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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打羽毛球踩到流浪猫绊倒致伤案

热点回顾:

2023年4月,吴某与同事在单位组织下一同至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球。吴某自述在回接羽毛球时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2023年9月,吴某伤情经鉴定,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吴某经了解,得知场馆中的猫由某公司的员工肖某饲养,遂对肖某及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民事判决,判决肖某向吴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24万元,某公司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布案件情况通报,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图片来源于网络)

肖某、某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肖某及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245条第一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肖某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饲养人”?

一审法院认定肖某构成“饲养人”主要基于以下证据:

1. 肖某在与李某的电话录音中承认“这个猫是我养的,球馆不理我这个事情……”“对的,因为猫是我养的”“我不清楚这个事情,当时崴脚的时候我不在”;

2. 肖某同事林某提供的证言,“2022年8月起,我发现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5、6斤的流浪猫,在球馆外厕所边上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通常具有一定持续性并有固定饲养场所或设施,而对实际发生的时长和场所或设施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理解与适用》第640页)。鉴于饲养人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有控制饲养动物危险的义务和能力,所以民法典对“动物饲养人”的认定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比如2023年4月案发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肖某已经不再饲养流浪猫,流浪猫已经脱离肖某的控制等情况),再审法院认定肖某为“饲养人”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本案并不是第一个由投喂人承担流浪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在(2022)粤0118民初1412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虽陈述咬伤原告的狗系流浪狗,非由其饲养,但是被告长期在固定的地点向该狗喂食,此狗亦长期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内栖息,被告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对该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观点:

1、“投喂”行为的性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投喂行为出于对流浪动物的关爱,善意投喂人主观上往往缺乏占有的意思,如果客观上也没有形成管理控制的状态,不应被认定为“动物饲养人”。但在长期固定投喂的情形下,因客观上形成了管理控制的状态,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饲养人,而承担采取措施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

2、即使肖某被认定为“饲养人”,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承担赔偿责任仍要考虑是否符合全部侵权构成要件。

比如是否存在动物意志主导的“加害行为”。一般常见的“加害行为”包括:家养的烈性犬咬伤人,奔跑的马群踩踏人,猪将人拱伤,豢养的飞鹰啄人等。动物的“加害行为”是否为其“动物意志”所体现的危险行为,要结合该类动物通常的侵害行为类型、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预见可能性、防范措施的适当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欧丽珍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欧丽珍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流浪猫受伤,在事件发生时,肖某可能未意识到踩到的是流浪猫。与之类似的非典型动物致害责任案件还有“高空坠狗案”(狗从阳台坠落砸伤路人)、“小猪绊人案”(小猪躺于路中睡觉绊倒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是否属于流浪猫的“加害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3、在判决肖某与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二者的义务及过错,划分责任份额。

法院在认定某公司承担责任时应该补充考虑两点事实:第一,本案中肖某系某公司的员工,某公司对员工行为是否有监督职责;第二,依据林某的证词,流浪猫至少于2022年8月起至案发时长期在羽毛球馆附近居住,在此期间,某公司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可能已经形成对流浪猫的管理控制,亦有义务采取措施控制危险,这种义务不只是一般经营者所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数人侵权情形中,除补充责任外,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还包括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肖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义务与过错,综合认定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后,司法裁判并不是自动售卖机——投入事实、运用法律,最后就能得出一个裁判结果,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存在着方法的选择、价值的判断。司法裁判应当符合善良风俗和百姓最朴素的价值观,才能引导良好的公共秩序,激发社会向上向善的力量,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合理平衡权利和义务关系,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让司法裁判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能,相信在本案再审中会被更好地看见。

参考文献:

季若望.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态危险性——《民法典》第 1245 条与第 1247 条的联动解释[J].北方法学,2021,15(04).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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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怀天下 兼容并蓄 | 两高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开业仪式暨法律论坛圆满结束

2024年3月3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在合肥市蜀山区平安大厦隆重举行开业典礼,各分所律师代表、领导嘉宾、律界同仁以及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共同见证了合肥分所的开业庆典,并致以最真诚的祝贺。(请点击进入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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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华主任接受《首都经济报道》节目专访,就“AI复活逝世明星”热点事件进行分析

2024年3月29日,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唐兴华律师接受了《首都经济报道》节目的专访,就近期网络上热议的“AI复活逝世明星”一事件,从专业角度进行了分析。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观看节目回放

首都经济报道:

AI“复活”已故明星,是否涉及侵权?边界在哪?

唐兴华主任在节目中科普了人逝世后的权益内容,并结合事件行为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阐述了AI技术应用的边界范围。

唐主任表示:新技术不应成为‘脱缰野马’,AI不应成为‘法外狂徒’未取得明星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AI技术将明星本人“复活”,并将此作为蹭流量涨粉的手段,或借此谋取利益,死者的家属便有权依法对此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介绍

/ 唐兴华 /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

第十二届北京市青联法律界别 委员

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常务 副秘书长

唐兴华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在法院系统长期任职,对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人格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案件、涉产权类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参与办理了诸多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其在体制内工作期间,参与了贯彻实施《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清理工作。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等权威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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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等5家分所共新加盟26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共有26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两高律所三月新加盟律师名单

「 北京总所 」:邓法鹏     魏鹏洋     刘立静     韩茗然    郭建全

「 上海分所 」:徐海宁     朱皓宇     陆志诚     徐爱韫    连   超      余树鹏     张   琳     杜依洋    颜   强      谢   恬     刘先沐     卢晟楠   

                          周玥束      王雅妮     刘   芳     徐   婕    罗   红

「 深圳分所 」:李叶伴

「 郑州分所 」:王本杰

「 海口分所 」:周   闪

「 大连分所 」:曹   源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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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我所张瀚文律师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3月27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

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部主任张瀚文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截图为北京市司法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

律师介绍:

张瀚文 /

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部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北京首届中国政法大学法硕成长论坛名誉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法制研究会特邀理事

央视“法律讲堂”栏目特约演讲嘉宾

朝阳区律协管委会副秘书长

张瀚文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办理了大量案件,其指导培养的学生遍布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民事纠纷方面有着有独到的见解,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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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副主任接受《中国妇女》杂志专访

近期,《中国妇女》杂志编辑部收到了读者陈丽发来的一封邮件,她表示自己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一些普法小视频,但其中所讲述的内容却让她感到十分疑惑,并在邮件中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近日,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就这位读者所提出的问题接受了《中国妇女》杂志的专访。(请点击进入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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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 | 法大法理 · 第三届女性圆桌论坛来了!

法大法理 · 第三届女性圆桌论坛

平等    权益    发展

在如今这个充满变革与机遇的时代,女性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2024年3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大法理 · 第三届女性圆桌论坛”即将开幕!让我们与众多大咖嘉宾一起,探讨女性发展权!

论坛议程:

14:30-14:45   论坛开幕

14:45-15:45   主题报告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女性发展权

                       生育力与女性发展权

                       照料劳动与女性发展权

16:00-17:15   与谈人与谈

17:15-17:30   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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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 义务献血传爱心,两高律师担使命!

春分时节随风来,花香善举暖心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3月20日、21日,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响应号召,积极参与。

3月21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尹丽同志、委员何竹兰同志在医务人员引导下,按序进行登记、填表、量血压、测血型、采血,整场献血活动规范有序。据统计,此次共有来自15个律所党组织的20名律师积极参与。(何竹兰律师因为吃药原因,未能参加最后采血。)

(尹丽同志献血中)

两位律师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对生命的尊重与热爱,为所内同仁树立了榜样。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律所副主任张丽华表扬到:

“无偿献血作为一项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仅是一种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尹丽律师代表两高律所已经献血2次了,我们广大律师要向她们学习、为她们点赞,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点滴付出,皆在积聚磅礴力量。两位律师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法治先锋 行业典范 中国形象”的内涵,以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向上的态度诠释了对党的无限热爱。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使命,做有担当、有温度的专家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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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副主任就彩礼“新规”出台前后涉彩礼纠纷问题接受新京报专访

近日,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就彩礼“新规”出台前后涉彩礼纠纷相关问题接受了新京报的专访。

2024年2月1日,被称为彩礼“新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在专访中,张荆副主任就哪些财物属于彩礼范畴、民间盛行的“改口费”“磕头礼”“倒茶钱”是不是彩礼、如何区分彩礼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闪婚闪离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等涉彩礼纠纷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以及新规施行后带来的变化和积极影响与记者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以下内容来源:新京报

“以前有关彩礼纠纷的明确法律依据较少,《规定》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最高法把司法实践中效果比较好、易被大众接受的处理方案总结起来,今后的审判就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李彦说。

2月1日,被称为彩礼“新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开始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过去一个多月里,北京、山东、河南、陕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地的相关法院纷纷发布以《规定》为依据的涉彩礼纠纷“新规”第一案或典型案例。

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新京报记者以“彩礼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截至今年3月初,已有超3500份文书被公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些年,彩礼纠纷中的一些问题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哪些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如何区分彩礼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闪婚闪离,彩礼需要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曾表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各地裁判不一,有的一审判了、有的二审改了,成为审判实践的堵点。

“以前有关彩礼纠纷的明确法律依据较少,《规定》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最高法把司法实践中效果比较好、易被大众接受的处理方案总结起来,今后的审判就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彦表示。

2024年2月20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举行2024年“不要彩礼要幸福”中式集体婚礼。图/Ic Photo

“一方水土养一方彩礼”

纵观3500余份涉彩礼纠纷文书,新京报记者发现,民事案由最多、占比80%左右。其中,河南、安徽和江苏依次是公布涉彩礼纠纷案件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最多的省份。

记者选取了这三个省份共110个文书案例作为样本,时间跨度在2021年-2024年。在这些案件中,以婚约财产纠纷为主,也有少量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

记者发现,就彩礼形式而言,有见面礼、定亲礼、改口费、磕头礼;河南地区更为多样,还有酒肉糖钱、倒茶倒酒钱、端酒钱、压箱钱、离娘礼等;安徽地区亦有上车礼和看家礼等。

110份文书显示,彩礼总额(含折现等)少则2万元,多的达30余万元。发生纠纷时,双方的关系阶段各异,涵盖登记结婚(未稳定同居)、举行婚礼未登记(同居)、已订婚(同居)、仅恋爱(同居)、离婚(但同居)、复婚、各自再无关系等。

据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观察,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花样就越多,通过设计复杂的程序,能有更多名目来拆分获取较高金额的彩礼。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彩礼给付方对于“人财两空”的容忍度相对较低,若收受方不退还,便易引发肢体冲突、治安事件甚至刑事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最大争议点是哪些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原告们提及的彩礼包含各流程的现金、红包及转账,“三金”等物品折现,办酒席花费、购房购车款、子女满月酒礼金等。被告驳回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嫁妆应当折损,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有误或未接收,不存在原告所述事实,应以同居关系认定彩礼纠纷……

从结果来看,鲜有被告全额返还和无需返还的。

汇款账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他人证言等是当事双方重要的举证和质证材料;除此之外,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当地经济水平、家庭生活来源、怀孕或流产情况、子女抚养需求等也是法庭一审判决或二(再)审改判与否的参考因素。

张荆提及,各地高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典型案例指导判决本地涉彩礼纠纷案的裁量尺度。此外,司法解释对彩礼和赠与进行了界定,但有些地方的彩礼以“三金”等为标配,审理起来还是有差别。在她看来,《规定》较过去更符合当下情况,可完善的地方在于对彩礼和赠与做进一步区分,“但也没法再细化了,只能结合各地区、各民族的风土人情和约定俗成。”

“真假彩礼”之辨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曾在网络引起讨论,有网友说“分手了退彩礼很正常”,但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头回见把恋爱花费算作彩礼的”。

该案中,恋爱关系期间的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不定期同居,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且已转账15万元,半年后二人分手。贾某认为其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

《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该案法院最终认为,贾某购买的手机和4万元转账,以及在特殊时点购买的首饰系恋爱中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故均不属于彩礼;转账的15万元,性质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判决李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缔结婚约过程中,民间盛行的“改口费”“磕头礼”“倒茶钱”等是不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在山东兰陵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中,举办了订婚仪式的王某与李某的纠纷就在于“改口费”之争。王某父母给予李某“改口费”20000元,王与李同居又解除了关系,王某认为“改口费”系缔结婚姻的赠与,李某应返还;李则称改口仪式已完成,“改口费”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缔结婚姻,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改口费”的主张应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酌定李某返还“改口费”12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在订婚过程中,“见面礼”“改口费”等赠与是否属于彩礼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彩礼的限定,“改口费”能否认定为彩礼,应考虑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及给付标准,同时结合给付时间、方式和财物价值等来认定。结合《规定》,该案中,王某父母向李某给予“改口费”是订婚仪式环节,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且“改口费”系单方给付,数额较大,具备彩礼的习俗性、给付性和金额性等特征,应属彩礼范畴。

张荆介绍,认定彩礼主要在于财物的定性,与各地婚俗习惯紧密相关,由法官根据当地习俗来判定。在一些农村地区,男方还会将订婚后到女方家收割、盖房等劳动力视为需折现返还的彩礼,但这类(属性不清晰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规定》第三条列举了三类不属于彩礼范畴的财物,排除法相较列举法能规避遗漏问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彦表示,对没有明确作为彩礼的礼物,或男方多次向长期同居的女方给付小额度、但累计金额较大的财物,到底是彩礼、赠与还是共同生活开销,当事人往往各执己见。《规定》对什么是彩礼提供了一种判断方法,要求结合财物给付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如“万紫千红一片绿”:一万张五元与一千张百元以及一大堆五十元的钞票)、财物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认定,“给付目的优先于金额大小等因素来考虑。”

2017年9月,河南安阳农村写有“拒绝攀比之风反对高额彩礼”等字样的宣传标语。图/Ic Photo

短婚和“事实婚姻”,为审判彩礼纠纷上难度

“新规”以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当前,涉彩礼案具有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据《规定》第五条,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河南清丰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闪离”纠纷。原告和被告结婚四个月,经常发生冲突甚至多次报警,原告的诊断证明显示其患抑郁症。法官认为调解离婚是最佳处理办法,被告提出因结婚家里支出太多,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才同意;而原告表示双方已领结婚证,被告的所有花销均是应该。法官结合新规和旧规的规定劝导,原告最终同意当庭退还一半彩礼,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新京报记者还发现,110份文书记载的案件中,未领结婚证但男女双方明确同居过的彩礼纠纷有8起,未领结婚证、但举行了婚礼且明确同居过(含生育或流产情况)的彩礼纠纷有29起。判决结果为女方按一定比例返还。

以安徽一起先后由两个法院判决、二审部分改判的案件为例。王某与李某举行婚礼但未领证,同居发生矛盾后,李某自行药物流产,不愿意再同王某生活。一审中,王某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350000万元。

安徽萧山人民法院认为,如未婚双方确已同居但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应综合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男方给付彩礼数额、未登记原因,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24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陪嫁物品。原审被告不服上诉。经安徽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撤销萧县人民法院判决之二,变更第一项判决为李返还王彩礼210000元。

张荆说,审判涉彩礼纠纷案的难点在于农村地区重仪式轻登记,“熟人社会中,举办了婚礼、日子过了、孩子生了,大家就知道你们是一家人了。但当男方提出要回彩礼的时候,考虑到没有结婚登记的核心要件,女方依旧要全额或适当返还,这其实对于已实际投入婚姻生活的女方不公平。”

云南个旧人民法院就在适用《规定》条款的基础上,审判了一起同居未领证但无需还彩礼的案件。原告称和被告没有办结婚登记,分开后,原告要求被告将40600元彩礼全部退还。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父母收到彩礼当日就退了4600元,且款项都花在了结婚事宜上。经审查认定,两人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其间,女方两次怀孕均流产,双方已具有婚姻的实质性内容,彩礼金额也不属于金额巨大情形,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张荆进一步说明,“‘旧规’下,没有领证,彩礼钱没有用于两个人的共同消费,裁量几乎不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大原则上肯定是要返还的。而‘新规’主要就在这方面发生了变化,不再强调登记与否是判断要不要返还、返多少彩礼的一个重要依据了,这也是新旧规定的本质区别。”

在202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政治文明研究所)所长李保平在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一些农村矛盾纠纷的背后,屡有天价彩礼魅影作祟;天价彩礼让不少家庭深陷负债泥淖,也给夫妻双方婚后生活埋下隐患。图/Ic Photo

彩礼纠纷背后的父母

“就目前情况而言,多数农村地区的婚姻缔结过程,是双方家庭在主导,只不过,不同地区的父母介入深度不一样。”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在《离婚了能不能要回彩礼?最高法出手治本》一文中解读,一些地区的年轻人初婚时间较早、甚至早婚,其事实上没有能力组建家庭,因此,彩礼本质上是男方父母馈赠给女方(父母或子女)的。并且,彩礼的流向也不同,有些地方主要流向年轻妻子,有些地方主要流向女方父母。

110份文书显示,诉讼主体除了男女双方本人,17起案件的原告系男方及(或)其父/母(其他亲属)、68起案件的被告系女方及(或)其父/母。

在河南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中,蒋某与栗某已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蒋送到栗某家换贴钱288000元、“三金”及其他财产。不到一个月,栗某离开蒋某家未归,蒋某起诉栗某父母(曾出具证明允诺返还)全额退换贴钱。两老辩称,蒋某与栗某结婚,返还彩礼的主体是与蒋某结婚的栗某,而非二位被告。法院认为,因送、接彩礼往往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财产形成,故当事人的父母可以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判决二被告给付蒋某288000元。

2023年1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四,也将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作为了共同被告。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定亲礼36600元,双方未登记,未举行仪式。解除婚约后,张某某起诉赵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女方父母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案涉定亲礼应由共同接收的赵某某与其父母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32940元。

李彦表示,若彩礼接收方/使用方为女方父母而非女方本人、但女方被起诉返还,或彩礼为男方父母给付、男方却作为原告要求女方退还给自己,逻辑上都不能自洽。而在过去,男方父母提起诉讼的依据较为模糊,“婚约纠纷的当事人应是男女方本人,但从物的返还角度来说,物的所有权人才是真正的原告。”

《规定》第四条对此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在李彦看来,明确诉讼主体也是在某种程度上还原纠纷,结不成婚,有时并非男女双方之故,而是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原因。法庭上,两亲家站出来指责对方的情形比较常见,让真正有矛盾的人做原告和被告,对查清事实更有帮助。某些个案中,女方父母接收了彩礼又转借他人,当男方(父母)要求返还,即使第三方无力偿还,女方父母也要承担返还责任,“因为彩礼款项的本质指向婚姻。”

吕德文调查过一个案例,一对夫妻闹离婚的最关键问题是,妻子将彩礼视作个人财产,因为是父母以嫁妆形式馈赠过来的,且这部分存款是自己生活的保障和退路;丈夫却认为,在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拿彩礼补贴家用,合情合理。“这背后,其实还涉及对当前家庭性质的定位问题。家庭到底是个人之间缔结的合作社,还是双方共同塑造的共同体?就法律实践而言,离婚纠纷中把彩礼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确实也在简化问题。”

对此,李彦解释道,夫妻是人生和财产双重结合的关系,如双方已完全结合完毕,则带进小家庭的彩礼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8月7日,甘肃临泽抵制高价彩礼,倡导移风易俗浪漫七夕集体婚活动。图/Ic Photo

法官自由裁量权

李彦认为,“新规”之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之前更加具体和规范,就案件处理而言,最后的方向是趋同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从法律规定出发,认定什么是彩礼的时候,首先判别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其次是风俗习惯等。”

张荆告诉记者,审判涉彩礼纠纷案时会考虑的事实包括:有没有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有没有生育子女、有没有赡养老人等,和离婚案件中法官要裁量的细节相似;若区分不出收受彩礼方是单纯获利、还是用于家庭生活了,就要看其有无实际的婚姻性质的付出。

在习俗更多元的民族地区,自由裁量所面临的考验更大,“需要法官更接地气、更深入了解各区域群众的生活状况和风俗。”李彦强调,不是所有风俗都要遵从,《规定》的原则之一是移风易俗,法官在审理彩礼纠纷时,也要避免不良习气发酵扩大。

调解,是法院处理彩礼纠纷更倾向的方式,“让双方留有余地,好聚好散。”李彦发现,若当事人来自同一个地方,那么相对好调解;如果他们的家乡隔得远,由于习俗差异大,谈到后面容易破裂。他的做法是,先尽量做调解,如行不通,就在诉讼判决之前做好释明工作,“努力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

李彦谈道,《规定》提供的路径对审理此类案件会有相当大的帮助,但依然难以面面俱到。比如,家事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双方平时忽视保留证据,开庭时都拿不出直接证据来证明财物给付目的是不是为了结婚,这时候需要法官结合其他因素进行推理。还有种情况,男女双方都是外来人员,法官既非男方当地的人、也非女方当地的人,熟悉的只是法院所在地风俗习惯,各地的风俗如何去确定和查明,也是尚存的难点。

另外,《规定》是否有助于遏制天价彩礼?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202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同年,农业农村部等共8部门联合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把高价彩礼纳入治理重点。

“彩礼制度表达了对女方的认可和对婚礼的重视,但在后期社会发展过程中,这个习俗的内核发生了重大变化。”张荆认为,《规定》的出台,主要基于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价彩礼现象。“这些地方的适婚女性外流,留在本地的男性想结婚其实非常难,他们会有竞争,谁家的彩礼高,女方父母就有可能把女儿嫁给谁。”《规定》代表公权力的介入,遏制欠发达地区以彩礼形式大肆敛财的局面,阻断恶性循环。

李彦觉得,彩礼纠纷是缩影,彩礼的变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新的东西会出现。当下的彩礼一方面更注重讨好彩头、如送吉利数字6万6,另一方面更强调符合风俗的外部表现形式,“多年的移风易俗工作也有相应的效果。”

他说,大力地普法宣传和发布案例,有助于让老百姓意识到,借高额彩礼索财不可取,“小两口没能走在一起,这些彩礼基本都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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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所举行高管聘任仪式,强化律所核心领导力与专业发展

3月20日,在两高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一场庄重而热烈的聘任仪式隆重举行。此次聘任仪式是3月9日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全体会议一系列重大人事任命决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在组织架构优化和专业力量强化上迈出了新的一步,旨在推动律所事业迈向更高水平的发展阶段。

仪式上最为瞩目的是聘请业界资深专家王振峰先生担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一职。王振峰先生将主要负责指导律所的长远规划和制度创新工作,以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协助律所主任戴智勇共同擘画律所的战略蓝图。

戴智勇主任为王振峰先生颁发聘书

为进一步提升律所日常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管委会一致同意聘请胡长华先生出任执行主任。胡长华先生将在戴智勇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运营,确保事务所在高效、规范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戴智勇主任为胡长华先生颁发聘书

同时,根据律所学术委员会的推荐,郭讯被聘为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李伟、郭宝生、吴志强、李超等四位优秀律师则受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共同致力于律所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工作,以学术实力支撑业务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戴智勇主任分别为

李伟、郭宝生、吴志强、李超四位律师颁发聘书

而在专业领域布局方面,管委会决定由赵铁英律师担纲经济犯罪事业部主任,引领该领域的业务拓展与专业化服务。

戴智勇主任为赵铁英律师颁发聘书

律所主任戴智勇、副主任庞红兵参加仪式并发言,管委会主任唐兴华主持了本次仪式。戴智勇主任对新任领导团队表达了充分信任和期待,希望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发挥关键作用,带领两高律师事务所不断攀登新的高峰。

戴智勇主任发表讲话

庞红兵副主任发表讲话

唐兴华主任主持会议

通过此次聘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展现了锐意进取、追求卓越的精神风貌,不仅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全体同仁将以崭新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矢志不渝践行法治精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