此次讲座收获颇丰,希望学术委员会更多举办类似讲座。”

法律之路道阻且长,不断精进研究,取长补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才能为广大委托人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将持续邀请所内外资深专家,开展系列重磅专题学术课程,为广大律师同仁提供更多的学术探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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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社保问题常见争议,专业律师怎么看?

热点回顾:

近日,关于“未到退休年龄,社保已缴满15年,是不是可以不再交钱坐等退休了?”的相关话题,在网络平台引发热议。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回应称,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图片来源于微博热搜话题榜

万 佳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团支部书记

万佳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主要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业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业务。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在可能中求胜的目标,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社保费用在大多数公司的用工成本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公司可能会采用各种方式以尽可能地降低社保费用的支出。因此,社保问题也成了劳动争议中较为热点的问题。

什么是社会保险?分别都有哪些项目?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以后,从国家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是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保。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者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对其提供物质帮助。

劳动者能否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不可以!

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社会保险欠缴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员工需要到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目前多为税务部门)申请解决。只有在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即劳动者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劳动者可携带生效的法律文书再到当地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补缴。

劳动者在试用期,就可以不缴社保吗?

不可以!

即便是试用期职工,其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自愿弃缴社会保险承诺书,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因此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社保交够15年就可以“躺平”了吗?

不一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计最低缴费满15年。

虽然社保交够15年,到退休时就可以领取养老待遇,但是在还有收入来源的时候,建议一直缴纳,因为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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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两用中 勇攀高峰 | 两高律所布局深港联营,成功承办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交流会

2024年4月27日,一场聚焦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交流会在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深港融合发展交流中心成功举行。

本次交流会以法律服务业为主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参事焦洪昌,罗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区法学会会长黄生文,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界社团联会永远会长梁志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律师以及中联办深圳联络部、市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北京、深圳、香港、纽约四地50家左右律师事务所代表,共计140余人出席活动。

本次活动由深圳市司法局、罗湖区人民政府指导,中国政法大学港澳台法研究中心、罗湖深港现代商贸业升级发展区指挥部、罗湖区委统战部、罗湖区司法局主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办,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罗湖区法学会、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特别支持。

国务院参事焦洪昌先生表示,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人才引进,不断提高政策与人才的匹配度,加强政策解释,充分发挥政策作用,促进人力、物力资源要素流动便利化。

全国政协委员梁志祥先生表示,罗湖作为与香港接触时间最长、经济文化交流十分密切的行政区域,在地理位置上与香港仅一河之隔,陆路口岸数量和通关量占全市第一。法治建设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湖区要充分发挥优势地位,共同助力深港融合发展,推动大湾区整体的建设。

罗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生文先生表示,罗湖区现有法律服务业发展质量高、对港联系紧且深港融合社会基础好,具有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雄厚基础。罗湖区明确提出了“1+N+X”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体系,按照“楼宇聚集、片区集群”的思路,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再上台阶,实现发展能级和辐射力大幅提升,欢迎法律从业者来罗湖,与罗湖携手前进。

落地罗湖首家深港联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所事务所香港萧一峰律师行正式签订了联营协议,落地罗湖首家深港联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6年,目前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包括高级合伙人在内的1200余名专业律师,并已经在深圳、上海、海口、南京、厦门、合肥、贵阳、郑州、大连等城市设立办公室。两高律所秉持”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办所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既专注夯实在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传统领域地位,也在破产重整、公司并购、知识产权保护、资本金融、企业合规、涉外投资等新兴领域逐步形成优势与特色。近年来,两高律所荣获司法部、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全国法治社会推进委员会、联合国法律事务研究会、亚太律所联盟等机构多项表彰奖励,也入选了《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汤森路透旗下ALB榜单和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榜单。

香港萧一峰律师行是一所在香港拥有杰出法律声誉的律师行,律所律师均毕业于香港及英国著名学府,拥有中国、美国、英国等多地执业资格,对于处理复杂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其律师熟知亚洲商业文化和商业习惯,能够使用多种语言交流办公,具有充分的服务亚洲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经验。

深圳大学法学院与两高深圳分所签署合作协议

并授予教学实践基地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所事务所深圳大学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深圳大学法学院授予北京市两高(深圳)律所事务所教学实践基地,深化双方教学实践交流。

深港两地专家对话

共话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未来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何君尧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非常有前景,可以更好满足境内外客户需求,同时整合三地资源,为国企民企开拓一带一路市场贡献一份力量。在内地与香港法律融合发展过程中,联营律所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形式。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律师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发展,深港两地融合发展程度不断加深,在经济层面出现了一波发展新浪潮,制度衔接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与执行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罗湖区有毗邻香港的地理、历史、人文优势,两高律所经全面考虑和深入交流,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并最终确定在罗湖区内设立一家粤港联营律所,这一形式能够很好地适应两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交流合作日渐深化的需求,也有利于集合双方律所的人力、物力资源,在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服务的同时反哺自身发展。

会上还有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文雅靖、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教授、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负责人萧一峰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副处长王好、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王爽律师、新家园法律服务办公室副主任王磊、深圳写手智能科技公司CEO徐正春等嘉宾,对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律师实践、仲裁执行、企业合规和AI技术赋能等内容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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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四十周年庆典暨第四届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论坛圆满举行

2024年4月27日,两高律师事务所支持举办的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四十周年庆典暨第四届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隆重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WIPO中国办事处顾问吕国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李明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曲三强,以及原北京知识产权局局长、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前会长王友彭等嘉宾出席会议并致辞。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刘瑛教授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

WIPO中国办事处顾问吕国良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李明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曲三强

原北京知识产权局局长、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前会长王友彭

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副院长马伟阳、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志强、两高律所高级合伙人田峰、两高律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贺静文、欧阳洁律师等参加会议。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宣读表彰决定,并向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颁发荣誉牌匾。

两高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突出贡献会员”光荣称号。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马伟阳博士代表两高所领取了表彰证书和奖牌。

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马伟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马伟阳、北京华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董事长张昌利等专家学者,分别就“新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思路”、“企业商标风险及应对”、“欧盟地理标志制度及其借鉴”、“服装品牌网络维权新视角”、“可信时间戳的司法实践”等议题发表演讲。参会嘉宾围绕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创新等话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宋河发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宋河发在总结发言中对论坛成功举办表示肯定,并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富有洞见的展望。

本次论坛不仅是对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四十年辉煌成就的庆祝,也是对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时代重要性的深刻观察与思考。通过专家学者深入讨论,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提供了新思路,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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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日,涨“知识” —— 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谈构建和谐商标秩序

构建和谐商标秩序,保护激发市场活力

本文整理自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吴新华主任发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与市场经济发展,商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抢占、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工具;更是保护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它不仅仅是一项知识产权,而且是企业生产线的引擎,是企业的命脉,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经过长期使用的商标,积累了企业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因此,应当重视保护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信赖利益与合理预期,不宜轻易以绝对理由宣告已注册使用多年的商标无效。

商标审查是一项公共服务,而不是行政审批。申请人缴纳官费的目的是购买公共服务产品,因此与税收不同。商标工作的意义,在于妥善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权属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工作一定要有大局观应当优化商标审查服务供给,为市场主体取得和维护商标权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要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当事人的权属纠纷,防止程序空转,节省国家和社会资源。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工作的目的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致力于构建和谐的商标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保护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

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96位跃升至最新的第31位,开办企业便利度排名从150位之后大幅跃升至第27位,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随着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我国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加。截至2023年底,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1.84亿户,同比增长8.9%。其中,企业5826.8万户,民营企业超过53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以上;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3万户。我国企业数接近美国和欧盟企业数量之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021年,中国持续蝉联商标注册申请最大国,占全球提交的所有申请近70%,数量超过900万件,为排名第2的美国15倍之多;截至2023年9月,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拥有量分别达到480.5万件、4512.2万件,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牢固确立。

在这样一个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市场大环境下,完善法制体制机制,构建和谐商标秩序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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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指出,“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完善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体系,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

2023年10月31日国务院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进行第四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指出,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链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商标法律制度滞后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促进商标运用和完善公共服务的法治支撑不足,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以更好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由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尽快建立商标审查官制度,给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人员以合理的职级晋升通道,树立职业成就感、荣誉感、归属感;

同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商标审查机构的做法,根据申请量的变化动态调整商标申请官费,实行分阶段、阶梯式收费,合理确定审查审理人均工作量,优化审查服务供给,切实保证审查审理质量,提高审查审理业务水平;

最后,建立、加强商标审查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服务行业之间沟通交流机制,科学制订修订审查审理标准,让商标审查审理工作更贴近市场实际情况,才更有利于保护激发市场活力,维护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吴 新 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知识产权研究院 院长

吴新华从事商标工作二十余年,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顾问,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高级顾问,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家顾问,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审专家,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曾参与起草、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评审规则》,参与国家商标战略专题研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等重要工作,组织带领团队为2022年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并受到表彰。2018年、2021年、2023年三次被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评为年度十佳商标律师。2022年5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2021年度优秀校友 ”光荣称号。2023年12月,被评为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特级商标人才。

两高律师事务所目前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商标协会理事单位,中华商标协会人才与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被强国知识产权论坛组委会评为2023年度TOP20中国本土知识产权(含反垄断)律师事务所。

两高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法律代理、专利代理资质,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在各自专业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较强实务解决能力。其中多名律师具有在公检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多年工作资历,担任多项社会职务,获得诸多荣誉,在业界具有较高影响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高水平、专业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于2023年10月29日在首届“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外滩论坛”上宣布成立。研究院将与国内外法学高校、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加强交流合作,坚持专业导向、问题导向、市场导向,致力于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热点疑难问题研讨论证,努力为知识产权法治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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