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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同心庆国庆,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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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民事事务部邀请郭林虎教授主讲《法律文书写作之道与术》实务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律师事务所同仁交流学习,提升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法律文书写作水平,9月1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民事事务部组织了一场关于法律文书写作的专项培训,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法学副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两高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郭林虎教授主讲《法律文书写作之道与术》实务讲座。

郭林虎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合同法、法律文书写作、中国历代赦免思想和赦免实践,专著有《法律写作概论》《特权法律制度论》等,郭教授在法律文书写作领域深耕多年,其主编的《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第六版已于2022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讲座中郭林虎教授围绕“挑文书的毛病是诉讼基本功”“法律文书写作之道”“法律文书写作之术”三个方面,引经据典,结合法律文书演变的历史,运用多个司法实务案例,详细阐述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双重转换规律、演绎推理和勿偏离争议焦点的基本理论,站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司法实践前沿的视角,从情理法三个角度,重点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文书中一以贯之的基本思想。

郭教授表示,法律文书写作既要让观点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同时还要注重法律文书写作规范,包括主旨规范、结构规范、叙事规范、议论规范、抒情规范、语言规范、数字形式使用规范等。

郭教授认为,法律文书写作无小事,正如古人所言“莫见乎隐,莫显乎微”,在法律条文引用、标点符号规范使用方面,也要格外注意。

本次讲座线上线下共70余人参加,与会者纷纷表示,郭教授的讲座非常精彩,能够将法律文书写作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多个司法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令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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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走访两高律师事务所

9月17日,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走访两高律师事务所活动在兆泰国际中心顺利举办。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海亮、佰信蓝图董事长,晋城商会副会长樊海东、庆峰基金董事长,北京青年企业家协会执行会长张鹏、接力资本董事长,忻州商会秘书长陆茂华、联拓数科总裁冯红兵、北京长治商会秘书长李德生、北京阳泉商会秘书长郭建华、朔州商会秘书长周宝珊、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副秘书长李春明、康行慈善基金会理事长王成亿参加了走访活动。

张海亮代表两高律师事务所对参访的企业家们表示热烈欢迎,并就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向大家做了详尽介绍。

两高律师事务所十多年以来,聚焦于民事、商事、刑事等领域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树立了行业领先的多元化运营模式典范,为广大客户提供了高品质法律服务。

张海亮及其律师团队十几年以来,作为致力于公司法、金融法、合同法方面的专业律师,在公司组织架构、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经营活动法律规范,如投融资、运营管理、公司合同风险管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额累计达数亿元。

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李春明在座谈交流中表示,三晋大地、人杰地灵、英雄辈出,晋商雄居中华,饮誉欧亚。张海亮律师作为土生土长的山西人,有情怀、有信心、有能力助力三晋企业健康繁荣发展。

在互动交流中,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各方面、各层次的深度合作,持续为三晋企业的健康发展助力。

北京三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依托山西驻京团工委、北京相关商协会、北京部分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优势资源,在山西省驻京办的指导下,于2018年8月通过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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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领导到两高律师事务所调研

2022年9月13日下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马彬、监事长黄永维、副秘书长聂贤祝、办公室主任助理金璐一行到两高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协会领导一行首先参观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总部。随后,两高律师事务所在总部大会议室举行隆重欢迎仪式。

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戴智勇,管委会执行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唐兴华,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刑事事务部主任李伟及部分律师代表出席了欢迎仪式。

欢迎仪式后,双方开展深入的座谈交流。

马彬常务副会长向两高律师事务所介绍了李子彬会长筹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历程,介绍了协会的基本情况,并就协会与在服务中小企业过程中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做了简要介绍。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马彬:“两高律师事务所极具文化内涵,非常注重细节,与协会同在2006年12月成立,近几年发展迅速,已成为较强影响力的大型律所。李子彬会长在协会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中小企业维权服务。近几年,在新形势下,协会与时俱进,联合专业力量,发布《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深入开展合规建设。通过这次走访交流,将增进了解和信任,谋划深入合作,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黄永维监事长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对协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宏观愿景做了进一步说明,并对两高律师事务所未来开展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监事长黄永维:“我们对两高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在法律领域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的肯定。此次马彬常务副会长带队来访,体现了协会对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重视和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重视。希望可以通过此次考察交流加深了解,探讨合作,同时也为律所的发展助力。”

聂贤祝副秘书长就有关工作细节问题做了相关说明。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聂贤祝:“今天到两高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印象。协会和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会进一步加深各方面的合作,持续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助力。”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是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在业内具有特殊而广泛的综合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协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作出了重大贡献。

两高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均成立于2006年。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戴智勇向协会领导全面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两高律师事务所现有600余名专业律师,涉及法律服务的各个业务领域,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致力于以高素质法律人才、高水平的业务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律所整体品牌知名度得到全面跃升,先后获得钱伯斯亚太“公司商事”领域大奖、商法年度卓越律所大奖等荣誉称号。

在致力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两高律师事务所也有突出成绩。律师事务所先后服务近十万家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律师事务所出台一系列措施,从参与破产重整、减免困难企业律师费、创新涉企业法律援助机制、促进困难企业矛盾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等多种举措,为中小企业纾困贡献律师事务所的智慧和力量。

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此次调研考察活动为契机,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指导和协同下,持续为中小企业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将为中国律师事务所服务中国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来自顶层设计方面的经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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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李菁菁诉上海界面新闻侵权胜诉

近期,演员李菁菁与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界面新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上海界面新闻被判败诉,本所律师代理的演员李菁菁获得胜诉。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界面新闻侵犯李菁菁名誉权,同时判决上海界面新闻向李菁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界面新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基本事实

上海界面新闻使用其新浪账号“界面新闻”发布文章《演员李菁菁被曝诈骗粉丝数千万加盟商:要么给钱要么给货》。

文章通过标题以及文章的具体内容将“李菁菁”与“诈骗”等侵权信息作关联,让业内有关导演、制片人、投资方以及广大网民误以为李菁菁实施了诈骗犯罪违法活动,并给李菁菁造成重大名誉损失,造成李菁菁社会评价严重降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名誉是指人民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案涉文章使用了肯定性表述明确叙述李菁菁存在诈骗粉丝钱财的事实内容,使李菁菁社会评价降低。

上海界面新闻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李菁菁的诽谤。据此作出上海界面新闻侵权的司法认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界面公司侵权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上海界面公司向李菁菁赔礼道歉的范围、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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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程若苗律师应邀参加2022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8月25日,由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杂志之一《亚洲法律杂志》(ALB)主办的“2022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若苗律师应邀参会,发表主旨演讲,并就债务重组有关问题同与会专家进行了深入沟通分享。

在主题为《消费者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电商平台关停为视角》的演讲中,程若苗律师从破产语境下消费者债权的界定与特征、我国目前电商平台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困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探究、电商平台关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元解决方案四个层面详细阐述了在电商平台关停过程中及关停后,为何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债权人的问题。

程律师从理论和办案实践出发,强调消费者不是商人,也不属于利益共同体,因此消费者在资金、技术、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成为风险的转移对象。

借鉴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民法及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律师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积极主动清理消费者债务、通过重整或营业转让盘活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等解决路径。

最后,结合《破产法》修订,程律师对现行消费者债权审查的程序以及破产债权中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是国内债务重组领域最重要的对话活动之一。

2022年度论坛邀请和汇集了本年度债务重组领域的领袖人物共同讨论债务重组的趋势和发展,分享他们在应对债务重组、解决企业债务困境等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实践,为中国的企业法务团队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深入的见解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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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2 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

2022年8月22日,《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简称ALB)发布了2022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两高律师事务所过去一年在团队规模、业务领域、服务品质、客户群体、地理布局等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荣登该榜单。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是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旨在为客户和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商业资讯和律所专业评级。

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2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是对律所专业能力、发展前景、综合影响力的社会认同和肯定。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不断提升律所内在品质建设,持续扩大品牌影响力,一如既往专业、高效的服务客户。

同时,我们将对标行业最高标准,持续引进优秀人才,以“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格局担当,着力将两高律师事务所打造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高品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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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应邀参加中国国际养老产业高端论坛

9月4日,中国国际养老产业高端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圆满落下帷幕。来自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养老领域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了积极应对老龄化、健康中国的议题。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副主任张丽华与尹丽、何竹兰等六位律师一行应邀出席了大会。

北京市老龄委陈洪忠会长与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一行合影

在论坛上,来自养老行业不同领域的国内、国际专家从不同维度分享了健康养老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案,共同探讨了国际视野下中国养老行业如何吸取国际养老服务经验以及适合中国国情的“居家-社区-机构”多层次的中国式养老服务新模式。

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一行分别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王清友副会长、北京市老龄委陈洪忠会长、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法庭庭长就如何构建中国老年照护法律和政策体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北京市律协王清友副会长与张丽华书记合影

北京市老龄委陈洪忠会长与张丽华书记合影

张丽华书记与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朝阳区亚运村法庭庭长合影

中国国际养老产业高端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首都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商鼎盛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办,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大学主办的养老产业领域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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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华:将天价片酬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本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唐兴华在《法治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就明星天价片酬的治理问题提出自己的系统观点。

《法治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在片酬管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的薪酬结构体系。

应该说,这样一个规定,在行政规范层面,对未来进一步优化广播电影电视从业者的薪酬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立法层面起到天价片酬治理“有法可依”的指引作用。

治理天价片酬的依据在哪里?从市场的逻辑审视,片酬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纯粹的市场问题,但制作方因需支付演艺人员天价片酬,在总投资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对节目制作、台词剧本的成本压缩。

久而久之,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文化产品、电影电视作品的文化品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而文化产品、电影电视作品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除了娱乐以外,还在文化层面起到极为重要的化育人心作用。

如果监管的“有形之手”对天价片酬不加干预,放任市场无序竞争,那么因天价片酬引发的电影电视作品文化品质低、过度追求流量而轻视思想性等严重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中国文化市场的精神品质,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审美和价值观。

片酬问题,绝不是纯粹的市场问题,在经济现象背后,蕴涵着很深的文化影响。

《管理规定》应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管理规定》出台后,有关各方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明星的天价片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有效缓解。

但是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明星天价片酬问题,尚需要全社会作出进一步努力。

明星片酬问题,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问题。而民事合同的订立与遵守,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自治,非经法定程序、非有法定事由,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主体难以干预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权利。

而《管理规定》的出台,事实上从公共利益的层面,对涉及片酬的合同问题,给予了效力评价问题上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当中,在涉及明星天价片酬的问题上,基于行政机关在该问题上的明确规范和指引,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以天价片酬违背公共利益为由,对合同的价款进行司法调节,从而将《管理规定》中的理念,通过个案,经由司法案件得以落实。

这一方面会敦促有关从业者,基于对《管理规定》的尊重而在缔约时更加自觉,另一方面也会通过个案的舆论放大效应,全面倒逼有关各方对天价片酬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管理规定》目前尚处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特别是其中节目社会效益的评价问题,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在文化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果缺乏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机制,容易让有关各方、相关从业人员难以具体把握相关规定的精神实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以《管理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将原则性规定,给予更加客观、更加可操作的细化规定。

并且在必要时引入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价,对涉及天价片酬问题作品的社会效益作相对精准的评价,从而给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以相对客观的评价尺度和参考标准。

当然,任何执法、司法活动,在法律实施主体具体工作过程中,必然面临主观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原则性规定具有主观判断上的难度本身不应该被批评。

因为从没有规范到有了规范本身就是一个重大进步,我们要看到和肯定这种巨大进步。而在如何让制度更科学、更具有操作性的问题上,以科学和务实的态度审视,要留给社会公众和相关市场主体观察、体会、适用的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再结合天价片酬治理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让相关立法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迈进。

总而言之,《管理规定》的出台,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因为天价片酬引发的有关各方对整个社会薪酬体系、收入差距的反思,已经超出经济问题本身,而成为社会普遍关切,因天价片酬造成的部分演艺人员畸高收入,助推了全社会对演艺人员的过度关切,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这个背景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这个立法尝试,彰显了国家机关对社会治理问题的高度敏锐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理应给予肯定。

我们也希望,借由国家对天价片酬的治理,全社会能更加理性、平和地看待演艺职业群体。

演艺职业群体,基于其高曝光度和高知名度,自身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收入适度高于常人是正常且合理的。但畸高的收入造成的系统性不公平,在今天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何在纯粹市场逻辑和社会正义逻辑的价值衡量中寻求到各方最大平衡点?这是一个考验我们的问题。
我们很庆幸,已经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我们也希望,未来既有针对天价片酬的具体微观治理规则,也能看到司法机关通过具体个案审查与判断,通过有关各方举证质证,在个案中具体评价片酬的合理性问题。让天价片酬的治理,全面走向法治化轨道。

(来源:法治日报 · 法治政府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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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斌律师:苏炳添打赢的肖像权官司对中国体育有多重要?

本文从我国肖像权相关规定的变化、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以及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为体育行业发展和体育明星维权,提供相应的借鉴。

作者简介
马维斌,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物流、广告、体育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担任多家物流、广告、体育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多项民商事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创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ECO氪体旗下“体育法码”专栏作者,在国内体育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一系列独立研究成果和创新服务方案。

2021年8月1日,苏炳添在东京奥运会男子100米半决赛中跑出9秒83,以半决赛第一的成绩晋级决赛,同时创造了新的亚洲纪录。

但随后,得物APP因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短跑名将苏炳添未经授权的肖像图,被苏炳添诉至法院。最终纠纷以得物APP删除问题推文,向当事人致歉并赔偿而告终。从纠纷产生到开庭,整个案件持续了近一年之久。

此外,笔者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检索发现,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原告为苏炳添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就有35件。由此可见,随着体育明星成绩和知名度的提升,其商业价值不断被放大,但所产生的商业纠纷也层出不穷。

而肖像权作为体育明星商业开发的重要板块,如何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充分保护体育明星的合法权利,已然成为体育圈的重要议题之一

01

我国肖像权相关规定的变化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如何重新定义了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前,肖像权被定义为:

「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从肖像的本质属性分析,肖像认定的重要标准即肖像载体能够表现人物的面部形象从而使得该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具有可识别性。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

《民法典》颁布后,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则将肖像权定义为: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在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将肖像权中「肖像」的设定范围,从面部形象扩展到了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好的避免肆意打擦边球广告、蹭热度的行为。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废除了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

《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就是说,肖像不构成侵权的唯一前提,就是获得到肖像权人的许可。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可见,该规定和《民法典》的规定是保持一致的。

因此,只要侵害肖像权,不论侵害人目的是什么,是否获利,权利人都有权去主张自身肖像权。

最后,平衡利益,确立「有利解释」规则。

为了平衡肖像权权利人与社会公益、合法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五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第一千零二十条),针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确立了「有利解释」规则,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民法典》也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作了规定。

02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

聊完基本概念,接下来我们再聊聊,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与其他个体肖像权保护有何不同。

第一点,是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之间的矛盾。

集体肖像权与个人肖像权的矛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体育界运动员肖像权开发与保护的重要问题。

孙杨、宁泽涛事件、易建联扔鞋风波、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之间的肖像权纠纷,都反映了体育行业自治和运动员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问题。

注:「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够协商解决时才加以干预。

而体育的特殊性就在于此,体育运动通常是以团队的形式呈现的,团队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很难归功于某一个体,这其中掺杂着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员、后勤、赞助商等多因素的影响。

表面上,集体肖像权与个人肖像权,看似仅仅是个人与国家在运动员肖像权这一问题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很多年来一直困扰中国竞技体育商业化发展的运动员个人商业价值应由谁开发,由谁获利的问题。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集体肖像权则未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可知一二。

1996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505号文件,明确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505号文件。但新规定仍未对运动员能够自主参与商业化活动,获取商业收益做出明确规定。

2019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开发活动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在不影响训练比赛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运动员、教练员可以自行或聘请专业经纪机构、经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开发活动。」这也说明运动员签约经纪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开始合规化。

结合欧美国家体育行业对于肖像权收益分配的经验来看,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更多是通过双方合同的谈判,对于肖像使用、肖像权收益分配、工资报酬等条款进行细化。

当运动员在进入国家队/俱乐部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入队协议,明确约定将自己的肖像使用权让渡于国家队/俱乐部的集体商业开发。国家队/俱乐部则应该在商业开发收入中,向被使用集体肖像的运动员支付一定的肖像权使用费,或者相应的酬劳。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体育法》的颁布,我国体育领域的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无疑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虽然目前我国相关市场仍缺乏具体可参照实施的行业规则,但随着相关体育协会、政府部门以及未来相关从业者的不断摸索,期待在政策法规层面出台能够更多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相信未来我国运动员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开发的平衡问题,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点,体育明星职业生涯的短暂性,决定了其维权要果断。

通常来讲,运动员的黄金时期是十分短暂的,其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是随着其参与比赛的成绩或者其所在俱乐部、团队的成绩而变化的。商业开发的窗口期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是相对短暂的。

苏炳添与得物之间的纠纷,产生于2021年8月,而在2022年7月才开庭,说明维权是一件十分耗时耗力的事情。因此,体育明星职业生涯的短暂性,要求体育明星自身要配备具备法律意识的专业团队。在自身肖像权被侵害的第一时间,要将被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整理,并及时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从而防止损害的扩大。

03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

加强对于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对于提升体育行业影响力将颇有裨益。

《民法典》出台之后,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进一步明晰了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公民对于自身肖像权的商业开发,保护体育明星肖像权对于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自然具备极强的推动性。

一是能够加强对于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打击侵权行为有利于保障体育明星的商业收入,带动关联运动项目的发展,间接推动相关联赛的商业价值;二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顶尖运动员的破圈,一旦能够实现「破圈」,不仅能够带给运动员自身庞大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影响力,同时能够帮助其所从事的体育行业实现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此外,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将促进体育领域商业合同的发展和完善。

合理划分集体与个人对于运动员肖像权开发的权益占比,推动解决多年来我国运动员培养机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问题,能够更好地推动运动员的培养,尤其是在网球、篮球等具备顶尖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运动项目。

同时,这也能够更好地推动运动员的培养,尤其是具备极强运动天赋的天才运动员,避免之前曾经发生的因商业利益分配不均,导致运动员发展受阻的问题。长远来讲,也是有利于我国在部分运动项目上竞技水平的提升。

最后一点,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也会催化体育行业争议解决机制的规范建立。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具有极强的特殊性,随着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看到了以苏炳添为代表的体育明星对于肖像权保护的重视,而维权的不易也时刻提醒着我们,建立完备的行业争议解决机制任重而道远,需要体育人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