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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主任会

图为会议现场

万物丰盈,时惟小满。5月20日,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主任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史欣悦,秘书处相关负责同志及文化委主任、副主任参会。文化委主任吴子芳主持会议。

图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史欣悦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本届文化委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分工安排等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探讨。

结合往届文化委的工作情况,会议指出,本届文化委工作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做到质效合一。一是明确工作方向,注重工作整体统筹,分层次、分阶段部署工作安排;二是着力打造能够体现首都特色、行业特点的活动品牌;三是创新开展工作,挖掘贴合行业需求的活动形式,做好宣传引导。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坚持首善标准,持续提高做好行业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要严肃工作纪律,发挥好班子成员引领带动作用,凝聚委员力量。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互商互通”的工作机制。要深入调查研究,对标对表《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调研工作,注重成果转化,增强律师行业向心力。

下一步,文化委将进一步聚焦工作重点、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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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成功设立并获准执业

时序更替,华章日新。2024年作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两高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开局之年,也是律所“品牌战略”深化落实的关键之年。5月20日,恰逢小满,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正式获批成立,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南京、厦门、贵阳后在全国设立的第十家分所,成为两高律所辐射西南区域的重要门户。

成都,这座屹立于“天府之国”腹地的神秘都城,既是千年前的三国圣地、蜀汉都城,也是当前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更是进击中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之城”。从北京到成都,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全国中心城市的品牌影响力和承载能力再度提升。

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定位为“全国一流、西部第一”的金融城CBD核心区域,东临锦江,与龙泉山隔江相望;西接天府大道,极目远眺西岭雪山;南靠亚洲最大下沉式建筑项目SKP,文化、运动、交通等配套一应俱全。同时,两高(成都)律所通过打造高水平硬件设施和现代化办公环境,为律师和客户营造了卓越的办公与洽谈环境。

未来,两高(成都)律所将依托西南重镇的地理优势与北京总所一体化、品牌化等专业优势,精耕细作,大力发展高水平团队,在优势领域全力深耕,为成渝双城经济圈乃至西南周边城市提供综合性高端法律服务,力求打造兼具成都特色本土文化与国际视野的两高律所品牌,助力四川成为全国一流法律服务高地。

“小满未满,恰逢其时”,两高律师事务所将持续秉持“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大所目标,在建所20周年之际,完成在全国核心城市的战略布局,以品牌为核心、以服务支持平台为基础、以核心分所为战略支点,持续为客户和社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全领域的法律支撑和科技赋能,努力向国际化服务型律师事务所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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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葛平亮带你解读新《公司法》出资制度!

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订是我国公司法继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的又一次全面修订,其中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本轮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如何准确理解以及未来如何正确适用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大挑战。

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事务部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兼职律师葛平亮教授,为广大律师们讲授《新公司法资本制度重点解读》课程,欢迎本所律师、外所律师、业内有关同仁等朋友前来参加!

主办方: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法律顾问事务部

参与对象:律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5月22日下午14:3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本次课程将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讲解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要改革,揭示隐含的法律争议并给出具体的实务应对策略。大纲如下:

新公司法改革概览

公司资本形成端的重大改革

1. 限期认缴制及授权资本制的理解与适用

2. 董事催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3. 催缴失权制度的适用与争议

4. 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与争议

5. 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6. 无面额股和类别股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资本流出端的重大改革

1. 抽逃出资制度的改革

2. 股权/股份回购制度的重大改革

3.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4. 定向减资与简易减资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讲师介绍:

葛 平 亮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德国法学博士、兼职律师

葛教授主要从事商法、公司法、破产法和德国民商法的教学及科研工作,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公司法与破产法实践经验。出版著作和译著数本,发表文章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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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 “醉驾无罪”火遍全网?刚硬的法律与柔软的判决

“被告人何赐民无罪”,近期,一份四年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无罪判决在法律圈刷爆(文末附判决书全文)。

在当地醉酒驾驶起诉标准为酒精含量140毫克/100毫升的前提下,何赐民醉酒酒精浓度为99.2毫克/100毫升,但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即其虽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C1证,但驾驶的却是摩托车,相当于无证驾驶)这一法定从重情节被提起公诉。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件,在何赐民认罪认罚、未请辩护律师的前提下,主审法官用足足六页的篇章进行释法说理,从立法本意、司法现状、行为危害性、个人情况、社会效果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娓娓道来,形成一份有法、有理、有据、有情的经典判决。

判决的背后,不仅体现出主审法官的智慧和担当、悲悯与勇气,更彰显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如果法律是刚硬的,司法不是让它变得更刚硬,而是要善用“润滑剂”让法律变得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2023年12月28日起,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在醉驾入刑12年后首次明确醉驾出罪的法定条件。正是因为充满专业智慧的“柔软”,让这份三年前具有前瞻性的判决体现出与《意见》精神不谋而合的司法谦抑性。望这样的判决能越来越多,也希望它能成为一道光,即使是微光,也持续点明刑事法治前进之路。

特邀律师 

李 伟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刑事事务部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李伟律师,在法院系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曾参与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数百起,以及多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并多次荣获个人嘉奖和个人三等功。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并熟悉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擅长将法官思维有效运用到律师的辩护工作中,在多起案件中取得无罪、减轻处罚等良好的辩护效果。

擅长办理经济、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互联网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刑民交叉、刑事合规等业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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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花销能要回来吗?张荆副主任就相关问题接受央视网采访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双方通常会产生比较多的资金往来。热恋中的男女如胶似漆,往往不会对此斤斤计较;可一但感情不再,这些感情里的一分一厘也要计算的清清楚楚。

当情侣双方不欢而散,那些恋爱期间的花销或转账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悉数返还?这笔“爱情账”怎么才能算得清?就此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央视网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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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后“明算账”?

恋爱期间的花销能要回来吗?

来源:央视网

作者:央视网记者 姚抒廷

近年来,情感关系中出现金钱纠纷的案例常见诸报端。恋爱对于男女双方是件甜蜜浪漫的事,在此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开销,比如一起吃饭、旅游,在特别的节日互赠礼等,为表爱意互相发红包也是“你侬我侬”的体现。

但如果双方不欢而散,那些恋爱期间的花销或转账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悉数返还?这笔“爱情账”怎么才能算得清?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恋爱期间的小额花费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法要求撤回,除非赠予的金钱有明确目的,可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比如男女双方为商定结婚所涉及的款项,就会被认定为彩礼,而彩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的。

通过多年的案件积累,张荆总结,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会被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数字被赋予了情感意义,比如“520”“1314”等,代表着“我爱你”“一生一世”,这类数字的转账不仅仅是一笔交易,更重要的是双方表达情感的方式,这类交易在法律上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

不过,张荆特别提到,如果某一方为逃避法律的规定,故意制造“自愿赠与”的痕迹,将大额的附条件的赠与或借贷拆分成多个“520”“1314”的小额赠与,最终法律会将其定性为不当得利,受赠人需要返还相应的款项,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十分少见,且对于赠与人来讲,举证难度较大。

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又有哪些?张荆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在接受金钱赠与后就对赠与人大打出手,甚至伤害其家人,达到法律上界定的严重程度,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种情况通常属于附条件赠与下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赠与目的落空。”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赠与人在多年后发现受赠人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赠与人提出撤销赠与仍然有效。

“法律保护的是一段真正交往的关系,保护在理性、清醒、平等、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男女两性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金钱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鼓励以彩礼的名义大肆地和对方索取金钱。男女双方在法律关系中应该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如果任何一方企图不劳而获、利用规定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都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因此,张荆建议,男女双方在开展一段恋爱关系前也要多加了解,不要在情感关系尚未建立时就存在大额的金钱往来,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遭到情感和金钱的双重伤害。“在成年人的两性关系中,通常赠与方在为对方花钱或转账时,对于这段情感关系是有期待的,也是符合个人的意愿的,这属于成年人之间私人情感领域内的纠纷,法律不适宜过多、过细地干预到两性情感关系中,双方在作出选择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如果过多地将法律带入感情生活中,很可能会伤及原本健康的恋爱关系。”

在张荆看来,法律并非调整男女两性关系的最好方式。“我们应该倡导年轻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在一段感情关系中将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截图保留证据,用符合法律标准的方式进行约束和处理,只会造成更加负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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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专家臧德胜律师莅临我所讲授《从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课程

2024年5月10日下午,应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邀请,前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臧德胜律师莅临我所,为广大律师同仁开授《从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课程。

此次授课,两高律所北京总部律师现场参加,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贵阳等分所律师通过网络直播形式线上参与了学习。

臧德胜律师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刑事辩护工作二十余年的资深法律工作者,用他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结合近年热点刑事案件,系统为大家讲解了辩护思路的三大类型,细化展开了辩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辩护、定性辩护、量刑辩护,并依次做了详细的阐述。

臧德胜律师授课中

臧德胜律师表示 :“刑事辩护,要以‘务求实效,及时调整 ’为原则,一个清晰、有逻辑的辩护思路,不仅可以为我们的辩护工作进行指导,还可安抚当事人情绪,从而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在互动环节,现场律师纷纷向臧德胜律师提出在办理刑事实务案件中面临的困惑和难点。臧律师根据自身多年丰富的审判经验详细解答了在场律师提出的问题,研讨气氛活跃浓厚。

整场课程,臧德胜律师不仅传授了自己多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和心得,还强调了律师在整个刑事辩护流程中的重要性,鼓励大家要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辩护技巧和能力。

本次培训在热烈氛围中圆满结束,在场律师纷纷表示课程十分有价值,收获良多。

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参加培训的各位律师能够更加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挑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也将继续开展系列重磅专题学术课程,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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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华院长应邀出席第八届中国品牌发展论坛

2014年5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重要论述。

为了深入总结梳理“三个转变”重要论述提出十年来的品牌建设先进经验、品牌培育创新模式、品牌发展重要成果,展望探讨新起点中国式现代化品牌创建和建设品牌强国的新思想、新路径,2024年5月7日,由《中国品牌》杂志社、中国品牌网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品牌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应邀参加论坛相关活动。

本届论坛主题为“三个转变这十年”,主办方《中国品牌》杂志社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中央驻京新闻媒体。从2017年的“加快推进品牌建设,打造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到2024年的“三个转变这十年”,中国品牌发展论坛已成功举办八届。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会长、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原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原秘书长肖建华,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路政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清华大学国家形象传播研究中心主任范红,北京大学教授王齐国,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发展部副主任路鸣,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常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孙法军,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长殷荣伍,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理事长、秘书长赵陕雄,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副理事长、秘书长郑志受,以及主办单位《中国品牌》杂志社社长张超、总编辑宛枫等领导、专家出席本次活动。

吴新华院长等授课老师与培训人员合影

活动上,《中国品牌》杂志社总编辑宛枫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辞;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刘平均作主旨演讲。

宛枫致欢迎辞

刘平均发表主旨演讲

与会领导共同启动“三个转变这十年·第八届中国品牌发展论坛开幕式暨中国品牌·强国精品品牌培育提升工程”启动式。

《中国品牌》杂志社社长张超作“中国品牌·强国精品培育提升工程项目解读与倡议发布”。

张超作解读与倡议发布

在专家演讲环节,清华大学国家形象传播研究中心主任范红,北京大学教授王齐国,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分别就不同主题进行演讲。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围绕“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品牌十年发展回顾与展望”主题,介绍了我国近十年来商标工作开展情况。他表示:“2013-2023是我国商标法颁布第四个十年,这十年也是商标事业迅速发展的十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更加有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提高商标申请和注册质量是这十年的最大导向。未来的工作方向主要是做好商标工作,增强品牌竞争力;充分发挥人才是第一资源的作用,以高水平人才为支撑,努力推动我国商标事业高质量发展迈向新台阶。”

姚坤发表专题演讲

在“品牌创建新路径”圆桌对话环节,正邦品牌顾问服务集团创始人、董事长陈丹,里斯品类创新战略咨询中国合伙人何松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就传统品牌的战略升级与创新、品牌生命力如何持久、品牌升级中问题规避等方面展开交流,为现场听众奉献了诸多对于品牌的新认识以及实用的方法论。

圆桌对话环节

吴新华院长发言

为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品牌发展环境,厚植品牌成长土壤,中国品牌杂志社特别组织了2024首期中国式现代化品牌创建专题培训,活动于5月7日上午在北京园博大酒店会议中心举办。

本次培训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品牌建设的重要指示和政策,从品牌战略、品牌识别、品牌数据、商标保护及品牌公关五大主题进行讨论和交流。里斯品类创新战略咨询中国合伙人何松松,东道品牌创意集团副总裁马志强,艾媒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CEO、首席分析师张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中国品牌》杂志品牌公关研究中心主任杜鸣皓依次进行主题授课。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通过生动讲述王老吉与加多宝、上岛咖啡、嘀嘀打车等商标纠纷案例,强调商标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吴新华院长指出:“商标不仅仅是一项知识产权,而且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企业生产线的引擎,是企业的命脉。”在本次培训上,他还讲授了做好企业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具体路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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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等4家分所共新加盟22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共有22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两高律所四月新加盟律师名单

「 北京总所 」:沈树远     王韶晶     钟   立     袁   梦    秦绪响     骆   宁     姜   敏     王   秋    李   童     张迦翔

「 上海分所 」:薛   隆     王乐天     杨越琦     李国鹏    林海卫     刘思雨     庄居岩     徐   涛

「 深圳分所 」:林志晶

「 郑州分所 」:王炳欣     张   博

「 海口分所 」:郑朝铭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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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八年多如何“照进现实”?张荆副主任就相关问题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正式施行。在反家暴法实施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的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均增加了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家暴仍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务事”,同时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很多受害者通常会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

那么,至今已实施八年多的反家暴法如何“照进现实”?就此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 反家暴法实施八年多 如何“照进现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题图:视觉中国

文|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持续一年多的求助,最终不了了之。“我女儿长期遭受家暴,束手无策,日思夜虑,恐酿成悲剧,我该怎么办,如何能拯救她?特向您求助!”2022年4月,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收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信息,言语间充满焦急与无助。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开始实施,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介绍说,反家暴法实施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的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均增加了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规定,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反家暴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然而,家暴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受害者通常忍气吞声。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和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律师。

有法可依,受害者应勇敢向家暴说“不”

刘阿姨的女儿和女婿结婚5年,育有一女。孩子10个月时,俩人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刘阿姨的女婿经常用暴力解决问题,并扬言“我绝不允许履历中写有‘离异’”。

由于长期遭受家暴折磨,刘阿姨的女儿服药自杀,“这样他就不是‘离异’而是‘丧偶’了”。病床前,女儿用微弱的声音说出这句话时,刘阿姨惊恐万分。为了帮助女儿走出家暴,刘阿姨带她偷偷找律师,还在女儿家附近租了房子,默默关注两人动态……然而,当女婿得知丈母娘的参与后,开始变本加厉。在女婿的威胁下,刘阿姨女儿的态度也发生了180度转弯,“妈,我求求你别再干涉我们的生活,也赶快搬离这里,你是想逼死我吗?”

刘阿姨不敢再接近女儿,更不敢报警。断断续续咨询了1年多以后,2023年年底,刘阿姨向张荆无奈地感叹,此后再无消息。

作为一名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张荆办理了数十起涉家庭暴力案件,在她看来,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家庭冲突,核心特征是施暴人试图通过家暴行为控制受害人。她分析,刘阿姨女婿的行为是典型的家庭暴力,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妻子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实践中,很多受害人迫于压力,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

据2024年3月的两高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63人,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张荆表示,与我国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数量相比,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数量占比较小,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选择通过公权力救济意愿不高,不懂申请、不敢申请,有的地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有偏差,较为谨慎。“相较于庞大的家暴受害群体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率显然不够。”

张荣丽表示,家庭暴力与歧视妇女、棍棒教育、家长制等陈规陋习息息相关,消除家庭暴力,必须要改变“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的认识误区。

“自伤自残”“宣扬隐私”等均属精神家暴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近期办理的一起“自伤自残”型家庭暴力案中,北京一中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其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

王女士与李先生是一对夫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其间李先生多次以跳楼、到王女士工作场所喝农药等方式威胁,王女士多次报警后,经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女士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一中院审查认为,李先生通过自伤自残方式间接给王女士带来恐慌情绪,达到控制她的目的,属于精神暴力,危害更深远。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副庭长吴扬新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司法实践中,除常见的身体暴力外,还应当心“自伤自残”型、“死缠烂打”型、“宣扬隐私”型、“抢夺孩子”型等新型家庭暴力。

在另一起案件中,陈先生不同意离婚的要求遭到妻子罗女士拒绝后,陈先生随即找到罗女士工作单位的两位主要领导,告诉他们罗女士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公开受害方的隐私,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降低受害方的社会评价,是一种影响范围更广、侵害程度更深、消弭难度更大的精神暴力形式。”吴扬新指出,陈先生的做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的传播妇女隐私的行为,法院最终裁定,禁止陈先生传播罗女士的隐私。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刑罚

助力反家暴“长出牙齿”

2023年5月,北京一中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吴扬新介绍,小蔡在父母离婚时被判归母亲抚养,但小蔡父亲多次抢夺她,并不顾小蔡的哭喊劝阻,殴打她的母亲,同时造成了小蔡面部受伤。为保护小蔡的人身安全,小蔡的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张荣丽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二级法官助理王欣指出,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家庭暴力。

王欣分析说,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大打出手、恐吓威胁前妻,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张荣丽认为,当前,反家暴操作层面仍有不足,她建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报告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

“政府应加大对于反家暴的社会服务购买力度,促进反家暴‘实体化’。”张荣丽表示,在政府资助下,妇女儿童保护组织、专业社工、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应密切合作,完成家暴受害人需要的协助报警、协助就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告诫书,联系紧急庇护、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定期回访等服务工作,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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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全国第七家!两高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正式获批成立!

经过数月的辛苦筹备,在各级司法部门及律协的指导与支持下,两高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正式获批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注册名称为“北京市两高(贵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贵阳)律师事务所,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后在全国设立的第七家分所!

贵阳分所位于本地政务中心区,具体地址为观山湖区(高新)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1栋17楼附1号房。现代化的装修风格、高雅而充满个性的环境布置,为律师与客户们营造了良好的洽谈环境。

贵阳分所所内环境展示

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中心,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同时也是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卓越的地理和环境优势,使得贵阳在区域经济格局中拥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

贵阳分所的设立,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立足本土、放眼世界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它代表着两高律师事务所正在不断完善全国服务的版图,是两高律师事务所构建全国客户服务网络的关键一步

贵阳分所外部环境展示

未来,贵阳分所将依托贵阳得天独厚的资源,积极发展总所一体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领域优势,以扩大两高律所在西南地区的实力和品牌影响力。

我们将致力培养优秀的青年法律人才,满足委托人“一站式”法律服务需求,履行人民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整个西南地区、乃至全国的法律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