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律师看热点 |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违背意志的认定

作者:张荆

一枚订婚戒指,能否成为性同意的“免责金牌”?一场传统婚约,是否天然包含对身体的让渡权?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这场审判,不仅改写了两个年轻人的命运轨迹,更让“人的权利”愈发清晰可见:从1997年“婚内无奸”的固守,到2019年分居丈夫被判强奸的突破,我国法院正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判决,艰难重构着性自主权的边界。

事件经过

案件背景

2023年1月30日,男方席某某与女方吴某某通过婚介机构相识并订婚,订婚时男方支付了10万元彩礼和两枚戒指。2023年5月1日,双方订婚,次日(5月2日)在新房内发生性关系,女方反抗并报警称被强奸。

一审判决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席某某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2025年4月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席某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法律定义,即使双方订婚,也不等同于法定结婚,不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案件争议点

女方指控:女方称席某某在非自愿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有身体淤青、烧毁财物等证据支持。

男方辩护:男方及其母亲质疑女方存在敲诈、骗婚行为,并称未在婚房上加女方名字。

法律适用:法院明确指出,订婚行为虽属民间习俗,但不等同于法定婚姻关系,席某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特此说明:对法院所述“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笔者表示认同,不认同者当然有发表评论的权利,但也需自行斟酌是否继续阅读本文。)

后续发展

男方已被羁押约690天。女方已退还彩礼及戒指,但男方母亲两次拒领。

社会反响

该案引发公众对订婚习俗、彩礼给付以及性同意概念等广泛讨论。

性同意的界限:从“订婚”到“婚姻”

性同意的核心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采用“综合标准说”,即结合事前态度、事中反抗及事后反应综合判断,对于有些人所言以被害人口述为重,恐难认同。本案中,被害人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存在肢体反抗(如拉窗帘、点燃物品)、事后激烈反应(报警、逃离),均为法院所采信。

熟人关系与性同意的复杂性

熟人强奸案常因“自愿性行为”的辩解陷入争议。本案中,法院通过多项证据链(通话录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监控视频等)锁定席某某的强迫行为,驳斥“双方自愿”的质疑。审判长特别指出,订婚关系不改变性同意的法律性质,性自主权独立于婚约状态。

婚姻关系中的性同意

尽管婚内强奸在我国司法中仍受限制(通常仅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认定),但本案判决传递明确信号:性同意权贯穿所有亲密关系。最高法相关案例(如“白俊峰案”与“王卫明案”,后文会提到)显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入罪标准逐渐松动,折射性自主权保护的进步。

司法历程

(1)1997年白俊峰案:“婚内无奸” 的司法固守

1997年辽宁省义县法院审理的白俊峰案,是中国司法对婚内强奸的首次正式回应。该案中,白俊峰在妻子提出离婚并分居期间,两次强行发生性关系,导致妻子抽搐昏迷。法院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由,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的核心逻辑是 “婚姻承诺论”,即婚姻关系本身推定妻子对性行为的概括同意,丈夫的强行性行为仅属道德瑕疵而非犯罪。这一立场与中国古代“夫为妻纲”的伦理传统一脉相承,将性行为视为婚姻的附属义务,而非独立的人身权利。(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

(2)1999年王卫明案:婚姻状态例外的司法突破

1999年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审理的王卫明案,标志着司法认知的重大转折。该案中,王卫明在离婚诉讼期间(一审判决已下达但未生效),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法院首次突破 “婚内无奸” 的桎梏,以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 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确立了 “婚姻状态例外” 原则,即当婚姻关系处于破裂、分居或离婚诉讼阶段时,丈夫的强行性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突破不仅体现了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尊重,也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照。(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

(3)2019年邓某某案:分居状态下的全面入罪

2019年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审理的邓某某案,进一步细化了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该案中,邓某某在分居期间,通过偷配钥匙、捆绑、堵嘴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明确指出,分居期间夫妻已无同居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首次将 “分居” 作为独立的定罪要件,强调婚姻的实质而非形式存续。同时,法院考虑了被害人谅解、坦白等情节,判处缓刑,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关系的审慎处理。(来源:(2019)粤1391刑初196号)

中国《刑法》第236条未明确排除婚内强奸,但司法实践长期受 “婚内无奸” 观念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虽通过《刑事审判参考》收编案例确立了 “婚姻状态例外” 原则,但缺乏统一司法解释,导致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婚内强奸的核心争议在于 “同意” 的认定。中国司法实践逐步确立了 “动态同意” 原则,即婚姻关系不能推定概括同意,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例如,邓某某案中,法院通过 “分居事实”“暴力手段”“反抗行为” 等证据链,综合认定被害人未同意。

国际参照

加拿大 R v. Ewanchuk案(1999)确立的”积极同意原则”(Affirmative Consent): 在加拿大 R. v. Ewanchuk 案中,被告对17岁的女性在货车内进行了工作面试,过程中虽然表现得彬彬有礼,但之后被告引导她进入拖车,并将门关上,使她误以为门已上锁,感到害怕。在随后的互动中,被告多次进行愈加亲密的身体接触,尽管她每次都明确表示“不”,但被告仍在短暂停止后继续推进更激进的行为。在审理中,法官明确否定“默示同意”,认可她的任何顺从都是出于恐惧,而被告显然知晓她的恐惧,并且清楚她并非自愿参与。因此,若被害人因恐惧、权势而表面顺从,其 “参与” 不构成同意。

加拿大法院强调同意必须是明确、自愿的表达,即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表面顺从,也不构成有效同意。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R. v. J.A.(2011)案中进一步明确同意必须是“积极、自愿的选择”且进行性行为时必须存在“持续的、有意识的同意”,以确保男女不会成为性剥削的受害者,并确保性行为中的个体始终能够要求对方停止行为。加拿大法院的判例亦明确指出,同意必须出自一个有意识、清醒的心智,能够在性行为过程中赋予、撤销或拒绝同意。且被告需对同意进行“合理确认”。这一标准与中国司法趋势一致,但更强调被告的注意义务,即需主动确认对方同意,而非依赖主观猜测。

彩礼之纷争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附条件赠与”处理。若婚约未履行,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本案中,女方在立案前已将10万元彩礼及戒指退还婚介机构,男方家属两次拒领,法院据此认定女方已履行返还义务,驳回男方诉求。需注意,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订婚宴费用)不属彩礼范畴。

部分舆论将彩礼视为“性交易费用”,认为支付彩礼即默示性权利。然而,法院明确否定此逻辑,强调彩礼仅为婚约象征,与性自主权无法律关联。这一立场在审判长回应中得以重申:“订婚不等于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明确彩礼的核心特征为”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习俗”的双重属性。本案中,双方约定彩礼18.8万元并已交付10万元及金戒指,符合彩礼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法院查明女方在案发前已通过婚介机构返还彩礼,且未以报警要挟索取财物,故排除借婚姻索财的违法性。

彩礼的认定范围

彩礼的认定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当地习俗。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时,会综合考虑财物的用途、给付时间、方式、价值及双方身份等因素。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司法解释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强调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类型包括节日礼物和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彩礼返还原则

对于彩礼的返还,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比例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3)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未共同生活,法院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高额彩礼治理

司法解释还特别针对高额彩礼现象,明确了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即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笔者思考

有些情绪激动的“专业”人士仍认为,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会增加诬告风险,且法院对于熟人强奸的认定偏向采信被害人自述。对此,笔者表示怀疑。

其一,那些担忧被 “诬告” 的 “专业” 人士,或许需要先深入了解强奸罪的司法现状。从一组关键数据说起:2013年联合国针对亚太地区强奸犯罪的调查显示,中国强奸案的立案率仅为25%,远低于亚太地区50%的平均水平。在被控告的性侵施暴者中,仅有24.9%的人被捕,15.6%的人被判刑,这两项数据同样低于亚太地区32.5%和22.9%的平均值。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司法现状?有学者对507份强奸判决书的统计揭示了原因:90%的强奸罪犯罪分子选择如实供述罪行,这并非源于他们更具悔罪意识,而是因为性侵犯罪的定罪高度依赖被告人的自认。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强奸案往往因证据链薄弱而难以定罪,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最终判决环节,施暴者因此逃脱法律制裁。(来源:《强奸罪司法认定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田刚,《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

其二,一组关于“诬告率”的国际研究或许可以让这些担心的人群暂时“安心”:美国数据曾显示,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不到5%,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约为2%,而当案件由女警察负责时,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可降至2%,与其他案件持平。这组数据表明,强奸罪的诬告比率并未显著高于其他犯罪类型。

这些数据不仅不能支持“强奸罪诬告率高”的论断,反而促使我们反思另一个问题:在性侵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究竟应由谁、依据何种标准来定义“诬告”?当我们在讨论“防止诬告”时,是否更应关注如何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定罪标准,打破“自认”困境?

事实上,很多强奸案件在立案环节就容易因证据缺失而无法立案;或者即使能够立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情况也很常见,这主要是因为强奸案件特殊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最终定罪的难度。几乎所有国家的强奸案,定罪率都非常低。不同于具有公开暴力特征的斗殴、抢劫等犯罪,性侵案件具有天然的隐秘性特征。案件多发于私密空间——酒店客房、私人住所、车辆等封闭场所的案发率占总量八成以上。这类场所既缺乏公共监控设备覆盖,又鲜有目击证人存在,导致直接视听证据极度匮乏。司法实践中,关键证据往往局限于当事人陈述及微量物证:被害人身体遗留的生物学痕迹、床单上的体液、使用过的避孕工具等。这类证据的时效性极强,特别是生物学证据的DNA降解周期通常不超过72小时,及时提取与鉴定对证据效力具有决定性作用。证据灭失风险在性侵案件中尤为突出。尚不论加害人存在销毁证据的“反侦查意识”,大部分被害人受创伤后应激反应影响,普遍存在”证据保全盲区”。这种本能的”自我净化”行为虽属心理防卫机制,却直接导致微量证据的永久性灭失。

我国法院对于强奸案的审理,目前仍沿用“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的强制模式,要求被害人通过抵抗痕迹、即时报警记录等行为来还原事件情形,否则易以“证据不足”驳回。实际上,尚未到法院审理程序,在受害人报案时,公安部门就会以“反抗程度”来判断是否立案。这一点尚且和国际上已经普遍形成的认知有较大差距,因此这类人群更不用担心法院会被所谓“仙人跳”所蒙蔽。

目前司法实践大多还是采用“婚姻状态二分法”:正常存续期间推定性同意(白俊峰案),非正常状态(如离婚诉讼)可能构成强奸(王卫明案)。

中国司法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始终与婚姻状态绑定,这与传统文化中 “家和万事兴” 的观念密切相关。根据《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低”“社区影响可控”四项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虽在侦查阶段自首且二审期间提交悔过书,但庭审时拒不认罪,其父母拒绝配合社区矫正,导致”悔罪表现”与”矫正条件”两项核心要件缺失。这种严格适用与前文提到的“邓某某婚内强奸案”形成对照,后者因婚姻关系实质破裂、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从宽处理。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并非贞洁观,这是一种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国际人权法,比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将性自主权定义为 “不受暴力、胁迫的自由决定权”,而麦金农的 “胁迫理论” 揭示:在性别权力失衡的社会结构中,女性的 “同意” 可能被隐性压迫扭曲。本案中,部分舆论对 “处女膜未破裂” 的过度关注,暴露出“贞洁观”对性自主权的扭曲。更有甚者得出这样一种荒唐的结论:如果性行为对女性的贞洁不构成影响,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强奸罪来保护妇女呢,若按故意伤害来定罪,强奸行为造成的物理伤害远够不上定罪门槛。现对此荒谬之言做出简短驳斥:法律保护的是“按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而非身体完整性的物理表征。简单来说,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在于违反意愿,而非是否造成身体伤害。这也符合国际“性自主权独立于生理损伤” 的理念。

如何证明违背意志?在具体标准上,国际上普遍采用“明确同意”(yes means yes)原则,即只有当双方明确表达同意时,性行为才被视为合法。

(1)北欧“肯定性同意”规则:如瑞典2018年修法要求行为人必须确认对方积极同意,沉默即视为拒绝。若适用此标准,席某某未取得女方明确同意已构成犯罪。

(2)美国“合理反抗”原则:部分州要求被害人证明“足以使行为人意识到拒绝意图的实质性反抗”,与本案证据强度接近,但有学者批评该标准对体力弱势者不利。

(3)中国“不等于不”标准:要求被害人通过语言/行为明确表达拒绝,本案中拉窗帘、肢体反抗等证据符合该标准。

比较法视野下,加拿大 R v. Ewanchuk案确立的“积极同意原则”(Affirmative Consent)已写入21省司法指引,而我国同类案件司法回应率(从犯罪到定罪)仍远低于1/3。该案确立“持续性同意”原则,强调同意需贯穿性行为全程。若以该标准来看,即使本案中被害人事先同意,中途反抗后男方继续实施性侵行为,男方亦成立强奸罪。

此外,话剧《初步举证》(Prima Facie)揭示的司法困境仍在上演:“反抗不够激烈=你情我愿”的逻辑让全球超三分之二性侵案根本走不进法庭。这部话剧的成功推动了英国法律改革,促使性侵案件审理中“陪审团需优先考虑受害者证词”的条款修订,并被纳入北爱尔兰法官培训及英国警察教育体系‌。剧中主角Tessa作为性侵受害者兼律师,面临与本案相似的证据质疑——私人空间缺乏目击者、生理伤害不明显(事后洗澡)以及与施害人事前关系较为亲密等,但本案通过燃烧窗帘痕迹、淤伤照片等间接证据突破“一对一”证言困局。

当传统 “家和万事兴” 遭遇现代 “身体主权”,当 “贞洁观” 残余碰撞 “性自主权”,必然会引起风波,但这最终不会阻碍司法对正义的追求。因为法治,正是通过每一次具体的事实认定与规则适用,让“人的权利”愈发清晰、不可侵犯。

律师介绍

张荆 /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清大惠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以法治之力护航“沃心生医疗”高质量发展

2025年5月1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清大惠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此次合作标志着双方在医疗合规领域深化战略协同,共同践行“法治护航医疗高质量发展”理念,为医疗健康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注入新动能。 

上午10时,沃心生医疗品牌创始人胡玥玥女士、市场总监曹力先生、市场经理王耀羚女士一行到访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在鲁晓燕律师的陪同下,来宾们参观了总所大办公区、荣誉文化走廊、党建墙、模拟法庭等,深入了解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文化理念及专业化团队建设成果。

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戴智勇主持,所内资深律师巩向红、鲁晓燕、李泽卿等出席。

戴智勇主任代表律所对沃心生医疗团队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医疗健康产业的蓬勃发展与合规升级离不开法律服务的精准护航。两高律师事务所深耕医疗合规领域多年,深度参与行业政策研究、纠纷化解及制度优化工作。此次达成合作,既是基于前期在医疗纠纷处置、合规体系建设中的默契配合,更是双方携手践行“预防型法务体系”的战略选择。

胡玥玥女士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与行业口碑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详细介绍了公司的业务布局与发展愿景。她表示:“沃心生医疗”始终以“患者安全与医疗质量”为核心,致力于打造高端医疗服务品牌。此次合作旨在借助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医疗合规领域的深厚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防控机制,搭建安全、稳定的医疗服务平台。

在与会人员的见证下,戴智勇主任与胡玥玥女士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合影留念。

此次签约不仅是战略合作的落地,更是双方构建长期信任、共谋高质量发展的郑重承诺。两高律师事务所将聚焦医疗合规需求,为“沃心生医疗”品牌提供“全周期、场景化”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与创新突破。未来,双方将共同探索医疗合规与商业价值的平衡之道,为中国医疗健康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玉兰校友节圆满落幕,两高律师事务所深度助力母校发展,三位校友荣膺”优秀校友”称号!

在庆祝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3周年之际,第二届玉兰校友节系列活动于5月16、1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活动的核心赞助单位深度参与校庆,展现了作为国内顶尖律所的社会责任与行业影响力。  

在校友节闭幕式暨优秀校友颁奖晚会上,两高律师事务所三位杰出代表——总所高级合伙人李刚、上海分所主任李旭、厦门分所管委会主任蔡丽琼荣获”优秀校友”称号,成为当晚最受瞩目的行业标杆。律所执行主任胡长华率十余名法大校友组成专业代表团出席,彰显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与母校的深厚情谊。

左一为总所高级合伙人李刚律师

右五为上海分所主任李旭律师

右二为厦门分所管委会主任蔡丽琼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成立以来,已发展成为拥有近1500名执业律师的全国性法律服务机构。分所遍布上海、深圳、南京、厦门等20座城市,业务覆盖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业务等领域,并连续多年入选各类权威榜单。  

作为法大杰出校友,律所主任戴智勇多年来始终心系母校建设,长期支持母校发展,迄今累计捐款已达1200余万元,用于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此次法大玉兰校友节,两高律师事务所又一次出资赞助,并组织所内校友参加各种活动,感受母校取得的成果与发展活力。

本届校友节通过学术研讨、校史回溯等活动,搭建起校友与母校的情感桥梁。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法治事业的重要推动者,将以专业实力与公益情怀持续助力法大建设,为中国法治人才培养注入强劲动力!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分所动态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建“协同育人基地”

为深化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融合,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协同育人基地”。2025年5月16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杜继军、副院长何燕华、罗昊老师一行莅临深圳分所考察交流,杜继军书记代表学院为”协同育人基地”授牌。

此次合作旨在充分发挥高校教育资源与律所实务资源的优势,通过创新的”双师型”教学模式,结合实习就业指导、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实现法学院教师与深圳分所资深律师的协同授课,促进前沿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的深度融合,共同培养法律人才。

未来,深圳分所将选派资深执业律师参与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法律实务操作、职业规范等专业指导。双方将在多个维度展开深度合作,优势互补,合力打造高质量协同育人平台,既为行业输送优秀人才,又推动法学研究的创新发展,共同谱写法学教育与实务合作的新篇章。

此次授牌仪式不仅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深圳分所深化合作的新起点,更是双方共同推进法律人才培养、促进法律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我们坚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必将为法律教育事业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培养出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首届中葡刑事一体化国际论坛,共探刑事法律前沿发展

2025年5月10日、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环球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葡刑事一体化国际论坛(首届刑事一体化国际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图书馆综合楼一层会议室圆满举行。

来自中国大陆、中国澳门、葡萄牙的40余名刑事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了此次研讨,为推动中葡法律理论与实务融合注入新动能。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海航律师、李伟律师代表律所出席并在主题研讨进行发言。

会议由开闭幕式与五个单元的主题研讨组成,涵盖“价值观多元化下公共秩序的刑法保护”“有组织犯罪预防的常态化与法治化”“网络犯罪的挑战与国际合作治理”“数字化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塑与发展”“网络犯罪侦查与电子数据取证的制度构建与技术创新”等热点议题。

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重要协办方,全程参与论坛筹备及研讨。在“价值观多元化下公共秩序的刑法保护”主题单元中,李伟律师详细介绍了刑法对网络公共秩序犯罪的规制并就如何正确适用罪名提出了认定标准;陈海航律师结合司法实践经历,介绍了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公共秩序保护的审判权威面临的现实挑战。

李伟律师发言

陈海航律师发言

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中葡刑事法律合作迈向新台阶。两高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学术积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进一步巩固了在国际法律交流中的桥梁作用。未来,我所将继续深化与高校、国际机构的合作,为构建开放、协同、创新的刑事法治生态贡献力量。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业绩 | 两高律师事务所中标建行海南分行法律服务,总所分所协同彰显金融领域专业实力

2025年4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中标中国建设银行海南分行法律服务项目。通过”北京总所+海南分所”的双向协同配合,在投标方案中突出展示了跨地域法律服务的衔接能力,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在金融机构法律服务领域的综合实力再获市场认可。作为一家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两高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7月成立了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构建起覆盖金融产品合规、金融风控防控、金融争议解决、金融案件刑民交叉等领域的专业体系。该委员会成立以来,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业务标准化建设等举措,有效整合全国18家分所资源,形成”学术研究-实务提升-市场拓展”的良性发展闭环。

建行海南分行法律服务投标 总所工作组

2025年4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公布了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中标结果。本次招标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经过综合评估,两高律师事务所从众多参选律所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

中标信息显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与其他中标的律师事务所一起,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的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此次中标体现了市场对两高律师事务所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认可,进一步巩固了我所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地位。建行海南省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招标项目旨在通过引入优质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升银行的法律服务水平,为各项业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本次招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中标律所将正式签订合同并开始提供服务。

建行海南分行法律服务投标 海口分所工作组

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

2023年9月18日,总所经海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北京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两高海口所”),负责人梁志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两高海口所选址于海口市国贸CBD中心地段,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华润大厦C座8楼,对面是海口最大的市政公园——万绿园,地理位置优越,环境宜人。律所办公面积800余平方米,设有独立办公室、律师工位、党建室、会议室、贵宾室等各项硬件配套设施,共计近30间功能室,拥有33个工位,为律师和客户营造了舒适、专业的办公环境。

在人员配备方面,两高海口所现拥有33名执业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专业法学院,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其中,多位律师有着在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银行等单位的工作经历,还有专注于股权法律事务的“股权一姐”、专注于基金法律事务的“基金一哥”等专业资深律师,绝大部分律师执业时间较长,法律经验比较丰富,愿与大家一起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同时,律所还有6名实习律师,在资深律师的指导下不断成长,为律所注入新鲜血液。此外,8名行政综合人员负责律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和营销推广工作,保障律所的高效运转。

两高海口所专业门类齐全,业务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商事仲裁、行政诉讼、企业并购、金融与银行、企业合规、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高效的工作态度,两高海口所将持续为客户的项目保驾护航,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此次中标既是客户对两高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的信任,也是对总分所协同机制的实战检验。律所将以此为契机,继续秉持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银行业务的合规发展和风险防控。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依托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智库支持,为建行海南分行提供涵盖传统银行业务与金融创新领域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同时持续深化全国分所在金融业务领域的战略协同。

目前,两高律师事务所已形成覆盖全国重点经济区域的金融服务网络,未来将持续强化金融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建设,助力金融机构合规运营与创新发展。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中资企业出海一站式法律服务清单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资企业出海步伐不断加快。为助力中资企业在海外稳健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和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强强联合,成立联合办公室并共同推出了中资企业出海一站式法律服务清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法律支持。

联合办公室推出一站式清单,一是助力企业应对海外市场复杂法律环境,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权益。二是帮助企业完善合规体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一站式法律服务清单主要分为两部分:

——出境前的服务:主要包括法律环境评估、合规咨询、合同审查与起草等;

——出境中东后的服务:主要包括日常运营法律支持、纠纷解决、合规监督与调整等。

具体服务内容

两高&文森联合办公室

联系人:戴逸宁

电话:010-85634388/85637499

邮箱:dai@lglawyer.cn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定额与清单计价的司法博弈全攻略”专题培训

为提升律师团队专业化服务能力,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举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定额与清单计价的司法博弈全攻略”专题培训。本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资深律师刘伟担任主讲人,为参训律师、公司法务呈现了一场专业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知识盛宴。

随着建筑市场复杂度攀升,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因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清单漏项约定不明、清单计价情形下综合单价调整等纠纷频发。刘伟律师结合多年建设工程案件代理经验,从诉争视角下的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不明、合同计价清单漏项、重难点问题剖析、司法裁判观点及争议解决方式五个方向出发,通过理论结合案例的深度分享,同参训律师们共探建设工程领域核心争议的解决路径和制胜方法。

培训特别设置互动答疑环节,现场多名律师结合自身代理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踊跃提问,并分享办案感受,刘伟律师逐一细致解答,并给出解决方式。

培训吸引了本所线上线下共计几百余名律师参加,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内容专业有深度,建设工程造价的讲座简练、通俗、易懂、其观点直击行业痛点,为律师们解决建工纠纷提供了新视野”!

本次培训是契合行业需求与律所业务发展重点的一次重要学习交流活动。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切实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办公室正式揭牌!

2025年5月14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暨”联合办公室”揭牌活动,在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隆重举行。此次合作标志着我所同文森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化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度协同,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境法律事务注入了新动能。

活动由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张甍主持。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盖森,管理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主任南奕旭,高级律师王贤吉、房佳佳,及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执行主任胡长华、管委会副主任张荆等领导参加了此次活动。

张甍主任主持活动

胡长华主任在活动中介绍了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情况。他表示,本次战略合作聚焦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旨在整合双方资源优势与专业优势,构建覆盖中东与中国市场的双向服务体系,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拓展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的重要举措。

在双方代表的见证下,王振峰主任与盖森律师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共同为“联合办公室”揭牌。联合办公室的设立,将作为双方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人才培养的核心枢纽,搭建跨境业务协作平台,助力客户应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

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

“联合办公室”揭牌

签约暨揭牌仪式后,双方代表围绕“中阿法律服务协同”等议题展开座谈交流。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联合办公室的成立将显著提升两地法律服务的响应效率,为中国企业出海及中东企业来华投资提供”一站式”护航。此次合作是践行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实践,未来将通过定期互访、案例共享等机制深化协作。

盖森律师总结发言中表示,中国与阿联酋的经贸纽带日益紧密,此次合作是双方战略布局的重要交汇点。文森律师事务所将以此合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与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协作,共同提升中阿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为两国经贸往来注入新动能。

王振峰主任发言讲到,此次合作不仅拓展了两高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的版图,提升了我所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更是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倡议、 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布局。

面对中国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激烈竞争,国际化是律所突破瓶颈、提升综合能力的必然选择。他指出,联合办公室的设立,为跨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了实体化支点,未来将联动两高律师事务所18家国内分所及其他海外合作资源,构建覆盖海上与陆路“一带一路”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从而更好的应对行业竞争,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为确保合作高效落地,王振峰主任建议双方尽快建立多层次推进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和需求对接机制;二是细化服务项目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三是建立推广品牌联动机制,加强合作成果与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四是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平台,培养更多的涉外法律人才。

王振峰主任表示,希望通过协同合作,能够达到打造跨境法律信息共享平台、跨境服务咨询平台、商事纠纷调解平台以及国际规则研究平台的作用。

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及“联合办公室”的设立,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启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度协作,双方将以此为纽带,共同书写中阿法律服务合作的新篇章。

Categories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第一届森林城市特别金融区国际投资法大会”,管委会主任唐兴华发表主旨演讲

2025年5月9日至10日,第一届森林城市特别金融区国际投资法大会在马来西亚柔佛州森林城市盛大召开。

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马来西亚亚洲仲裁中心、香港调解联盟、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及亚洲、欧洲、南美洲的近两百名法律界精英、商业领袖及政府代表聚集于此,共同探讨国际投资法律合作与区域经济发展新机遇。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唐兴华代表律所受邀参加会议并进行主旨演讲。

会议上,“一带一路全球商业联盟”(Belt and Road Global Business Alliance (BRGBA) )正式设立。

唐兴华主任与主办方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国际专业服务委员会副主席、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梁柏林律师,结合“一带一路”全球商业联盟的成立进行了主旨演讲。

唐兴华主任表示,此次会议不仅有助于提升国际吸引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能为各国企业赴马投资兴业注入信心。他结合多年法院工作经历和律师工作经历,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关税战中如何以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演讲,强调并分析了合同僵局的司法处理效率问题、外国法查明与适用的实践难题、企业出海的系统性法律风险三个关税战经济冲突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主旨演讲稿件(英文版)

Dear friends, guests, ladies and gentlemen:

It is my great honor to be invited to the “1s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onference of the Forest City Special Financial Zone”. Since the signing of the Johor-Singapore Special Economic Zone (JS-SEZ) Agreement on January 7, 2025, within just four months, Senior Counsel Jeff Leong has successfully prepared and hosted this important conference. This not only demonstrates his outstanding organizational skills but also confirms the strong attraction of the Forest City Special Financial Zone (FCSFZ) to global investors.

At present, the world is experiencing great changes unseen in a century.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tariff war launched by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has caused many adverse effects on the global economy, Malaysia’s hosting of this grand ev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t not only helps to enhance international attractiveness and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but also injects confidence into companies from various countries to invest and start businesses in Malaysia.

Before becoming a lawyer, I have served as a judge in China for many years. Based on my experience in handling economic conflicts related to the tariff war, I believe the following three types of issues deserve special attention:

I. The Efficiency of Judicial Resolution of Contract Deadlocks

The tariff war has led to extremely high prices of enterprises’ export products. As a result, buyers are unable to fulfill their contracts, and contract deadlocks occur frequently. According to 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s can be terminated, and losses reasonably shared.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Chinese judges in handling thousands of civil cases annually provides an efficient solu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 deadlocks.

However, due to obstacles in foreign-related service of process and cross-border judgment enforcement, the judicial trials of sovereign states have insufficient efficiency in resolvi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 In view of this, we call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o accelerate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on the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icial judgments to improve global governance.

I would like to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promote Chinese law. Objectively speaking, putting aside ideological biases,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is efficient, precise, and highly operable. In the future, you can try to choose Chinese law more often in foreign-related commercial contracts to test the quality of Chinese legal rules and the service standards of the Chinese legal service industry.

II.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 Ascertaining and Applying Foreign Law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parties often tend to choose laws like American law, which are traditionally regarded as “fair laws”. However, the tariff war has exposed the fairness dilemma in global governance. In practice, the ascertainment and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are complicated due to differences in legal systems. The interpretation of rules by judges or arbitrators directly affects the fairness of case results.

As an emerging preferred loc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alaysia has been and will continue to be an important center for resolving commercial disputes. We look forward to strengthening cooperation with global counterparts to jointly improve the legal ascertainment mechanism, seek more objective and high-quality expert opinions i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and provide more just and efficient solutions to commercial disputes.

III. Systemic Legal Risks for Enterprises Going Global

Entrepreneurs often focus more on profits than on laws, which makes them face risks related to labor rights, environmental laws, tax laws, and even criminal laws overseas. Such cross-border issues require the full cooperation of the legal communities of various countries to provide targeted services and help enterprises balance social values and legal complianc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above practices and reflections, the Leaqual Law Firm where I work has decided to establish a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 center. The aim is to contribute to Chinese enterprises’ “going global”, global Chinese business peopl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fair and efficient trad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Participating in this conference is another milestone in our internationalization process.

The headquarters of Leaqual Law Firm is located in Beijing, with nearly a thousand professional lawyers and more than 20 domestic branches, committed to providing high-quality legal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oreign-related business, we will continue to learn from global experts and look forward to carrying out practical cooperation with all parties.

Last but not least, I would like to congratulate this conference on its complete success again and thank Senior Counsel  Jeff Leong for his invitation! I sincerely invite you all to visit China and work with Chinese law firms to create a win-win future.

Thank you all!

2025年3月4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国际视野下的合作与共赢——涉外法律业务生态建设”高端研讨会上成立了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并与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旨在结合各方优势,提升综合实力,推动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在跨境法律事务、国际法律合作等领域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横跨中国、马来西亚及东盟地区的优质法律服务。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在跨境法律事务、国际法律合作等领域同国际各方展开更加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共同打造覆盖中国、马来西亚、东盟地区乃至全球的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平台,为国际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