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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中国律师文物和文献典藏联展启幕,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胡长华出席观展

2025年5月26日,值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3周年、《律师法》颁布29周年之际,“法魂律影——中国律师文物和文献典藏联展”在北京隆重启幕,全景式展现中国律师制度的演进历程与时代担当,承载法律人捍卫正义的初心。

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校友胡长华代表律所受邀参展,与法学界、实务界代表共同触摸中国律师发展的脉络,感受法治的力量。

前排右四为胡长华主任

胡长华主任同联展策展人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合影

联展以“法治传承与时代使命”为主题,通过珍贵文物与文献的集中展示,系统呈现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脉络与精神内核。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律所发展的实践者和见证者,与中国法治进程同频共振,律所发展历程中的部分重要成果与荣誉亦在展览中亮相,成为观察当代中国律所角色演进的生动缩影。

胡长华主任在观展中表示:律师不仅是法律的践行者,更是法治文明的传承者。此次展览让我们回望来时路,更明晰未来的责任。

两高律师事务所展示部分

两高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以来始终保持深度合作,通过资金支持、战略共建、人才培养等多种举措,为法大师生提供学术与实践资源以及广阔的就业平台。

本次联展不仅是历史的回眸,更是新时代律师行业砥砺前行的号角。两高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强化与高校、行业协会的协同创新,深度求索,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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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迪拜公司注册那些坑:中企出海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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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发展,共绘法律顾问服务新蓝图——两高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专业委员会首次会议圆满召开

2025年5月23日,两高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法顾委”)首次会议圆满召开。会议围绕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化发展与创新路径展开深度探讨,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任戴智勇及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执行主任郭讯出席,法顾委全体班子成员及委员参会。

王振峰主任在致辞中阐述了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初衷,强调法顾委应立足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升律师服务能力,同时提出“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的发展要求;戴智勇主任肯定了法顾委从律所战略角度在整合资源、促进跨区域合作中发挥的关键作用;郭讯主任对法顾委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期待其成为连接律所与企业的重要桥梁,推动两高律师事务所在法律顾问服务市场的影响力提升。

王振峰主任(左)与郭讯主任(右)

戴智勇主任

法顾委主任贺丽琼系统阐述了委员会组织架构与年度规划。委员会由北京总所贺丽琼主任统筹,下设资源拓展、宣传联谊、团队建设三大职能板块,由张宏伟、翟晓静、彭李三位副主任分管,秘书长团队(赵蕊、范秋燕)负责行政与财务保障。

贺丽琼主任强调,本届核心目标为编制完成《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指引》,并围绕“研究、培训、交流、品牌”四大方向推进工作:

1. 月度内部会议:深化业务交流与年轻律师培养;

2. 季度跨部门研讨:联动各分所、委员会及事业部;

3. 年度全国论坛:聚焦实务热点,提升行业影响力;

4. 线下联谊活动:通过“人间烟火”主题增强团队凝聚力。

贺丽琼主任

专题分享环节,翟晓静副主任结合医疗行业案例,剖析了法律顾问在合规风控、纠纷应对中的策略,强调“行业专业化”的服务趋势;彭李副主任则从新形势下的社会责任出发,提出法律顾问需通过数字化工具、公益服务等创新方式拓展服务边界,实现“专业价值与社会价值双赢”。

翟晓静副主任

彭李副主任

会议主持人、秘书长赵蕊总结表示,法顾委将严格遵循工作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地,同时借助AI等技术提升工作效率。与会委员一致承诺,将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共同推动法律顾问服务的标准化与品牌化建设。

赵蕊律师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迈向体系化、专业化新阶段。法顾委将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指引》为起点,持续输出高质量成果,助力企业合规发展,巩固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法律顾问领域的领先地位,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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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律师应邀参加北京广播电视台《向前一步走》节目,现场答疑解难

2025年5月16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时间接诉即办”平台联合民生调解栏目《向前一步》,共同推出特别网络直播《向前一步走》。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晓受邀作为嘉宾出席节目,现场答疑并提出专业意见。

本次直播聚焦”老旧小区停车难”、”燃气公司’悄施工'”、”加装电梯公示期未满就动工”等五大民生热点议题。王晓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两个多小时的现场交流中,从法理情的不同角度,耐心、细致、专业地为当事人释疑解惑,推动问题得到解决,赢得了当事人、电视台以及观众的认可与好评,取得了良好效果。

直播回放观看地址:

https://item.btime.com/56rvlbgpb9e9qfphbn3r1pbari8

律师介绍

/ 王  /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王晓,致公党党员,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致公党中央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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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春山 与你同行——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2025年主题踏青活动

律所动态

为丰富律师们的文体生活,增强团队凝聚力,促进同事间的交流合作,2025年5月24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文化与体育委员会联合组织“律动春山,与你同行”主题踏青登山活动,为律师们搭建起放松身心、深化交流的平台,展现新时代法律人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律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任戴智勇、党委书记张丽华等领导参加了此次活动。

1、整装待发,共赴春山之约

当日上午,身着运动装的律师们在山脚整装集结。活动筹备组精心准备了能量补给包,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戴智勇主任、张丽华书记发表了简短而鼓舞人心的致辞,强调了此次活动的意义,希望大家在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能放松身心,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随后,大家齐声合唱《团结就是力量》和《我的祖国》,激昂的旋律在山谷间回荡,为登山征程注入精神力量。

2、勇攀高峰,彰显团队风采

随着发令声响起,登山队伍沿着蜿蜒山道有序进发。

山路崎岖,台阶陡峭,但大家毫不退缩,律师们三三两两,沿途时常传来“加油”的鼓励之声。有的律师步伐矫健、一马当先,有的律师则稳步前行;资深律师主动放缓步伐为年轻同事引路,体能充沛者主动分担负重。

平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今日在山路上携手共进,这样的反差不仅增进了彼此间的信任,更让大家深刻体会到团队的价值。

3、山顶聚首,共享胜利喜悦

登顶时刻,极目远眺,连绵的山脉、翠绿的田野、错落有致的村庄尽收眼底,壮丽景色令众人驻足。大家或凭栏摄影定格美景,或围坐分享登山感悟,气氛热烈而融洽。

4、活动尾声,收获满满

返程前,律所为这些挥洒了汗水、勇于坚持的律师们发放了礼物,并对志愿者进行表彰。

此次踏青登山活动,不仅让律师们亲近了自然,放松了身心,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在活动中,律师们相互了解、相互支持,进一步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感情,也展现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律动春山

与你同行

“律动春山,与你同行”,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共同的心声。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精神,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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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 | 共探跨境法律新蓝海 —— 资深海外律师《中国律师的跨境业务新机遇》主题分享讲座等您报名!

讲座预告

随着中国企业加速“出海”与高净值客户全球化资产配置需求激增,跨境法律服务已成为律师行业的战略高地。如何抓住东南亚市场机遇?如何为出海企业及高客提供精准服务?中新两国律师如何高效协作?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携手邀请重量级嘉宾——新加坡亚汇达律师事务所(Aquinas Law Alliance LLP)注册外国律师张景馨月,结合多年跨境实务经验,揭秘新加坡及东南亚市场动态,剖析中国律师的差异化竞争优势,通过真实案例展现业务落地路径!

具体安排 ▷

时间:2025年5月29(周四)上午10:00

– 主题分享:60分钟

– 问答交流:60分钟

地点: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12层大会议室

主讲人:

新加坡亚汇达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国律师

张景馨月

参会人员:

两高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内容概览 ▷

1. 新加坡的执业经验和市场观察

2. 中国律师的跨境业务机会和切入点

3. 出海企业及高客财富管理的服务案例

4. 中新两国律师及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

主讲人 ▷

张景馨月,中国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中新法讯创办人,执业22年,专注于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现在新加坡亚汇达律师事务所,为出海企业和高净值客户提供跨境并购、投融资、财富管理、跨境婚姻家事等服务。2019年创办运营”中新法讯”公众号,分享新加坡东南亚跨境法律政策资讯。

抓住时代红利,开启你的国际化业务版图!

5月29日,与先行者同行,做跨境浪潮的领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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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物置换的合法性边界与权利救济 ——基于土地用途转换场景的抵押权效力研究

专业文章

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物置换的

合法性边界与权利救济

基于土地用途转换场景的抵押权效力研究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抵押物置换,或者说担保物置换作为资产优化手段被广泛采用,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被采用并不多见,其合法性边界与担保权人权益保护引发的问题尚无较为统一的观点。本文以工业用地抵押权置换住宅用地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判例,分析抵押物置换的实体法限制与程序法规则,揭示土地用途转换场景下抵押权效力的特殊风险,并提出抵押权人权利救济路径及规则、制度完善建议,以平衡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挽救与担保物权权利保护的价值冲突。

一、问题的引出:抵押物置换争议的本质

在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提出将抵押权人AMC公司的抵押物工业用地置换为待开发的住宅用地,债权人会议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过半数规则”表决通过该方案,即收储工业用地、出让住宅用地,在住宅用地为AMC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解除AMC公司在工业用地上的抵押权。该期间,AMC公司明确表示反对该方案,各方由此引发分歧。

上述分歧在深层次上折射出“重整程序中的企业挽救”与“担保物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亟需通过法律解释与规则重构予以化解。笔者以担保法律体系与破产重整制度的双重规范逻辑为分析框架,系统检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机制与限制边界,揭示现行制度中抵押权保护的规范裂隙;进而从实体权利确认与程序救济路径两个维度,构建抵押权人权益的协同保障框架。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恒定与重整程序的协调:

从担保与破产重整体系的双维考察

(一)担保体系语境下: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不可侵性

破产重整程序中所称担保债权,即《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前述分歧中的抵押权即属于典型担保中的一种,其中关于抵押物置换的分歧即凸显出破产重整挽救企业、公平清偿及抵押权优先清偿的价值冲突。

担保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支配担保物之价值,并有权在担保物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所得款项。而重整制度则聚焦于挽救那些陷入困境的企业,它要求债权人集体行动,以公平受偿为原则,并在必要时作出一定让步,通过宽限甚至免除部分债务,为企业重生提供可能。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不可侵性已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予以体现,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但同时,也存在重整程序基于社会利益、公平受偿等原则对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限制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整期间的暂停行使。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管理人通过各种方式限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以保障重整程序的推动,引发抵押权人对抵押权利“名存实亡”的质疑。针对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不可侵性,笔者分别从学者观点、实务案例予以阐述分析。

1.学者观点

王欣新指出:“如果担保财产在企业经营中需要长期持续性使用,无法变现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人,就不得不通过在重整计划中设置替代财产担保、现金清偿或以其他方式替代清偿以实现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时必须保障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实质上不受到侵害……破产法的任何程序与制度,首先都是要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都必须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最基本的目标。重整制度挽救债务人的功能,不能靠侵害债权人尤其是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范志勇认为:“宪法视角下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要求破产法不得染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力,在此基础上,须进一步回答应如何对待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权利实现程序,以及如何妥当处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利益与行权的关系等密切关联的问题。……担保物权的受限对实现破产法的价值主旨是必要的,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担保物之效用,但限权须谨慎避开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力这一核心内容,否则必须先行给予担保物权人以充分保护。这也是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蕴含的保障财产权核心内容的宪法要求,在财产权核心内容之外,则可基于破产法调整的需要,给予担保物权的行权程序以必要的限制。”

上述理论研究显示,王欣新主张担保财产变现受阻时应构建替代性清偿机制,避免以损害担保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实施债务人救济。范志勇则从合宪角度强调,破产重整程序不得削弱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以防止财产权不当受限。笔者认为,破产重整制度须在维护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基础上推进债务人挽救程序,而非以抵押权人权益减损为代价实现企业再生。

2.实务案例

经案例检索,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财产置换争议焦点相关的司法判例尚未见公布,现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关联性的裁判要旨如下:

通过(2017)最高法民终40号的判例可以判断出,因抵押财产置换行为本质上构成标的物的变更,抵押财产置换行为是否可以对抗抵押权,则可以类推适用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相关规定。虽然《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已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予以修改,但为了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民法典》该条仍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即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结合(2013)民提字第51号及(2012)民二终字第113号的判例,在抵押权人未同意且抵押权有效设立前,债务人单方承诺对抵押财产进行的置换行为对抵押权人无约束力。

回到开篇争议,在担保体系语境下,将工业用地置换为待开发住宅用地的行为应经抵押权人AMC公司同意,在债务人或其他主体单方认可或同意,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对抵押权人AMC公司不产生约束力,不影响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二)破产重整体系语境下:抵押权行使及暂停均不应损及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保护与破产重整的社会本位存在立法价值张力,为实现破产重整的功能价值,对担保债权人行权施加程序限制具有正当性,但该限制不应损及其优先受偿的实体权利。笔者通过规范分析与学理阐释双重路径展开论证。

1.规范分析

为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对非重整所必需的财产应当及时清偿担保权人,同时也对暂停行使后的恢复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2条则在《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基础上作了补充细化,规定了法院审查恢复行使的期限,明确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权的情形及救济程序,重申了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后应以担保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这充分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担保债权的保护。同样,联合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51条也就对担保债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时,破产法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请求豁免某些特定措施(如暂停担保权行使)的权利,尤其是当担保物的价值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遭受减损,且未向担保债权人提供合适保护措施的情况下。

2.学理阐释

王欣新指出:“暂停担保权的行使,是为了给企业重整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避免因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担保财产被变现处置无法继续使用,进而影响重整的成功。这是立法在权衡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利益后对担保债权人权利做出的一种限制,但不能误解为担保债权人本来在重整程序中就不应享有个别受偿的优先权……担保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是看其设置担保的实物或权利形态(即担保财产的原形态)的使用价值,与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无关……在重整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原保留使用的担保财产被变现,都表明该项担保财产不再为重整所必需,担保债权人即可立即行使对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王欣新同样指出:“担保权暂停行使的范围,必须根据企业重整是否需要使用该项担保财产确定,对没有使用需要的财产就不必暂停担保权的行使,而应当及时变卖清偿担保债权人。同时,还必须考虑对担保权的基本保障,不能仅因为企业重整需要就违法侵害担保权利……所谓‘担保权暂停行使’,只是在程序权利即权利行使的时间上加以限制,而不能影响担保权的实体权利,即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物权担保与优先受偿权。”

徐阳光认为:“担保权暂停行使”,只是在程序权利(行权时间)上加以限制,而不影响担保权的实体权利(如担保物权效力和优先受偿属性)。实践中,有些重整的个案要求所有担保物权不加区分地一律暂停行使,甚至认为担保权的暂停行使也包括优先受偿权的暂停行使,这些做法是对担保物权暂停行使规则的误读,也严重损害了担保物权人的正当权益。

两位教授共同强调,担保物权的暂停行使系破产重整中为实现债务人挽救价值而对债权人行权时点的程序性限制,其适用须严格遵循“营运必需”标准(以担保财产维持原形态并持续用于生产经营为前提),且不改变担保物权的效力与优先受偿权等实体权利。实践中对担保权暂停规则的误读,将导致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

回到开篇争议,针对将工业用地置换为待开发住宅用地的行为对抵押权人AMC公司的权益影响,笔者分析如下:

第一、该置换行为存在损害AMC公司的正当权益的可能。笔者列举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置换行为很大可能地导致AMC公司后续的清偿/分配顺位劣后于购房消费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其次,基于住宅用地的捆绑开发、预售监管、规划瑕疵等,导致AMC公司的权利实现周期将被延长;最后,因住宅用地的开发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更大,AMC公司的风险敞口也将扩大。基于前述权利顺位冲突及可预见的执行障碍,AMC公司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优先受偿属性等实体权利将受到极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AMC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将置换行为视为暂停行使抵押权人AMC公司的抵押权,那么AMC公司有权对收储补偿金享有立即受偿的权利。笔者经检索,未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抵押物的置换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及规制,按照开篇所涉“收储工业用地、出让住宅用地”的流程,在该过程中,已抵押的工业用地并未发挥其使用价值,且已通过“收储补偿金”的方式变现。按照王欣新教授指出的标准,抵押物被变现,就丧失了重整所需“必需性”要件,抵押权人有权立即行使对收储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

通过以上从担保与破产重整双维语境的研判,笔者认为,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作为物权效力的核心体现,在担保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侵性,其优先顺位与清偿地位不受其他债权或程序干预。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虽基于拯救企业、实现债务整体清理的目标,允许对抵押权的即时行使予以暂时限制,但此种程序性调整仅是对权利实现节奏的规制,并未动摇其优先受偿的实体权利地位。而判断抵押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则需依据其实物或权利形态的使用价值是否对继续营业不可或缺来决定。

三、抵押权人权利救济的二元构造:

实体抗辩与程序异议的协同

在破产重整程序与担保物权保护的制度张力下,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机制亟待体系化构建。笔者通过解构“实体法益存续”与“程序性制衡”的二元协同机制,揭示权利救济的动态制衡框架。

(一)实体抗辩

1.优先受偿权的不可侵性

抵押权的核心是优先受偿权,其效力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具有不可侵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不因重整程序的启动而消灭。如抵押物被认定为非重整必需,那么抵押权人有权立即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2.价值评估偏差及纠偏

基于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的评估方法存在显著偏差,前者多采用成本逼近法,而后者则倾向于市场比较法、剩余法等,两者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差异显著。不同的评估方法侧重不同,对抵押权人而言,可能存在工业用地因产业升级隐性增值未被计入,而住宅用地受政策调控可能虚高估值,发生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缩水的情况,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从实质上影响,甚至是损害了抵押权人的权益。

对此,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对置换前后的抵押物采用相较互补的评估方法,如工业用地在传统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增加对区域产业升级潜力、土地用途转换可能性的量化评估,避免隐性增值被低估;住宅用地则应要求评估机构披露可比案例、去化周期及政策调控对未来收益的影响,以此确保价值评估结果的相对合理及公允。同时,基于价值评估的过程存在多元变量耦合下的专业壁垒,非专业人士易受认知图式局限产生误读,笔者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3.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补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若管理人因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导致抵押财产价值贬损或抵押物价值被低估、高估的,抵押权人可在满足违法性、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的基础上向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同时,针对抵押权人被暂停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向管理人及人民法院请求在抵押物的价值减损与利息两方面进行补偿。

4.动态监测与预警

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置换方案不可避免,抵押权人可要求管理人对置换后的住宅用地进行定期价值评估,并同步监测房地产政策调控、市场供需变化等风险因素,及时触发补偿或恢复行使担保权的条件。同时,抵押权人可与管理人协商采用“部分现金清偿+剩余债权转浮动抵押”等组合式担保方案,分散单一抵押物的政策与市场风险。

为应对或避免未来出现的抵押物置换中产生的权利顺位劣后、政策调控风险及执行障碍,笔者建议,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增设“用途变更限制条款”,明确禁止抵押财产用途变更或要求用途变更须经其书面同意;同时约定“政策风险补偿机制”,如因土地用途转换导致抵押权价值减损,债务人需提供现金补足或增信措施。

(二)程序异议

1.债权人会议决议 撤销之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2.实现或申请恢复担保物权的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2条的规定,抵押物如被认定为非重整必需或因某些原因被变现,那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如在抵押权的暂停行使期间,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且管理人未提供等值替代担保或现金补偿,抵押权人亦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

3.参与评估与置换程序异议

抵押权人有权参与抵押物的评估及置换程序,有权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等内容提出异议,并有权请求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复核。具体阐述见上文(一)实体抗辩第2点。

四、规则及制度完善:

以担保物权效力保障为中心的规则再造

现行破产法规则及制度对担保物权的效力保障存在规范竞合与制度断层,导致担保物权保障呈现制度供给缺位。笔者以合宪性为理论内核,提出以担保物权效力保障为中心的规则再造及补强,实现规范冲突的体系化消解。

(一)明确“重整必需”的客观判断标准

1.建立“原形态使用”标准

基于《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对“重整必需性”的界定过于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担保物是否必需”的认定争议。笔者建议引入“原形态使用”的认定标准,即只有当担保物在物理形态上直接参与破产企业核心生产活动,且无法通过其他替代物实现同等功能时,方可被认定为重整必需。

2.引入“使用形态的动态评估”机制

对于被认定为重整必需的担保物,笔者建议建立阶段性审查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的推动中,若担保物的使用形态发生变化,并影响其在重整程序中的“必要性”认定,则担保权人可申请法院及管理人重新审查,解除对担保物权的限制。

(二)构建科学的价值评估与纠偏机制

1赋予评估异议及复核权

基于当前司法实践对担保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法院及管理人对于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果基本上采取的是尊重、不轻易变更的态度。为最大化担保物权的法益实现效能,笔者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担保权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与对评估机构的重新选任权。当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时,担保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换评估机构。一旦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管理人则应启动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报告进行复核,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视评估的差异值进行分配。

2.明确担保财产的估值与校准机制

基于《企业破产法》未系统性规定破产企业资产,尤其是担保财产的估值方法及标准,司法实践中现时估值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能达成共识;而且,即便各方对估值方法或估值结果有争议,也没有息纷止争的有效救济途径。

在比较法上,日本《公司更生法》制定了担保物价值确定的非诉程序,更生担保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担保财产价值作出司法评估裁定,还可以就该裁定提出即时抗告。美国破产法上以“司法估值”程序处理估值异议问题,挑战各方会提供一名或多名专家的证词来证明己方主张的价值结果更为准确,法院会依据各重整参与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对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决定。笔者建议,参考域外立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以担保财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参考依据,并允许司法估值作为补充手段,以规范担保物价值评估与处置程序,通过公平、透明的方式保障各方主体利益。基于破产重整程序天然具有的契约性质,笔者建议保留各方协商的可能,允许各方当事人在破产重整的框架内对估值取得一致意见,以降低程序成本并提高效率。

(三)完善担保债权人程序性权利

1.建立担保债权人单独表决机制

基于现行法对担保权人权益保护力度的不足,笔者建议,针对涉及担保权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方法的选择、担保财产的替代、置换,在债权人会议中强制设立担保债权人的单独表决组,借此保障其程序参与权与异议表达权。

2.强化司法审查标准

作为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督方,笔者建议法院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审查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包括决议内容是否导致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价值的实质性减损,管理人是否履行相应维护担保权人权益的义务等。以此达到维护债务人挽救功能目的的同时,保障担保权人优先权的行使边界不受非必要限制。

(四)引入多元化的权利保障措施

基于《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2条的规定已初具对担保债权的实质保护引导,但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细化规则仍有可商榷之处。笔者建议,参照域外立法,对“充分保护规则”进行适应性改良,并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构建对担保债权的分层式权利保障机制。例如美国《破产法》第361条规定了三种非排他性的充分保护方式:一是现金支付,即债务人通过向担保物权人支付现金的方式补偿担保物价值损失,可定期或一次性支付;二是替代优先权,即提供额外或替代性担保;三是可使担保债权人在财产上的权益得到绝对同等实现的其他保护。

结论与展望

抵押物置换的合法性须以物权效力恒定与破产重整社会效益的辩证统一为基准,核心在于确保置换方案不突破《民法典》抵押权追及效力,并通过“重整必需性”与“充分保护”双重审查。土地用途转换场景因权利顺位重构、政策风险叠加等特性,更需构建实体与程序双轨的动态保障机制,严格限定抵押权暂停行使于“原形态使用”标准,并在抵押物变现后立即恢复优先受偿权。未来应通过立法明确“重整必需”的客观判断标准与担保物公允估值规则,司法强化对优先受偿权价值不减损的实质审查,在实践层面推动担保债权人单独表决与替代清偿协商,以平衡企业挽救与担保物权保护,为破产重整制度注入公平性与市场信心,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下的多方利益共融。

参考文献

1. 许德风《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2.李忠鲜:《担保债权受破产重整限制之法理与限度》,载《法学家》2018 年第 4 期

3.《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6.王欣新《论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

7.范志勇《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的证成与适用——以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调适为例》《中国法律评论》2023 年第 5 期(总第 53 期)

8.《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10.《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2条【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75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1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纽约办事处2006年版

12.王欣新《论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

13.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保障》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14.徐阳光《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15.《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廖焕国《论重整计划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载《法学家》2024年第5期

17.徐阳光《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律师简介

张琨  |  北京两高(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擅长执业领域为企业合规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清收、企业合规退出、企业纾困及民商事纠纷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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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动态 | 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在市“律谐杯”篮球赛斩获前四强,荣膺道德风尚奖!

在刚刚落幕的2025年”律谐杯”合肥市律师篮球赛中,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篮球队以黑马之姿强势突围,凭借顽强的斗志、默契的配合和昂扬的风貌,一路过关斩将,成功跻身赛事四强,并荣获”道德风尚奖”。这不仅是对球队竞技水平的肯定,更是对两高律师团队精神与体育风尚的高度认可!

从小组赛到淘汰赛,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篮球队始终秉持”不抛弃、不放弃”的信念,在赛场上书写热血篇章。精准的传球、犀利的突破、严密的防守……每一次得分都凝聚着团队的智慧与协作。

赛事期间,无论是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还是经验丰富的资深队员,所有人都拧成一股绳,用行动诠释了“无兄弟,不篮球”的团队精神。他们始终恪守”专业与品格并重”的核心价值观,将文明参赛、尊重对手、公平竞争的职业素养贯穿全程,最终以优异表现赢得了组委会及对手的一致赞誉,斩获”道德风尚奖”。

赛场如职场,篮球如人生。法庭上,他们以专业守护正义;球场上,他们用热血诠释担当。此次”律谐杯”的佳绩,不仅展现了法律人刚柔并济的独特风采,更通过体育竞技实现了专业精神与团队文化的深度融合。

未来,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将继续发扬敢拼敢赢、团结协作的精神,在法治道路上并肩前行,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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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吴新华院长应邀出席第八届中文域名创新应用论坛

2025年5月15日,第八届中文域名创新应用论坛在北京举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实数融合”,论坛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华商标协会指导,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基础资源工作委员会、赛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承办。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应邀出席会议,并被聘请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基础资源工作委员会中文域名知识产权推进组特聘专家。

左六为吴新华院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ICANN等单位领导出席论坛并致辞。来自20多个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50多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代理机构以及知名商业企业用户代表300余人参会。各界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AI时代中文域名应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环境完善和普及推广等话题,提出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新观点、新思路。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商标注册量4807万,中国网站446万个,中文域名注册量47.2万,仍有大量的商标品牌没有注册中文域名,中文域名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中文域名的广泛应用,中文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和重视。

面对新挑战和新形势,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基础资源工作委员会经讨论,同意成立中文域名知识产权推进组,由北龙中网公司为牵头单位,.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总经理惠祥龙担任推进组组长,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瑞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为: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宋瑶,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鄂尔多斯集团知识产权总监路东生。

律师介绍

吴新华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吴新华从事商标工作二十余年,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顾问,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高级顾问,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审专家,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

曾参与起草、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评审规则》,参与国家商标战略专题研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等重要工作,组织带领团队为2022年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并受到表彰。2018年、2021年、2023年三次被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评为年度十佳商标律师。2022年5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2021年度优秀校友 ”光荣称号。2023年12月,被评为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特级商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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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诚挚欢迎!四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郑州、南京等4家分所共新加盟32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5年4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郑州、南京4家分所共有32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总所新加盟律师:王   锐     牟从阳     张   伟     胡洁涵    吕   昊     李宏娜     金彦平     张   梦    李   伟     宁国梁     严阿俊     孙   博

                                  马玉栀     赵明洋     张风羽     陈   亮    钟   立     孙   锋     许   丽     廖   雪    冯云龙

上海分所新加盟律师:眭衍照     谢建红     袁卓然     周智发    朱   磊

深圳分所新加盟律师:伍雨晓

郑州分所新加盟律师:史喆元     刘   哲

南京分所新加盟律师:丁创伟     王珺瑶     仲欣然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