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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斌律师:苏炳添打赢的肖像权官司对中国体育有多重要?

本文从我国肖像权相关规定的变化、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以及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为体育行业发展和体育明星维权,提供相应的借鉴。

作者简介
马维斌,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物流、广告、体育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担任多家物流、广告、体育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多项民商事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创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ECO氪体旗下“体育法码”专栏作者,在国内体育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一系列独立研究成果和创新服务方案。

2021年8月1日,苏炳添在东京奥运会男子100米半决赛中跑出9秒83,以半决赛第一的成绩晋级决赛,同时创造了新的亚洲纪录。

但随后,得物APP因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短跑名将苏炳添未经授权的肖像图,被苏炳添诉至法院。最终纠纷以得物APP删除问题推文,向当事人致歉并赔偿而告终。从纠纷产生到开庭,整个案件持续了近一年之久。

此外,笔者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检索发现,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原告为苏炳添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就有35件。由此可见,随着体育明星成绩和知名度的提升,其商业价值不断被放大,但所产生的商业纠纷也层出不穷。

而肖像权作为体育明星商业开发的重要板块,如何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充分保护体育明星的合法权利,已然成为体育圈的重要议题之一

01

我国肖像权相关规定的变化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如何重新定义了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前,肖像权被定义为:

「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从肖像的本质属性分析,肖像认定的重要标准即肖像载体能够表现人物的面部形象从而使得该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具有可识别性。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

《民法典》颁布后,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则将肖像权定义为: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在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将肖像权中「肖像」的设定范围,从面部形象扩展到了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好的避免肆意打擦边球广告、蹭热度的行为。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废除了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

《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就是说,肖像不构成侵权的唯一前提,就是获得到肖像权人的许可。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可见,该规定和《民法典》的规定是保持一致的。

因此,只要侵害肖像权,不论侵害人目的是什么,是否获利,权利人都有权去主张自身肖像权。

最后,平衡利益,确立「有利解释」规则。

为了平衡肖像权权利人与社会公益、合法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五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第一千零二十条),针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确立了「有利解释」规则,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民法典》也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作了规定。

02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

聊完基本概念,接下来我们再聊聊,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与其他个体肖像权保护有何不同。

第一点,是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之间的矛盾。

集体肖像权与个人肖像权的矛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体育界运动员肖像权开发与保护的重要问题。

孙杨、宁泽涛事件、易建联扔鞋风波、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之间的肖像权纠纷,都反映了体育行业自治和运动员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问题。

注:「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够协商解决时才加以干预。

而体育的特殊性就在于此,体育运动通常是以团队的形式呈现的,团队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很难归功于某一个体,这其中掺杂着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员、后勤、赞助商等多因素的影响。

表面上,集体肖像权与个人肖像权,看似仅仅是个人与国家在运动员肖像权这一问题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很多年来一直困扰中国竞技体育商业化发展的运动员个人商业价值应由谁开发,由谁获利的问题。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集体肖像权则未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可知一二。

1996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505号文件,明确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505号文件。但新规定仍未对运动员能够自主参与商业化活动,获取商业收益做出明确规定。

2019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开发活动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在不影响训练比赛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运动员、教练员可以自行或聘请专业经纪机构、经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开发活动。」这也说明运动员签约经纪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开始合规化。

结合欧美国家体育行业对于肖像权收益分配的经验来看,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更多是通过双方合同的谈判,对于肖像使用、肖像权收益分配、工资报酬等条款进行细化。

当运动员在进入国家队/俱乐部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入队协议,明确约定将自己的肖像使用权让渡于国家队/俱乐部的集体商业开发。国家队/俱乐部则应该在商业开发收入中,向被使用集体肖像的运动员支付一定的肖像权使用费,或者相应的酬劳。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体育法》的颁布,我国体育领域的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无疑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虽然目前我国相关市场仍缺乏具体可参照实施的行业规则,但随着相关体育协会、政府部门以及未来相关从业者的不断摸索,期待在政策法规层面出台能够更多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相信未来我国运动员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开发的平衡问题,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点,体育明星职业生涯的短暂性,决定了其维权要果断。

通常来讲,运动员的黄金时期是十分短暂的,其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是随着其参与比赛的成绩或者其所在俱乐部、团队的成绩而变化的。商业开发的窗口期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是相对短暂的。

苏炳添与得物之间的纠纷,产生于2021年8月,而在2022年7月才开庭,说明维权是一件十分耗时耗力的事情。因此,体育明星职业生涯的短暂性,要求体育明星自身要配备具备法律意识的专业团队。在自身肖像权被侵害的第一时间,要将被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整理,并及时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从而防止损害的扩大。

03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

加强对于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对于提升体育行业影响力将颇有裨益。

《民法典》出台之后,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进一步明晰了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公民对于自身肖像权的商业开发,保护体育明星肖像权对于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自然具备极强的推动性。

一是能够加强对于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打击侵权行为有利于保障体育明星的商业收入,带动关联运动项目的发展,间接推动相关联赛的商业价值;二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顶尖运动员的破圈,一旦能够实现「破圈」,不仅能够带给运动员自身庞大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影响力,同时能够帮助其所从事的体育行业实现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此外,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将促进体育领域商业合同的发展和完善。

合理划分集体与个人对于运动员肖像权开发的权益占比,推动解决多年来我国运动员培养机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问题,能够更好地推动运动员的培养,尤其是在网球、篮球等具备顶尖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运动项目。

同时,这也能够更好地推动运动员的培养,尤其是具备极强运动天赋的天才运动员,避免之前曾经发生的因商业利益分配不均,导致运动员发展受阻的问题。长远来讲,也是有利于我国在部分运动项目上竞技水平的提升。

最后一点,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也会催化体育行业争议解决机制的规范建立。

体育明星肖像权保护具有极强的特殊性,随着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看到了以苏炳添为代表的体育明星对于肖像权保护的重视,而维权的不易也时刻提醒着我们,建立完备的行业争议解决机制任重而道远,需要体育人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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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本所五位律师当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2022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在经过了自荐、推荐、投票及公示阶段后圆满完成。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两高律师事务所戴智勇、张丽华、胡长华、张瀚文、常志峰五位律师当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

此次本所多位律师成功当选,充分体现了朝阳区律师同仁对两高律师事务所以及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高度肯定。今后,我们将不断提升律所内在品质建设,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一如既往专业、高效的服务客户。同时,对标行业最高标准,持续引进优秀人才,以“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格局担当,着力将两高律师事务所打造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高品质律师事务所!

戴智勇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2001年至2003年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社会职务及荣誉:

中国政法大学校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海南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委员会副主任;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查特聘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杰出校友;

北京优秀法律援助律师。

张丽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律所副主任。

社会职务及荣誉: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老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艺术团常务副团长;

北京律师朝阳书画院副院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唱团副团长;

北京市第十届合同法委委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委员。

胡长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副主任。

社会职务及荣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

北京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

连续六年荣获“北京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称号;

荣获“首届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称号;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荣获“2015–2018年度朝阳区律协行业贡献奖”。

张瀚文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管委会常务委员、民事诉讼部主任。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张瀚文律师执业十五余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主要处理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等家事处理业务,对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有独到见解。同时,张瀚文律师还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长期投资咨询、法律风险把控和测评、投资筹划等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另外,张瀚文律师带领的团队对党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为客户提供专业、一流的行政法律事务服务。

社会职务及荣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首届中国政法大学法硕成长论坛名誉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法制研究会特邀理事;

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管委会副秘书长;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主讲人。

常志峰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管委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经济犯罪法学硕士研究生。2007年参加工作,就职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再审工作近十年。自2016年以来任职多家知名金融机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央企、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从事投融资法律纠纷以及风险管理,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纠纷解决、不良资产处置以及破产重整经验。

社会职务及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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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关婚姻家庭的专业技能培训值得你关注!

近日,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提供学术支持、两高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的第四届“婚姻家庭调解师”专业技能培训开始接受报名,培训将于2022年10月21日至23日正式开班。“婚姻家庭调解师”专业技能培训,旨在培养专业的婚姻家庭调解人才,扩大调解队伍,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队伍。这意味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支持和重视,人民需求也不断上升。

专业的调解可以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目前在婚姻家庭调解队伍中,调解人员严重不足,专业知识也相对薄弱。所以,通过组织专业的技能培训来不断扩大调解队伍,培养专业的婚姻家庭调解人才则尤为重要。

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继第三届担任导师后,本届继续受邀为专业技能培训导师。

张荆主任将从律师在婚调中应把握的原则和角色定位、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问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司法判决的差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综合能力建设这四个维度来详细讲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法律应用。

张荆主任参与及担任专业技能培训导师为公益性,展现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始终心系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在参与过程中不断深化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用专业知识回馈社会,也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德在高处、思在高处、行在高处”的两高品格和两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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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杨磊主任主讲《鉴定意见在刑事辩护中应用和有效质证》实务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律师事务所各分所同仁交流学习,提升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今年8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开展刑事辩护专项培训月,并邀请北京总所具备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和公检法机关资深实践经历的刑事诉讼专家律师,从刑事辩护的各个维度开展线上线下同步专题培训讲座。

“刑辩律师需要具备刑事侦查思维、法庭科学知识、证据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等几项能力。”8月22日,在《鉴定意见在刑事辩护中应用和有效质证》学术培训讲座上,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杨磊主任如是说。本场培训讲座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开展刑事辩护专项培训月的第四期专题培训。

在当天讲座中,杨磊主任分别从司法鉴定的定义和变革、司法鉴定的分类、鉴定意见审查思路、鉴定意见质证要点及认定规则、鉴定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意见的审查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和讲解。

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思路,杨磊主任提出“结合案情、重建现场、角色转换、尊重科学”等几条建议,提出刑辩律师需要具备刑事侦查思维、法庭科学知识、证据分析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等几项能力。

针对鉴定意见质证要点及认定规则,杨磊主任总结了十五条审查要点,并结合全球知名刑事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讲解了鉴定意见审查思路。

最后,杨磊主任师提出:“司法鉴定意见,甚至可以说法庭科学不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专属武器,它是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为了还原案件真相,使之能够在法庭上具像化的呈现出来,并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所认知的一个工具。它的科学性、客观性使得它在刑事诉讼中实质上天然的就处于一种“中立”的地位。”希望刑辩律师们可以关注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注重鉴定意见的成因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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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刑事诉讼业务系列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律师事务所各分所同仁交流学习,提升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今年8月份,两高律所开展刑事辩护专项培训月,并邀请北京总所具备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和公检法机关资深实践经历的刑事诉讼专家律师,从刑事辩护的各个维度开展线上线下同步专题培训讲座。

总部刑事诉讼事务部主任陈海航率先以“刑事案件辩点的筛查与确立”为题,为本次培训做了开篇讲座。

陈海航主任结合自己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指出,辩点的辨识和确立在刑事辩护中起到核心、灵魂作用。一个恰当的辩点,可以全方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辩护律师价值。能否快速辨识辩点,也是衡量一个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标准。

培训中,陈海航主任从辩点的基本概念和分类,辩点发现的前提和基础,辩点筛查和确立的基本方法,酌定情节作为辩护观点的价值和方法等四个方面讲授了刑事案件辩点的筛查与确立过程。

最后,陈海航还与线上线下两高律师同仁就相关案例进行了互动研讨。参与培训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纷纷表示不仅受益匪浅,更感受到对律师执业的热情与坚持。

延伸链接

陈海航,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事务部主任,现为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律师。

曾先后获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最高收视率奖”主讲人,以及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百名刑辩律师、北京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和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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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新媒体与文法学院张磊院长一行到访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12日,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新媒体与文法学院张磊院长率法律事务专业主任刘明辉博士到访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问题展开研究。两高(上海)律所执行主任李影食律师、周可钰律师和新媒体与文法学院应届毕业生段雨琦一同参与接待。

执行主任李影食律师在座谈会开始首先对学院领导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随后简要介绍了两高(上海)律所的发展历程、团队建设以及主要业务领域的基本情况,表示希望加强与学校的交流互动,与学校开展高层次、多领域的业务合作。

张磊院长对学校的师资情况、科研成果、核心专业、办学特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介绍,并且就切实推进校企合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法学生实践应用能力提出见解。刘明辉博士表达法学教育兼具理论与实务导向特性,希望以此次到访契机,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会谈气氛活跃,大家不时提出各自意见和建议,真正起到了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加深彼此友谊和扩大合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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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年前的今天,日本无条件投降!

77年前的今天

1945年8月15日

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形式

发布《终战诏书》

日本无条件投降

中华儿女奔走相告

大家自发涌上街头

扭秧歌、敲锣鼓、举火把

大街小巷满是胜利的标语

河谷山川尽是鞭炮的声浪

从1931年到1945年

日本侵略者的铁蹄践踏华夏大地

3500多万同胞伤亡

4200多万难民无家可归

敌人异常残暴

无数战士前赴后继

在国难当头时挺起民族的脊梁

以血肉之躯筑起新的长城

东北抗日联军孤悬敌后

人数最少时不足两千人

零下三四十摄氏度

抗联官兵竟仅穿着有窟窿的单衣

没有粮食,便啃树皮、草根

14年共出击20多万次

他们以大无畏革命精神

与日本侵略者进行殊死斗争

1943年3月,“刘老庄连”

为掩护根据地人民群众安全转移

在江苏淮阴刘老庄

与数十倍于己的日伪军殊死搏斗

战斗从拂晓打到黄昏

全连82名勇士全部壮烈牺牲

北京密云一位名叫邓玉芬的母亲

把丈夫和5个孩子送上前线

他们全部战死沙场

临终前,邓玉芬对乡亲们说

“把我埋在大路边

我要看着孩子们回来”

华北平原上一个庄户人家

写下这样一副对联

“万众一心保障国家独立

百折不挠争取民族解放”

横批是:“抗战到底”

这是中华儿女

同日本侵略者血战到底的怒吼

是中华民族抗战必胜的宣言

爱国将士

浴血奋战、慷慨赴死

各界民众

万众一心,同仇敌忾

14年挥洒血泪的不屈抗争

终于迎来侵略者低头的一天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

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敌入侵的

第一次完全胜利

77载时光流逝

当年的贫弱已一去不返

一个充满生机和希望的中国

已经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但那段充满硝烟的历史

我们铭记在心,永不敢忘

今天,我们缅怀死难同胞

致敬英勇捐躯的先烈

致敬那场不屈不挠的抗争

更提醒你我

勿忘历史,珍爱和平!

振兴中华,吾辈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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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首届金融法律实务论坛

“了解金融业务实质,把握法律实务重点”,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共邀各金融领域精英开展的“两高金融法律论坛之银行业务与法律实务”于2022年8月5日拉开帷幕,该活动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主办。

第一期主题为“银行理财业务实务与法律评析”,邀请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某支行行长、特聘理财顾问及支行理财业务务负责人就银行现行理财产品的类型、特点及业务风控等进行讲解,由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执行主任赵东旭就银行理财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监管政策及风险防控进行对话。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李伟主持活动,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张丽华做开场致辞,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主任杨磊进行点评。

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法律事业部由具备多年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及公、检、法系统跨界律师组成,始终秉承“刑民交叉、专业先行、诉执结合、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方案”的理念。

为法律从业者搭建专业的金融知识桥梁,“两高金融法律论坛之银行业务与法律实务”将会在2022年9月、10月、11月就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卡类业务、公司业务和信贷业务分别邀请三家银行精英开展对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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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受邀为医渡科技集团主讲《从法官和诉讼律师的视角检视公司的合同业务》实务讲座

2022年7月27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事务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超律师应邀为医渡科技集团法务部举办法律实务讲座。

医渡科技集团法务部负责人白蕊女士及其法务部二十余名工作人员参与了这次讲座。

两高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事务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李超

本次讲座以《从法官和诉讼律师的视角检视公司的合同业务》为主题。李超律师首先介绍了此次业务交流的背景,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务人员需要主动改变以适应时代需要。李超律师建议,法务人员应当更多、更主动的介入公司的业务,以降低违法成本为目的出发,为公司进行创收。

由于公司绝大部分业务都依赖合同开展,如能把控合同中的风险,则可把控公司大部分业务风险。作为某人民法院前法官,李超律师从合同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查明、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四个方面,为与会人士详细讲述了合同中存在但经常被忽略的风险点,以及识别和防控这些风险的具体方式方法。

讲座结束后,李超律师与与会者一同展开了专业、细致的讨论,回答了与会者提出的各项实务问题,现场气氛轻松热烈。

两个多小时的分享干货满满,囊括了理论、案例以及李超律师多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总结的经验心得,讲座得到医渡集团云法务部人员的广泛好评。

医渡科技集团法务部负责人 白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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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遗嘱与遗嘱信托的有关问题探讨”学术研讨会成功召开

7月28日,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民法典中遗嘱与遗嘱信托的有关问题探讨”学术研讨会,在两高律师事务所成功召开。

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鑫悦,以及两高律师事务所各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研讨会。学术研讨会由陈洪忠会长主讲,中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委员会书记张丽华主持研讨会。

陈洪忠会长首先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享,分别是民法典实施对自书遗嘱裁判标准的影响及见证操作规程、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协调及见证操作规程、录音录像遗嘱的三种见证操作规程、口头遗嘱见证操作规程、遗嘱信托律师实务。每个方面的分析都结合了真实案例,内容丰富,专业详实,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给人以指导和启发。

讲座结束后,与会人士围绕民法典中遗嘱与遗嘱信托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细致、专业的研讨。陈洪忠会长对与会律师们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进行深入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在“遗嘱继承和遗赠”章特别提及了遗嘱信托制度,第1133条对遗嘱信托作了原则规定,标志着着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将以民事基本制度的全新姿态在我国广袤的民事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将持续不断加强对民法典遗嘱继承和遗赠章的理论学习,研究相关典型案例,不断在实践中提高实战能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我国遗嘱信托领域的发展持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