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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分所动态 | “商法会客厅”首启商事法前沿研讨,聚焦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的高管法律风险

2025年3月28日晚,由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商事法互动交流平台“商法会客厅”,在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一期商事法前沿问题研讨会。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徐吉平律师应邀出席会议并在会上做了题为《新公司法实施对高管法律风险的影响及其应对》的主题演讲。

会议由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唐潮主持,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治理牵头人徐红梅律师致欢迎词,共有来自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和企业法务部门的二十余位业界菁英参加了会议。

主题报告环节,徐吉平律师结合自身执业二十余年并长期担任商事仲裁员、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相关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等重要社会职务的经历,围绕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高管履职的法律风险问题,从司法判例统计分析、高管身份认定、高管常见法律风险的种类及其防控、新法变革对高管履职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四个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多维度地展开了理论阐释与实务剖析,报告内容赢得了全体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答疑、茶歇环节,徐吉平律师和与会嘉宾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积极的互动。大家畅所欲言,分享和探讨了各自在律师实务、商事争议调解和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与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高管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有关的疑难、复杂问题。徐吉平律师向与会嘉宾分享了自己从业二十多年来的执业心得,并勉励青年律师要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前提下积极进取,精进专业能力,胸怀担当,实现社会价值。

根据会务组安排,“商法会客厅”第二期商事法前沿问题研讨会将于2025年4月11日晚在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举行,敬请期待。

律师介绍

徐吉平 /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徐吉平律师,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同济大学,拥有法学副教授职称,对民商经济法和行政法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迄今已在《复旦学报》《法学杂志》《法治论坛》《上海律师》等知名刊物以及“新则”、“大资管”等微信公众号发表法律专业文章70余篇,并曾在香港文汇出版社(2004)、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和法律出版社(2023)出版论/编著。擅长金融证券与保险资管、合规与法律风险管理、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等业务领域。

徐吉平律师服务过众多的机构客户,包括中国人寿财险、太平洋财险、中信建投证券、中国电建集团、中交集团、中节能集团、中国电信、交银基金、中国银联、凯利易方基金、上海莱士、HURCO中国、MANTLE香港、FIO株式会社、BLASER中国等,在重大、疑难、复杂金融商事争议及建工房地产案件的处理、金融与经济犯罪辩护、企业法律顾问、股权设计与公司治理、重大资产重组、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徐吉平律师特别热心公益,经常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案件聚焦》《法治特勤组》等著名栏目的案件专访,就热点及前沿话题发表看法。

徐吉平律师拥有诸多的社会兼职及荣誉,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二届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青浦区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首届首批调解员及中立评估专家,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外滩多元商事调解中心首届首批调解员,第九届和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和第十一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特邀研究员,上海市教育系统工会理论研究会特聘专家,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2021年度优秀校友等。

加入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之前,徐吉平律师曾先后担任两家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创始合伙人暨主要负责人,也曾担任上海某高校中层干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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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召开2025年春季劳动法专题培训,助力企业合规用工

2025年3月27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彭李律师在总所大会议室举召开2025年春季劳动法专题培训,围绕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与国家新增假期制度解读同参训者展开深度交流。

彭李律师结合其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了企业用工过程中高频出现的11类法律问题,涵盖从员工招聘到离职的全流程管理;在国家新增假期制度解读环节,彭李律师结合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四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地方实践,重点分析了新增假期的适用条件、薪资计算及企业应对策略。

互动答疑环节,彭李律师针对现场企业代表提出的实际问题进行了一对一解答。大家纷纷表示,彭李律师的解答兼具理论高度与实操价值,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聚焦企业合规需求,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律师介绍

彭李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彭李律师同时具有律师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ACI国际注册二级心理咨询师证,兼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与传媒法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等多项社会职务。自执业以来,办理了近千件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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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法大法理·第四届女性圆桌论坛”,张荆副主任参会并作经验分享

3月2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大法理·第四届女性圆桌论坛——如何认知生理差异”,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综合楼0111会议室如期举行。

与会嘉宾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中心副主任杨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海涛、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研究院曲广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郭晔、清华大学法学院编审徐雨衡,中国政法大学校内与会人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参事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白琳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体育法博士研究生杜冰子。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宇主持了开幕仪式;焦洪昌教授与雷磊教授作开幕致辞,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参加论坛。

▲ 上排右三为张荆副主任

焦洪昌教授对已坚持筹办四届的女性圆桌论坛表示肯定,并回顾了自己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思考,指出“‘女性主义’既是研究对象,也是研究方法”,强调了“女性主义”这一独特的观察视角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既像“镜子”般折射出社会现实,又如“刀锋”般能够解剖现实存在的弊病;焦洪昌教授殷切地期盼本次论坛中产生真正思想碰撞的火花,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为社会实践与学术研究均作出切实贡献。

雷磊院长首先肯定了王新宇教授多年以来在女性主义法学领域一以贯之的钻研精神,指出依托于法大开放而包容的法理学研究氛围,女性主义不仅旨在为女性群体争取权利,更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法律不是‘一刀切’的工具,而是一种‘多元性’的框架”;雷磊院长强调,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不应当成为性别不平等的基础,而应该成为“理解多样性与推动公平”的起点——女性主义的视角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工具”,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实行法律时充分考虑生理差异和两性不同的生命经验;最后,雷磊院长为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达了诚挚的期待。

▲ 焦洪昌教授发表讲话

▲ 雷磊院长发表讲话

1、主题报告环节

会议第一部分由王新宇教授主持,杨硕、黄海涛、白琳谛与杜冰子四位报告嘉宾作主题报告。

杨硕副主任的报告题目是“浅谈女性生殖健康”。报告中,杨硕副主任介绍了生殖健康这一极易被人们所忽视的概念:“生殖健康”是涉及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的综合概念,是“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所涉及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福祉的一个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生殖健康贯穿女性整个生命周期,涉及生育、性健康和权益保障等种种问题,并与生活习惯与社会发展相联系。杨硕副主任主要针对“性健康、生殖道健康和生育自主”等医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重点强调了性传播疾病与意外妊娠的预防措施、宫颈癌等生殖道相关疾病的成因、治疗方案与预防措施,以及包括卵巢健康、适龄生育、生育力保存等在内的涉及生育自主的诸多议题。

黄海涛法官的报告主题是“性别视角下的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报告中,黄法官围绕“平台经济外卖骑手中的性别问题”,阐述了“外卖派单不考虑性别差异的平台政策,政策制定的信息来源为广大男性骑手、而忽略了占比较小的女性骑手群体的特殊性——如男女骑手之间的体力差异与女性‘三期’需求”等问题;并基于此,指出应当处理好劳动法灵活适用的问题,例如具有灵活性的工作时长问题,构建包括专家辅助人在内的证明责任多元化方式方法,尊重骑手个人选择的派单模式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白琳谛作题为《论性同意年龄的理论基础》的报告。白琳谛认为现有关于性同意年龄讨论的方案在方法论上是不充分的,甚至错误的,应当将性同意年龄作为一个“解释性概念”。新中国成立后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周岁而非16周岁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且符合当时的社会生活实践,但支持14周岁性同意年龄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复存在。过早的性行为可能对幼女造成包括损害生殖器官、增加宫颈癌风险、意外怀孕等巨大伤害,16周岁性同意年龄也与我国义务教育年龄和劳动年龄的规定更匹配,因此我国性同意年龄应当提升至16周岁。

杜冰子同学的报告主题是“跨性别女性与顺性别女性参赛权的冲突问题”,她以“女性参加体育赛事的历史发展过程”作为引入,就“当前制度如何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强调对法律、心理和社会现实的交叉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杜冰子同学主张,既要正视跨性别女性对于参加竞技体育赛事的心理需求,又要看到顺性别女性基于“跨性别女性因雄激素残留而有的竞赛优势”之恐惧,认为跨性别运动员赛事权问题实质上是“女性内部的性别认同问题”,应当基于公平与尊重构建平等对话的可能性,而非仅仅将跨性别问题“政治化”。

2、嘉宾与谈环节

首位与谈嘉宾是来自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的曲广娣研究员,她着重对白琳谛同学所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指出就“提高性同意年龄”这一问题,应当将法律规范、科学依据与社会效果进行统合考虑,即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的统一,并提出,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已经把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到了16周岁。这种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推动立法的做法,值得借鉴。

接着,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郭晔所长围绕报告人四个议题,提出在法规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从法理学角度探讨“生理差异”的认知是严肃和必要的,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现;同时,法律和公共政策制定,也应当同时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即儿童优先的原则,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编审徐雨衡回应几位发言人并提出,在提倡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6岁的时候,也应该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徐雨衡分享了其对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思考和见解。她指出,女性主义学者在叙述和研究时更为关注作品中的女性特有的经验,女性视角叙事并非女性的专利。近年来,女方彩礼、出嫁女宅基地等问题成为法学研究新的关注点,在‌父母出资购房、‌家务劳动补偿等条款中,也存在性别盲点。今天研究女性主义,更应该考虑男女两性和谐共生发展的视角。并且,随着AI时代的到来,女性部分家务劳动也可以被AI分担,这为女性开辟新的职业赛道提供了有利条件。

张荆副主任深耕于婚姻家庭领域,她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分享了作为一线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观察和感受,特别关注了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回顾了1993年以来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有财产规定的演变。

雷磊教授对报告人的主题内容依次进行回应,提出了诸多具有启发性的思考:如就“生育自主权”而言,雷磊教授主张应当引入霍菲尔德式的权利分析,即必须要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请求权以实现权利的落实;“外卖派单”这一算法本身虽然并不存在歧视,但是却折射与放大出社会观念中的歧视,认为“技术中立仅存在于‘脱离社会的真空’之中;此外,在“性同意标准”的问题上,雷磊教授认为鉴于性生理成熟的年龄因人而异,法律上采取的“一刀切”方式掩盖了原有以“性生理成熟”为标准的本意,并就民法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与刑法“性同意年龄”二者间的不一致提出了追问。

▲ 张荆副主任在与谈环节中进行分享

3、自由讨论环节

会议第三个环节为自由讨论环节,受时长限制,只开放了两位同学提问,两位同学分别就人事招聘的性别问题与负有照护人性侵罪的法律文书公开情况提出疑问,在场嘉宾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进行作答。

论坛最后,郭晔所长简要回顾了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30年来时代的飞速发展,呼吁大家在技术大变革时代开展性别平等评估,需要务实研究,做前瞻性、系统性思考;焦洪昌教授作为与谈环节和闭幕环节主持人则通过吟诵“去问开化的大地,去问解冻的河流,去问南来的燕子,去问轻柔的杨柳,一切冻着的都苏醒了”,用诗意回应了论坛主题《如何认知生理差异》,为本次论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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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 | 2025年度法律人必修课:DeepSeek如何重塑律师服务?

当AI开始撰写法律文书、预测案件胜率,甚至模拟法庭辩论……法律服务正在被人工智能所重构。在这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新时代,拥抱发展的新浪潮、迎接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变革与挑战,才能在时代的洪流中站稳脚跟。

2025年4月7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将邀请iCourt创始⼈、天同律师事务所前CTO(首席技术官)胡清平先生带来《DeepSeek与律师服务变》主题讲座。本次讲座将揭示如何将AI转化为战略级生产要素,从成本结构、服务范式到团队基因,系统拆解法律人驾驭技术浪潮的底层逻辑。

课程安排 ▷

时间:2025年4月7日14:00~17:30

地点: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12层大会议室

主讲人:胡清平

参会人员:两高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讲师介绍 ▷

胡清平,具有法律和计算机双重背景,曾任天同律师事务所CTO(⾸席技术官), 2013年创办了iCourt,历时10年,研发出了中国第⼀个智能化的法律操作系统——Alpha系统,现有16万律师正在使⽤,腾讯、阿⾥、百度、国家电⽹,中国建筑等⼤型企业法务部也在使⽤Alpha管理诉讼案件。2020年起,胡清平⽼师专注法律服务的报价与创新,为上百家律所提供了报价的咨询与培训。

iCourt ▷

iCourt(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成⽴,深耕法律⾏业,⽬前各类⽤户有16万,Alpha系统⽤户遍及律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法务、⾼校法学院等,是法律⾏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智能法律软件系统。

iCourt研发团队集结了⼀群优秀的法律⼈、⼯程师、设计师,是⼀⽀极具创新能⼒、协作精神的先锋团队,⽬前研发团队200多⼈,拥有40多项软件著作权、专利信息等知识产权。iCourt研发团队专注法律+科技⽅向,聚焦法律AI,为中国法律⾏业提供最为先进的法律智能SaaS软件系统。

这不是一场关于AI取代人类的悲观预言,而是一次“技术+专业”的进化论实战课。

胡清平先生将结合DeepSeek服务百余家律所的经验,为您拆解AI时代律所生存与突围的底层公式,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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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首次学术论坛,研讨金融领域消费者维权痛点

2025年3月16日,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周年庆典暨“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主题学术论坛在合肥隆重举行。同期,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首次论坛活动成功举办。

本次周年庆暨学术论坛大咖云集、精彩纷呈,谈经论道之下,学术思想交流碰撞出灿烂的火花。

两高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子璇、赵东旭、牛秀娟及郑应伟与西南政法大学徐银波教授开展现场与谈,围绕行业合同效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徐银波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对话。

赵东旭副主任指出金融消费者常因信息不对称陷入“快销陷阱”从而导致损失;牛秀娟副主任提出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责任划分的难题;郑应伟副主任则结合实务案例,对金融机构免责条款的实际效力提出疑问。徐银波教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一一进行解答。整场与谈直面金融消费者维权痛点,厘清了金融机构的责任边界。

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24年7月,以聚焦专业银行金融领域法律业务为目标,以提升银行金融专业领域法律服务为要务,以全面发展实践与学术相结合探索银行金融法律服务新模式、打造金融专业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为己任。

未来,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将会继续秉承“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办所理念,打造“六边形”银行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与谈实录回顾: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这个概念,到2015年,国务院又发文确定了我们金融消费者有8项的基本权利,包括了我们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其中知情权是我们金融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的一个基石,因此我想问一下徐教授,当我们的金融代销机构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时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么,这个代销金融机构是否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以及这种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应该怎样管理和确责呢?

刚才赵主任提到的,曾经在我们重庆法院系统就咨询过我类似案例。就这类案子很多,尤其是那些老年人,他时间又多,还有一点存款,到银行去之后,银行不能就说你来买各种基金产品,买各种金融产品不管了,最后他亏本了。亏本了之后,老人就起诉到法院,说这个当初是银行给我推销的,那我能不能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银行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我刚才讲了,本来马上要讲第五个问题就有第三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签订合同的效果,以及第三人欺诈他所承担的责任问题。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开始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现在所规定的第三人欺诈的责任规则。他所说的是什么呢?原来所想规定的其实就是,比如说买股票,有些证券的分析师就是买这个股票,买那个股票,在这个推荐的时候,比如说还有上市公司推荐的时候,如我们的专业会计师,他想规定的第三人欺诈的情形,是以往的那种类似的情形。而刚才我们所介绍的情形就是最典型的,这样的金融产品,不是银行的产品,它只是一个销售者,但是基于银行第三人的欺诈,导致消费者与相对人签订了一个合同。我曾经在《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就提出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回答了,但又没有回答。他仅仅回答的是第三人欺诈的时候有权要求承担责任,那这个责任怎么去承担并没有意义。就承担方式啊,在我看来,在当下的路上,他只能使用侵权责任。如果是银行欺诈我们的消费者去购买了一个产品,他没有合同关系,但是我们的《民法典》1165条,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而不仅仅是民事权利,是你侵犯了我,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最后我遭受了损失。在此要注意的是,我们的一般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我们权利之外的这种纯粹经营利益损失的保护,它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当时我们在法院向我咨询,他们就有个困惑,他们那个案情是更复杂,他们还不是没有告知,他们是欺骗他们去签订了合同,他此时就问,侵害了消费者什么权利?凭什么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根据《民法典》1165条保护范围民事权利,但是它就不能是一般的过错。因为这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了,那就不是一般的无过错责任,而且还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他比如说有重大的过错,如果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一个恶意,我认为这是没有问题。

金融投资者这个适当性注意义务审查过程当中的责任分配,以及责任分配的比例,大概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承担的这个责任是怎么样的?

金融的产品它和一般的这个产品不一样,比如说我们的《民法典》中有一条:说有特别规则的用特别规则,金融产品它就是涉及到金融的利益,就是我们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没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我想关于适当性审查和关于银行的审查义务法,包括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事前的审查,就是事前你要审查这个产品该不该卖,这个金融产品它有没有风险,我们一般的是没有,但是针对金融产品有特殊性。第二,在事中你审查了这个产品,其实我们更多的纠纷是事前这个产品该不该卖?你有没有这个考虑?第二,在审查了这个产品该卖之后,你再与相对人订约的时候,他与一般的不一样。一般的订立买卖合同,我没有主动去审查的义务,就是你到我超市里面买东西,我只要保证我们这个东西不是假的,不是这个伪劣产品就OK了,我没有主动地去保护你的义务,我并没有主动地去告知你的义务。而在金融产品中,你就要去审查适当性,也就是我们的金融规范中是不是适当的投资人,这就是金融产品的不同。而且,你此时要考虑,就是我们要考虑过错相抵规则啊。我正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如果此时最后投资失败,当然,我们的投资者本身也是要承担金融风险的,那我们的银行在看他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时候,他有没有过错的时候,他可能第一是根据特别法规定,第二是根据一般理性人的规定。一般理性人就要去区分交易相对人,比如说是我们在座的各位是长期的金融投资者,长期的从事金融投资的人,你当然就应当明白投资市场的风险,你就应当去审查相关的风险。而如果是一个老太太,甚至连字不太认识的老太太,连在手机上操作这个APP都要去审查的老太太,显然你的告知义务就比去告知一个专业的、此前有经验的投资者告知义务更重。我想的是这一种的过错,他就与侵权里面的过错是针对一般人,适用一般的标准不一样,而应当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情况去审慎地去找他的告知。当然,这只是我的观点:就判断他的过错的时候,是不是不用客观标准,而是用主观标准。我的观点是比较倾向于主观标准,根据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告知义务。

金融产品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真的免责?

我们的合同里面都有各种条款告知了很多风险,尤其是金融产品的合同最后我们抄一句话,我已知道上市风险了,我承担后果,这个就是在于大家比较一下,《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和原来《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关于免责的规定。我们的格式条款是这样的:如果排除对方权利的绝对无效,但是如果是免责,限制自己的责任或者是减轻对方权利。前面有三个字叫不合理,就是说免责条款它到底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关键在于去判断他的免责是不是合理的。很典型的,比如说我们交了交强险,我们交了商业责任保险,有人酒驾我免赔,那就是合理的。因为金融产品它本来就是有投资风险的,这就要看它所免除的责任是不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果是,我们因为金融的投资,它就具有风险性,所以与之对应的与免责条款相反的啊,比如说有的银行或者有的受托人为了取得资金,他就给别人签订个兜底条款。你委托我们资金在股票市场去运作,然后我保底你有多少收入。相反,这一种免除风险的条款,我们法院还认为它是违背金融市场规律而无效的。所以,免责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要看他是否是合理的,我做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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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专业论坛圆满落幕

2025年3月16日,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周年庆典暨“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主题学术论坛在合肥隆重举行。同期,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专业论坛成功举办。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与各级主管领导、中国政法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全国分所同仁及各界嘉宾齐聚一堂,回顾辉煌成果,共话刑事法律前沿发展。

学术论坛上,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海航作为嘉宾致辞并主持了罗翔教授的“法定犯时代的辩护技巧”主题讲座。罗翔教授以幽默与哲思,演绎“法理的温度”,带现场与会者们穿透法条温度,触摸人性光辉,讲座金句频出,引发全场掌声雷动!

与谈环节由合肥分所主任翟卫东主持。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润生律师、潘敏律师,委员刘冬日律师、张远厚律师、苏勇律师、刘良强律师、董栋律师、汪洋律师等结合罗翔教授发言内容,围绕热点话题展开激烈讨论。与会嘉宾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分享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共同探讨了如何在法治实践中应对挑战、把握机遇。智慧火花不断碰撞,现场气氛热烈。

陈海航主任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始终致力于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积极为律师搭建交流学习平台,提升刑事辩护业务水平。作为刑辩律师,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鲜活的人生;每一次辩护都承载着自由与尊严乃至于生命的重量;案卷里的每一行文字,都是正在经历命运震荡的个体;辩护席上的每一次发声,都关乎着自由和正义的底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刑辩人既需要罗翔老师倡导的”法治之光”专业方向的指引,更需要以人文关怀的态度守护司法温度。这既是对刑事辩护专业维度的深度探索,更是对法律人不忘初心的时代叩问。

通过罗翔教授的精彩授课,将为大家打开新的思想维度,使我们能够以更加坚实的专业底气和深厚的人文精神,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此外,合肥分所作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的重要窗口,将继续得到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全力支持,共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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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推出《品牌战略实施纲要》《2025年“品牌建设年”年度规划》

2025年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全面推进《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关键之年,也是律所的“品牌建设年”为全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与感召力,全方位打造高端法律服务品牌,推动律所尽快实现由“国内一流”向“全球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的历史跨越,两高律师事务所推出了《品牌战略实施纲要》《2025年“品牌建设年”年度规划》。

▲ 《两高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实施纲要》文件

▲ 《2025年“品牌建设年”年度规划》文件

品牌建设纲要明确提出,2025年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建立健全以“人才战略”为牵引,以“大律师、大客户、大项目、大案件”为支撑的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全面系统的品牌建设工作,对律所品牌管理制度、品牌活动、官方自媒体宣传、品牌奖惩制度等进行完善,显著提升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及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主要措施有:

1、品牌创立:完善品牌标识,深度剖析律所专业优势、服务特色及目标客户需求,打造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特色服务产品,广泛挖掘与传播律所品牌故事,以“执两用中,行高天下”为核心价值,明确打造“国内一流、全球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定位。

2、品牌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品牌管理架构,明确各层级在品牌建设中的职责,营造“人人为品牌,品牌为人人”的品牌意识。制定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定期邀请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授课;同时在所内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标准体系。

3、品牌提升:拓展新兴业务领域,丰富法律服务产品内容,积极承办或参与高端法律论坛、案例研讨会,组织创新成果评选或经典案例评选等活动;坚定不移实施“人才战略”,明确专业化建设目标,积极在所内开展律师职业技能竞赛等多项活动。

4、品牌维护:制定品牌危机管理预案,明确危机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和应对策略;完善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团队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律师参加职业道德培训;设立律师执业纪律监督与调查委员会,加强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对违规行为严格处理。

5、品牌宣传:构建律所品牌全方位、多层次的品牌传播矩阵,加强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线上官方自媒体平台的运营,适时组织大型品牌活动与公益活动等线下活动,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各阶段宣传重点。

为切实推进“品牌建设年”工作,两高律师事务所建立“总所管委会总体负责,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主要负责,各部门、各分所分工协同”的三级组织架构和运行体系。总所管委会行使战略决策权,品牌委负责统筹执行,各部门、各分所因地制宜、协同实施。同时,在总所设立品牌建设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品牌委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活动策划、内容制作、媒体对接等。

展望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持续提升综合实力,向着更高质量的发展目标迈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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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两高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代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第一案判决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毕西”)就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拟收购托毕西股权案经营者集中(以下“涉案审查决定”)审查决定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的行政判决书。该案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一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两高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业务负责人、高级合伙人杨旸律师是本案原告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反垄断案件的主要代理人,尤其是代理原告提起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

本案属于托毕西和先声药业系列纠纷的一个重要案件,杨旸律师作为托毕西主要代理人,代理了所有反垄断相关案例,其中包括托毕西诉先声药业侵权赔偿案在2023年9月1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杨旸律师提出的反垄断侵权行为赔偿纠纷,尤其是拒绝交易导致停产的情况下,管辖链接点应该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认可并被最高院维持,为反垄断侵权赔偿纠纷管辖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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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旸律师代理原告提起了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她提出的反垄断侵权行为赔偿纠纷,尤其是拒绝交易导致停产的情况下,管辖链接点应该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认可并被最高院维持,为反垄断侵权赔偿纠纷管辖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侵权赔偿民事诉讼同时,杨旸律师代理托毕西开创性地在2022年5月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也就是本次公布的行政诉讼的涉案审查决定审查的交易。 本次行政诉讼针对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国家反垄断局”)就涉案审查决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是否应该被直接禁止等争议焦点。该审查决定是在托毕西申报以后,先声药业随后申报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23日正式立案审查,本次审查属于我国首次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进行正式立案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1月23日的审查立案是按照申报当时有效的《经营者集中暂行规定》(于2023年4月15日起被《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67号令取代)第十六条的规定,即“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该审查立案也是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法的背景下,契合了新增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同时,本次审查是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法以后第一次正式适用“停钟”审查,即第三十二条中止审查期限,从而可以通过延长审查期限进一步评估交易。

杨旸律师充分适用了现行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配合客户的法律需求,提出众多首创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得到行政机关的众多认可。

在审查决定生效以后,杨旸律师代理托毕西提起了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关键实体争议是:在国家反垄断局已经接受托毕西认定本案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的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并认定相关市场仅存先声药业和托毕西两个竞争者的情况下,从“排除、限制竞争”的竞争评价标准下,是否应该考虑直接禁止从而避免单一垄断者的局面;以及《反垄断法》(2022)第三十四条(同2008年《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法条解释。

本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众多里程碑意义:

1、明确了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原则

判决肯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加重要的是,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程序。《反垄断法》(2022年)(同2008年版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款中所指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属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但是该条款仅仅使用了“可以… ;可以”的句式,没有明确是否是行政复议法定前置,属于法律语言上的歧义。相比之下,对于滥用行为以及垄断协议决定的诉讼就非常明确,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有选择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的权利。

2、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原告诉讼资格问题

本案中,先声药业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和国家反垄断局提出原告诉讼资格的问题。本判决明确行政诉讼正式立案以后,只要原告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即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会承认原告的诉讼资格。本案中,法院认定“在此基础上,如果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的是不予禁止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各申报人而言均未变更或增加其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未影响其合法权益,故各申报人均无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如果作出的是禁止的决定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定了各申报人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集中后的申报人施加了法定义务,即影响到相应申报人的合法权益,故相应申报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这个判决对于未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行政诉讼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意义,即如果申报方起诉的是一个“不予禁止”的决定,那么其不具有诉讼原告资格;申报方只有针对起诉的“直接禁止”或者“附条件通过”的决定,才具有诉讼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是相关利益方,比如竞争对手或者上下游经营者等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具有相关利益的一方,其原告诉讼资格有待未来的司法裁定或者判决认定。

3、判决肯定了经营者集中属于“行政许可”

这个认定有效地肯定了经营者集中当事人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中一个重大的程序性用于抗辩的权利,即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综上,本案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行政诉讼,也在国家反垄断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开,其必将为经营者集中行政审查以及其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了重要示范效应。

律师介绍

/ 杨旸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杨旸律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反垄断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曾参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负责的《反垄断法》(2022)修法专家小组,负责《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从2009年开始从事反垄断业务,常年代理经营者集中、行政调查和民事案件。

代理我国第一起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2024)京73行初5180号);代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获得首例未达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附条件通过,该案获得2023年度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代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侵权赔偿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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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生效在即:中企出海的挑战与突围指南

1、条例核心要点与适用范围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于2027年12月全面实施,其核心目标是禁止任何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覆盖全行业及供应链全流程,从原材料开采到终端制造均需合规。关键要点包括:

1. 定义扩展:强迫劳动不仅包括直接暴力胁迫,还涵盖隐性剥削,如超时加班(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扣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定义的11项指标。

2. 全链条追溯:若产品供应链任一环节(如原材料供应商)存在强迫劳动,整件商品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例如,某电子产品因电池供应商违规,整机可能被下架。

3.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欧盟可依据“可获得事实原则”推定违规,企业需耗费资源自证清白。

4. 违规后果:产品禁售、强制下架、供应链连带追责,甚至面临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处罚。

2、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影响

1. 出口风险激增 

直接冲击领域:光伏、纺织、电子组装等高敏感行业首当其冲。例如,中国光伏组件45%依赖新疆硅料,若欧盟严格执法,相关产业年出口损失或达180亿欧元。

供应链牵连:即使企业不直接出口欧盟,若其产品通过多层供应链进入欧洲市场(如为苹果、戴尔代工),仍可能被追溯审查。

2. 合规成本与产业转移压力 

成本上升:中小企业需额外承担10%-15%的供应链审查费用,部分可能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产业链转移加速:欧盟计划将中国光伏进口占比从80%降至40%,订单转向东南亚;越南、孟加拉等国因劳工认证完善,对欧纺织品出口增长12%。

3. 用工制度隐性风险 

强制加班、外包工权益保障不足、工资延迟支付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强迫劳动。例如,“996”工作制因远超法定工时,存在极高违规风险。

3、企业应对策略:合规转型与技术创新

1. 供应链深度治理 

分级管控:将供应商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对高风险供应商实施季度验厂,并要求SA8000认证。

技术追溯:引入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实现原材料来源全链条透明化。例如,苹果要求中国供应商使用区块链验证矿产来源。

2. 用工制度优化 

工时改革:设定月加班上限(如36小时),超时部门扣减管理层绩效奖金,保留考勤记录及审批文件。

权益保障:重点规范临时工、外包工合同,禁止扣押证件或收取“违约金”,并提供社保缴纳记录。

3. 产能布局调整 

海外建厂:隆基、晶科等光伏企业已在马来西亚、越南投资超50亿美元建厂,规避欧盟审查。

技术替代人工:引入机械臂、AI生产线替代高强度岗位。例如,广东、浙江工厂机器人渗透率提升至15%。

4. 第三方认证与政府合作 

国际认证:2022年中国企业通过SGS、必维等机构审核数量增长30%,年均认证成本增加200万元。

政府协作:中国商务部正推动与欧盟建立“可持续供应链互认机制”,推动工厂接受国际核查。

4、欧盟投诉指南:企业如何主动维权

若企业发现竞争对手存在强迫劳动行为,可通过以下步骤向欧盟举报:

1. 收集证据:考勤表、工资单、加班通知(邮件/微信)、工作环境照片等。

2. 匿名投诉:

访问欧盟委员会官网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index_en,下载投诉模板文档,填写企业信息及违规细节。

发送至邮箱:stateaidgreffe@ec.europa.eu,抄送欧洲工会联合会(etuc@etuc.org),并勾选“匿名”选项。

3. 供应链联动举报:若涉事企业为欧盟品牌供应商(如苹果代工厂),可直接举报其上游合作方,触发欧盟审查。

4. 跟进处理:欧盟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证据充分,涉事企业产品可能被禁售。

5、结语:合规即竞争力

欧盟《条例》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准入倒逼企业社会责任升级。对中国企业而言,三年过渡期是转型的关键窗口:短期来说,借力自动化与供应链透明化降低风险,抢占合规先发优势;长期来说,将人权保障内化为管理基因,通过ESG转型提升品牌国际声誉。

全球贸易规则正在重塑,唯有主动拥抱合规,方能在“道德贸易壁垒”中突围,开拓高端市场。

注:数据来源:世界银行、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彭博新能源财经、Gartner等

律师介绍

/ 任雅茹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任雅茹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具有多年境外律所工作经验,英语专业八级、法语高级、荷兰语中级的多语种优势,法律专业功底深厚,涉外法律经验丰富,带领团队独立承办30+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

▪ 项目经验:

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独立办理法国、美国当事人诉讼案件,凭借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成功维护客户权益;独立办理国企建设合同纠纷案件,挽回300多万损失,审判与执行均获得成功。

国际制裁与合规项目,主导50+国家/地区国际制裁分析,包括联合国、美国、欧盟对多国的制裁项目业务领域覆盖铁路、石油、半导体、国际贸易、中外运输等。

▪ 代表文章 :

《欧盟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工程迟延索赔问题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密封要约的适用探析》《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制裁解读》《跨区域、跨国经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实践》《欧盟市场滥用条例的规定及其影响》《怡安与韦莱韬悦跨境并购案引股东在美集体诉讼》等,部分出版于《中国律师》和《中伦文德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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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中阿法律实务合作交流研讨会,共商法律服务合作新路径

2025年3月20日上午,两高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加强跨国法律文化交流 深化跨境法律服务合作——中阿法律实务合作交流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旨在促进中阿两国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深化双方对彼此法律体系的了解,共同推动跨境法律服务的发展。

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盖森、管理合伙人南奕旭,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任戴智勇、管委会副主任吴新华、高级合伙人李礼等领导出席此次会议。

研讨会上,戴智勇主任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业务领域以及在国际法律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他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已在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苏州、杭州、大连、海口、郑州、天津、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中心城市设立分所,执业律师总人数将近1300人,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律师占比超80%,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两高律师事务所始终朝着“国内一流、全球知名”律所方向努力。2025年是我所“三年行动计划”落实的关键之年,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能够进一步加强与文森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共同拓展跨境法律服务新领域,为两高所国际化发展提供重要机遇。

盖森先生也就文森律师事务所的创立发展、经营模式、服务领域以及合作关系等进行了介绍,并结合迪拜涉外法治论坛及当地法律服务业情况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他表示,文森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本地化和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此次与两高所的交流座谈,将会为双方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交流座谈环节,双方就两国的法律环境、企业合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交流中,吴新华主任还详细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的情况,并表示,知识产权研究院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重要研究机构,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服务。我们期待与文森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推动两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进步。

▲ 上左:吴新华主任;上右:南奕旭先生

最后,王振峰主任做了总结发言。他对文森律师事务所两位负责人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并向两位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发展规划、体制机制建设,并提出与文森所的合作意向。

他强调,两高律师事务所已经建立完善了管理制度,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两高所重视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注重保障律师权益,拥有宽松的执业环境和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文化环境既自由温暖,又有引导约束,这是我们的优势与特色。2023年至2026年是两高律师事务所转型的关键之年,律所正在采取多种激励措施,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重点布局中东、东南亚等区域,同时,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人才,以人才做基础,专业做底蕴,文化做精神内核,加强品牌影响力,争取在2026年真正成为一个高品质律师事务所。

王振峰主任还表示,在“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中,跨境法律服务已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方向。希望通过此次交流,两高所与文森律师事务所达成全方位合作,尽快推动协议落地与资源整合,实现互利共赢目标,共同提升两个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法律服务的水平和竞争力。

研讨会后,盖森先生和南奕旭先生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带来了一场以《阿联酋法律体系与律师服务》为主题的精彩培训讲座。

他们详细介绍了中东与阿拉伯的人文环境、法律体系、社会制度、当地企业情况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并呼吁双方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加深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也为双方在未来的跨境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战略迈出关键一步。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不断加强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