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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新《公司法》系列专题之: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为帮助各位律所同仁深入学习和理解新《公司法》,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特邀所内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投融资事务部主任郭宝生,开展一系列《公司法》相关课程。课程第一期“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即将开授,授课当天同步开启腾讯会议直播,欢迎各位积极参加!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4月25日下午15:00-17: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课程简介:

本系列课程基本涵盖了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招揽人才)、股权融资(融通资金)、并购重组(外延扩展)、挂牌上市(回报变现)、清算破产(剩余分配)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

讲师介绍:

郭宝生 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

投融资事务部 主任

郭宝生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交所直通车项目发起人、培训导师。

曾先后在检察机关、国有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任职和担任投融资顾问;在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商事纠纷化解等领域深耕十几年。曾协助平安信托旗下私募基金进行多项重大投资以及东旭集团旗下多家上市公司完成多项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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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强律师讲授《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之诉讼请求的制定》

2024年4月17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事务部执行主任、保全与执行事务部副主任、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吴志强在律所总部为广大律师讲授《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之诉讼请求的制定》课程。

授课现场

本次课程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持。总部多名律师现场参加讲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等分所律师也通过直播形式线上参与了学习。

王振峰主任在课前主持时表示:“吴志强主任是一名著作等身的学者型专家律师,在执行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基础及实践经验。‘执行难’是我们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学习机会来之不易,望各位在此次研习中能够丰富自我,为日后工作带来帮助。”

王振峰主任发表课前讲话

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胜诉,且将胜诉利益落袋为安”。此次课程重点分为三部分:“诉讼请求对执行的影响”“有效诉讼请求:合理、明确、可执行”“诉讼请求的优化建议”。吴主任结合多个场景的实际案例,为在场律师强调了案件执行过程中须多注意细节点,把握关键点,多方面考虑,规避风险,全面维护委托人利益。

吴志强主任授课中

课后,吴志强主任与现场律师进行了答疑,在系统讲解了诉讼及执行方面的工作重点后,继续针对律师们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细化理论与经验,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课程内容。

律师们表示:“吴志强主任看待诉讼及执行的视角值得深思,课程中的许多思路对律师们的实践都非常有意义。保全与执行领域不断地在发生变化,身为律师也应顺势而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抓住委托人最终目的与意愿,维护其诉讼权益。感谢学术委员会和吴志强律师, 希望继续多多参加研习活动,交流讨论分享,从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现场律师认真听课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是助推律所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律所文化品位和学术品位的重要组织。未来,学术委员会仍会继续将“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律所文化落实到实处,邀请所内外资深专家开展系列重磅专题学术课程,为广大律师同仁提供更多的学术探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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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她权利”是“平权”还是“特权”?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史无前例还是推陈出新?

福建省此次出台的该《条例》,于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属于地方性立法。

此消息一经公开,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是结合福建当地地域情况的有益尝试,契合当下婚姻中大多数以男性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以保障妇女对家庭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亦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对女性权益的过度保护,会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甚至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及精神。

福建的这次立法,是首创吗?

事实上,关于地方立法确认可以查询配偶财产,福建并非为首创。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六十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可见在福建之前,已有多个地区发布过关于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但为何只有福建引发激烈的讨论?

由上述几个地区施行的条例规定内容来看,主要的差异还是查询主体的不同,与其他地区的双方调证权不同,本次福建《条例》单向规定了女性调查配偶财产的权利。

其实在该《条例》正式公布前,即2023年10月23日,当地发布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但在公布的正式条例中,查询主体更改为了“妇女”。

行之有效还是斗挹箕扬?

针对社会上一些人士提出的,该《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对女性权益过度保护,继而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的问题,日前,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回应称:“《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由此,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只要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以及配偶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但是在实务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调查取证也主要依靠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那么《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真的能在实务中发挥作用吗?

不可否认的是,《条例》第四十五条确实在前文提到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了妇女了解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打破婚姻中的信息壁垒,简化了调查取证流程,不需要开具调查令,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车辆登记中心、银行查询配偶的财产信息。但是也有一定局限性,如因部分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配偶名下金融资产的调查,在一段时间内还是需要依赖司法机关或律师调查令。

另外,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并未对妇女调证权的使用时间、次数、用途进行规定。那么如何去确保妇女查询行为目的正当性,避免滥用查询权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解决,让其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且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做到落地有声,行之有效。

结  语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信息,该《条例》将于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所以截至本文发布之日,该《条例》暂未生效。社会上一些人士认为该《条例》违反上位法,表示需要全国人大做备案审查。

不管该《条例》最终是否能落地,如何落地,我们都应该认识到,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相对彼此透明的状态,去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是未来立法思想的应有之义。

很多媒体在讨论本次事件时使用到的一个词叫“她权利”,其实无论是“她权利”还是“他权利”,是“平权”还是“特权”,我们都不应因此激发社会性别对立情绪。当我们在深入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能够更全局性、理智性地看待此次事件,能对《条例》内容产生更深一层的认知,更好地去保障自己的各项权益,也能怀着更大的期待,去展望未来法律在保障双方权益方面将更加完善。

成清渊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文体领域纠纷及相关业务、企业合规等。

成清渊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公益值班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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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吴志强: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之诉讼请求的制定

律师在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难以推进的一大部分原因是诉讼阶段的工作不够完善,或早在涉诉之前、签订合同时就埋下了隐患。

为帮助广大律师同仁提升办案效率,两高律师事务所邀请本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事务部执行主任、保全与执行事务部副主任、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吴志强,亲自开授《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之诉讼请求的制定》课程,欢迎本所律师、外所律师、业内有关同仁等朋友前来参加!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4月17日下午14: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吴志强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民事诉讼事务部执行主任

保全与执行事务部副主任

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司业务研究会委员

吴志强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业务领域包含公司股权、投融资等商事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与执行,刑民交叉案件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著有《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出版)、《保全与执行一本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中国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中国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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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六部门联合发文,是给预制菜“加温”还是“降温”?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规范预制菜范围,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请点击进入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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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为民 公益先行 | 两高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公益成果展示

近日,律新社发布文章,聚焦了包括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内的100家品牌律所社会责任的“利他”战略,对我们在专业公益、行业公益及社会公益领域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肯定与赞扬。

《两高律所荣获律新社2023年度品牌盛典3项大奖》

点击上方文字查看相关内容

社会责任是律所卓越品牌中的必然元素,对于两高律师事务所来说,公益和社会责任一直是刻在骨子里的品牌基因。作为一家有信仰、有价值、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两高律所始终心怀大爱,以绵延不断的法律力量,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

“公益事业部”提升为“公益委员会”

2023年,为了适应公益和社会责任事业的发展,律所将过去的“公益事业部”提升为律所层面的“公益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律所党委书记担任,并遴选出了第一届公益委成员,统领律所公益和社会责任事业发展。

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产教融合法学人才培养

2023年,为推动两高律师事务所构建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体系,深化协同育人,承担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法治人才责任,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有效融入人才强国战略,律所出台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推进产教融合法学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两高律师事务所专项奖学金管理章程》等相关制度办法,规范律所产教融合法学人才培养。

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公益活动

2023年,两高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包括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普及教育、社区参与和志愿服务、参与政策制定和行业规范建设、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多个方面的行动,并多次获得相关机构的优秀组织、优秀个人表彰。

两高律师事务所在抗击新冠疫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戴智勇主任与张丽华主任被朝阳区委朝外街道工作委员会、朝阳区人民政府朝外街道办事处评为“最美志愿者”,两高律师事务所同时被评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志愿服务优秀单位”。

我所律师受朝阳区司法局邀请,到北京建工集团工地(位于垡头辖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图左);律所党委联合党支部开展学雷锋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主题活动(图右)。

自成为破产管理人以来,两高律所专注于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企业重组等相关法律业务,为广大困难企业纾困提供良好思路。第一届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我所荣获年度社会公益奖”等五项大奖。

两高律师事务所受邀,分别为北苑一号院社区院内的驻军和幼儿园教职员工举办法律讲座(图左),为武警部队某部进行专题普法讲座(图右)。

为各大高校提供法律教学及激励奖学金

2023年,两高律师事务所积极推动法律行业人才引进发展,加强律所与学校、理论与实践的紧密联系,实现资源互利共享,不仅在多所高校成立“教学实践基地”,还多次为各校学子进行法律专题授课,而且还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设立了“两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毕业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鼓励更多优秀青年学子走上法学道路。

两高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签署校所合作协议,并进行教学实践基地揭牌捐赠仪式

两高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立奖助学金

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举行“教学实习基地”“就业基地”签约授牌仪式(图左);两高律师事务所向西北政法大学捐款,并设立“两高律所奖学金”。(图右)。

初心与爱心并肩,责任与担当同行。

公益法律服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我们不仅仅是法律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更是社会责任的践行者。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仍会牢记初心使命,践行为民情怀,继续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做有担当、有温度的专家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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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副主任接受中国妇女报专访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对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进行了专访,张荆副主任就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 以下内容来源:中国妇女报

回应婚姻家事司法实践难点热点

——专家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1

有助于平等保护同居关系中

为共同生活作出较大奉献一方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蒋月认为,单身男女存在同居现象。以往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明确。征求意见稿对于同居关系基本采取陌生人之间的财产规则,并未赋予同居者财产的法定共有,这可能是为了避免将同居关系合法化,与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有关。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借鉴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法理和立法本意,很有必要和有意义,有助于平等保护同居关系中为共同生活作出较大奉献一方,尤其是弱势一方。

2

认定打赏行为无效

为另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通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荆告诉记者,直播打赏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多为男性给异性打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力。“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不仅是消费行为,更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破坏,损害了夫妻感情。征求意见稿认定打赏行为无效,为另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通道。

3

为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难题

提供可行路径

征求意见稿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荆和她的团队从2020年就开始关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她告诉记者,该问题在实践中较为突出,以往认为解决此类问题更倾向于行为保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身份适用困难,人格权禁令适用更为少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难题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征求意见稿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荆认为,上述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由问题。以往遇到此类情形,往往难以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激活了现有法律规定。

蒋月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定,表明最高法“出手”,采取积极干预的办法,不允许将子女作为解决夫妻纠纷的筹码,有助于减少家庭严重冲突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4

对家暴实施者作出否定性评价

让其付出更大代价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张荆告诉记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实践中实施家暴者也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家暴实施者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让其付出更大的代价,有助于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5

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提供救济通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蒋月多年呼吁建立抚养费追诉制度。她告诉记者,子女抚养费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以往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单独抚养孩子长大,追诉对方所欠抚养费,因没有明确规定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了救济通道,从而堵住逃避抚养责任的一方履行该尽的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漏洞。

6

今后有望提高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作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张荆认为,该条规定是对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为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提供了更多参考维度,可以据此形成计算的公式。目前司法裁判中家务劳动补偿金通常在5万元左右。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今后有望提高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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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理 · 第三届女性圆桌论坛会议纪要

3月30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大法理·第三届女性圆桌论坛——女性发展权专题”,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图书馆一层会议室如期举行。

与会嘉宾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郭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广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专家陆海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海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曲相霏、清华大学法学院编审徐雨衡、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中国妇女报社记者王春霞,校内与会人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参事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所长高尚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宇。

论坛由法理学研究所所长高尚副教授主持了开幕仪式,她代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欢迎各位嘉宾与会、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焦洪昌教授作开幕致辞并主持全场论坛。

焦洪昌教授对王新宇教授筹办的女性圆桌论坛表示肯定,回顾了自己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思考和探索;点明了进入新时代后,女性发展权问题是一个真正有学术意义的、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焦教授殷切地期盼本次论坛中产生真正思想碰撞的火花,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会议第一部分的主题报告按照报告人的姓氏首字母排序依序展开。

郭晔副主任的主题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女性发展权”。报告中,郭晔副主任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梳理了在党的领导下,中国提出并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要依据和重点主张,分析了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我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责任主体、制度机制、优先领域和主要成就。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促进《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

李广德副研究员的报告题目是“生育权的法理迷思”。他从生育问题的域外事例引入,再回归中国本土关于生育权的问题,指出生育权是生育问题的法律关键。同时,他对生育权究竟是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生育权的主体是谁、生育权可能包含的具体权利内容以及生育权是一个具体权利还是一个权利束、生育权是否可以与婚姻制度脱钩、以及生育权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可能承担的不同角色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思考,也提出了一些疑惑。

陆海娜教授的主题是“照料劳动与女性发展权”。陆海娜教授报告核心内容聚焦于照料劳动及其对妇女发展权的影响。她从国际法和性别平等的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了何为照料劳动,提及了包括情绪安慰、家务管理等极易被忽视的照料劳动,同时还指明照料劳动的被忽视和其价值被低估是妨碍女性发展权实现的重要因素;接着,她探讨了照料劳动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照料劳动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以及它在社会和经济中的隐形和被低估的问题;最后介绍了联合国转变照料体系的五大原则。

最后的报告人为叶静漪教授,其主题为“职场性别平等与女性发展权”。叶静漪教授从多年的研究和关注出发,指出职场性别平等不仅是女性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整体进步的关键,其关系到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是实现个人和集体发展的重要条件。她介绍了职场性别平等的内涵和法律依据,并分析了我国职场性别平等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和现状,同时还指出了我国职场性别平等所面临的挑战——包括就业歧视、生育政策调整后的新问题、新经济形态下的变化、全球就业环境的影响等。最后,她提出未来应从法律治理和观念改造两方面着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全方位努力,整合法律和政策,关注新经济形态下的机会和挑战,推动文化变革,以实现职场性别平等。

论坛的第二部分为与谈嘉宾与谈环节。

首位与谈嘉宾是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黄海涛法官。黄海涛法官从其职业视角出发,先对李广德副研究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其认为生育权的损害作为法官首先看到的是人格权,他提出可以从立法上去解决存在的相关争议。接着,他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感想:第一,性别的平等与发展在司法工作中更多是价值取向和司法理念问题,因此提高认识是第一位的;第二,我们在关注这些议题时还要回到具体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例如在有关女性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法中,如何解决其中法官中立地位的问题等;第三,女性的平等与发展要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匹配,现阶段我们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变动之中,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是需要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回应。

接着,曲相霏研究员围绕主题报告人提及的女性发展权的多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思考。她关注责任和资源的再分配问题,提出科技的发展,尤其是智能技术,对女性的解放和提升具有重要作用。科技可以简化家务劳动,提高效率,使女性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个人发展和社会活动中。同时,她倡导政府应出台更多支持女性发展的政策,通过医保报销无痛分娩费用、发展社区食堂、托老托幼服务等,可以将女性承担的家庭成本社会化、职业分工细化减轻女性的家庭负担,以促进女性在社会各领域的平等参与和贡献。此外,她还强调女性应该有更大的自主权,包括在生育问题上的自由选择权。无论是单身女性生育还是选择不生育,都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最后,她强调在推动女性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最适宜的方法,以多维度、综合性的视角来看待和推动女性发展权,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以确保女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徐雨衡编审随后分享了自己作为独立女性的经历,并强调了男女之间的关系是共生的,不能简单地将两者分开来讨论平等问题。她认为,社会对女性的期待和男性对女性平等独立后的反应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需要男性理解和接受女性平等独立后可能带来的变化,通过自己的婚姻生活和工作经历,她反思了男性在性别平等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同时,她还提出应该从多个维度对女性的权利和发展进行考量,她提倡采用实证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方法,并结合具体社会环境和语境来分析问题。她结合自己的调研介绍了一个赴西藏进行实地考察的个案,发现基层社会的法制状况与理论上的法律知识有很大差异,探讨了在特定区域和文化背景下的女性权利及其实践状况。

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分享了作为一线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观察和感受,特别关注了生育权和家务劳动补偿金的问题。首先,关于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问题,她分享了自己在律师实务中遇到的困惑。她提到,民法典中并未提及生育权的概念,但在实际案件中,如其中一位年长的男性在生育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妻子意外怀孕。由于妻子身体状况不佳,最终决定流产时就涉及到生育权的争议,她倾向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更多保护女性在生育方面的自主权利。其次,她讨论了民法典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规定是如何实践的,她在代理过程中遇到了一对要离异的夫妻,女方在男方读研、读博士期间承担家庭经济支持。十年后,男方获得高薪工作,随后提出离婚。女方希望通过家务劳动补偿金来弥补自己的付出,但最终获得的补偿仅为5万元。张荆律师认为5万元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一个普遍的上限。张荆律师指出,在婚姻破裂时,如何公平补偿家庭中付出较多一方的问题仍然存在。她提出,社会劳动通常被认为比家务劳动有更高的价值,而情绪劳动则更难被认可。为了让家务劳动补偿金更加合理,应该考虑家庭的整体贡献,以及获益一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收益,而不仅仅是当前积累的财产。这样的补偿机制可能更接近公平,也能鼓励更多人愿意投入家庭生活。

会议第三个环节为自由讨论环节。受时长限制,只开放了一位同学提问。该同学首先分享了对参与本次论坛的感想,并阐明了自己对家务劳动、亲密关系、女性主义和科技发展等方面的个人思考,并对男女平等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疑问和期待。

王新宇教授最后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发言。王新宇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表达了由衷地感谢,其次谈及了对女性圆桌论坛顺利举办三届的感悟。她认为时至今日一些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事实仍存在着认知误区和偏差,因此希望通过论坛一次次的举办使基础性的认知能够得到厘清,在给同学们开拓第二课堂的同时,也能建立起一个认知共同体。对于新的研究领域,需要先从事实出发,然后再去谈规范、价值或者精神。

论坛最后,焦洪昌教授认为本次论坛跨越了理论部门与实践部门,安排的十分用心;并把“每个人要做一个温柔的人,浅浅地笑、轻轻地爱、稳稳地走,看淡得失,珍惜拥有”作为结语送给在场的嘉宾和同学,为本次论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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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律师看热点 | 打羽毛球踩到流浪猫绊倒致伤案

热点回顾:

2023年4月,吴某与同事在单位组织下一同至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球。吴某自述在回接羽毛球时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2023年9月,吴某伤情经鉴定,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吴某经了解,得知场馆中的猫由某公司的员工肖某饲养,遂对肖某及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民事判决,判决肖某向吴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24万元,某公司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布案件情况通报,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图片来源于网络)

肖某、某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肖某及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245条第一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肖某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饲养人”?

一审法院认定肖某构成“饲养人”主要基于以下证据:

1. 肖某在与李某的电话录音中承认“这个猫是我养的,球馆不理我这个事情……”“对的,因为猫是我养的”“我不清楚这个事情,当时崴脚的时候我不在”;

2. 肖某同事林某提供的证言,“2022年8月起,我发现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5、6斤的流浪猫,在球馆外厕所边上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通常具有一定持续性并有固定饲养场所或设施,而对实际发生的时长和场所或设施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理解与适用》第640页)。鉴于饲养人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有控制饲养动物危险的义务和能力,所以民法典对“动物饲养人”的认定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比如2023年4月案发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肖某已经不再饲养流浪猫,流浪猫已经脱离肖某的控制等情况),再审法院认定肖某为“饲养人”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本案并不是第一个由投喂人承担流浪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在(2022)粤0118民初1412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虽陈述咬伤原告的狗系流浪狗,非由其饲养,但是被告长期在固定的地点向该狗喂食,此狗亦长期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内栖息,被告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对该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观点:

1、“投喂”行为的性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投喂行为出于对流浪动物的关爱,善意投喂人主观上往往缺乏占有的意思,如果客观上也没有形成管理控制的状态,不应被认定为“动物饲养人”。但在长期固定投喂的情形下,因客观上形成了管理控制的状态,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饲养人,而承担采取措施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

2、即使肖某被认定为“饲养人”,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承担赔偿责任仍要考虑是否符合全部侵权构成要件。

比如是否存在动物意志主导的“加害行为”。一般常见的“加害行为”包括:家养的烈性犬咬伤人,奔跑的马群踩踏人,猪将人拱伤,豢养的飞鹰啄人等。动物的“加害行为”是否为其“动物意志”所体现的危险行为,要结合该类动物通常的侵害行为类型、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预见可能性、防范措施的适当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欧丽珍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欧丽珍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流浪猫受伤,在事件发生时,肖某可能未意识到踩到的是流浪猫。与之类似的非典型动物致害责任案件还有“高空坠狗案”(狗从阳台坠落砸伤路人)、“小猪绊人案”(小猪躺于路中睡觉绊倒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是否属于流浪猫的“加害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3、在判决肖某与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二者的义务及过错,划分责任份额。

法院在认定某公司承担责任时应该补充考虑两点事实:第一,本案中肖某系某公司的员工,某公司对员工行为是否有监督职责;第二,依据林某的证词,流浪猫至少于2022年8月起至案发时长期在羽毛球馆附近居住,在此期间,某公司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可能已经形成对流浪猫的管理控制,亦有义务采取措施控制危险,这种义务不只是一般经营者所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数人侵权情形中,除补充责任外,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还包括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肖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义务与过错,综合认定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后,司法裁判并不是自动售卖机——投入事实、运用法律,最后就能得出一个裁判结果,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存在着方法的选择、价值的判断。司法裁判应当符合善良风俗和百姓最朴素的价值观,才能引导良好的公共秩序,激发社会向上向善的力量,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合理平衡权利和义务关系,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让司法裁判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能,相信在本案再审中会被更好地看见。

参考文献:

季若望.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态危险性——《民法典》第 1245 条与第 1247 条的联动解释[J].北方法学,2021,15(04).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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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怀天下 兼容并蓄 | 两高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开业仪式暨法律论坛圆满结束

2024年3月3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在合肥市蜀山区平安大厦隆重举行开业典礼,各分所律师代表、领导嘉宾、律界同仁以及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共同见证了合肥分所的开业庆典,并致以最真诚的祝贺。(请点击进入查看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