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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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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作为增资的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后,没有特别约定,公司不得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

股东出资对于公司正常运营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股东以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进行出资后,结果被知识产权部门确认无效,那么公司和债权人要根据具体协议是否有约定来确定可否要求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请点击进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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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事务部关于“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系列培训第一期顺利举行

2022年11月17日,两高律师事务所投融资事务部关于“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系列培训第一期在12层大会议室顺利举行。会议同时通过线上腾讯会议方式进行直播,线上线下众多律师参加了培训。

“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是投融资事务部针对律师如何向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所展开的系列培训,涵盖了公司设立、股权投融资、债权投融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挂牌上市等几乎全部投融资活动和环节,打造跨越公司“全生命周期”的全方位、陪伴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

本期培训以《股东出资疑难问题分析》为主题,主讲人郭宝生律师分别从资本认缴制、股东瑕疵出资及法律后果、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股东出资转让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分享了股东出资方面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

郭律师提出,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开始,是公司开始其生命旅程的第一站,也是公司未来发展的根基。股东出资方面若存在问题,无论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还是债权人来讲都存在巨大隐患,尤其对于未来公司进行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以及挂牌上市等资本市场行为将造成诸多困扰,严重时甚至直接决定相关经济行为的成败。

对于资本认缴制,资本完全认缴制在给股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凸显了债权人保护等诸多问题,当天平的一端有所倾斜的时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补救规则及司法应用就必须及时跟上。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主要集中于未按约定出资以及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交付使用、权利移转等多个方面,这些瑕疵情形并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消失,原瑕疵出资股东依然要对于瑕疵出资行为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

郭律师在分享过程中,除了运用现行公司法规则之外,大量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多个司法解释,并结合去年年底就已公布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落地的“新公司法”,以及现实中发生的多个典型案例,由浅及深详细讲解以增强大家的获得感。

会后大家纷纷表示获益良多,郭主任表示,今后投融资事务部将坚持把相关系列培训一直办下去,力争给大家带来更多的知识分享和更好的培训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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