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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分享 | 俄罗斯海事工程行业资质证书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俄罗斯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其拥有位居世界第3位、长达3.88万公里的漫长海岸线,但港口建设开发相对滞后,港口的基础设施、通航能力及吞吐量等指标总体偏弱,几无国际性枢纽港口。无论是从国内经济发展需求亦或是未来区域经济合作的角度分析,俄罗斯对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非常强烈,且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港口发展计划。同时,中国有着丰富的港口设施建设和运营经验,但随着国内基础设施投资增速下滑,海事工程尤其是港口与航道工程领域产能过剩的问题日趋严重,亟需通过“基建输出”缓解产能过剩压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等多边金融合作机制的创设,也体现了中国进一步加大对外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业务的发展战略方针。

“一带一路”战略在客观上将激发俄罗斯海事工程市场的巨大潜力,并成为中国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机遇。本文将对俄罗斯海事工程行业资质证书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研析,并初步展示俄罗斯与中国迥异的行业资质证书管理模式。

一、市场准入条件

俄罗斯建筑领域法律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最高原则,以《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法典》为核心,对建设工程的行业准入、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和完工投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依据《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法典》规定,在海事工程审批许可方面,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加入其注册所在地的满足项目要求的建设工程自律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需要说明的是,外国法人不具有加入自律机构的资格。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的要求,外国法人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时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即外国法人在俄罗斯成立公司或机构,是进入俄罗斯建筑市场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注册机构的同时,外国企业还必须取得俄罗斯相应的建筑资质,是进入俄罗斯海事工程市场的前提条件之二。

2010年前,俄罗斯规定需要取得的建筑资质主要分为一级和二级建筑资质,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在实践上与中国目前执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模式类似。2008年7月2日和7月11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及联邦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城建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的第148号联邦法律,2008年11月29日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实施建筑法典修正案及单行法令措施的规定》,前述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由与建筑工程设计、勘察、建设、维修等专业领域相关的非商业自律机构组织颁发涵盖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建设、维修等工作的许可证,原联邦政府颁布的建筑业资质许可证失效。同时《俄罗斯联邦特种业务许可证法》中也规定,对于建设非季节性或辅助性的建筑工程而进行的勘察、设计及建设工作,其资质许可证由自律机构予以颁发。换言之,俄罗斯联邦政府不再负责颁发建筑业的资质许可证,政府对建筑行业的监管职能转交非商业性建设联盟这一行业自律机构,由自律机构制定本行业的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但是,该自律机构的准入证明只向其成员发放。也就是说,非行业自律机构成员将无权从事建筑业。

二、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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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建筑业资质证书国家行政许可制度不同,俄罗斯采取了建筑行业自我管理模式。俄罗斯联邦自律机构承担起中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类似的管理职能。关于“自律”一词之法律概念,在《俄罗斯联邦自律机构法》中予以了准确阐述,即为由企业家或其他职业活动主体进行的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倡导性的各类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编制、规范前述活动的准则,以及对遵守这些准则的要求予以监督。自律机构,则是由企业家或其他职业活动主体依据上述法律组成的非商业组织。俄罗斯联邦生态、工艺和原子能监督署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维修、大修等业务领域自律机构的业务监督和登记管理部门。俄罗斯现有建筑业自律机构552家,在海事工程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自律机构主要有“波罗的海建筑综合体”、“交通运输综合体建设组织协会”等。

俄罗斯在2010年之前执行着与中国类似的国家行政许可制度,随着法律调整,行业资质证书的授予管理交由行业自律机构,国家行政部门仅提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或就特殊领域进行要求,从而形成行业自律机构管理为主、国家行政管理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以市场为导向,理论上有利于加快优胜劣汰,促进行业的自我管理,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降低行政权力对行业的干预。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国家调节能力不强,自律机构权限过大而导致的弊端。

三、资质证书分类与申请条件

俄罗斯现有勘察、设计和施工三大类自律机构,每一类自律机构数量不等,每一自律机构仅有权就自身所涵盖的工作种类向承包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俄罗斯建筑许可共分35类,与中国的分类差别较大,在中国一个资质类别里可以从事的工作在俄罗斯可能需要申请多个类别的许可。以中国的“港口与航道工程”资质为例,俄罗斯对应的建筑许可为“建筑场地准备工作”、“地基加固工作”、“土地凝固工作”及“水下工作”等。

俄罗斯在法律中规定承包商在向自律机构申请建筑许可证时,需满足法律和相应自律机构对承包商自身及其雇员的要求。在《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法典》中规定了申办勘察、设计和施工类自律机构资质证书各自的法定最低标准。其中,对于勘察类自律机构,要求3名以上雇员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5名以上雇员具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上述雇员在5年内至少参加过1次职业培训并通过培训成果测试。对于设计类自律机构,要求具有从事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3名以上雇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上述雇员在5年内至少参加过1次职业培训并通过培训成果测试。对于施工类自律机构,要求具有从事施工组织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和7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5名以上雇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上述雇员在5年内至少参加过1次职业培训并通过培训成果测试。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11年第207号令《关于自律机构颁发影响基建项目安全的危险和技术复杂工作资质证书的最低要求》,对于承揽危险性和复杂程度较高的建设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及其雇员提出了更高的法定要求。

在实践中,俄罗斯自律机构通常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更为严格的资质和财务能力要求。同样是海事(港航)工程项目,以“交通运输综合体建设组织协会”为例,其在2013年制定的《发放影响特别危险和技术复杂设施(核设施除外)安全的基本建设设施建设、改造、检修工作证书的要求》中明确列入一级、二级水力结构工程及海港工程(运动和游艇专用港口除外),除雇员素质经验要求之外还对申办单位的技术装备、生态和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其明确要求须有足以保证执行港航工程的必要工程船舶、安全工具、控制和测量设备以及辅助机械等,需建立可执行的、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态管理体系。承包商在符合法律和自律机构的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即可向自律机构申办相应资质证书。俄罗斯法律并未对承包商向自律机构申办资质证书的具体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时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各自律机构的具体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由自律机构全体人员决定接纳为自律机构会员,并在本机构范围内向符合一种或者数种业务要求的本机构会员颁发相应的从业许可证。如若拒绝接纳需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向该企业邮寄或当面送达有关决定。企业对于自律机构拒绝接纳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俄罗斯仲裁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该拒绝决定暂无效力。企业可以成为一个或者几个自律机构的成员。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相比中国对于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全面性、详实性和确定性,俄罗斯的申请标准更加灵活,国家仅仅规定一个入门级最低要求,具体条件则由各行业自律机构自行设计,充分体现了行业自我管理的特点。但是,由于行业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国家不能有效对行业进行监管和引导,俄罗斯这种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反而可能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四、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资质证书,而参与项目建设的行为,中俄两国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建筑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相比中国法律明显的行政处罚特点,俄罗斯更倾向于将此视为合同欺诈行为。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承包商在实际开始施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发包商将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商索赔未能抵扣的增值税款项和其他损失,并且承包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实践中,承包商因未取得有效的自律机构资质证书即签订合同而发包商因此向承包商索赔时,通常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以“Red Ancho.v.Zolo Inc.”案为例,2014年8月承包商Zolo Inc与Red Ancho签订了其新西伯利亚保健设施改扩建设计合同。2014年9月,Red Ancho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Zolo Inc支付了预付款,但承包商Zolo Inc迟迟未开始设计工作。2015年10月Red Ancho获知,Zolo Inc并未取得有效的承揽该等设计工作的自律机构资质证书,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承包商未实际开展有效的设计工作,且承包商无承揽相关设计工作的有效资质证书,因此全面支持了Red Ancho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的主张。

五、资质证书制度的影响

俄罗斯调整、修订工程建筑领域相关法律,尤其是新的建筑许可证管理办法,表面上看是采取了国家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理想管理模式,由自律机构在俄罗斯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自身的建筑安全标准,并对申请加入的建筑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财务和技术检查,将那些业务或财务状况不佳者拒之门外。

但是,这一机制客观上设定了进入建筑业的新门槛。从法律条文看,外国企业表面上与俄罗斯国内建筑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均可通过取得自律机构成员资格来获得相关从业许可证。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业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以及合乎要求的申请文件的具体内容,这就导致了自律机构自身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客观上增加了外国企业申请自律机构成员资格以及取得建筑业从业许可证的不确定性。某种意义来讲,可以认为俄罗斯是有意设置行业准入门槛,以保护本国市场。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其一,对外国企业的排斥态度。俄罗斯自律机构由俄罗斯国内建筑企业为主组成,为了保护其自身市场份额,俄罗斯自律机构总体上对外国企业的加入申请较为消极和排斥,其往往以业务、标准问题等较为含糊的理由拒绝外国企业的加入申请。自律机构往往还会要求外国企业提交各种证明文件,涉及企业注册、工作人员、公平从业情况、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诸多方面,而准备和公证各种文件也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费用。自律机构的保守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俄罗斯海事工程行业更加封闭,不利于行业对国际新技术、新管理模式的引进,不利于通过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二,设计类资质的竞业限制。外国承包商加入自律机构并取得从业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承揽相应的工程项目。比如,编制建筑设计施工图时需要取得相应自律机构颁发的设计类资质证书,但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建筑活动法》的规定,除非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国承包商仅能通过与俄罗斯本地设计单位合作的方式编制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施工图。以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竞标俄罗斯“莫斯科-喀山高铁”设计项目为例,2015年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俄罗斯分公司并获得了俄罗斯行业自律协会——俄罗斯铁路建设者联盟颁发的勘察、设计认证证书,拥有了在俄罗斯进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资质。2015年5月,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斯科交通设计院牵头及下诺夫哥罗德地铁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并成功中标“莫斯科-喀山高铁”设计项目。

其三,独特资质体系增加了申请难度。俄罗斯的建筑工程资质证书分类继承自前苏联,自成一系,与国际流行的欧美体系以及中国的资质体系截然不同。如上文所述中国一个资质类别里可以从事的工作在俄罗斯却需要申请多个类别的许可,比如“港口与航道工程”资质,俄罗斯对应的建筑许可为“建筑场地准备工作”、“地基加固工作”、“土地凝固工作”及“水下工作”等。俄罗斯资质证书的体系特点客观上增加了获得施工许可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其四,高额的自律机构管理费用。依据旧法中国企业获取资质后无需向行业组织机构交纳年费。但是,依据现在的资质证书管理制度,企业在加入自律机构后需要缴纳会费等管理费用。根据已经加入俄罗斯自律机构的中国企业的统计,仅缴纳的入会费用就超过100万卢布,在成为自律机构成员后每年还要缴纳咨询费、培训费及年费等费用。对于实力偏弱的中小企业而言,将面临较高的资金成本压力。

参考文献

1. 《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法典》

2. 《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法典》

3. “俄罗斯工程建筑行业出台的新法规”,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818/02133016478.shtml?from=wap.htm

4. “俄实行建筑业资质许可新制”,http://arch.liwai.com/content-25712.htm

5. “Реестр СРО Проектировщиков”,https://sro.center/sro/sro_proektirovaniya/

6. “Справка о СРО НП БСК”,https://sro.center/sro/302-sro-np-bsk.html

7. “Справка о СРО НП “ОСОТК””,https://sro.center/sro/1858-sro-np-osotk.html

8. “关于自律机构颁发影响基建项目安全的危险和技术复杂工作资质证书的最低要求”

9. “俄罗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许可——崎岖还是坦途?(承包商篇)”,http://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green-light-for-the-licensing-of-projects-in-russia-or-not-20170206

10. “Требования к выдачеСвидетельства о допуске к работампостроительству, реконструкции, капитальномуремонтуобъектовкапитального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а, которыеоказываютвлияниенабезопасностьособоопасных и техническисложныхобъектов (кромеобъектовиспользованияатомнойэнергии) ”,http://www.osotk.ru/index_p_1.html

11. “Red Ancho. v. Zolo Inc.”,https://www.bloomberg.ru/research/stocks/private/snapshot.asp?privcapid=301039723

12. 田文静、徐越、丁泓序、纪巍:《俄罗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许可——崎岖还是坦途?(承包商篇)》,http://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green-light-for-the-licensing-of-projects-in-russia-or-not-20170206

13. “中铁二院中标俄罗斯高铁项目造价213亿美元”,http://china.newssc.org/system/20150513/000563395.html

14. “中铁二院竞标俄罗斯高铁设计项目”,http://companies.caixin.com/2015-04-27/100804097.html

15. “对俄罗斯工程建筑行业出台新法规的看法及建议”,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090818/1104320.shtml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赵剑超

北京两高(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剑超律师曾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某疏浚公司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某物流公司任职法务/法务经理多年,在建筑工程、海事海商及公司法务等领域具丰富实务经验;曾以骨干成员身份深度参与多个股权投资项目(包括海外项目),对投资方案设计及过程风险管控十分熟悉;同时,对企业合规、风险管理亦具充足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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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 张荆副主任接受律新社调研采访,谈离婚案件中情感与利益的博弈

媒体采访

2025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回应了人口流动加速背景下群众对婚姻登记的便捷性需求。然而虽然法律程序门槛降低,离婚案件的复杂性却只增不减。

作为典型的复合之诉,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重法律关系,当事人矛盾交织复杂、争议焦点多元。因此,离婚纠纷案件并不容易,且由于此类案件往往需要处理来自各方的利益冲突,对介入案件的律师也要求更加精细化、全面化。

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婚姻家事领域20佳》项目正在进行之中。面向婚姻家事资深律师的调研,是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调研过程中表达的观点,除了有助于律新社增进对婚姻家事业务领域的理解,还将可能被引用在律新社相关观察文章内。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律师是婚姻家事领域的资深律师,律新社诚邀张荆律师就行业关注的相关问题发表见解。

图片来源:公众号 @律新V品

张荆律师表示,当前部分婚姻家事案件所涉财产类型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特征。案件中不仅包含常规的存款、理财产品,还涉及涉外保险、信托产品等复杂金融资产,更延伸至分销代理权限、北京车牌等特殊权益。婚姻家庭财产日益复杂,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的需求也更加精细化。每一起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实质上都需要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梳理与细致核查,无异于开展一次专业化的家庭财产审计工作。厘清财产只是第一道工序。在财产初步明晰后,双方还需要坐在调解桌前,共同协商分配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必然会对簿公堂。在不少案例中,因财产分割方案久久无法达成共识,双方甚至会就此展开长达数年的拉锯。

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推行,二胎子女抚养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对“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的判定标准难以统一。同时,高额抚养费的情形日益增多,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纠纷显著增加,监护人滥用职权处分财产、借子女财产争夺抚养权等乱象屡见不鲜。

张荆律师称,团队曾接手这样一个案子:男方突然提出离婚,女方在跟男方努力谈判。我记得那天还在开庭审理,男方的母亲带着孩子从他们家跑路了。女方在法庭上表态不同意离婚,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然而女方回到家后惊愕地发现,孩子、婆婆、孩子的所有玩具全部都没了。

她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成为抚养权争夺中的常见手段。然而,此类行为不仅加剧双方矛盾,更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深远影响。

律师介绍

张荆 /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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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受南京律协邀请现场分享执行案件代理系统化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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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4日,两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超为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期房地产领军人才研修班”授课。李超律师结合多年法官及律师执业经验,为南京律师同行带来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分享。

培训中,李超律师首次系统披露了其独创的“AI时代执行案件代理方法论”。针对当前执行业务培训“学用脱节”的痛点,他提出三大创新主张:一是构建“场景-逻辑”双驱动的办案体系,将法官思维与律师策略深度融合;二是借助DeepSeek等AI工具实现规范检索与方案生成的效率革命;三是通过典型案例拆解形成可复用的执行战术库。现场更以“房屋腾退遭遇高龄占房”“终本案件激活”等实务难题为切入点,演示了从被执行人画像到风险预案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执行思维的价值远超执行案件本身。”李超律师强调,“执行案件的代理工作具有高度的经验性、场景依赖性、灵活性和复杂性,真正的深入交流往往发生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与会律师纷纷表示,这种融合司法实务经验与数字化工具的系统化培训,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全新思路,对提升案件回款效率具有显著指导意义。

律师介绍

李超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刑事法律部副主任

李超律师,兼任北京产权交易所特聘专家。曾在北京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处理过近千件各类案件。

李超律师擅长综合把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尤其在执行实施及审查案件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李超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擅长领域涵盖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等。李律师对涉产权类的重大刑民交叉案件也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解决法律问题,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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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动态 | 上海分所徐吉平律师受邀为上海律协行政法律师实务培训班授课

为深化上海市律师对行政法律案件实务技巧的理解与掌握,提升行政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2025年6月5日至6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行政法律师实务培训班”在上海律协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培训汇聚六位行政法领域理论与实务专家,围绕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实务、政府信息对争议事实的查明逻辑等核心议题展开系统讲解。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徐吉平律师受邀出席,并以《行政法视角下的新兴科技监管问题》为题,为全市近100名执业律师带来前沿分享。

徐吉平律师以人工智能(AI)、大数据、区块链、神经科技等新兴科技的爆发式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为切入点,逐层剖析:

1、监管的必要性、紧迫性与特殊性:

结合全球科技治理趋势,阐释新兴科技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伦理风险等领域对行政监管提出的新挑战;

2、热点问题与全球监管进程:

分析生成式AI监管、算法透明度、跨境数据流动等前沿议题,对比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美国行政命令等国际监管实践;

3、监管模式的创新实践:

探讨“沙盒监管”“协同治理”“技术赋能监管”等新型机制在我国的落地路径;

4、律师实务应对策略与工具:

从合规审查、争议解决、政策参与等维度,提出律师在科技企业监管合规中的角色定位与操作指引。

课程结尾,徐吉平律师以生动比喻强调监管与创新的平衡:“监管不是创新的天花板,而是其地基。律师的使命是确保地基稳固,同时为创新预留向上生长的空间。”他寄语同行:“在科技浪潮中,律师不仅应成为公众安全、企业创新与个人权益的平衡者,更应成为新兴科技监管规则的主动塑造者。”其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洞见的讲解,结合诙谐案例与实务经验,赢得了现场学员的高度认可。

徐吉平律师的本次授课,不仅体现了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在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以及新兴科技、数字经济等业务领域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实力,更凸显了律所作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对新兴科技企业合规护航的前瞻布局与坚定决心。通过深度参与行业培训与前沿议题研讨,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持续以专业赋能行业发展,助力构建科技治理与法治保障的良性互动生态。

未来,律所将继续聚焦新兴科技、金融监管、数字经济等前沿领域,依托专业团队与多元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兼具创新性与合规性的解决方案,持续推动法律服务业与科技发展的深度融合。

律师介绍

徐吉平 /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教育与学术背景: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同济大学法学院,拥有副教授职称,深耕民商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在《复旦学报》《法学杂志》等核心期刊及专业平台发表法律文章70余篇,在香港文汇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出版论/编著。

专业领域:擅长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建工房地产法律事务、金融与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管理、股权设计与公司治理、政府与公共法律服务、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

行业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法治日报》等主流媒体专访,就社会热点案件发表专业解读。

职业履历:加入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之前,历任两家全国知名大型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创始合伙人暨主要负责人,并曾担任某高校中层管理职务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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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 从“9岁天才围棋少年之死”谈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媒体采访

5月19日,9岁天才围棋少年朱宏鑫坠楼离世。一个多月前,他刚刚晋升业余6段,若无意外,他原本有望参加今年7月的“围棋高考”全国围棋定段赛,冲击职业棋手的道路。截至目前,关于朱宏鑫坠楼的具体原因尚未有确切信息公布。然而,随着事件的发酵,外界逐渐注意到其父亲在围棋教育上的严苛态度。

早在2020年,我国最高检等9部门便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然而,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一直存在较大困难。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律师接受了“三联生活周刊”记者的采访。

朱宏鑫比赛照片

(图源|《三联生活周刊》:朱父社交媒体平台账号)

张荆律师从探望权、强制报告义务以及监护权三个和未成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了解析。

1、探望权制度

在离婚以及抚养权纠纷中,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想要探望孩子,就得向法庭申请自己的探望权。没有获得抚养权的这一方想要能够正常的探望孩子,需要两个支持:第一,有抚养权这一方的支持配合;第二是孩子没有拒绝探望人,也就是没有拒绝作为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的父或者母主张探望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异家庭中,探望权的行使旨在保障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父母的情感联系,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朱宏鑫年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朱母未能正常行使探望权,原因可能较为复杂。一方面,朱父作为直接抚养方,可能出于自身情绪或错误观念,对朱母的探望进行无端阻挠,拒绝配合,使得朱母难以与孩子相见。另一方面,由于朱宏鑫处于朱父长期暴力控制之下,朱父可能通过打骂、威胁、恐吓等手段,使朱宏鑫对表达想见母亲的意愿产生恐惧,进而不敢表达甚至表达拒绝母亲探望的意思。虽然法律赋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本意是尊重其人格与意愿,保护其权益,但在实际案例中,这一规定却可能被部分监护人恶意利用,成为控制孩子、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甚至打击报复对方的手段。

假设朱母能够正常探望朱宏鑫,鉴于孩子与母亲之间天然的亲近与信任关系,朱宏鑫极有可能向母亲倾诉自己遭受父亲长期殴打虐待的痛苦经历。一旦朱母知晓孩子的悲惨遭遇,作为朱宏鑫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通过法律途径,将孩子带至自己身边抚养,为孩子提供安全、温暖的成长环境,从而有效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伤害。但从本案悲剧结局来看,显然朱母在行使探望权以及后续保护孩子方面,遭遇重重阻碍,未能通过法律手段及时阻断悲剧的发生。

2、强制报告义务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试行)》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之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套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朱宏鑫的成长过程中,泉州、杭州围棋圈的家长和教练多次目睹朱父对他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在比赛现场的当众殴打,还是日常训练中的严苛虐待,这些暴力场景频繁出现,却始终未得到有效制止。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这些频繁接触朱宏鑫的人员中,围棋培训机构的老师、围棋赛事工作人员或组织者等,均属于报告义务主体。他们在发现朱宏鑫遭受暴力侵害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然而,现实中尽管他们也许多次劝阻朱父,却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朱宏鑫长期处于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与救助。

医疗机构作为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之一,若朱宏鑫存在受伤就医的情形,发现其身上伤痕并非正常磕碰所致,而是明显遭受人为殴打,同样应当依据制度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但从本案情况来看,似乎也未出现医疗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迹象,不知是否因为孩子从未因家暴受伤就医。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社会文化中“各家自扫门前雪”等观念的影响,部分人员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淡薄,以及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度与重视度不足等,导致这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在本案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朱宏鑫的悲惨遭遇未能因制度的存在而得到及时干预与改变。

3、监护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权有着明确规定,监护权的核心在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其职责涵盖多个方面。首先,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医疗保障,确保孩子茁壮成长;其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合理管理、使用孩子的财产,避免财产受到侵害或不当处置;再者,监护人应积极履行教育、抚养义务,关注孩子的学习与身心发展,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若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殴打、残害孩子,使其身体遭受严重伤害;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不闻不问,导致孩子处于危困状态;又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随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在朱宏鑫案件中,朱父长期对朱宏鑫实施暴力殴打,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其行为完全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

若孩子尚在世,朱父被公安部门带走后,朱宏鑫的监护问题仍待解决。依据法律规定,在撤销朱父监护人资格后,首先应考虑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担任监护人,如朱宏鑫的母亲,从血缘关系与情感联系角度,母亲通常能给予孩子更贴心的关怀与照顾;若母亲因特殊原因无法担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也可成为监护人候选人。若亲属中均无合适人选,民政部门将依法承担起监护责任,可委托有抚养能力的福利机构,为朱宏鑫提供生活照料、教育等服务,确保他能在相对稳定、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然而,悲剧已然发生,这一监护权制度在朱宏鑫生前未能及时介入,有效保护其权益,反映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制度落实可能存在诸多阻碍与漏洞,未能充分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传统观念认为家长管教孩子理所应当,尤其在“唯成绩论”环境中,“虎爸狼妈”比比皆是,大家认为出成绩最重要,手段上不太恰当不是很重要,慢慢漠视甚至默认这种情况。

朱宏鑫的悲剧令人痛心疾首,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探望权的行使受阻,使得孩子无法从非直接抚养方父母处获得应有的关爱与救助;到强制报告义务的缺失,导致众多知晓孩子遭受侵害的人员未能及时伸出援手;再到监护权制度在关键时刻未能有效介入,及时撤销不合格监护人资格,保护孩子免受持续伤害。这一系列法律制度在本案中的失效,层层叠加,共同造成了此次悲剧的发生。

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充分全面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能接触到孩子的各个部门共同发力,织密保护这张网,包括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强制报告的重要性,不能在小范围将事情捂住,并增强问责制度。

律师介绍

/ 张荆 /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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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动态 | 上海分所徐吉平律师受邀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律师法》修改课题组上海调研工作会

分所动态

2025年5月29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新时代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李本森教授主持的司法部202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重点课题《律师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上海调研工作会在北外滩成功举行,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徐吉平律师以专家身份受邀参加。本次会议汇聚了沪上法律界数十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以及相关领域的从业者,共同为《律师法》新一轮的修改建言献策,对推动我国律师行业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会议伊始,课题组负责人李本森教授详细阐述了本次调研的目的和重要性。他指出,《律师法》作为规范律师行业的重要法律,其修订对于提升律师执业环境、规范律师行为以及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现行《律师法》在某些方面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

研讨环节,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以及各高校的专家教授们各抒己见,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律师职业责任等多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大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徐吉平律师在会议中毫无保留地分享了自己在律师实务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些见解。他特别强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法律服务模式不断涌现,《律师法》应主动适应这一趋势,对相关领域进行规范和引导。同时,徐吉平律师还就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调研工作会成果丰硕。通过广泛深入的交流,课题组收集到了大量来自一线的真实情况和宝贵意见,为《律师法》修改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一手资料。这些意见和建议经过系统梳理和分析后,将会被纳入到课题研究成果中,为司法部的决策提供有力参考。

《律师法》的修改关乎每一位律师的执业环境和职业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大局。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加大与各方的携手合作,共同推动我国法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书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律师介绍

徐吉平 /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徐吉平律师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同济大学,拥有法学副教授职称,对民商经济法和行政法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已在《复旦学报》《法学杂志》等知名刊物以及“新则”、“大资管”等微信公众号发表法律专业文章70余篇,并曾在香港文汇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论/编著。擅长金融商事争议及建工房地产案件的处理、金融与经济犯罪辩护、合规与法律风险管理、股权设计与公司治理、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业务领域。

徐吉平律师热心公益,经常接受《法治日报》、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专访,就有关案件发表专业看法。

加入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之前,徐吉平律师曾先后担任两家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创始合伙人暨主要负责人,并曾担任上海某高校中层干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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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卓越法律服务论坛”,戴智勇主任阐述新时代卓越法律服务内涵

2025年5月2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及法律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卓越法律服务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图书综合楼礼堂成功举办。本次论坛汇聚法学界权威专家与法律实务界领军人物,围绕“卓越法律服务”主题展开深度探讨,论坛下设两场平行分论坛,学界专家与行业代表者就卓越法律服务前沿议题进行深度对话,共同探索法律服务的优化路径与实践经验。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受邀出席,并在“律师行业卓越管理人业务交流会” 分论坛中进行主旨发言。

戴智勇主任深刻诠释了对“卓越法律服务”的独到见解,并强调:“卓越不止于专业,更在于政治引领下服务意识与责任担当的共生。”他指出,新时代卓越法律服务的本质内核是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客户关怀与社会责任四大支柱的深度融合,具体体现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的政治站位、扎实的法律研判基础、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快速响应机制与透明沟通平台、高效的团队协作以及科技创新驱动的服务能力。

戴智勇主任结合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实践探索,分享了律所面对行业变革所制定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以2024年初发布的《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为蓝图,全面推进“专业化、品牌化、数智化、平台化”四维战略。 他详细介绍了律所在专业深耕、品牌塑造、科技融合、平台治理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与实践成果,强调:卓越不是终点,而是刻入律所基因的自觉追求。未来法律服务将走向“专业深度×科技浓度×生态广度”的融合之路。两高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建引领”基本方针,在服务国家战略、护航企业发展的征程中,向着“国内一流、全球知名”的目标迈进,书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执行院长杨秀清、法律学院院长许身健、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共同登台,向戴智勇主任等积极参与本次论坛、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的诸位嘉宾颁发了“律师行业卓越管理人” 纪念牌,并致以诚挚感谢。

右四为戴智勇主任

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持续深化对“卓越法律服务”内涵的探索与实践,致力于将论坛凝聚的智慧结晶转化为服务客户、回馈社会的强大动力,以更坚定的步伐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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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中国律师的跨境业务新机遇”主题讲座,探讨中新法律合作新路径

为了深入探讨中国律师在跨境业务中的新机遇以及中新两国法律服务的合作模式,2025年5月29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成功举办“中国律师的跨境业务新机遇”主题讲座。

本次讲座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特邀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中新法讯创办人张景馨月律师进行经验分享。

讲座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东旭主持,全国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荆、如逸家族办公室负责人王淳为对话嘉宾,以“中国律师的跨境业务新机遇”为主题,围绕新加坡的执业经验和市场观察、中国律师的跨境业务机会和切入点、出海企业及高客财富管理的服务案例以及中新两国律师及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等内容展开。

赵东旭律师进行主持

张荆律师同现场参会人员进行交流

王淳同现场参会人员进行交流

作为一位拥有中国和新加坡双重执业资格的国际律师,张景馨月律师不仅在中国律师行业深耕多年,还在新加坡法律市场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她的市场观察和业务案例分享,无疑为参会律师带来了宝贵的国际视野和实战经验。‌

张景馨月律师在两高律师事务所前台拍照留念

张景馨月律师详细介绍了新加坡法律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了新加坡在东南亚地区的法律地位及其国际化的法律服务环境,同时结合大量实际案例,深入探讨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中国律师如何抓住跨境业务的机遇,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为中国律师拓展跨境业务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她强调,中国律师需要不断提升国际化视野和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出海企业。除此之外,张景馨月律师还分享了她在财富管理领域的丰富实战经验,具体剖析了出海企业在财富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为参会律师拓展了业务思路。她指出,中新两国律师应加强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经验交流,共同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张景馨月律师提出了多种合作模式,为两国律师界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和方向。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见解深刻,为中国律师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业务版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示与行动指南。在全球化浪潮下,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全球视野,主动拥抱跨境业务机遇,是中国律师更好地服务中国企业国际化、助力中国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作为本次讲座的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承“专业、高效、国际化”的发展理念。未来,律所将继续加强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律师的国际化发展搭建更多平台,共同推动中国律师行业的全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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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文物和文献典藏联展启幕,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胡长华出席观展

2025年5月26日,值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3周年、《律师法》颁布29周年之际,“法魂律影——中国律师文物和文献典藏联展”在北京隆重启幕,全景式展现中国律师制度的演进历程与时代担当,承载法律人捍卫正义的初心。

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校友胡长华代表律所受邀参展,与法学界、实务界代表共同触摸中国律师发展的脉络,感受法治的力量。

前排右四为胡长华主任

胡长华主任同联展策展人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合影

联展以“法治传承与时代使命”为主题,通过珍贵文物与文献的集中展示,系统呈现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脉络与精神内核。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律所发展的实践者和见证者,与中国法治进程同频共振,律所发展历程中的部分重要成果与荣誉亦在展览中亮相,成为观察当代中国律所角色演进的生动缩影。

胡长华主任在观展中表示:律师不仅是法律的践行者,更是法治文明的传承者。此次展览让我们回望来时路,更明晰未来的责任。

两高律师事务所展示部分

两高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以来始终保持深度合作,通过资金支持、战略共建、人才培养等多种举措,为法大师生提供学术与实践资源以及广阔的就业平台。

本次联展不仅是历史的回眸,更是新时代律师行业砥砺前行的号角。两高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强化与高校、行业协会的协同创新,深度求索,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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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迪拜公司注册那些坑:中企出海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