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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预告 | 2025年度法律人必修课:DeepSeek如何重塑律师服务?

当AI开始撰写法律文书、预测案件胜率,甚至模拟法庭辩论……法律服务正在被人工智能所重构。在这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新时代,拥抱发展的新浪潮、迎接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变革与挑战,才能在时代的洪流中站稳脚跟。

2025年4月7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将邀请iCourt创始⼈、天同律师事务所前CTO(首席技术官)胡清平先生带来《DeepSeek与律师服务变》主题讲座。本次讲座将揭示如何将AI转化为战略级生产要素,从成本结构、服务范式到团队基因,系统拆解法律人驾驭技术浪潮的底层逻辑。

课程安排 ▷

时间:2025年4月7日14:00~17:30

地点: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12层大会议室

主讲人:胡清平

参会人员:两高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讲师介绍 ▷

胡清平,具有法律和计算机双重背景,曾任天同律师事务所CTO(⾸席技术官), 2013年创办了iCourt,历时10年,研发出了中国第⼀个智能化的法律操作系统——Alpha系统,现有16万律师正在使⽤,腾讯、阿⾥、百度、国家电⽹,中国建筑等⼤型企业法务部也在使⽤Alpha管理诉讼案件。2020年起,胡清平⽼师专注法律服务的报价与创新,为上百家律所提供了报价的咨询与培训。

iCourt ▷

iCourt(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成⽴,深耕法律⾏业,⽬前各类⽤户有16万,Alpha系统⽤户遍及律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法务、⾼校法学院等,是法律⾏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智能法律软件系统。

iCourt研发团队集结了⼀群优秀的法律⼈、⼯程师、设计师,是⼀⽀极具创新能⼒、协作精神的先锋团队,⽬前研发团队200多⼈,拥有40多项软件著作权、专利信息等知识产权。iCourt研发团队专注法律+科技⽅向,聚焦法律AI,为中国法律⾏业提供最为先进的法律智能SaaS软件系统。

这不是一场关于AI取代人类的悲观预言,而是一次“技术+专业”的进化论实战课。

胡清平先生将结合DeepSeek服务百余家律所的经验,为您拆解AI时代律所生存与突围的底层公式,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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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首次学术论坛,研讨金融领域消费者维权痛点

2025年3月16日,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周年庆典暨“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主题学术论坛在合肥隆重举行。同期,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首次论坛活动成功举办。

本次周年庆暨学术论坛大咖云集、精彩纷呈,谈经论道之下,学术思想交流碰撞出灿烂的火花。

两高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子璇、赵东旭、牛秀娟及郑应伟与西南政法大学徐银波教授开展现场与谈,围绕行业合同效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徐银波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对话。

赵东旭副主任指出金融消费者常因信息不对称陷入“快销陷阱”从而导致损失;牛秀娟副主任提出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责任划分的难题;郑应伟副主任则结合实务案例,对金融机构免责条款的实际效力提出疑问。徐银波教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一一进行解答。整场与谈直面金融消费者维权痛点,厘清了金融机构的责任边界。

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24年7月,以聚焦专业银行金融领域法律业务为目标,以提升银行金融专业领域法律服务为要务,以全面发展实践与学术相结合探索银行金融法律服务新模式、打造金融专业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为己任。

未来,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将会继续秉承“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办所理念,打造“六边形”银行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与谈实录回顾: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这个概念,到2015年,国务院又发文确定了我们金融消费者有8项的基本权利,包括了我们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其中知情权是我们金融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的一个基石,因此我想问一下徐教授,当我们的金融代销机构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时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么,这个代销金融机构是否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以及这种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应该怎样管理和确责呢?

刚才赵主任提到的,曾经在我们重庆法院系统就咨询过我类似案例。就这类案子很多,尤其是那些老年人,他时间又多,还有一点存款,到银行去之后,银行不能就说你来买各种基金产品,买各种金融产品不管了,最后他亏本了。亏本了之后,老人就起诉到法院,说这个当初是银行给我推销的,那我能不能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银行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我刚才讲了,本来马上要讲第五个问题就有第三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签订合同的效果,以及第三人欺诈他所承担的责任问题。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开始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现在所规定的第三人欺诈的责任规则。他所说的是什么呢?原来所想规定的其实就是,比如说买股票,有些证券的分析师就是买这个股票,买那个股票,在这个推荐的时候,比如说还有上市公司推荐的时候,如我们的专业会计师,他想规定的第三人欺诈的情形,是以往的那种类似的情形。而刚才我们所介绍的情形就是最典型的,这样的金融产品,不是银行的产品,它只是一个销售者,但是基于银行第三人的欺诈,导致消费者与相对人签订了一个合同。我曾经在《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就提出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回答了,但又没有回答。他仅仅回答的是第三人欺诈的时候有权要求承担责任,那这个责任怎么去承担并没有意义。就承担方式啊,在我看来,在当下的路上,他只能使用侵权责任。如果是银行欺诈我们的消费者去购买了一个产品,他没有合同关系,但是我们的《民法典》1165条,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而不仅仅是民事权利,是你侵犯了我,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最后我遭受了损失。在此要注意的是,我们的一般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我们权利之外的这种纯粹经营利益损失的保护,它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当时我们在法院向我咨询,他们就有个困惑,他们那个案情是更复杂,他们还不是没有告知,他们是欺骗他们去签订了合同,他此时就问,侵害了消费者什么权利?凭什么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根据《民法典》1165条保护范围民事权利,但是它就不能是一般的过错。因为这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了,那就不是一般的无过错责任,而且还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他比如说有重大的过错,如果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一个恶意,我认为这是没有问题。

金融投资者这个适当性注意义务审查过程当中的责任分配,以及责任分配的比例,大概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承担的这个责任是怎么样的?

金融的产品它和一般的这个产品不一样,比如说我们的《民法典》中有一条:说有特别规则的用特别规则,金融产品它就是涉及到金融的利益,就是我们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没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我想关于适当性审查和关于银行的审查义务法,包括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事前的审查,就是事前你要审查这个产品该不该卖,这个金融产品它有没有风险,我们一般的是没有,但是针对金融产品有特殊性。第二,在事中你审查了这个产品,其实我们更多的纠纷是事前这个产品该不该卖?你有没有这个考虑?第二,在审查了这个产品该卖之后,你再与相对人订约的时候,他与一般的不一样。一般的订立买卖合同,我没有主动去审查的义务,就是你到我超市里面买东西,我只要保证我们这个东西不是假的,不是这个伪劣产品就OK了,我没有主动地去保护你的义务,我并没有主动地去告知你的义务。而在金融产品中,你就要去审查适当性,也就是我们的金融规范中是不是适当的投资人,这就是金融产品的不同。而且,你此时要考虑,就是我们要考虑过错相抵规则啊。我正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如果此时最后投资失败,当然,我们的投资者本身也是要承担金融风险的,那我们的银行在看他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时候,他有没有过错的时候,他可能第一是根据特别法规定,第二是根据一般理性人的规定。一般理性人就要去区分交易相对人,比如说是我们在座的各位是长期的金融投资者,长期的从事金融投资的人,你当然就应当明白投资市场的风险,你就应当去审查相关的风险。而如果是一个老太太,甚至连字不太认识的老太太,连在手机上操作这个APP都要去审查的老太太,显然你的告知义务就比去告知一个专业的、此前有经验的投资者告知义务更重。我想的是这一种的过错,他就与侵权里面的过错是针对一般人,适用一般的标准不一样,而应当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情况去审慎地去找他的告知。当然,这只是我的观点:就判断他的过错的时候,是不是不用客观标准,而是用主观标准。我的观点是比较倾向于主观标准,根据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告知义务。

金融产品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真的免责?

我们的合同里面都有各种条款告知了很多风险,尤其是金融产品的合同最后我们抄一句话,我已知道上市风险了,我承担后果,这个就是在于大家比较一下,《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和原来《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关于免责的规定。我们的格式条款是这样的:如果排除对方权利的绝对无效,但是如果是免责,限制自己的责任或者是减轻对方权利。前面有三个字叫不合理,就是说免责条款它到底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关键在于去判断他的免责是不是合理的。很典型的,比如说我们交了交强险,我们交了商业责任保险,有人酒驾我免赔,那就是合理的。因为金融产品它本来就是有投资风险的,这就要看它所免除的责任是不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果是,我们因为金融的投资,它就具有风险性,所以与之对应的与免责条款相反的啊,比如说有的银行或者有的受托人为了取得资金,他就给别人签订个兜底条款。你委托我们资金在股票市场去运作,然后我保底你有多少收入。相反,这一种免除风险的条款,我们法院还认为它是违背金融市场规律而无效的。所以,免责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要看他是否是合理的,我做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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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专业论坛圆满落幕

2025年3月16日,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周年庆典暨“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主题学术论坛在合肥隆重举行。同期,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专业论坛成功举办。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与各级主管领导、中国政法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全国分所同仁及各界嘉宾齐聚一堂,回顾辉煌成果,共话刑事法律前沿发展。

学术论坛上,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海航作为嘉宾致辞并主持了罗翔教授的“法定犯时代的辩护技巧”主题讲座。罗翔教授以幽默与哲思,演绎“法理的温度”,带现场与会者们穿透法条温度,触摸人性光辉,讲座金句频出,引发全场掌声雷动!

与谈环节由合肥分所主任翟卫东主持。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润生律师、潘敏律师,委员刘冬日律师、张远厚律师、苏勇律师、刘良强律师、董栋律师、汪洋律师等结合罗翔教授发言内容,围绕热点话题展开激烈讨论。与会嘉宾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分享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共同探讨了如何在法治实践中应对挑战、把握机遇。智慧火花不断碰撞,现场气氛热烈。

陈海航主任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始终致力于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积极为律师搭建交流学习平台,提升刑事辩护业务水平。作为刑辩律师,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鲜活的人生;每一次辩护都承载着自由与尊严乃至于生命的重量;案卷里的每一行文字,都是正在经历命运震荡的个体;辩护席上的每一次发声,都关乎着自由和正义的底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刑辩人既需要罗翔老师倡导的”法治之光”专业方向的指引,更需要以人文关怀的态度守护司法温度。这既是对刑事辩护专业维度的深度探索,更是对法律人不忘初心的时代叩问。

通过罗翔教授的精彩授课,将为大家打开新的思想维度,使我们能够以更加坚实的专业底气和深厚的人文精神,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此外,合肥分所作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的重要窗口,将继续得到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全力支持,共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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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推出《品牌战略实施纲要》《2025年“品牌建设年”年度规划》

2025年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全面推进《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关键之年,也是律所的“品牌建设年”为全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与感召力,全方位打造高端法律服务品牌,推动律所尽快实现由“国内一流”向“全球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的历史跨越,两高律师事务所推出了《品牌战略实施纲要》《2025年“品牌建设年”年度规划》。

▲ 《两高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实施纲要》文件

▲ 《2025年“品牌建设年”年度规划》文件

品牌建设纲要明确提出,2025年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建立健全以“人才战略”为牵引,以“大律师、大客户、大项目、大案件”为支撑的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全面系统的品牌建设工作,对律所品牌管理制度、品牌活动、官方自媒体宣传、品牌奖惩制度等进行完善,显著提升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及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主要措施有:

1、品牌创立:完善品牌标识,深度剖析律所专业优势、服务特色及目标客户需求,打造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特色服务产品,广泛挖掘与传播律所品牌故事,以“执两用中,行高天下”为核心价值,明确打造“国内一流、全球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定位。

2、品牌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品牌管理架构,明确各层级在品牌建设中的职责,营造“人人为品牌,品牌为人人”的品牌意识。制定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定期邀请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授课;同时在所内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标准体系。

3、品牌提升:拓展新兴业务领域,丰富法律服务产品内容,积极承办或参与高端法律论坛、案例研讨会,组织创新成果评选或经典案例评选等活动;坚定不移实施“人才战略”,明确专业化建设目标,积极在所内开展律师职业技能竞赛等多项活动。

4、品牌维护:制定品牌危机管理预案,明确危机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和应对策略;完善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团队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律师参加职业道德培训;设立律师执业纪律监督与调查委员会,加强律师执业纪律管理,对违规行为严格处理。

5、品牌宣传:构建律所品牌全方位、多层次的品牌传播矩阵,加强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线上官方自媒体平台的运营,适时组织大型品牌活动与公益活动等线下活动,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各阶段宣传重点。

为切实推进“品牌建设年”工作,两高律师事务所建立“总所管委会总体负责,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主要负责,各部门、各分所分工协同”的三级组织架构和运行体系。总所管委会行使战略决策权,品牌委负责统筹执行,各部门、各分所因地制宜、协同实施。同时,在总所设立品牌建设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品牌委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活动策划、内容制作、媒体对接等。

展望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持续提升综合实力,向着更高质量的发展目标迈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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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两高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代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第一案判决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毕西”)就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拟收购托毕西股权案经营者集中(以下“涉案审查决定”)审查决定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的行政判决书。该案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一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两高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业务负责人、高级合伙人杨旸律师是本案原告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反垄断案件的主要代理人,尤其是代理原告提起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

本案属于托毕西和先声药业系列纠纷的一个重要案件,杨旸律师作为托毕西主要代理人,代理了所有反垄断相关案例,其中包括托毕西诉先声药业侵权赔偿案在2023年9月1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杨旸律师提出的反垄断侵权行为赔偿纠纷,尤其是拒绝交易导致停产的情况下,管辖链接点应该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认可并被最高院维持,为反垄断侵权赔偿纠纷管辖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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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旸律师代理原告提起了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她提出的反垄断侵权行为赔偿纠纷,尤其是拒绝交易导致停产的情况下,管辖链接点应该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认可并被最高院维持,为反垄断侵权赔偿纠纷管辖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侵权赔偿民事诉讼同时,杨旸律师代理托毕西开创性地在2022年5月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也就是本次公布的行政诉讼的涉案审查决定审查的交易。 本次行政诉讼针对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国家反垄断局”)就涉案审查决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是否应该被直接禁止等争议焦点。该审查决定是在托毕西申报以后,先声药业随后申报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23日正式立案审查,本次审查属于我国首次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进行正式立案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1月23日的审查立案是按照申报当时有效的《经营者集中暂行规定》(于2023年4月15日起被《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67号令取代)第十六条的规定,即“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该审查立案也是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法的背景下,契合了新增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同时,本次审查是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法以后第一次正式适用“停钟”审查,即第三十二条中止审查期限,从而可以通过延长审查期限进一步评估交易。

杨旸律师充分适用了现行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配合客户的法律需求,提出众多首创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得到行政机关的众多认可。

在审查决定生效以后,杨旸律师代理托毕西提起了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关键实体争议是:在国家反垄断局已经接受托毕西认定本案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的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并认定相关市场仅存先声药业和托毕西两个竞争者的情况下,从“排除、限制竞争”的竞争评价标准下,是否应该考虑直接禁止从而避免单一垄断者的局面;以及《反垄断法》(2022)第三十四条(同2008年《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法条解释。

本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众多里程碑意义:

1、明确了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原则

判决肯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加重要的是,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程序。《反垄断法》(2022年)(同2008年版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款中所指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属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但是该条款仅仅使用了“可以… ;可以”的句式,没有明确是否是行政复议法定前置,属于法律语言上的歧义。相比之下,对于滥用行为以及垄断协议决定的诉讼就非常明确,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有选择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的权利。

2、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原告诉讼资格问题

本案中,先声药业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和国家反垄断局提出原告诉讼资格的问题。本判决明确行政诉讼正式立案以后,只要原告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即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会承认原告的诉讼资格。本案中,法院认定“在此基础上,如果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的是不予禁止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各申报人而言均未变更或增加其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未影响其合法权益,故各申报人均无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如果作出的是禁止的决定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定了各申报人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集中后的申报人施加了法定义务,即影响到相应申报人的合法权益,故相应申报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这个判决对于未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行政诉讼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意义,即如果申报方起诉的是一个“不予禁止”的决定,那么其不具有诉讼原告资格;申报方只有针对起诉的“直接禁止”或者“附条件通过”的决定,才具有诉讼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是相关利益方,比如竞争对手或者上下游经营者等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具有相关利益的一方,其原告诉讼资格有待未来的司法裁定或者判决认定。

3、判决肯定了经营者集中属于“行政许可”

这个认定有效地肯定了经营者集中当事人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中一个重大的程序性用于抗辩的权利,即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综上,本案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行政诉讼,也在国家反垄断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开,其必将为经营者集中行政审查以及其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了重要示范效应。

律师介绍

/ 杨旸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杨旸律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反垄断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曾参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负责的《反垄断法》(2022)修法专家小组,负责《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从2009年开始从事反垄断业务,常年代理经营者集中、行政调查和民事案件。

代理我国第一起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2024)京73行初5180号);代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获得首例未达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附条件通过,该案获得2023年度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代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侵权赔偿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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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生效在即:中企出海的挑战与突围指南

1、条例核心要点与适用范围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于2027年12月全面实施,其核心目标是禁止任何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覆盖全行业及供应链全流程,从原材料开采到终端制造均需合规。关键要点包括:

1. 定义扩展:强迫劳动不仅包括直接暴力胁迫,还涵盖隐性剥削,如超时加班(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扣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定义的11项指标。

2. 全链条追溯:若产品供应链任一环节(如原材料供应商)存在强迫劳动,整件商品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例如,某电子产品因电池供应商违规,整机可能被下架。

3.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欧盟可依据“可获得事实原则”推定违规,企业需耗费资源自证清白。

4. 违规后果:产品禁售、强制下架、供应链连带追责,甚至面临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处罚。

2、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影响

1. 出口风险激增 

直接冲击领域:光伏、纺织、电子组装等高敏感行业首当其冲。例如,中国光伏组件45%依赖新疆硅料,若欧盟严格执法,相关产业年出口损失或达180亿欧元。

供应链牵连:即使企业不直接出口欧盟,若其产品通过多层供应链进入欧洲市场(如为苹果、戴尔代工),仍可能被追溯审查。

2. 合规成本与产业转移压力 

成本上升:中小企业需额外承担10%-15%的供应链审查费用,部分可能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产业链转移加速:欧盟计划将中国光伏进口占比从80%降至40%,订单转向东南亚;越南、孟加拉等国因劳工认证完善,对欧纺织品出口增长12%。

3. 用工制度隐性风险 

强制加班、外包工权益保障不足、工资延迟支付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强迫劳动。例如,“996”工作制因远超法定工时,存在极高违规风险。

3、企业应对策略:合规转型与技术创新

1. 供应链深度治理 

分级管控:将供应商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对高风险供应商实施季度验厂,并要求SA8000认证。

技术追溯:引入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实现原材料来源全链条透明化。例如,苹果要求中国供应商使用区块链验证矿产来源。

2. 用工制度优化 

工时改革:设定月加班上限(如36小时),超时部门扣减管理层绩效奖金,保留考勤记录及审批文件。

权益保障:重点规范临时工、外包工合同,禁止扣押证件或收取“违约金”,并提供社保缴纳记录。

3. 产能布局调整 

海外建厂:隆基、晶科等光伏企业已在马来西亚、越南投资超50亿美元建厂,规避欧盟审查。

技术替代人工:引入机械臂、AI生产线替代高强度岗位。例如,广东、浙江工厂机器人渗透率提升至15%。

4. 第三方认证与政府合作 

国际认证:2022年中国企业通过SGS、必维等机构审核数量增长30%,年均认证成本增加200万元。

政府协作:中国商务部正推动与欧盟建立“可持续供应链互认机制”,推动工厂接受国际核查。

4、欧盟投诉指南:企业如何主动维权

若企业发现竞争对手存在强迫劳动行为,可通过以下步骤向欧盟举报:

1. 收集证据:考勤表、工资单、加班通知(邮件/微信)、工作环境照片等。

2. 匿名投诉:

访问欧盟委员会官网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index_en,下载投诉模板文档,填写企业信息及违规细节。

发送至邮箱:stateaidgreffe@ec.europa.eu,抄送欧洲工会联合会(etuc@etuc.org),并勾选“匿名”选项。

3. 供应链联动举报:若涉事企业为欧盟品牌供应商(如苹果代工厂),可直接举报其上游合作方,触发欧盟审查。

4. 跟进处理:欧盟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证据充分,涉事企业产品可能被禁售。

5、结语:合规即竞争力

欧盟《条例》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准入倒逼企业社会责任升级。对中国企业而言,三年过渡期是转型的关键窗口:短期来说,借力自动化与供应链透明化降低风险,抢占合规先发优势;长期来说,将人权保障内化为管理基因,通过ESG转型提升品牌国际声誉。

全球贸易规则正在重塑,唯有主动拥抱合规,方能在“道德贸易壁垒”中突围,开拓高端市场。

注:数据来源:世界银行、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彭博新能源财经、Gartner等

律师介绍

/ 任雅茹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任雅茹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具有多年境外律所工作经验,英语专业八级、法语高级、荷兰语中级的多语种优势,法律专业功底深厚,涉外法律经验丰富,带领团队独立承办30+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

▪ 项目经验:

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独立办理法国、美国当事人诉讼案件,凭借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成功维护客户权益;独立办理国企建设合同纠纷案件,挽回300多万损失,审判与执行均获得成功。

国际制裁与合规项目,主导50+国家/地区国际制裁分析,包括联合国、美国、欧盟对多国的制裁项目业务领域覆盖铁路、石油、半导体、国际贸易、中外运输等。

▪ 代表文章 :

《欧盟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工程迟延索赔问题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密封要约的适用探析》《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制裁解读》《跨区域、跨国经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实践》《欧盟市场滥用条例的规定及其影响》《怡安与韦莱韬悦跨境并购案引股东在美集体诉讼》等,部分出版于《中国律师》和《中伦文德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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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中阿法律实务合作交流研讨会,共商法律服务合作新路径

2025年3月20日上午,两高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加强跨国法律文化交流 深化跨境法律服务合作——中阿法律实务合作交流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旨在促进中阿两国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深化双方对彼此法律体系的了解,共同推动跨境法律服务的发展。

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盖森、管理合伙人南奕旭,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任戴智勇、管委会副主任吴新华、高级合伙人李礼等领导出席此次会议。

研讨会上,戴智勇主任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业务领域以及在国际法律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他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已在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苏州、杭州、大连、海口、郑州、天津、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中心城市设立分所,执业律师总人数将近1300人,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律师占比超80%,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两高律师事务所始终朝着“国内一流、全球知名”律所方向努力。2025年是我所“三年行动计划”落实的关键之年,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能够进一步加强与文森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共同拓展跨境法律服务新领域,为两高所国际化发展提供重要机遇。

盖森先生也就文森律师事务所的创立发展、经营模式、服务领域以及合作关系等进行了介绍,并结合迪拜涉外法治论坛及当地法律服务业情况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他表示,文森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本地化和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此次与两高所的交流座谈,将会为双方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交流座谈环节,双方就两国的法律环境、企业合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交流中,吴新华主任还详细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的情况,并表示,知识产权研究院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重要研究机构,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服务。我们期待与文森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推动两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进步。

▲ 上左:吴新华主任;上右:南奕旭先生

最后,王振峰主任做了总结发言。他对文森律师事务所两位负责人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并向两位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发展规划、体制机制建设,并提出与文森所的合作意向。

他强调,两高律师事务所已经建立完善了管理制度,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两高所重视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注重保障律师权益,拥有宽松的执业环境和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文化环境既自由温暖,又有引导约束,这是我们的优势与特色。2023年至2026年是两高律师事务所转型的关键之年,律所正在采取多种激励措施,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重点布局中东、东南亚等区域,同时,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人才,以人才做基础,专业做底蕴,文化做精神内核,加强品牌影响力,争取在2026年真正成为一个高品质律师事务所。

王振峰主任还表示,在“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中,跨境法律服务已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方向。希望通过此次交流,两高所与文森律师事务所达成全方位合作,尽快推动协议落地与资源整合,实现互利共赢目标,共同提升两个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法律服务的水平和竞争力。

研讨会后,盖森先生和南奕旭先生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带来了一场以《阿联酋法律体系与律师服务》为主题的精彩培训讲座。

他们详细介绍了中东与阿拉伯的人文环境、法律体系、社会制度、当地企业情况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并呼吁双方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加深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也为双方在未来的跨境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战略迈出关键一步。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不断加强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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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邓超孙俪头像被用作卫生间标识,侵权吗?

近日,有网友发现邓超和孙俪的照片被制作成公共卫生间标识。3月17日,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

从网友曝光的现场照片来看,邓超和孙俪的头像未经任何卡通化或艺术处理,就直接被贴在卫生间入口处,十分显眼。照片周围没有标注“男”“女” 两个字,直接以此照片作为性别区分标识。

照片来源:公众号 @法制日报

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是否必然构成肖像权侵权?若辩称使用明星照片是“搞笑创作”,能否规避肖像权侵权责任?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是否与普通人存在差异?公共标识设计中使用他人肖像,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作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邀进行了解读。

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是否必然构成肖像权侵权?若相关方辩称使用明星照片是“搞笑创作”,能否规避肖像权侵权责任?

戴智勇:肖像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法律禁止任何主体以丑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本案中,相关方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已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明星的社会评价,应当认定其丑化、贬低明星的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属于丑化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不需要肖像权人许可、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法定情形并未将“搞笑创作”规定在内,因此商家不能以“搞笑创作”为由,规避肖像权侵权。

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是否与普通人存在差异?

戴智勇:公众人物通常与社会公共兴趣及利益联系紧密且具有较常人更广泛的影响力,其肖像保护与普通民众有所差异,其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应当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适当范围内的限缩。但此种限制不应漫无边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其他行为不应具有援引公众人物抗辩的正当性,作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人仍可就此主张侵权责任。

公共标识设计中使用他人肖像,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边界?

戴智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具体规定如下: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因此,只有符合以上五种法定情形,才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超出上述范畴可能涉嫌侵权。

肖像权被侵犯后,当事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戴智勇:肖像权被侵犯后,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律师介绍

/ 戴智勇 /

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合伙人

戴智勇律师曾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3年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京都法学院副院长。

自执业以来,戴智勇律师所办案件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制日报》、《中国律师》、《中国新闻周刊》等新闻媒体的采访,并曾在《经济日报》法律专栏发表特约评论文章。

戴智勇律师不仅法学功底深厚,而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总结与提高。主要参与编写了《民商法全书》、《法律合同示范文本》等著作,并在国家级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了二十余篇较有影响的法学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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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建设工程纠纷专题培训,聚焦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为提升律师团队专业化服务能力,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于2025年3月18日下午举办”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致胜之道”专题培训。本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资深律师刘伟担任主讲人,为参训律师们呈现了一场专业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知识盛宴。

随着建筑市场复杂度攀升,实际施工人面临的合同效力、工程款追偿、优先受偿权等纠纷频发。刘伟律师结合多年建设工程案件代理经验,从行业痛点、身份认定与法律边界、重难点问题剖析、胜诉策略与实践四个方向出发,通过理论结合案例的深度分享,同参训律师们共探建设工程领域核心争议的解决路径。

培训特别设置互动答疑环节,现场律师结合自身代理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踊跃提问,并分享办案感受,刘伟律师逐一细致解答,并给出中肯的建议。

本次培训吸引了本所线上线下共计百余名律师参加,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内容干货十足、直击痛点,对复杂案件的代理思路豁然开朗”!

本次培训是契合行业需求与律所业务发展重点的一次重要学习交流活动。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切实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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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两高律所合肥分所周年庆典暨学术论坛圆满落幕

2025年3月16日,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成立一周年庆典暨“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主题学术论坛。合肥市各级主管领导,西南政法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苏州、杭州、大连、海口、郑州、天津、石家庄等全国十余家分所代表以及各界嘉宾齐聚一堂,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管委会副主任、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主任张甍代表总所出席了此次活动。

庆典上,张甍主任发表了致辞,他回顾了合肥分所一年来的快速发展,并高度评价了合肥分所在专业与担当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合肥分所主任翟卫东代表合肥分所发出“以百年匠心,铸就法治标杆”的誓言,表达了将合肥分所打造为知名品牌的坚定决心。

▲ 张甍主任发表致辞

▲ 翟卫东主任发表讲话

庆典上,还举行了合肥分所与西南政法大学签约及揭牌仪式。

翟卫东主任与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民商法学院党委书记颜怡副教授签署《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协议书》;戴智勇主任与颜怡副教授共同为西南政法大学授予合肥分所的“法学实践与创新基地”揭牌,标志着合肥分所学术与实务深度融合的新起点。

▲ 翟卫东主任与颜怡副教授签署协议书

▲ 戴智勇主任与颜怡副教授共同揭牌

▲ 颜怡副教授发表致辞

学术论坛环节,西南政法大学徐银波教授以《合同效力认定与违约责任》为题,结合案例解析理论难点;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通过生动案例与哲学思辨,演绎“法理的温度”,引发全场对法治人文关怀的思考。

▲ 徐银波教授主题发言

▲ 罗翔教授主题发言

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精英们结合两位教授的发言内容,围绕热点话题展开激烈辩论。与会者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分享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共同探讨了如何在法治实践中应对挑战、把握机遇。智慧火花不断碰撞,现场气氛热烈,充分展示了我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思辨能力。

此次周年庆典暨学术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是对合肥分所过去一年辛勤努力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发展的美好期许。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将以一周年为新的起点,继续深耕江淮、辐射全国,以专业守护正义、以温度诠释法治,与智者同行、与时代共进,共同书写法治事业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