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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赵蕊、赵东旭律师参加朝阳律师行业举办的“贯彻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 进一步提升律师爱国情怀”演讲比赛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律师行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6月26日,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朝阳区律师协会举办了“贯彻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进一步提升律师爱国情怀”演讲比赛。

两高律师事务所赵蕊、赵东旭律师作为代表,与来自朝阳区律师行业的23名选手展开了角逐。

赵蕊律师以“小者亦可怀大”为题,用序幕、中章、尾声、后续四篇内容,散文式的讲述了一个普通却鲜活的律师个体在平凡的生活和案件中不断追求心中正义的故事,并号召与所有法律人结成队伍,共同向“五点希望”指明的方向砥砺前行;赵东旭律师以“争做为人民服务的党员律师”为题,结合承办的一起异地继承案件,以及受该案的影响进而利用短视频进行公益普法的事迹,展示了一名党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认真负责,以及案件之外的德行与温情。

两位律师围绕主题,结合自身经历和先进事迹,生动展现了两高律师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和爱党爱国的家国情怀。最终,赵蕊律师荣获三等奖,赵东旭律师荣获优秀奖。

朝阳区党建委孟丽娜主任、张丽华副主任为

三等奖获得者颁奖(右三为赵蕊)

朝阳区党建委李正副主任、郑小宁为

优秀奖获得者颁奖(左五为赵东旭)

此次演讲比赛,是朝阳律师行业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对广大律师提出的“五点希望”的重要举措,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增强律师队伍“听党话、跟党走”的具体行动,进一步激励了广大律师积极践行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专业优势服务中心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行动自觉。

律 师 简 介

赵  蕊

两高律师事务所

文体委执行主任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赵蕊律师,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在读),进入律师行业前曾任两家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业后曾在《民主与法制》周刊发表虚拟货币相关研究文章,参与保险行业诈骗犯罪白皮书的撰写,有过多起大型企业刑事合规、刑民交叉业务的办理经验,是一个擅长逻辑思维的语言表达者和文字创作者。

赵 东 旭

两高律师事务所

金融刑事事务部执行主任

体育法律部副主任

赵东旭律师,获得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从业八年,历任公司业务、信贷业务、个人金融业务、风险防控、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

具备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扎实的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和管理学基础,熟练把握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多行业业务及风险防控。特别是曾兼任多年的金融行业纪检监察干部,擅长处理涉金融财务案件、民商事经济纠纷,对金融行业与外部其他行业、客户产生的纠纷及金融行业内部风控、金融刑事犯罪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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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两高律师事务所共46位律师当选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近日,经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会长会议审议,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公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共46位律师入选,涵盖保险、法律顾问、国际贸易等多个不同专业。

律师们的入选,不仅是对律师个人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两高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的肯定。入选律师们将积极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具体入选名单如下(专业委员会名称按拼音排序):(请点击红色文字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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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戴智勇主任受聘入选“京西法律智谷”首批成员并作为代表发言

近日,京西地区首个由司法行政部门发起成立的跨行政区划、跨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智囊团——“京西法律智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门头沟园揭牌成立。门头沟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戴智勇作为首批受聘成员参加了此次揭牌仪式。

“京西法律智谷”首批聘任成员75名,由专家法律顾问、市律协推荐的高端公益法律服务团、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区律协推荐律师四类人员组成。

在揭牌仪式上,市司法局党委成员、副局长鲍雷,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王垚共同为戴智勇主任等“京西法律智谷”代表们颁发了聘书。

作为首批“京西法律智谷”成员,戴智勇主任表示十分荣幸,并向门头沟区委区政府表达了最诚挚的敬意和热烈的祝贺。

仪式上,戴智勇主任作为代表发言称:“科技需要有健全的法治体系来予以保障。作为法律从业者,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京西法律智谷”的各项活动,全力支持门头沟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为门头沟区的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两高律师事务所服务客户超过十万,树立了行业领先的多元化运营模式典范。此次获聘既是肯定,也是激励,作为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行业领导者,我们将以专业,快速、高效的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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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司法会计鉴定与破产重整审计实务

在涉经济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与破产重整审计向来是重点环节。因此,掌握其核心要点,将更有助于律师的实务工作。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特别邀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东良,7月5日倾情授课《司法会计鉴定与破产重整审计实务》,欢迎所内外各位律师朋友参与!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婚姻家事与继承部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7月5日下午14: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谢 东 良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谢东良,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财政部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命题组成员。

2009年07月开始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从业近15年,执业超过10年;此前曾就职于普华永道、天健,曾担任中核集团、中国五矿、中国中车等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长江电力、中国核电、五矿资本等数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项目、IPO审计项目以及中央国债结算公司、存款保险基金、北京冬奥组委等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谢东良先生现为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中央民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校外实践导师;曾于2015年6月获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五四奖章”;于2016年7月被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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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助力万投集团成功发行2024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近日,万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投集团”)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成功发行2024年第一期公司债券,金额2.75亿元,期限3+2年,发行利率2.50%,发行倍数6.89倍,创下了江西省有史以来区县AA主体非公开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新低,有力助推了万投集团降本增效。

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作为万投集团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了法律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源律师、高级合伙人张承宜律师等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为万投集团本次发行全程提供了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介绍

崔源律师

两高(上海)律所合伙人

崔源律师拥有10年以上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股权激励、资产证券化等,尤其在境内 A 股资本市场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包括但不限于IPO、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小公募、私募债券、可转债、可交债等证券类业务),擅长各类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及疑难问题处理。

张承宜律师

两高(上海)律所高级合伙人

张承宜律师拥有多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与金融、企业上市、投资与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基金等。

张承宜律师曾主办上海迪士尼大型银团贷款项目,对上海迪士尼乐园顺利开园以及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其还主办了全国首单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上海地产集团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全国首单银行间市场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前海结算-碧桂园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及全国首单运营商终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大众租赁-橙分期ABS等一批金融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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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分析》研讨会圆满结束

虚开类犯罪一直是涉税案件领域多发、高发的一类犯罪。为了帮助广大律师进一步了解及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在实务工作中更好的运用,6月2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特邀刑事事务部主任李伟律师,及长期任职税务机关、具有四大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的相关业务领域专家,共同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分析》进行研讨。

本次研讨会采取圆桌对话形式,并同步开启线上直播,方便其他城市各分所律师能够参与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此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涉税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与现实意义。

李伟律师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目的、司法适用等多个层面出发,对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表示:“新解释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属性和行为表现,提高了法定刑量刑数额标准,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范围。”

与以往“授课式”不同,本次研讨会重在交锋与互动。

在对解释进行解读完毕后,特邀嘉宾从税收征管领域出发,通过具体案例,对金税四期进行了深入讲解,并对律师以及高净值客户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及注意事项进行了简要说明。特邀嘉宾表示:中国的税收征管已进入新的发展格局,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立足长远,才能赢得未来。”

接着,李伟律师同特邀嘉宾一起,结合自身多年实务经验,针对现实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与现场律师们进行观点讨论,并解答疑问。整场研讨内容干货满满,过程高潮迭起,气氛分外热烈。

本期研讨会成果丰富,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效果。现场参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研讨,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收获满满。日后会将所学所获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更好的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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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张瀚文律师与朝阳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

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三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双被告”行政诉讼案件。

朝阳区副区长张冠彬作为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部主任张瀚文作为代理律师陪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百余人在线参加庭审旁听。

图右一为张瀚文律师

原告某公司不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分别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针对三份告知书分别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庭的组织下围绕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履行全面查找义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合法等问题,积极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张瀚文律师在现场,充分展现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良好的业务水平及职业素养。

长期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是行政机关败诉率相对较高的一类案件,该三案的审理,将更好地指导朝阳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处理相关事项,也是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代理律师的又一典型案件。

律 师 简 介:

张瀚文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 副主任

民事诉讼部 主任

张瀚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理事,朝阳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朝阳区政府法制研究会特邀理事、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主讲人、本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部主任。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张瀚文律师执业十五余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主要处理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等家事处理业务,对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有独到见解。

同时,张瀚文律师还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长期投资咨询、法律风险把控和测评、投资筹划等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另外,张瀚文律师带领的团队对党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为客户提供专业、一流的行政法律事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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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胡俏律师获客户感谢信,彰显团队专业服务实力

近日,两高律师事务所胡俏律师收到了一封来自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深圳城市公司的感谢信。

信中特别提到,胡俏律师关于《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及合规培训》的课程,“向学员们传授了万达职业开端的重要一课。既是对培训工作的大力支持,更是为深圳城市公司人才培养工作的奠基”。

LEAQUAL  LAW  FIRM    感 谢 信    LEAQUAL  LAW  FIRM

在法律服务行业中,优质的专业服务始终是赢得客户认可和信任的关键。感谢信不仅是对胡俏律师法律专业技能的肯定,也是对其敬业精神的高度认可。胡俏律师作为青年律师,所表现出来的极高专业度和职业素养,是律所实施“人才战略”和“品牌战略”的生动体现,显示了律所在引进和培养年轻法律人才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胡俏律师所在团队负责人张甍表示:“每一位团队成员都始终坚持‘专业、敬业,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持“人才优先”的发展战略,在引进人才的同时,持续提升律所品牌影响力,为早日实现建成“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懈努力!

律师介绍:

胡  俏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胡俏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法律功底扎实,工作严谨负责,熟悉房地产、金融、科技文化等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及劳动人事等法律业务领域,为万达集团、朴道征信、首农集团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多个重大、疑难商事案件及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获得服务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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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两高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七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在京召开

为推动老龄法律的深入研究,为老龄法律的研究与发展提供平台,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2024年6月15日,第七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在京召开。

本届论坛由北京市法学会指导,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等多所律所共同主办,主题为“发展新质养老服务,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实施”,共分为“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实施研讨”“老年人相关权益保障研究”“居家养老立法研究”三个主题单元。

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召开,现场来自全国各地老龄法律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公证员、法官、老年人代表等近200人、线上3000余人共同参加了此次论坛。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作为主办方负责人之一,在论坛上向各位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与感谢,并发表致辞表示:“现如今,老年人的安全监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与落实任重而道远。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始终跟随习近平总书记与党的领导,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承担社会责任,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携手,共同探索老龄法律服务的新模式、新路径。”

论坛上,作为意定监护人专业机构试点单位之一,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与两高律师事务所签署了战略框架协议,并颁发了合作遗产管理人服务研修办公点牌证;戴智勇主任与与会嘉宾针对新质养老、意定监护、老年人立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第七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届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日后将持续关注老龄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制度为老年人构建起全方位的法律问题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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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

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同时,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集团发现威某集团、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某集团、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统称威某方)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某集团、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两公司统称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某温州公司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吉某集团、吉某研究院和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二审主要就以下问题作出了认定和处理。

第一,本案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应该如何分析判断。判决指出,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更加注意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本案的突出特点在于,吉某方的关联公司即成都高某公司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下至具体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某方及其关联公司,威某方显然具有接触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威某方没有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威某方非法获取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了披露、使用。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已无必要对涉案技术秘密中各具体秘密信息点进行逐一比对,通过整体分析判断即可认定,威某方不但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某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第二,如何细化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可执行性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难题。为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判项的可执行性、有效性及威慑力,促使义务人及时、全面、有效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判决对此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决明确了有关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的考虑原则:为实现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的目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承担方式时,结合具体案情,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尽可能细化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四公司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 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

3. 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见证下,将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

4. 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案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

5. 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将本案判决书以及其中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高某公司)离职至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

第三,如何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吉某方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威某方也因其自身经营原因为亏损状态。对此,判决指出,威某方如果不是通过侵权方式获取并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则其需要支出相应的汽车底盘技术研发费用或者向技术提供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由此将导致其亏损的相应增加,故而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减少的研发成本或亏损亦属于威某方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鉴于本案缺乏计算威某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减少研发成本或亏损的直接证据,但依据吉某方二审证据,可以新能源汽车代表性企业同期利润为参考,根据威某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销售数量(81733辆)及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其整车销售可得利润,并综合考虑涉案底盘技术秘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计算威某方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获得的利益。同时,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

第四,如何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通常在判决书尾部明确义务人迟延履行时应负担的迟延履行金。对于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即行为义务,实践中因义务人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不仅会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也容易产生执行争议和再次诉讼。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判决指出,为确保及时全面停止侵害,切实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督促及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判决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1.如威某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2.如威某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3.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二审结合新查明事实,在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历史新高的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出新招实招,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不仅充分彰显了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切实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积极规范和引导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了审判智慧和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