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 智驾“脱管”与平台“敷衍”:自动驾驶时代的安全责任谁来守护?
近日,两起网约车乘客的投诉事件,将“智能驾驶”话题再次引入公众的视野。有网友在社交平台投诉称,自己在网约车出行平台打顺风车时,司机不顾乘客安全,完全把车辆交给了辅助驾驶控制,自己睡觉或进行剪指甲、抽烟等行为,让乘客感到害怕又恐慌。下车后乘客将司机行为反映给平台,平台的处理方式大同小异——对司机查实后封号,对乘客几元平台券补偿。
那么,在智能驾驶技术下,顺风车平台现有的审核机制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有违反其安全保障义务之嫌?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作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邀进行了解答。
照片来源:公众号 @法制网
戴智勇指出,平台的处置未直接处罚涉事司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从而导致涉事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后续仍会出现同类问题,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同时也未对乘客的实际安全损失进行有效补偿。
在处理问题时,平台仅依据乘客投诉而缺乏对涉事司机驾驶行为的实时监测,例如车内摄像头监测涉事司机开启辅助驾驶后睡觉的行为、方向盘握持状态检测等,未能通过车载设备或实时数据识别危险状态,且处置平台被动依赖投诉违背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思想,即“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戴智勇表示, 核心是需要确认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当平台与司机构成劳动关系时,司机执行平台指派的运输任务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司机的履职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当平台与司机构成合伙关系时,平台提供技术支撑、驾驶员投入运营资源并共享收益,双方属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关于合伙债务的规定,平台应当与司机共担风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平台与司机构挂靠关系时,在私家车挂靠平台运营模式下,平台通过资质出借(如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使未取得客运资质的司机得以开展营运,属于客运资质的挂靠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平台作为被挂靠方对司机的交通事故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关系的具体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模式、运营控制程度等要素综合判断,不同情形直接影响平台责任承担范围。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型车辆,上路运行对于自身技术条件、行车环境以及网络的依懒性较高;自动驾驶辆的研发、制造等过程经常是由不同的商业主体(车辆制造商、各类软件提供方以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合作生产;且后续正式挂牌上路的前提需要经过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建议后续完善立法过程中,可以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确保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公平。
律师介绍
/ 戴智勇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创办人、主任
戴智勇,法学博士,原北航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董;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多家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东方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企业家理事会北京市分会副会长、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特聘专家、公安部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委法律顾问团成员、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制日报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全国校友会副会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国际法学院全国校友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法硕学院、外语学院兼职教授,仲裁研究院、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刑事创新辩护研究院等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等7所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荣获“2024法治新时代领军人物”。
自执业以来,戴智勇律师所办案件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制日报》、《中国律师》、《中国新闻周刊》等新闻媒体的采访,并曾在《经济日报》法律专栏发表特约评论文章。
戴智勇律师不仅法学功底深厚,而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总结与提高。主要参与编写了《民商法全书》、《法律合同示范文本》等著作,并在国家级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了二十余篇较有影响的法学学术论文。
胜诉案例 | 从涉嫌帮信罪到不起诉,专业辩护如何捍卫虚拟资产交易者合法权益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小林”(化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标志着案件当事人“小林”的合法权益通过专业法律辩护得到充分维护。此案代理律师为两高(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李刚律师,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态度,也为数字资产交易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参考。
1、案件背景:虚拟币交易引发的刑事风险
两年前,“小林”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指控其通过某虚拟币交易平台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涉案虚拟币的交易流水折合人民币达百万元。“小林”的辩护人李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细节,重点厘清虚拟币交易的详细流程、交易背景、主观认知等情况,根据在案证据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历经二年多时间,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2、辩护要点:四大核心观点破解指控
1. 买卖虚拟币本身不是违法犯罪
辩护人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禁止数字币交易,仅规定相关投资风险不受法律保护。“小林”在某虚拟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属于正常投资活动,与炒股性质类似,其赚取的投资利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2. 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他人犯罪
“小林”投资炒币时间较早,虽然他教会了小杰、小王如何操作使用某虚拟币交易平台,但三人都是各自独立操作、自负盈亏,不存在共同经营或利润分成。检方指控的相关交易,部分系正常资金拆借,部分系为了赚取差价,且无证据证明任何一笔交易与犯罪资金关联。
3. 主观“明知”要件不成立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认定“明知”需符合交易异常、提供技术支持等情形。本案中,“小林”仅仅是为了赚取差价进行了交易,并不清楚小杰、小王是在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忙,未收取高额报酬,亦未采用隐蔽手段,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认定标准。
4. 其交易行为不属于“支付结算”
小林”的虚拟币交易操作不涉及人民币资金流转,也无需结算,仅在虚拟币账户间进行交易流转,且赚取的差价也是虚拟币。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与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支付结算”功能存在本质区别,不应当认定为“支付结算”。
3、案件启示:数字资产交易的法律边界
1. 虚拟币交易要警惕“灰色地带”
虚拟币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若涉及不明资金来源或异常操作,可能引发刑事风险。交易者应保留完整记录以自证清白。
2. 专业辩护不容忽视
本案成功离不开律师对司法解释的精准解读、对证据链条的细致拆解。面对复杂新型犯罪指控,专业法律团队是维护权益的核心保障。
3. 司法机关审慎态度值得肯定
检方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对新兴领域行为过度入罪,体现了司法理性与包容。
4、结语
“小林”涉嫌帮信案的不起诉结果,为虚拟资产交易者划清了法律红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众需增强法律意识,司法机关与律师更应携手探索新型犯罪的认定边界,共同守护公平正义。
律师介绍
/ 李刚 /
两高(苏州)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主任
李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辅修刑事侦查专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在职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苏州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苏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特约监督员。
先后在公安系统、市委政法委工作15年,曾入选省公安厅法律人才库,荣获个人嘉奖六次、三等功一次及区“十佳青年民警”、“全省公安机关亮剑行动成绩突出个人”、“优秀党员”等称号。曾任苏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姑苏区律师行业党委纪委委员、姑苏区律协惩戒与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普通民商事纠纷、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