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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大连、合肥等5家分所共新加盟26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及上海、大连、合肥、贵阳、厦门5家分所共有26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两高律所五月新加盟律师名单

「 北京总所 」:陈晓兰     郭雨茵     孙   磊     袁   媛    沈胜国     段   旭

「 上海分所 」:练   鹏

「 大连分所 」:王彬彬     于   洋

「 合肥分所 」:葛儒林     王   亮     方   芳     张军蓬    张定松     李风林     徐   帆     王   煌

「 贵阳分所 」:穆   政     吴玉龙     郭   啸     董   浪    龙   荣     何   芬

「 厦门分所 」:潘俊榕     刘睿恒     陈孜艺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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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破产案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报酬的救济安排

破产案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

报酬的救济安排

在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其财产状况往往捉襟见肘,甚至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或仅有微薄的资产远远不足以覆盖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境下,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便显得尤为棘手。由于缺乏计酬的基准,管理人的报酬计算变得异常困难,有时甚至无法获得基本的酬劳,更遑论收回自己垫付的合理成本。

面对这一实务中的棘手难题,众多地方法院纷纷展开积极的探索,以期找到破解之道。其中,深圳中院自 2008年起便走在了前列,勇于尝试,率先创立了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这一制度的诞生,不仅为管理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也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司法实践中的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为此我们针对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管理人报酬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论述,供大家参考。

作者介绍:

蒋 琼 颖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蒋琼颖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经济法法学专业,获得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双硕士学位,金融法学博士在读。

曾在法院系统长期任职,执业律师期间专长于全国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参与和争议解决。在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投资并购以及金融与银行、刑事案件合规等有着更高的理解和认知。深谙资本运作( PE/VC、新三板与 IPO)、基金设立与运营、兼并( M&A)、资产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与控制权设计,风险移除、公司投资与融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的业务。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及刑事合规,曾担任多家知名公司企业、政府单位、上市公司、 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拥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资源配置,支持委托人的可持续发展并积累大量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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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报酬的概念与依据

《企业破产法》在我国首次采纳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这一创举不仅彰显我国在破产制度上与国际接轨的决心,更象征着对传统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24条规定,管理人可由相关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此规定为管理人制度提供了广泛的适用空间和灵活性,确保了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高效且有序地处理破产相关事宜。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 1条明确指出,管理人在执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职责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一规定不仅维护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增强了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总而言之,管理人报酬是指那些依法设立、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在执行其职责时所应得到的相应报酬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不仅有利于规范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也体现了对专业管理人的尊重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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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关于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形下

管理人报酬的处理

在研究国外立法如何应对无财产可供分配情况下管理人报酬的处理策略时,我们注意到,通常管理人的报酬数额与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密切相关当债务人财产充裕时,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相应增加;相反,如果债务人财产有限,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大幅减少,甚至可能一无所获。

尽管如此,即便在无产可破或破产费用难以承受的困境中,管理人的作用仍然至关重要,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为了确保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仍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并保持工作积极性,理论上应为管理人报酬设定一个合理的最低限额。

以德国和美国为例,德国法律规定在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管理人至少应获得 500欧元的报酬;而美国则规定为 60美元。然而,这些最低限额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形同虚设,大多数情况下仅具有象征意义,难以真正保护破产管理人的利益。过低或过高的最低限额都可能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采取了独特的应对措施。例如,英国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通过破产署指派官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这种制度设计不仅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还为管理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使他们即使在面临无产可破的困境时,仍能保持工作热情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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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中

管理人依据现行规定获取报酬的困境

在我国当前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无疑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根据《报酬规定》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报酬的数额通常依据债务人最终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确定。然而,这一机制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债务人拥有充足的财产来支付破产费用,否则管理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应有报酬的风险。为解决这一难题,《报酬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首先,引入了管理人报酬垫付制度,以应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的报酬支付问题。然而,由于该制度并非强制性法定义务,因此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管理人计酬模式以债务人最终清偿债权人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准,在既定比例范围内进行分段计提。这一模式旨在激励管理人积极追求债务人财产最大化,进而推动其更加投入地开展破产管理工作,如追收债务人财产、催讨债权、变现资产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债务人财产有限时,管理人的工作量往往不减反增。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规范性不足、管理混乱等问题,破产清算过程通常更为复杂和繁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人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更无法清偿普通债权,管理人便无法从债务人财产中提取报酬,从而难以维持正常的管理工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的质量,还对管理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管理人报酬制度进行更深入的反思和完善,以期在保障管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处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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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困境的方案选择

为了应对现行管理人报酬制度中的不足,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其中,一种被称为“高低搭配”的策略脱颖而出,它巧妙地采用交叉补贴的方法,允许管理人在处理大额财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同时,兼顾处理无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的企业破产案件。这种做法旨在实现管理人报酬的总体平衡,就像运用跷跷板原理巧妙平衡两端重量一样。其次,设立公共破产管理人的构想应运而生,这些专业人士专门负责处理那些财力匮乏、陷入困境的企业破产案件。他们就像一支专业的救援队,随时待命,准备救援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

再者,创建破产费用基金或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设想也受到了广泛关注。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专项拨款、企业工商登记时的预缴款项,或者通过特殊税收设置和法院收取的破产案件受理费进行补贴。这些基金宛如企业破产领域的“输血库”,为管理人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此外,各方利害关系人垫款的方案也被提出,其中包括国家作为利害关系人时的垫款然而,由于涉及国家财政、税收等敏感问题,这些方案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尚难以实施或操作难度较大。

至于第一项方案,虽然旨在改变以随机指定管理人为主的现行指定方式,但由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难以直接付诸实践。

综上所述,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对因非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管理人报酬不足进行援助补偿,已成为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仿佛为管理人筑起了一座坚固的“避风港”,有助于克服上述实践难题,推动企业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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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的意义

构建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的初衷,旨在解决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缺乏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时,管理人的合理报酬便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制度通过财政拨款与提取管理人报酬等多种途径筹集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而激发相关专业人士投身管理人工作的热情。

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制度的建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如同润滑剂一般,促进破产程序的顺畅进行。破产案件错综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审理周期漫长,事务性工作繁重,管理人需投入大量精力。然而,若管理人的报酬无法得到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的建立,恰如雪中送炭,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顺利完成破产程序,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与有序发展。

其次,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管理人的效益,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资金援助的保障下,管理人能够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追收财产,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同时,管理人的工作效率提升,破产程序得以加速推进,破产费用支出减少,成本降低,从而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这一制度对推动管理人职业化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管理人的专业化、职业化离不开理想的报酬保障机制。管理人援助资金的建立,为管理人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报酬支撑,进而激发更多专业人士投身这一领域,共同推动管理人队伍的壮大与发展。

综上所述,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的建立不仅解决了管理人报酬保障的实践难题,还在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管理人效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推动管理人职业化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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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说法解案 | 人格权禁令应用于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

人格权禁令

应用于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

作者:张荆

长期以来,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直基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长,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往往更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性,更便于提供贴心的照料。然而,这种司法惯例却经常被那些急于获取抚养权的一方恶意利用,以致于出现了侵犯孩子及另一方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

我曾率领团队对一类涉及抢夺藏匿孩子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早在2019年,我们便对中国裁判网从2007年至2019年这十二年间的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文书进行了系统检索,共计检索到749份相关文件。通过深入分析这些案例,我们试图找到这类纠纷的共性问题,以期通过推动立法或优化现有法律的适用,为解决这一司法难题提供有效的路径。

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6月1日,《未成年权益保护法》第24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规定在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并尊重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法律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不正当手段争夺抚养权。这一规定标志着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的视野。

然而,尽管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纠纷仍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这些条款明确了在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为由,主张自己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合法的一方,人民法院也会予以引导,告知其应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以上两条规定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在诉讼中以及未进入诉讼阶段时,一方抢夺藏匿孩子而另一方无法有效维权的困境。在我团队最近接手的一起实际案例中,正好就涉及到了这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团队代理男方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禁令。

双方于2022年结婚,并在当年6月生育了一个孩子。在孩子出生后的一段时间里,主要由男方的父母负责照顾。然而,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恶化,女方突然将孩子抢走并拒绝告知男方的父母孩子的下落。在多次尝试联系并寻找孩子无果后,男方无奈之下只得向派出所报案,但女方依然拒绝配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这种侵害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该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男女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均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女方拒绝告知孩子下落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男方的监护权,不利于保护男方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依法裁定支持男方的申请,要求女方立即停止对男方监护权的侵害。

案件裁定书部分节选内容

通过这一案例的处理,我们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推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优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律师介绍:

张  荆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婚姻继承部主任

财富传承部副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北京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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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子之战”,为何频频上演?张荆副主任就相关问题接受中国妇女杂志采访

2024 年 4 月 7 日,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女人、老人、孩子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各类婚姻家事纠纷中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对此,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中国妇女杂志的采访,针对“离婚夫妻抢夺藏匿子女”这一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夺子之战”,为何频频上演?

记者:郭一卓 张铭真 白俊霞

我是一个 3 岁孩子的母亲,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儿子被男方家庭抱走抚养,随后我与男方离婚。如今3 年过去了,我见到孩子的次数寥寥。其间,我也曾为了见孩子,与男方家庭发生过争执,结果适得其反。

看到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我突然感到有了希望。生活中,与我有相似经历的母亲很多。我想了解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于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况有哪些规制?

解答:抢夺藏匿子女,后果可能很严重

我们团队从 2019 年就开始关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各类案件及情况。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让我们眼前一亮。在我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行为禁令是一个很大的突破。202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类典型案例中,明确了由于父母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可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意味着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了。

在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场景中,过去我们关注的都是家庭暴力行为。近年来由于频频发生抢夺、藏匿行为,受害人常常面临几年见不到孩子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是孩子的亲爸或亲妈,人身保护令如何适用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同为监护人,抢的一方和被抢的一方都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判断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时,尤其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会存在身份上的适用困难。

生活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并不少见。2019 年,我们团队对此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在 749份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的裁判文书中,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占比为12.68%。近两年,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院逐渐有了一些态度,包括这次司法解释提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适用于这种情况,说明孩子被抢夺、藏匿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有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后,如果抢夺一方置人身保护令于不顾,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非常少,申请起来极为困难。这次通过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确定了这一项权利的存在。这意味着未来对抢夺、藏匿子女的受害方,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征求意见稿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作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时申请的一项权利,受害人有了明确的抓手。如果未成年子女被另一方暴力抢夺、藏匿,见不到子女一方可以代替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抢夺、藏匿一方将会被禁止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子女及其近亲属。而人格权禁令最显著的功能特征是其具有预防性,不同于事后补救性质的赔偿损失的方式。这对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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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戴智勇主任在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三十周年庆典上致辞,强调“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2023年5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迎来了建院三十周年的盛大庆典。活动现场,来自各行各业的校友、领导及嘉宾齐聚一堂,共同回顾外国语学院的辉煌历程,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受邀出席并作为兼职教授和实务界唯一代表致辞,向外国语学院建院三十周年表示热烈祝贺,并向辛勤耕耘的老师们致以崇高敬意。

戴智勇主任在致辞中深情回顾了自己在法大求学期间接受外国语学院老师悉心教诲的经历,并表达了对母校和外国语学院发展的持续关注。

他强调:“外国语学院在法大人才培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深厚的学术底蕴、优秀的师资队伍和丰硕的教学成果,为法大校友在各行各业发光发热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戴智勇主任还特别提到,外国语学院对于“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坚守和重视,让他深感骄傲和自豪。他表示,正是这种教育模式的培养,使得许多法大校友能够在涉外法律领域大展宏图,成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展望未来,戴智勇主任诚挚邀请外国语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加入两高律师事务所,共同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他承诺,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优质资源,助力他们实现梦想。

戴智勇主任与外国语学院现任院长张清教授进行交流

庆典活动上,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胡明教授、国家外文局翻译院黄玉龙院长、外国语学院原院长李立教授、北京市昌平区区委办林宇主任及现任院长张清教授等也分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共同为外国语学院的未来发展送上美好祝愿。

参与庆典人员及嘉宾集体合影

此次庆典活动不仅是对外国语学院三十年来取得成就的回顾和总结,更是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期待。相信在全校师生和校友的共同努力下,外国语学院必将迎来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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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与上海分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资深大律,共同探讨《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入表》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产的价值日益凸显,数据已然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而数据资产入表,则有助于反映数据的真实价值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贡献,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6月3日下午13:30,与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李萍律师共同探讨《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入表》的相关业务,交流学习,合作共赢,欢迎所内各位律师朋友参与!

主办方: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

参与对象:律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6月3日下午13:3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李  萍 /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伙副主任、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萍律师同时兼任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科院中国产业云研究院法律专家,中国信通院个人信息审计计划成员,上海律协互联网法律研究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上海市工商联女企法律部部长,浦东校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法工委主任,上海市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等社会职位。

专注于数据资源会计入表,数字化转型全流程法律风控,数据合规,数据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的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投融资上市等法律诉讼及合规。

两高上海数字经济中心(李萍律师团队),是全国首家以产业互联网(暨数字经济)为研究对象的专业法律团队,团队以“菁e卫”为LOGO,进行品牌化管理、提供品牌化服务。现为上海市数据交易所、华东大数据交易所多家机构合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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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胡长华、李超律师荣获中国政法大学2023年度优秀校友!

“玉兰芬芳,共叙芳华。”

5月1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首届“玉兰校友节”开幕式暨年度优秀校友颁奖晚会在昌平校区礼堂隆重举行。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胡长华,体育法律部主任、金融刑事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超受邀参加,并获评“优秀校友”荣誉。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优秀学子,多年来,两位律师始终立足自身专业优势,投身于法律服务事业,在法律实务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获得了行业内外的高度认可。

胡长华律师奖牌

李超律师奖牌

奖牌既是荣誉,也是责任。

两位律师纷纷表示:“感谢母校给予的荣誉和关怀,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一定将法大的精神传承下去,不忘法大人的身份,守好法大人的本分,做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大人,为社会公正贡献自己的律师力量。”

律师介绍

胡 长 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胡长华律师,200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6年曾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助理,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合同法律业务。

李  超

两高律师事务所

体育法律部主任

金融刑事部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李超律师,曾在北京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处理过近千件各类案件。

李超律师擅长综合把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尤其在执行实施及审查案件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掌握。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擅长领域涵盖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等,对涉产权类的重大刑民交叉案件也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解决法律问题,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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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中国政法大学葛平亮副教授莅临我所,授课《新公司法资本制度重点解读》

新《公司法》自2023年底修订通过以来,一直是法律业界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作为商事领域最基本的法律,熟悉并了解新《公司法》对各方面法规的调整,是每一位律师工作的重点。

5月22日下午,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法律顾问事务部主办,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兼职律师葛平亮教授,为所内律师们讲授《新公司法资本制度重点解读》课程。

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主持本次活动。

正式课程开始前,吴院长发表了讲话,他表示:“新《公司法》修订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在股东出资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效力、股东权利保护、公司登记制度等方面均体现了显著变化。葛平亮教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公司法与破产法实践经验,望各位珍惜此次机会,积极交流学习,深入理解新《公司法》的各项法规条款,从而更好应用到实践中。”

本期课程重点解读新《公司法》中资本制度方面。

葛平亮教授介绍了本次2023《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情况概览,强调了四个需要:“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葛教授表示:“资本制度贯穿公司设立与运营的全过程,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群之一,所以公司资本变革历来是公司法修订的重大看点,也是我们学习的难点。”

在对新《公司法》修订的整体概况有了大致了解后,葛教授从公司资本的形成端与流出端两方面继续细化,分类讲解了各个法条的含义与适用情况。

答疑环节,在场律师们积极提问,就新《公司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讨论。葛教授针对大家的疑问,给出了专业的解答和建议,帮助我所青年律师为今后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

课程结束后,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培训主题鲜明、内容精炼、针对性强,进一步提高了大家对新《公司法》的理解与认识,相信通过此次研习,能够更好的将法条运用于日后的实践工作中。”

截止至今,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已主办多期专题学术课程,效果显著,得到了所内律师的一致好评。未来,我们将继续通过各类学术活动,深化律所学术氛围,让学习成为常态化,不断提高我所律师队伍的综合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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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曲阳春律师在第二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斩获佳绩!

近日,由共青团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与北京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凝聚青春力量 争做律动先锋”第二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暨律动·传承——第十期青年律师授袍仪式,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网络端(科教频道视频号、《法治进行时》抖音号、微博号、时间号、视频号)全程播出。

我所青年律师曲阳春,经过激烈的初赛和复赛角逐,最终突围成功晋级决赛。

曲阳春律师(图右一)

大赛决赛共设置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优胜奖六名,每名选手按照抽签顺序分别进行4分钟的主题演讲和3分钟的热点评述,由评委根据内容观点、语言表达、仪态形象、控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

在专题演讲环节,曲阳春律师以“胜诉诚可贵,调解价更高”为题,讲述了她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是如何权衡利弊、趋利避害,最终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在热点评述环节,她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民营企业家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风险高的实际案例,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工作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案例生动形象,意见与建议颇具专业水平与实际意义。

对于曲阳春律师的精彩展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进喜教授点评到:“曲律师对赛制时间的把握非常完美,在有限时间内,她为我们讲述了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案件。作为代理律师,曲阳春律师能够抽丝剥茧、化繁为简,足以展示出她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正是这样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才能够赢得当事人的心,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法律之所以不是冰冷的条文,就是因为我们法律工作者有一颗温暖的心。从这个意义上讲,曲律师演讲案件展示了我们律师的人文关怀精神。 ”

王进喜进行点评

曲阳春律师在比赛中的优秀表现,充分彰显了两高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与职业水准。经过一番激烈角逐,最终,曲阳春律师荣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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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青年律师赵蕊荣获第二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奖项!

近日,由共青团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与北京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凝聚青春力量 争做律动先锋”第二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暨律动·传承——第十期青年律师授袍仪式,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网络端(科教频道视频号、《法治进行时》抖音号、微博号、时间号、视频号)全程播出。

我所赵蕊律师经初赛和复赛的层层比拼,从60余名参赛选手中突围成功,与其他10名选手一起晋级决赛。

赵蕊律师(图右)

大赛决赛共设置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优胜奖六名,每名选手按照抽签顺序分别进行4分钟的主题演讲和3分钟的热点评述,由评委根据内容观点、语言表达、仪态形象、控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

在专题演讲环节,赵蕊律师以“盗窃的对象是虚拟货币,该定什么罪”为题,结合其实际参与办理的盗窃泰达币的刑事案件,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行为手段与罪名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在热点评述环节,她围绕“是否应当对网络暴力进行专项立法”这一议题,表明了自己的支持态度,从专项立法的体系化构建和宣誓性效力两方面进行论证,并且号召全社会多方力量和资源的关注和投入,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区律师协会监事长李华点评到:“赵蕊律师能够结合工科和法学的复合背景,将自己关于盗窃虚拟货币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实际办案经历结合,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专业观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落地实施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特别是在热点评述环节 ,赵蕊律师展示了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及多元的知识储备,未来可期。”

李华进行点评

赵蕊律师以专业的内容、流畅的表达、敏捷的思维,展示了我所青年律师的风采,经过一番激烈角逐,最终,赵蕊律师荣获比赛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