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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进军营 共筑普法强军梦——两高律师开展军营普法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军人学法用法的意识及能力、提高国防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近日,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警部队某部的资深法律顾问周坤平律师走进军营,开展“送法进军营,共筑强军梦”的普法活动。

在本次讲座中,周律师深入探讨了《民法典》的最新修订内容,另外,对与部队官兵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议题,如见义勇为中的正当防卫认定条件以及军人保密义务等,进行了专业而通俗的解读。通过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和相关典型案例,周律师不仅以案释法,让官兵们深刻理解了法律的实际适用,也为他们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法律知识讲解环节结束后,周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官兵们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了详尽且深入的解答。他鼓励官兵们主动学习法律、正确运用法律,并合理运用知识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之外,周律师更是在在引导官兵们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和思维模式。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在官兵们的掌声中圆满落幕。通过该活动,部队官兵们法律上的困惑得以解答,学习法律的热情也进一步提升。《习近平强军思想学习纲要(2023年版)》指出:“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军队普法宣传活动,是切实提升部队官兵法律素质的重要一环,积极推动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贯彻在基层走深走实。

律师介绍:

周坤平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军民融合法律事务部主任

周坤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共党员。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军民融合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公益委委员、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指导专家、东城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中国钢研集团职工学堂讲师、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积累数百件案件的诉讼经验。

周坤平律师常年为军队、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法律服务。曾参与编著《物权纠纷案例解析》一书,曾代理的李某某与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收编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院2016年年度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书中。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房地产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和建设工程、公司企事业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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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两高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荣获 LegalOne Merits (优秀) 评级

近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承办的“破产程序中影视作品著作权之保护案 ”,荣获国际知名商事交易及争议解决项目评级机构LegalOne授予的LegalOne Merits (Remarkable/优秀) 评级。

荣誉评级证书

获奖案例:

参与律所及合伙人:

两高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王力(北京)

案例介绍:

2011年,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一部热门影视剧的版权及剧本,同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费;2017年2月,广东某法院受理了B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21年5月,B公司破产管理人向A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解除该影视剧版权买卖合同并收回版权。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强调并认可: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仅指合同的主要义务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判断合同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应当以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其次,《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合同解除。

案件中,并没有免除B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通知义务,管理人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合同解除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本案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A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几乎全部被一审、二审法院采纳,对A公司成功胜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主办律师及团队成员介绍:

王  力

两高律师事务所

金融市场部 副主任

王力律师,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和投资并购。自2014年执业以来,曾在多家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业,承办过多起大型民商事诉讼案件,经验丰富。

LegalOne 是一家独立运作的全球性商业交易及争议解决案例研究及评价机构。通过与企业管理者的多年交流,并参照企业高管和法总的当下需求,建立了一套理念革新的评级机制,以“聚焦专业人士实务能力和经验”作为评价机制的核心理念。

LegalOne荣誉性评价的授予,是对两高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性、客户服务满意度以及法律前瞻性的认可及肯定。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诚信、激情、敬业”的专业态度,为客户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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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 “与法同行 为幼护航”,两高律师事务所彭李律师走进幼儿园开展公益法制讲座

为提高全体幼师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6月4日,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李律师走进北京市朝阳区朝花幼儿园,为校内老师们开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益讲座。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应努力为孩子提供舒适健康的成长环境。

讲座中,彭李律师为在场人员科普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而出台的各类法律依据,并以案说法释理,结合真实案例指导老师们在面对特殊情况时的正确处理办法。

法治宣传教育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积极践行公益的重要工作之一。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多角度、全方位的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律师介绍:

彭   李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彭律师 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同时具有律师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ACI国际注册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现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与传媒法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彭律师十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生涯中,办理了近千件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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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去奔跑,FUN肆嗨——两高律所2024普陀律师亲子苏河健康跑活动超燃开跑!

在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世界里,有一种力量叫做坚持,有一种信念叫做向前。为了传递健康生活的理念,展示了普陀律师的活力与风采,2024年6月2日上午,两高律师事务所2024普陀律师亲子苏河健康跑活动在半马苏河公园顺利举行。

本次活动由上海市普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办,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冠名承办,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韶春,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戈亮,区律工委主任朱宇晖、区律工委副主任李旭、区律工委副主任郑斐戈等出席活动。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旭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

李旭主任主持活动中

01  领导致辞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戈亮致辞。葛书记肯定了本次活动的意义,并表示:“本次亲子健康跑活动,不仅锻炼了身体,更增进了亲子间的情感交流,是一次难得的家庭团聚和心灵沟通的机会。可以让律师们抽出时间,与孩子一起奔跑在绿茵场上,共同度过一段难忘的时光。希望律师们经常跑起来,跑出健康、跑出美丽,跑出普陀律师的风采。相信在这样的氛围中,普陀区的律师们将能够更加团结、奋发向前,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02  授旗仪式

区律工委主任朱宇晖为新任跑团团长郑斐戈授旗。

授旗结束后,主持人宣布本次活动的路线及注意事项。此次跑步活动在苏河半马公园跑步道内进行,参赛者到达折返点后领取手环,并原路折返,回到出发点即算完赛。活动承办方为参赛者准备了补给物资及完赛奖牌。

03  热身运动

新任跑团团长郑斐戈、上海律师跑团普陀分团团长方芳律师以及专业人员带领参赛者一起进行热身运动,为接下来的跑步做好充分的准备。

04  发令开跑

上午8:30,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韶春发令开跑,参赛人员在跑团团长郑斐戈的带领下开始尽情奔跑。大家享受着运动带来的快乐,也享受着与家人、朋友共同参与的乐趣。

05  跑步进行时

本次普陀律师亲子苏河健康跑路线共5公里,在竞技挑战的同时兼顾休闲娱乐性。跑步过程中,大家切身感受了苏河沿岸的美丽景色,在享受运动带来的健康和愉悦的同时,深刻感悟”人民城市”的内涵。

接下来敬请欣赏普陀律师奔跑的风采。

06  颁奖仪式

始于信念,成于坚持!当天,两高律师事务所2024普陀律师亲子苏河健康跑活动结果火热出炉。

此次活动获得第一名的成人组选手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的赵越,儿童组选手为李晨源;

获得第二名的成人组选手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的王巍,儿童组选手为李梓萱;

获得第三名的成人组选手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的熊云凤,儿童组选手为梁心语;获得第四名的成人组选手为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安,儿童组选手为张倍儿;获得第五名的成人组选手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胡润泽,儿童组选手为刘伯辛;

获得第六名的成人组选手为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的蔡吉军,儿童组选手为翟宇晨。

完赛人员发放奖牌合影留念。

活动结束后,全体人员进行了合影留念。

值此活动之际,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们在此欢聚一堂,同时组织召开了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联合会议,本次会议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姜蓓主持。

会议伊始,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李影食进行致辞。李主任首先表示,本次健康跑活动兼具环保性和绿色生态化,利用这次机会和家人们共处的同时,也和同事们做一次交流探讨,将生态化建设运用到律所日常管理建设中;同时,李主任还再次强调党支部作为律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促所建。

李影食主任致辞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集体合影

会议第二项,由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牛秀娟发言。

牛律师就女律委后续工作安排进行简要介绍,并指出:“女律委是一个有责任,有当担,又有温度的团体,应不断团结女律师,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积极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女律师与其他组织间的交流,积极组织像本次跑团活动一样有意义的各项活动。”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集体合影

会议第三项,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宏伟发言。

张律师同样就青律委今后的活动安排进行介绍,并提到:“十九大报告中对青年工作论述的强调是‘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做精做强的专业化发展离不开青年律师的熠熠生辉。青律联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年轻人更应当在律师行业里发光发热。”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集体合影

会议最后,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旭邀请普陀区律工委主任朱宇晖,和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全体参与人员进行合影留念。

全体人员大合影

此次活动全面展示了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凝聚了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力量,为法治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凝心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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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两强两严齐上阵,上市公司迎大考”,蒋琼颖副主任以金融法律视角看资本市场的大整顿和期待

初,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了四项政策文件,涉及发行上市准入、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监管、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这四项政策文件为《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

上市公司的大考如何安排和应对?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琼颖就目前的严监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作者介绍:

蒋 琼 颖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蒋琼颖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经济法法学专业,获得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双硕士学位,金融法学博士在读。

曾在法院系统长期任职,执业律师期间专长于全国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参与和争议解决。在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投资并购以及金融与银行、刑事案件合规等有着更高的理解和认知。深谙资本运作( PE/VC、新三板与 IPO)、基金设立与运营、兼并( M&A)、资产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与控制权设计,风险移除、公司投资与融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的业务。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及刑事合规,曾担任多家知名公司企业、政府单位、上市公司、 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拥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资源配置,支持委托人的可持续发展并积累大量成功案例。

当务之急是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水平。

第一,持续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是关键。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有所提升,净利润保持增长态势。万得数据显示,2021—2023年全部A股公司的归母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10.5%。与此同时,A股市场以新能源产业为代表的一批优质科技企业脱颖而出,彰显出中国制造强劲的全球竞争力。长远来看,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还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第二,不断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质量。最近几年,在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整体得到明显改善,大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等方式已建立起了公司治理长效机制。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2023年8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显示,2023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达64.76,创历年新高,比2022年提高0.36。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且持续的工作,还需不断优化、完善。此外,履行信披职责,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是上市公司“提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已有明显提升。从2023年1月1日至11月16日,1/3左右的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超过六成的上市公司披露了为减少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未来还可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全面性。

第三,进一步提高股东投资回报率。提高股东的回报率是资本市场政治性和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也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应坚持投资者为本,积极回馈投资者。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更加注重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积极回报投资者。据统计,近5年沪深上市公司分红金额逐年增长,累计分红8.4万亿元。2023年共有3361家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占2023年年末上市公司总数的65.9%;全年现金分红总额2.13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不断提升,上市公司与股东的双赢局面正在加速形成。最后,我们认为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金融监管总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司法机关、地方党委政府、新闻宣传单位以及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合力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积极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深信正本清源后的中国资本市场风雨之后见彩虹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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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入表》律师交流会圆满结束

6月3日下午,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李萍来到北京总所,与所内律师同仁们以《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入表》为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数据已然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而数据资源入表,则有助于反映数据的真实价值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贡献,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本次交流会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主办,采取圆桌对话形式,并同步开启线上直播,方便其他城市各分所律师能够参与其中。

轻松的氛围中,各位律师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共谈合作与成长。李萍主任详细介绍了数据资源入表的意义、前景与现状,并科普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适用准则及政策背景,通过实际案例,强调了数据资源入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李萍主任指出:“从宏观上,数据资源入表总结和挖掘出了许多具有商业化和应用场景的数据资产,并让其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同时数据资源转让或出租会增加增值税,这将有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从企业角度来说,有助于企业将数据资源支出给予资本化,提高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的整体估值以及融资能力及化债。”

现场律师们认真聆听,学习相关知识,并积极与李萍主任进行互动交流,共同探讨数据资源入表中的法律问题与实践挑战。大家各抒己见,提出了许多富有洞见的问题和观点。李萍主任也积极参与其中,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热烈的氛围中,交流会圆满落下帷幕。

本次交流会为我所律师提供了一个共同交流、合作成长的平台,同时也让总所与分所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助力相关业务领域的发展,从而实现共赢。望各位律师能通过此次交流会,将所学所获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更好的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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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携手同行,共谋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专门委员会聘任仪式圆满举办

为加强律所科学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律所高质量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加强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专门委员会建设。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选举出学术委员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风控与调处委员会、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及客户服务与拓展委员会等多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5月31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门委员会聘任仪式在北京总部大会议室举办,为相关人员颁发了任职证书。

仪式以“携手同行,共谋发展”为主题,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律所党委书记兼副主任张丽华,律所执行主任胡长华,律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荆、张甍等多位领导,及委员会各位任职人员参与了此次仪式,律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持了聘任仪式。

王振峰主任主持聘任仪式

仪式伊始,胡长华主任宣读聘任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决定。王振峰主任简要通报了此次改革的背景及必要性,并强调:“此次专门委员会的完善,是律所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的第一项任务,它与专业委员会形成两条主线,其目的是提升律所的品质,推动律所高质量发展。专门委员会是律所管委会设置的管理机构,承担着律所管理职能,同时也是服务机构,更主要是为律所和律师提供服务。各位负责人寄托着各委员会主任和律所的信任、期待,希望大家能遵守职责、出于公心、投入必要的精力,研究规律,创新方式,通过管理与服务,把律师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律所为各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也将对各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

在与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戴智勇主任向部分委员会成员颁发了聘书,并进行合影留念。

戴智勇主任为何竹兰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刘勇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齐昕宁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赵铁英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徐丽华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朱晓燕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郭讯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成清渊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孔祥川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郑应伟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王大治颁发聘书

戴智勇主任为龚炯颁发聘书

聘书颁发完毕,戴智勇主任向各位委员会成员表示了祝贺,并发表讲话:“专门委员会在律所业务发展和专业提升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内部人才的资源整合及优势互补,强化专业度与竞争力,为律所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希望本次当选的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能够勇敢担当,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推向新高度。”

其他几位领导也纷纷表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经验与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让各专门委员会在所内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各位委员会成员也依次发表自身感言,表示将不遗余力的为律所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经过3月9日、3月20日以及本次聘任,各专门委员会共计聘任了负责人26人次,律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聘任基本完成。具体名单如下:

学术委员会

主任:唐兴华

执行主任:郭讯

副主任:李伟、郭宝生、李超、吴志强

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

主任:张丽华

执行主任:何竹兰

副主任:刘勇

秘书长:齐昕宁

风控与调处委员会

主任:胡长华

执行主任:赵铁英

副主任:徐丽华、朱晓燕

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

主任:张甍

执行主任:郭讯

副主任:成清渊

委员:孔祥川

文体委员会

主任:常志峰

执行主任:赵蕊

行政部

主任:张荆

客户服务与拓展委员会

主任:庞红兵

执行主任:杨杰

副主任:郑应伟、王大治、龚炯

两高律师事务所专门委员会聘任仪式圆满结束。

未来,各专门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培养和建设专业化团队,不断提升律所在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获得满意的法律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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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大连、合肥等5家分所共新加盟26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及上海、大连、合肥、贵阳、厦门5家分所共有26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两高律所五月新加盟律师名单

「 北京总所 」:陈晓兰     郭雨茵     孙   磊     袁   媛    沈胜国     段   旭

「 上海分所 」:练   鹏

「 大连分所 」:王彬彬     于   洋

「 合肥分所 」:葛儒林     王   亮     方   芳     张军蓬    张定松     李风林     徐   帆     王   煌

「 贵阳分所 」:穆   政     吴玉龙     郭   啸     董   浪    龙   荣     何   芬

「 厦门分所 」:潘俊榕     刘睿恒     陈孜艺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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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破产案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报酬的救济安排

破产案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

报酬的救济安排

在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其财产状况往往捉襟见肘,甚至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或仅有微薄的资产远远不足以覆盖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境下,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便显得尤为棘手。由于缺乏计酬的基准,管理人的报酬计算变得异常困难,有时甚至无法获得基本的酬劳,更遑论收回自己垫付的合理成本。

面对这一实务中的棘手难题,众多地方法院纷纷展开积极的探索,以期找到破解之道。其中,深圳中院自 2008年起便走在了前列,勇于尝试,率先创立了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这一制度的诞生,不仅为管理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也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司法实践中的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为此我们针对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管理人报酬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论述,供大家参考。

作者介绍:

蒋 琼 颖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蒋琼颖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经济法法学专业,获得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双硕士学位,金融法学博士在读。

曾在法院系统长期任职,执业律师期间专长于全国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参与和争议解决。在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投资并购以及金融与银行、刑事案件合规等有着更高的理解和认知。深谙资本运作( PE/VC、新三板与 IPO)、基金设立与运营、兼并( M&A)、资产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与控制权设计,风险移除、公司投资与融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的业务。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及刑事合规,曾担任多家知名公司企业、政府单位、上市公司、 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拥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资源配置,支持委托人的可持续发展并积累大量成功案例。

1

管理人报酬的概念与依据

《企业破产法》在我国首次采纳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这一创举不仅彰显我国在破产制度上与国际接轨的决心,更象征着对传统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24条规定,管理人可由相关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此规定为管理人制度提供了广泛的适用空间和灵活性,确保了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高效且有序地处理破产相关事宜。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 1条明确指出,管理人在执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职责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一规定不仅维护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增强了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总而言之,管理人报酬是指那些依法设立、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在执行其职责时所应得到的相应报酬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不仅有利于规范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也体现了对专业管理人的尊重与认可。

2

国外立法关于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形下

管理人报酬的处理

在研究国外立法如何应对无财产可供分配情况下管理人报酬的处理策略时,我们注意到,通常管理人的报酬数额与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密切相关当债务人财产充裕时,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相应增加;相反,如果债务人财产有限,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大幅减少,甚至可能一无所获。

尽管如此,即便在无产可破或破产费用难以承受的困境中,管理人的作用仍然至关重要,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为了确保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仍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并保持工作积极性,理论上应为管理人报酬设定一个合理的最低限额。

以德国和美国为例,德国法律规定在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管理人至少应获得 500欧元的报酬;而美国则规定为 60美元。然而,这些最低限额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形同虚设,大多数情况下仅具有象征意义,难以真正保护破产管理人的利益。过低或过高的最低限额都可能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采取了独特的应对措施。例如,英国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通过破产署指派官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这种制度设计不仅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还为管理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使他们即使在面临无产可破的困境时,仍能保持工作热情和专业性。

3

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中

管理人依据现行规定获取报酬的困境

在我国当前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无疑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根据《报酬规定》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报酬的数额通常依据债务人最终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确定。然而,这一机制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债务人拥有充足的财产来支付破产费用,否则管理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应有报酬的风险。为解决这一难题,《报酬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首先,引入了管理人报酬垫付制度,以应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的报酬支付问题。然而,由于该制度并非强制性法定义务,因此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管理人计酬模式以债务人最终清偿债权人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准,在既定比例范围内进行分段计提。这一模式旨在激励管理人积极追求债务人财产最大化,进而推动其更加投入地开展破产管理工作,如追收债务人财产、催讨债权、变现资产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债务人财产有限时,管理人的工作量往往不减反增。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规范性不足、管理混乱等问题,破产清算过程通常更为复杂和繁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人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更无法清偿普通债权,管理人便无法从债务人财产中提取报酬,从而难以维持正常的管理工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的质量,还对管理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管理人报酬制度进行更深入的反思和完善,以期在保障管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处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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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困境的方案选择

为了应对现行管理人报酬制度中的不足,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其中,一种被称为“高低搭配”的策略脱颖而出,它巧妙地采用交叉补贴的方法,允许管理人在处理大额财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同时,兼顾处理无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的企业破产案件。这种做法旨在实现管理人报酬的总体平衡,就像运用跷跷板原理巧妙平衡两端重量一样。其次,设立公共破产管理人的构想应运而生,这些专业人士专门负责处理那些财力匮乏、陷入困境的企业破产案件。他们就像一支专业的救援队,随时待命,准备救援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

再者,创建破产费用基金或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设想也受到了广泛关注。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专项拨款、企业工商登记时的预缴款项,或者通过特殊税收设置和法院收取的破产案件受理费进行补贴。这些基金宛如企业破产领域的“输血库”,为管理人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此外,各方利害关系人垫款的方案也被提出,其中包括国家作为利害关系人时的垫款然而,由于涉及国家财政、税收等敏感问题,这些方案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尚难以实施或操作难度较大。

至于第一项方案,虽然旨在改变以随机指定管理人为主的现行指定方式,但由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难以直接付诸实践。

综上所述,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对因非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管理人报酬不足进行援助补偿,已成为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仿佛为管理人筑起了一座坚固的“避风港”,有助于克服上述实践难题,推动企业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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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的意义

构建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的初衷,旨在解决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缺乏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时,管理人的合理报酬便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制度通过财政拨款与提取管理人报酬等多种途径筹集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而激发相关专业人士投身管理人工作的热情。

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的建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如同润滑剂一般,促进破产程序的顺畅进行。破产案件错综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审理周期漫长,事务性工作繁重,管理人需投入大量精力。然而,若管理人的报酬无法得到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的建立,恰如雪中送炭,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顺利完成破产程序,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与有序发展。

其次,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管理人的效益,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资金援助的保障下,管理人能够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追收财产,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同时,管理人的工作效率提升,破产程序得以加速推进,破产费用支出减少,成本降低,从而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这一制度对推动管理人职业化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管理人的专业化、职业化离不开理想的报酬保障机制。管理人援助资金的建立,为管理人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报酬支撑,进而激发更多专业人士投身这一领域,共同推动管理人队伍的壮大与发展。

综上所述,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的建立不仅解决了管理人报酬保障的实践难题,还在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管理人效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推动管理人职业化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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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说法解案 | 人格权禁令应用于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

人格权禁令

应用于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

作者:张荆

长期以来,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直基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长,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往往更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性,更便于提供贴心的照料。然而,这种司法惯例却经常被那些急于获取抚养权的一方恶意利用,以致于出现了侵犯孩子及另一方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

我曾率领团队对一类涉及抢夺藏匿孩子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早在2019年,我们便对中国裁判网从2007年至2019年这十二年间的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文书进行了系统检索,共计检索到749份相关文件。通过深入分析这些案例,我们试图找到这类纠纷的共性问题,以期通过推动立法或优化现有法律的适用,为解决这一司法难题提供有效的路径。

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6月1日,《未成年权益保护法》第24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规定在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并尊重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法律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不正当手段争夺抚养权。这一规定标志着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的视野。

然而,尽管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纠纷仍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这些条款明确了在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为由,主张自己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合法的一方,人民法院也会予以引导,告知其应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以上两条规定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在诉讼中以及未进入诉讼阶段时,一方抢夺藏匿孩子而另一方无法有效维权的困境。在我团队最近接手的一起实际案例中,正好就涉及到了这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团队代理男方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禁令。

双方于2022年结婚,并在当年6月生育了一个孩子。在孩子出生后的一段时间里,主要由男方的父母负责照顾。然而,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恶化,女方突然将孩子抢走并拒绝告知男方的父母孩子的下落。在多次尝试联系并寻找孩子无果后,男方无奈之下只得向派出所报案,但女方依然拒绝配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这种侵害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该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男女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均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女方拒绝告知孩子下落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男方的监护权,不利于保护男方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依法裁定支持男方的申请,要求女方立即停止对男方监护权的侵害。

案件裁定书部分节选内容

通过这一案例的处理,我们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推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优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律师介绍:

张  荆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婚姻继承部主任

财富传承部副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北京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