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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召开管委会扩大会议

2022年10月15日,律所管委会扩大会议在大会议室举行,会议主题为研究部署学习二十大会议精神,并就律所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律所管委会全体成员以及部分部门主任参加了会议。

党委书记张丽华同志首先就观看二十大开幕式以及深入学习二十大会议精神进行了部署,她指出,中共二十大是我国全面迈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一次“举旗定向、谋划长远”的大会,与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律师行业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及推动者,更应当紧跟时代,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法律工作者。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中共二十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大会将谋划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将明确党在今后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今后一个时期,律所将按照党委统一部署,迅速掀起学习二十大精神的热潮,并以此为契机,激发律师们做好人民满意法律工作者的强大动力。

此外,就管委会提出的目前律所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包括文化建设、制度建设、人才引进与发展、品牌宣传等,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最后,戴智勇主任做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当前律所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如何实现把律所尽快建成“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的战略目标,需要管委会深入谋划各项工作并付诸实施。今后,律所将加大在文化建设、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在重点事项的推进上“有班子、有财力”,狠抓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全面提升律所管理水平和质效,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两高品牌再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下一步还将明确管委会成员对律所各项工作分工负责的问题,真正形成律所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件件有落实的良性机制。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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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龚炯在《商法》发表署名文章

《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是国际市场领先的双语法律月刊,专为从事中国跨境投资之决策者、公司法务及中外律师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及深度分析。

案件复盘:股权赠与 VS 股权无偿转让

龚炯    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例案中,父子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父亲同意将所持矿业公司51%股权中的30%(认缴出资1500万元)无偿转让给儿子。后父亲因儿子的不当行为与言论失望寒心,拒不配合转让30%的股权。儿子将矿业公司及父亲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判令矿业公司及父亲将30%股权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父亲拒不配合转让30%的股权是否构成违约?父亲如何答辩才能扭转局面?该《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无偿转让还是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双方签订股权赠与合同,股东赠与股权,他人纯获利益,应无争议。司法实务中,常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东无偿或零元转让股权,后双方因股权交付(变更登记)产生纠纷。

题设案例改编自本所代理的真实案件,笔者成功将《股权转让协议》中无偿转让股权认定为股权赠与,为股东赢得撤销股权赠与的胜诉结果及重新安排企业传承的操作空间。本文结合本所律师的办案经验,对题设案例予以法律分析并揭示诉讼方案。

股权赠与的请求权基础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股权赠与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股权可作为赠与对象,本条即是股权赠与的请求权基础。

股权赠与的撤销权类型

当《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股权赠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亲享有赠与撤销权。

(1) 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父亲在案涉30%股权未交付(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此作为正当的抗辩事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此举并非违约。假设该《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公证,则排除了任意撤销权的适用。

(2) 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案涉30%股权已交付(变更登记),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儿子严重侵害父亲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儿子对父亲不履行扶养义务;儿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父亲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股权。

股权赠与撤销的诉讼方案

本所律师就代理父亲主张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策略有以下要点:

赠与人应主动请求撤销。赠与人应主动行使撤销权,法院无释明义务。若父亲未主动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撤销合同。

当庭行使股权任意撤销权。因案涉30%股权并未交付(变更登记),父亲可当庭行使股权赠与任意撤销权。该任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自意思表示到达儿子时即生效力。《股权转让协议》自此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解除,股权仍然属于父亲,儿子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股权赠与撤销权是否应反诉?本所律师曾就父亲应否反诉主张股权赠与撤销权进行争论,并达成共识:反诉最保险,抗辩也能干。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规定,当父亲以撤销赠与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可撤销事由的基础事实并做出撤销与否的判断,并不能仅以父亲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股权无偿转让不同于股权赠与。股权无偿转让定性为股权转让,则股东具有交付股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公司法》。股权赠与定性为赠与行为,则股东具有赠与撤销权,适用《民法典》。

司法实务中,当双方零对价转让股权,法院认为属于股权无偿转让而非股权赠与的情形,一般参考两点:

(1)看合同。如合同名称为股权转让,条款表述为转让而非赠与;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2)看对价。零对价仅指股权转让款,受让人仍需承担实缴义务或经营责任;零对价是对受让人的股权激励或奖励酬劳,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6258号的裁判观点。

题设案例中儿子的诉讼角度是,《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无偿转让(零对价)而非股权赠与,系双方之间就家族企业后续经营及债务偿还等达成的统筹安排。但该《股权转让协议》在合同上从未明确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在对价上儿子从未参与矿业公司实际经营,因此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司法实务中,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的争议依然激烈。笔者建议,若双方打算零对价转让股权,可根据转让或赠与的不同目的,对照法院裁判要点妥当安排合同条款,写明合同的商业背景,如此方可有效地降低履约风险。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2年7月/8月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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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重阳,今又重阳! 佳节至, 愿老人健康长寿,愿家人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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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同心庆国庆,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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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民事事务部邀请郭林虎教授主讲《法律文书写作之道与术》实务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律师事务所同仁交流学习,提升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法律文书写作水平,9月1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民事事务部组织了一场关于法律文书写作的专项培训,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法学副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两高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郭林虎教授主讲《法律文书写作之道与术》实务讲座。

郭林虎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合同法、法律文书写作、中国历代赦免思想和赦免实践,专著有《法律写作概论》《特权法律制度论》等,郭教授在法律文书写作领域深耕多年,其主编的《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第六版已于2022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讲座中郭林虎教授围绕“挑文书的毛病是诉讼基本功”“法律文书写作之道”“法律文书写作之术”三个方面,引经据典,结合法律文书演变的历史,运用多个司法实务案例,详细阐述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双重转换规律、演绎推理和勿偏离争议焦点的基本理论,站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司法实践前沿的视角,从情理法三个角度,重点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文书中一以贯之的基本思想。

郭教授表示,法律文书写作既要让观点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同时还要注重法律文书写作规范,包括主旨规范、结构规范、叙事规范、议论规范、抒情规范、语言规范、数字形式使用规范等。

郭教授认为,法律文书写作无小事,正如古人所言“莫见乎隐,莫显乎微”,在法律条文引用、标点符号规范使用方面,也要格外注意。

本次讲座线上线下共70余人参加,与会者纷纷表示,郭教授的讲座非常精彩,能够将法律文书写作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多个司法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令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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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走访两高律师事务所

9月17日,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走访两高律师事务所活动在兆泰国际中心顺利举办。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海亮、佰信蓝图董事长,晋城商会副会长樊海东、庆峰基金董事长,北京青年企业家协会执行会长张鹏、接力资本董事长,忻州商会秘书长陆茂华、联拓数科总裁冯红兵、北京长治商会秘书长李德生、北京阳泉商会秘书长郭建华、朔州商会秘书长周宝珊、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副秘书长李春明、康行慈善基金会理事长王成亿参加了走访活动。

张海亮代表两高律师事务所对参访的企业家们表示热烈欢迎,并就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向大家做了详尽介绍。

两高律师事务所十多年以来,聚焦于民事、商事、刑事等领域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树立了行业领先的多元化运营模式典范,为广大客户提供了高品质法律服务。

张海亮及其律师团队十几年以来,作为致力于公司法、金融法、合同法方面的专业律师,在公司组织架构、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经营活动法律规范,如投融资、运营管理、公司合同风险管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额累计达数亿元。

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李春明在座谈交流中表示,三晋大地、人杰地灵、英雄辈出,晋商雄居中华,饮誉欧亚。张海亮律师作为土生土长的山西人,有情怀、有信心、有能力助力三晋企业健康繁荣发展。

在互动交流中,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各方面、各层次的深度合作,持续为三晋企业的健康发展助力。

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依托山西驻京团工委、北京相关商协会、北京部分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优势资源,在山西省驻京办的指导下,于2018年8月通过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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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领导到两高律师事务所调研

2022年9月13日下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马彬、监事长黄永维、副秘书长聂贤祝、办公室主任助理金璐一行到两高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协会领导一行首先参观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总部。随后,两高律师事务所在总部大会议室举行隆重欢迎仪式。

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戴智勇,管委会执行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唐兴华,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刑事事务部主任李伟及部分律师代表出席了欢迎仪式。

欢迎仪式后,双方开展深入的座谈交流。

马彬常务副会长向两高律师事务所介绍了李子彬会长筹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历程,介绍了协会的基本情况,并就协会与在服务中小企业过程中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做了简要介绍。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马彬:“两高律师事务所极具文化内涵,非常注重细节,与协会同在2006年12月成立,近几年发展迅速,已成为较强影响力的大型律所。李子彬会长在协会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中小企业维权服务。近几年,在新形势下,协会与时俱进,联合专业力量,发布《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深入开展合规建设。通过这次走访交流,将增进了解和信任,谋划深入合作,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黄永维监事长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对协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宏观愿景做了进一步说明,并对两高律师事务所未来开展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监事长黄永维:“我们对两高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在法律领域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的肯定。此次马彬常务副会长带队来访,体现了协会对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重视和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重视。希望可以通过此次考察交流加深了解,探讨合作,同时也为律所的发展助力。”

聂贤祝副秘书长就有关工作细节问题做了相关说明。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聂贤祝:“今天到两高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印象。协会和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会进一步加深各方面的合作,持续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助力。”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是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在业内具有特殊而广泛的综合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协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作出了重大贡献。

两高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均成立于2006年。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戴智勇向协会领导全面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两高律师事务所现有600余名专业律师,涉及法律服务的各个业务领域,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致力于以高素质法律人才、高水平的业务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律所整体品牌知名度得到全面跃升,先后获得钱伯斯亚太“公司商事”领域大奖、商法年度卓越律所大奖等荣誉称号。

在致力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两高律师事务所也有突出成绩。律师事务所先后服务近十万家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律师事务所出台一系列措施,从参与破产重整、减免困难企业律师费、创新涉企业法律援助机制、促进困难企业矛盾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等多种举措,为中小企业纾困贡献律师事务所的智慧和力量。

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此次调研考察活动为契机,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指导和协同下,持续为中小企业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将为中国律师事务所服务中国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来自顶层设计方面的经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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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李菁菁诉上海界面新闻侵权胜诉

近期,演员李菁菁与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界面新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上海界面新闻被判败诉,本所律师代理的演员李菁菁获得胜诉。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界面新闻侵犯李菁菁名誉权,同时判决上海界面新闻向李菁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界面新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基本事实

上海界面新闻使用其新浪账号“界面新闻”发布文章《演员李菁菁被曝诈骗粉丝数千万加盟商:要么给钱要么给货》。

文章通过标题以及文章的具体内容将“李菁菁”与“诈骗”等侵权信息作关联,让业内有关导演、制片人、投资方以及广大网民误以为李菁菁实施了诈骗犯罪违法活动,并给李菁菁造成重大名誉损失,造成李菁菁社会评价严重降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名誉是指人民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案涉文章使用了肯定性表述明确叙述李菁菁存在诈骗粉丝钱财的事实内容,使李菁菁社会评价降低。

上海界面新闻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李菁菁的诽谤。据此作出上海界面新闻侵权的司法认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界面公司侵权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上海界面公司向李菁菁赔礼道歉的范围、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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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程若苗律师应邀参加2022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8月25日,由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杂志之一《亚洲法律杂志》(ALB)主办的“2022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若苗律师应邀参会,发表主旨演讲,并就债务重组有关问题同与会专家进行了深入沟通分享。

在主题为《消费者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电商平台关停为视角》的演讲中,程若苗律师从破产语境下消费者债权的界定与特征、我国目前电商平台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困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探究、电商平台关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元解决方案四个层面详细阐述了在电商平台关停过程中及关停后,为何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债权人的问题。

程律师从理论和办案实践出发,强调消费者不是商人,也不属于利益共同体,因此消费者在资金、技术、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成为风险的转移对象。

借鉴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民法及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律师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积极主动清理消费者债务、通过重整或营业转让盘活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等解决路径。

最后,结合《破产法》修订,程律师对现行消费者债权审查的程序以及破产债权中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是国内债务重组领域最重要的对话活动之一。

2022年度论坛邀请和汇集了本年度债务重组领域的领袖人物共同讨论债务重组的趋势和发展,分享他们在应对债务重组、解决企业债务困境等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实践,为中国的企业法务团队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深入的见解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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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2 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

2022年8月22日,《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简称ALB)发布了2022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两高律师事务所过去一年在团队规模、业务领域、服务品质、客户群体、地理布局等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荣登该榜单。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是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旨在为客户和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商业资讯和律所专业评级。

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2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是对律所专业能力、发展前景、综合影响力的社会认同和肯定。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不断提升律所内在品质建设,持续扩大品牌影响力,一如既往专业、高效的服务客户。

同时,我们将对标行业最高标准,持续引进优秀人才,以“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格局担当,着力将两高律师事务所打造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高品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