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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李菁菁诉上海界面新闻侵权胜诉

近期,演员李菁菁与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界面新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上海界面新闻被判败诉,本所律师代理的演员李菁菁获得胜诉。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界面新闻侵犯李菁菁名誉权,同时判决上海界面新闻向李菁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界面新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基本事实

上海界面新闻使用其新浪账号“界面新闻”发布文章《演员李菁菁被曝诈骗粉丝数千万加盟商:要么给钱要么给货》。

文章通过标题以及文章的具体内容将“李菁菁”与“诈骗”等侵权信息作关联,让业内有关导演、制片人、投资方以及广大网民误以为李菁菁实施了诈骗犯罪违法活动,并给李菁菁造成重大名誉损失,造成李菁菁社会评价严重降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名誉是指人民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案涉文章使用了肯定性表述明确叙述李菁菁存在诈骗粉丝钱财的事实内容,使李菁菁社会评价降低。

上海界面新闻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李菁菁的诽谤。据此作出上海界面新闻侵权的司法认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界面公司侵权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上海界面公司向李菁菁赔礼道歉的范围、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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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程若苗律师应邀参加2022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8月25日,由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杂志之一《亚洲法律杂志》(ALB)主办的“2022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若苗律师应邀参会,发表主旨演讲,并就债务重组有关问题同与会专家进行了深入沟通分享。

在主题为《消费者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电商平台关停为视角》的演讲中,程若苗律师从破产语境下消费者债权的界定与特征、我国目前电商平台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困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探究、电商平台关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元解决方案四个层面详细阐述了在电商平台关停过程中及关停后,为何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债权人的问题。

程律师从理论和办案实践出发,强调消费者不是商人,也不属于利益共同体,因此消费者在资金、技术、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成为风险的转移对象。

借鉴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民法及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律师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积极主动清理消费者债务、通过重整或营业转让盘活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等解决路径。

最后,结合《破产法》修订,程律师对现行消费者债权审查的程序以及破产债权中消费者债权人权益保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是国内债务重组领域最重要的对话活动之一。

2022年度论坛邀请和汇集了本年度债务重组领域的领袖人物共同讨论债务重组的趋势和发展,分享他们在应对债务重组、解决企业债务困境等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实践,为中国的企业法务团队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深入的见解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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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2 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

2022年8月22日,《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简称ALB)发布了2022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两高律师事务所过去一年在团队规模、业务领域、服务品质、客户群体、地理布局等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荣登该榜单。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是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旨在为客户和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商业资讯和律所专业评级。

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2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是对律所专业能力、发展前景、综合影响力的社会认同和肯定。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不断提升律所内在品质建设,持续扩大品牌影响力,一如既往专业、高效的服务客户。

同时,我们将对标行业最高标准,持续引进优秀人才,以“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格局担当,着力将两高律师事务所打造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高品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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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应邀参加中国国际养老产业高端论坛

9月4日,中国国际养老产业高端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圆满落下帷幕。来自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养老领域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了积极应对老龄化、健康中国的议题。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副主任张丽华与尹丽、何竹兰等六位律师一行应邀出席了大会。

北京市老龄委陈洪忠会长与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一行合影

在论坛上,来自养老行业不同领域的国内、国际专家从不同维度分享了健康养老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案,共同探讨了国际视野下中国养老行业如何吸取国际养老服务经验以及适合中国国情的“居家-社区-机构”多层次的中国式养老服务新模式。

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一行分别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王清友副会长、北京市老龄委陈洪忠会长、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法庭庭长就如何构建中国老年照护法律和政策体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北京市律协王清友副会长与张丽华书记合影

北京市老龄委陈洪忠会长与张丽华书记合影

张丽华书记与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朝阳区亚运村法庭庭长合影

中国国际养老产业高端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首都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商鼎盛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办,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大学主办的养老产业领域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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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华:将天价片酬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本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唐兴华在《法治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就明星天价片酬的治理问题提出自己的系统观点。

《法治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在片酬管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的薪酬结构体系。

应该说,这样一个规定,在行政规范层面,对未来进一步优化广播电影电视从业者的薪酬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立法层面起到天价片酬治理“有法可依”的指引作用。

治理天价片酬的依据在哪里?从市场的逻辑审视,片酬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纯粹的市场问题,但制作方因需支付演艺人员天价片酬,在总投资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对节目制作、台词剧本的成本压缩。

久而久之,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文化产品、电影电视作品的文化品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而文化产品、电影电视作品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除了娱乐以外,还在文化层面起到极为重要的化育人心作用。

如果监管的“有形之手”对天价片酬不加干预,放任市场无序竞争,那么因天价片酬引发的电影电视作品文化品质低、过度追求流量而轻视思想性等严重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中国文化市场的精神品质,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审美和价值观。

片酬问题,绝不是纯粹的市场问题,在经济现象背后,蕴涵着很深的文化影响。

《管理规定》应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管理规定》出台后,有关各方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明星的天价片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有效缓解。

但是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明星天价片酬问题,尚需要全社会作出进一步努力。

明星片酬问题,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问题。而民事合同的订立与遵守,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自治,非经法定程序、非有法定事由,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主体难以干预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权利。

而《管理规定》的出台,事实上从公共利益的层面,对涉及片酬的合同问题,给予了效力评价问题上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当中,在涉及明星天价片酬的问题上,基于行政机关在该问题上的明确规范和指引,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以天价片酬违背公共利益为由,对合同的价款进行司法调节,从而将《管理规定》中的理念,通过个案,经由司法案件得以落实。

这一方面会敦促有关从业者,基于对《管理规定》的尊重而在缔约时更加自觉,另一方面也会通过个案的舆论放大效应,全面倒逼有关各方对天价片酬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管理规定》目前尚处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特别是其中节目社会效益的评价问题,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在文化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果缺乏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机制,容易让有关各方、相关从业人员难以具体把握相关规定的精神实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以《管理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将原则性规定,给予更加客观、更加可操作的细化规定。

并且在必要时引入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价,对涉及天价片酬问题作品的社会效益作相对精准的评价,从而给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以相对客观的评价尺度和参考标准。

当然,任何执法、司法活动,在法律实施主体具体工作过程中,必然面临主观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原则性规定具有主观判断上的难度本身不应该被批评。

因为从没有规范到有了规范本身就是一个重大进步,我们要看到和肯定这种巨大进步。而在如何让制度更科学、更具有操作性的问题上,以科学和务实的态度审视,要留给社会公众和相关市场主体观察、体会、适用的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再结合天价片酬治理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让相关立法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迈进。

总而言之,《管理规定》的出台,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因为天价片酬引发的有关各方对整个社会薪酬体系、收入差距的反思,已经超出经济问题本身,而成为社会普遍关切,因天价片酬造成的部分演艺人员畸高收入,助推了全社会对演艺人员的过度关切,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这个背景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这个立法尝试,彰显了国家机关对社会治理问题的高度敏锐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理应给予肯定。

我们也希望,借由国家对天价片酬的治理,全社会能更加理性、平和地看待演艺职业群体。

演艺职业群体,基于其高曝光度和高知名度,自身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收入适度高于常人是正常且合理的。但畸高的收入造成的系统性不公平,在今天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何在纯粹市场逻辑和社会正义逻辑的价值衡量中寻求到各方最大平衡点?这是一个考验我们的问题。
我们很庆幸,已经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我们也希望,未来既有针对天价片酬的具体微观治理规则,也能看到司法机关通过具体个案审查与判断,通过有关各方举证质证,在个案中具体评价片酬的合理性问题。让天价片酬的治理,全面走向法治化轨道。

(来源:法治日报 · 法治政府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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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斌律师:苏炳添打赢的肖像权官司对中国体育有多重要?

本文从我国肖像权相关规定的变化、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以及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为体育行业发展和体育明星维权,提供相应的借鉴。

作者简介
马维斌,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物流、广告、体育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担任多家物流、广告、体育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多项民商事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创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ECO氪体旗下“体育法码”专栏作者,在国内体育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一系列独立研究成果和创新服务方案。

2021年8月1日,苏炳添在东京奥运会男子100米半决赛中跑出9秒83,以半决赛第一的成绩晋级决赛,同时创造了新的亚洲纪录。

但随后,得物APP因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短跑名将苏炳添未经授权的肖像图,被苏炳添诉至法院。最终纠纷以得物APP删除问题推文,向当事人致歉并赔偿而告终。从纠纷产生到开庭,整个案件持续了近一年之久。

此外,笔者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检索发现,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原告为苏炳添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就有35件。由此可见,随着体育明星成绩和知名度的提升,其商业价值不断被放大,但所产生的商业纠纷也层出不穷。

而肖像权作为体育明星商业开发的重要板块,如何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充分保护体育明星的合法权利,已然成为体育圈的重要议题之一

01

我国肖像权相关规定的变化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如何重新定义了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前,肖像权被定义为:

「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从肖像的本质属性分析,肖像认定的重要标准即肖像载体能够表现人物的面部形象从而使得该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具有可识别性。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

《民法典》颁布后,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则将肖像权定义为: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在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将肖像权中「肖像」的设定范围,从面部形象扩展到了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好的避免肆意打擦边球广告、蹭热度的行为。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废除了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

《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就是说,肖像不构成侵权的唯一前提,就是获得到肖像权人的许可。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可见,该规定和《民法典》的规定是保持一致的。

因此,只要侵害肖像权,不论侵害人目的是什么,是否获利,权利人都有权去主张自身肖像权。

最后,平衡利益,确立「有利解释」规则。

为了平衡肖像权权利人与社会公益、合法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五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第一千零二十条),针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确立了「有利解释」规则,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民法典》也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作了规定。

02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

聊完基本概念,接下来我们再聊聊,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与其他个体肖像权保护有何不同。

第一点,是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之间的矛盾。

集体肖像权与个人肖像权的矛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体育界运动员肖像权开发与保护的重要问题。

孙杨、宁泽涛事件、易建联扔鞋风波、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之间的肖像权纠纷,都反映了体育行业自治和运动员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问题。

注:「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够协商解决时才加以干预。

而体育的特殊性就在于此,体育运动通常是以团队的形式呈现的,团队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很难归功于某一个体,这其中掺杂着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员、后勤、赞助商等多因素的影响。

表面上,集体肖像权与个人肖像权,看似仅仅是个人与国家在运动员肖像权这一问题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很多年来一直困扰中国竞技体育商业化发展的运动员个人商业价值应由谁开发,由谁获利的问题。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集体肖像权则未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可知一二。

1996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505号文件,明确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505号文件。但新规定仍未对运动员能够自主参与商业化活动,获取商业收益做出明确规定。

2019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开发活动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在不影响训练比赛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运动员、教练员可以自行或聘请专业经纪机构、经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开发活动。」这也说明运动员签约经纪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开始合规化。

结合欧美国家体育行业对于肖像权收益分配的经验来看,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更多是通过双方合同的谈判,对于肖像使用、肖像权收益分配、工资报酬等条款进行细化。

当运动员在进入国家队/俱乐部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入队协议,明确约定将自己的肖像使用权让渡于国家队/俱乐部的集体商业开发。国家队/俱乐部则应该在商业开发收入中,向被使用集体肖像的运动员支付一定的肖像权使用费,或者相应的酬劳。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体育法》的颁布,我国体育领域的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无疑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虽然目前我国相关市场仍缺乏具体可参照实施的行业规则,但随着相关体育协会、政府部门以及未来相关从业者的不断摸索,期待在政策法规层面出台能够更多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相信未来我国运动员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开发的平衡问题,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点,体育明星职业生涯的短暂性,决定了其维权要果断。

通常来讲,运动员的黄金时期是十分短暂的,其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是随着其参与比赛的成绩或者其所在俱乐部、团队的成绩而变化的。商业开发的窗口期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是相对短暂的。

苏炳添与得物之间的纠纷,产生于2021年8月,而在2022年7月才开庭,说明维权是一件十分耗时耗力的事情。因此,体育明星职业生涯的短暂性,要求体育明星自身要配备具备法律意识的专业团队。在自身肖像权被侵害的第一时间,要将被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整理,并及时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从而防止损害的扩大。

03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

加强对于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对于提升体育行业影响力将颇有裨益。

《民法典》出台之后,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进一步明晰了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公民对于自身肖像权的商业开发,保护体育明星肖像权对于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自然具备极强的推动性。

一是能够加强对于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打击侵权行为有利于保障体育明星的商业收入,带动关联运动项目的发展,间接推动相关联赛的商业价值;二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顶尖运动员的破圈,一旦能够实现「破圈」,不仅能够带给运动员自身庞大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影响力,同时能够帮助其所从事的体育行业实现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此外,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将促进体育领域商业合同的发展和完善。

合理划分集体与个人对于运动员肖像权开发的权益占比,推动解决多年来我国运动员培养机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问题,能够更好地推动运动员的培养,尤其是在网球、篮球等具备顶尖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运动项目。

同时,这也能够更好地推动运动员的培养,尤其是具备极强运动天赋的天才运动员,避免之前曾经发生的因商业利益分配不均,导致运动员发展受阻的问题。长远来讲,也是有利于我国在部分运动项目上竞技水平的提升。

最后一点,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也会催化体育行业争议解决机制的规范建立。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具有极强的特殊性,随着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看到了以苏炳添为代表的体育明星对于肖像权保护的重视,而维权的不易也时刻提醒着我们,建立完备的行业争议解决机制任重而道远,需要体育人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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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本所五位律师当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2022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在经过了自荐、推荐、投票及公示阶段后圆满完成。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两高律师事务所戴智勇、张丽华、胡长华、张瀚文、常志峰五位律师当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

此次本所多位律师成功当选,充分体现了朝阳区律师同仁对两高律师事务所以及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高度肯定。今后,我们将不断提升律所内在品质建设,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一如既往专业、高效的服务客户。同时,对标行业最高标准,持续引进优秀人才,以“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格局担当,着力将两高律师事务所打造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高品质律师事务所!

戴智勇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2001年至2003年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社会职务及荣誉:

中国政法大学校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海南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委员会副主任;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查特聘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杰出校友;

北京优秀法律援助律师。

张丽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律所副主任。

社会职务及荣誉: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老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艺术团常务副团长;

北京律师朝阳书画院副院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唱团副团长;

北京市第十届合同法委委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委员。

胡长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副主任。

社会职务及荣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

北京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

连续六年荣获“北京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称号;

荣获“首届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称号;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荣获“2015–2018年度朝阳区律协行业贡献奖”。

张瀚文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管委会常务委员、民事诉讼部主任。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张瀚文律师执业十五余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主要处理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等家事处理业务,对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有独到见解。同时,张瀚文律师还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长期投资咨询、法律风险把控和测评、投资筹划等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另外,张瀚文律师带领的团队对党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为客户提供专业、一流的行政法律事务服务。

社会职务及荣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首届中国政法大学法硕成长论坛名誉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法制研究会特邀理事;

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管委会副秘书长;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主讲人。

常志峰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管委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经济犯罪法学硕士研究生。2007年参加工作,就职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再审工作近十年。自2016年以来任职多家知名金融机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央企、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从事投融资法律纠纷以及风险管理,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纠纷解决、不良资产处置以及破产重整经验。

社会职务及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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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关婚姻家庭的专业技能培训值得你关注!

近日,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提供学术支持、两高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的第四届“婚姻家庭调解师”专业技能培训开始接受报名,培训将于2022年10月21日至23日正式开班。“婚姻家庭调解师”专业技能培训,旨在培养专业的婚姻家庭调解人才,扩大调解队伍,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队伍。这意味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支持和重视,人民需求也不断上升。

专业的调解可以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目前在婚姻家庭调解队伍中,调解人员严重不足,专业知识也相对薄弱。所以,通过组织专业的技能培训来不断扩大调解队伍,培养专业的婚姻家庭调解人才则尤为重要。

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继第三届担任导师后,本届继续受邀为专业技能培训导师。

张荆主任将从律师在婚调中应把握的原则和角色定位、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问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司法判决的差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综合能力建设这四个维度来详细讲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法律应用。

张荆主任参与及担任专业技能培训导师为公益性,展现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始终心系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在参与过程中不断深化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用专业知识回馈社会,也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德在高处、思在高处、行在高处”的两高品格和两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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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杨磊主任主讲《鉴定意见在刑事辩护中应用和有效质证》实务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律师事务所各分所同仁交流学习,提升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今年8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开展刑事辩护专项培训月,并邀请北京总所具备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和公检法机关资深实践经历的刑事诉讼专家律师,从刑事辩护的各个维度开展线上线下同步专题培训讲座。

“刑辩律师需要具备刑事侦查思维、法庭科学知识、证据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等几项能力。”8月22日,在《鉴定意见在刑事辩护中应用和有效质证》学术培训讲座上,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杨磊主任如是说。本场培训讲座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开展刑事辩护专项培训月的第四期专题培训。

在当天讲座中,杨磊主任分别从司法鉴定的定义和变革、司法鉴定的分类、鉴定意见审查思路、鉴定意见质证要点及认定规则、鉴定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意见的审查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和讲解。

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思路,杨磊主任提出“结合案情、重建现场、角色转换、尊重科学”等几条建议,提出刑辩律师需要具备刑事侦查思维、法庭科学知识、证据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等几项能力。

针对鉴定意见质证要点及认定规则,杨磊主任总结了十五条审查要点,并结合全球知名刑事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讲解了鉴定意见审查思路。

最后,杨磊主任师提出:“司法鉴定意见,甚至可以说法庭科学不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专属武器,它是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为了还原案件真相,使之能够在法庭上具像化的呈现出来,并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所认知的一个工具。它的科学性、客观性使得它在刑事诉讼中实质上天然的就处于一种“中立”的地位。”希望刑辩律师们可以关注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注重鉴定意见的成因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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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刑事诉讼业务系列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律师事务所各分所同仁交流学习,提升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今年8月份,两高律所开展刑事辩护专项培训月,并邀请北京总所具备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和公检法机关资深实践经历的刑事诉讼专家律师,从刑事辩护的各个维度开展线上线下同步专题培训讲座。

总部刑事诉讼事务部主任陈海航率先以“刑事案件辩点的筛查与确立”为题,为本次培训做了开篇讲座。

陈海航主任结合自己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指出,辩点的辨识和确立在刑事辩护中起到核心、灵魂作用。一个恰当的辩点,可以全方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辩护律师价值。能否快速辨识辩点,也是衡量一个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标准。

培训中,陈海航主任从辩点的基本概念和分类,辩点发现的前提和基础,辩点筛查和确立的基本方法,酌定情节作为辩护观点的价值和方法等四个方面讲授了刑事案件辩点的筛查与确立过程。

最后,陈海航还与线上线下两高律师同仁就相关案例进行了互动研讨。参与培训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纷纷表示不仅受益匪浅,更感受到对律师执业的热情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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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航,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事务部主任,现为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律师。

曾先后获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最高收视率奖”主讲人,以及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百名刑辩律师、北京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和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