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知名律师说法解案 | 在“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事件中,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近日,有关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除两位当事人外,网友们对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聊天记录截图的做法也争议不断。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进行了解析。

(截图来源于澎湃新闻,为微博热搜界面)

案情回顾:据网友发布消息称,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实名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16岁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截图,斥责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此事经多个网络平台发酵后,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的高度关注。

2月19日上午,徐汇区教育局回应媒体记者称,已经知晓此事,“现在正在调查中。”

2月19日中午,据澎湃新闻表示,从涉事学校获悉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事件正在调查中。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专家解析:

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表示:曝光聊天记录是否违法要看情况。

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出轨的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并不算是侵犯妻子的隐私权,问题在于,这位丈夫还曝光了未成年人的具体信息,这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对于个人来说,有意或无意地将与别人聊天的内容通过截屏、复制的方式转发给第三人非常普遍,而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其中公布出来的内容是否涉及隐私。如果只是生活日常中发现有趣事物的分享,转发到网上并不会引起太多的波澜,但一旦聊天记录中涉及到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家庭住址等,不经对方同意就将聊天记录曝光到网上,可能会侵害对方的隐私权,甚至如果这个信息是捏造、歪曲的事实,对对方造成名誉上的贬损、损害,就会侵害到名誉权。

什么是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笼统地说,人们不想被他人知晓或打扰的信息、活动和住宅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归入隐私。除了个人生活中的私密空间,在公共场合中有表现出不想被侵扰意愿的相关内容也属于隐私。例如说悄悄话、走到没人的地方打电话,所涉及的信息也都是隐私。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在这个事件中,丈夫曝光出来的妻子与学生的聊天记录里,如果不涉及到对于婚姻关系的侵犯的话,就属于隐私。但聊天记录中存在双方或隐晦、或露骨的性暗示,是对婚姻关系的侵犯,越过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即使是妻子不愿意被人知晓的内容,也不属于侵害其个人隐私。

而丈夫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放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就使得事件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高于普通成年人的,相比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对婚姻忠诚的容忍度会更大,有更多商榷的空间,这和普通民众对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容忍度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在这个事件当中,女教师的丈夫如果仅曝光妻子出轨的相关聊天记录,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但丈夫在女教师和未成年高中生之间的出轨行为如何定性的结果出来之前,尚未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同时也是受害人,就以出轨对象的身份把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在互联网传播其个人信息,这一行为如果给未成年人造成较大的损害,那么丈夫可能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事件也同时警醒各位网友,“转发、吃瓜” 要谨慎。

通常情况下,网友们在转发一条信息时,很难立刻识别出这个信息是侵害到他人隐私,因此转发者可能不会涉及到侵害隐私,也就不是直接的侵权人。

但也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转发者与聊天记录曝光者会构成共同的侵权人:

一是事实本身是捏造的,转发者以讹传讹、故意转发;二是转发内容中有明显的指向性,出现被曝光者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以及照片;三是被曝光者要求停止恶意编造和转发,转发者明明得知被曝光者的要求,仍然转发。

此时,转发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不意味着不公正的事情不应该被揭发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双方有对彼此保持忠实的义务,上海女教师的丈夫将妻子出轨的聊天截图曝光,目的也是寻求网络上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教师要求停止转发相关信息,网友们不愿意的话,也并不一定绝对涉及对女教师隐私权的侵害。这是因为女教师的隐私权要建立在一个合法的前提下,其出轨行为如果属实,那么网友对女教师聊天记录的合理转发,是为了在合理范围内维护丈夫的合法利益和公序良俗,本不应该受到过多的苛责。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知名律师说法解案 | 律师视角看最高法彩礼新规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该新规定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两高律师事务所民事事务部主任徐丽华结合此案,就彩礼新规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解读。(请点击进入查看)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预告|这个专题研讨会开放报名,值得参加!

在春节档全国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着眼于刑法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从检察官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呈现了从不敢适用、不愿适用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点击进入查看内容)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抱朴守一 生生不已 | 两高律师事务所开工大吉!

抱朴守一 生生不已 | 两高律师事务所开工大吉!(点击进入查看内容)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恭贺新春|给您拜年啦!

恭贺新春|给您拜年啦!(点击进入查看视频)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新春贺词 | 奋楫扬帆 共赴新程

新春贺词 | 奋楫扬帆 共赴新程(请点击进入查看内容)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教授莅临两高律师事务所授课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教授莅临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为总所及分所的全体律师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题学术讲座。

本讲座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举办,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唐兴华主持。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管委会副主任张甍、副主任吴新华、品牌运营中心主任郭讯等部门主任以及北京总部律师现场参加讲座。同时,本次讲座同步开启线上直播,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等分所律师也线上参与了学习。

授课中,黄文艺教授从“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定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全面梳理,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理论精华、实践精髓,并重点讲述了新时代律师行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广大同仁一致认为,讲座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学术工作。

本次专题新年学术讲座,是学术委员会开年举办的首场重要讲座,本场讲座全面提升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学术品位与学术格局,为未来律所继续开展其他学术活动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对广大律师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开展相关业务、更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未来,学术委员会将进一步结合审判实践与法律实务,结合相关学术热点,结合重要法律修订、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等相关背景,邀请业内知名专家莅临本所,继续开展系列重磅学术讲座,为进一步助推律所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律所文化品位和学术品位做出更多努力。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来感谢信,并特别感谢唐兴华律师

近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向两高律师事务所发来贺信,对本所法律顾问团队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表示感谢,并特别向唐兴华律师致谢

感谢信全文如下: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199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小商业企业领域唯一综合性的国家级社会组织。

感谢信中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协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唐兴华律师在服务期间,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提出许多高质量意见与建议,为法制保障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

唐兴华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在法院系统长期任职,对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唐兴华擅长领域为: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人格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案件、涉产权类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参与办理了诸多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未来的合作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喜讯!一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海口、大连分所共新加盟18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1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共有18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两高律所一月新加盟律师名单

「 北京总所 」于连凤     刘书予     邢晋伟

「 上海分所 」吴益民     曾飞龙     刘国栋     潘敏敏    王   冰     郭凤丽     胡   旻     黄   珍    李京航     张   蕾

「 深圳分所 」周文超

「 海口分所 」符才光     姜   颖

「 大连分所 」李   想     李   波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知名律师说法解案 | 另一半隐瞒罪行用假身份结婚,离婚遭驳回怎么办?

2024年1月2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接受了澎湃新闻采访,就“女子称男子隐瞒罪行与她结婚后被抓判刑,希望撤销婚姻遇困境”一案进行了点评。

案 情 回 顾

云南昆明嵩明县女子赵某某与丈夫朱某某(原名:卢某某)于2011年7月结婚,不久后怀孕。8月,朱某某以“去云南务工”为由离家,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直到2012年初,朱某某的父亲电话告知朱某某被抓,开庭当天赵某某才得知其有另一个名字:卢某金,且多年前曾经故意伤害他人致死。难以接受事实的赵某某选择起诉离婚,并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却被法院以“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无法提供卢某某和朱某某系同一人的证据”为由驳回。

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赵某某的经历不是个例。

一旦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到底能离婚吗?又离得了吗?

专 家 点 评

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表示,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案男方的行为虽影响了双方之间的信任,但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当事人隐瞒犯罪的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判离的情形,因此,此情况不属于可以撤销或者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法官也应该考虑该婚姻的特殊情形,不应该把此案当做一个普通离婚案件简单地驳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男方拥有另一份户籍信息,但普通老百姓对此无法判断。这可以认为是当地户籍单位与男方共同虚构一个假身份。男方利用假身份与女方进行婚姻登记,而女方是基于“无犯罪前科”才结婚,她与虚假身份的人不可能建立真实的感情。

张荆建议,赵某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将重点放在“身份主体错误”。本案中,有男方被判罪服刑的事实,女方可以将此作为证据以证明对象错误,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庆幸的是,在法院一审已认定了卢某某和朱某某系同一人;若无法确认的话,因一个不存在的人,赵某某还会面临一个无处起诉的情况。目前,赵某某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