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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宝生律师就新《公司法》讲授“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课程

4月25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投融资事务部主任郭宝生在律所总部为广大律师讲授新《公司法》相关课程第一期《出资制度变革、调整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课程。该系列课程基本涵盖了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招揽人才)、股权融资(融通资金)、并购重组(外延扩展)、挂牌上市(回报变现)、清算破产(剩余分配)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

郭宝生律师授课现场

本次课程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主办,总部多名律师现场参加讲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等分所律师也通过直播形式线上参与了学习

此次课程重点分为六部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权利限缩”,“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初探”,“股权、债权出资法定化”,“股东失权规则利弊分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郭宝生主任主要从公司实务出发,探讨我国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多种尝试和摇摆。“资本实缴是否能够更多保护债权人?资本是否实缴与公司偿债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资本认缴在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和保护债权人之间如何取得均衡?授权资本制有哪些优点?如何借鉴?”郭主任结合自己的实践案例,分享对资本制度修改的思考和总结,对资本制度修改可能引发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了讲解。

郭宝生主任授课中

在课程期间,各位律师踊跃提问,与郭宝生主任展开了深入且富有成效的互动。这不仅丰富了讲座的内容,还使其更具实用性。

郭宝生主任表示:“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修改尽管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爱之深,恨之切’,因为喜欢才会有如此多的抱怨和期许,只有广大律师同仁更多关注和参与,公司法才能变得更好,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历经摔打而不断推陈出新、不断自我完善。”

现场各位律师认真学习中

课后,郭宝生主任与现场律师进行了答疑,在系统讲解了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内容的重点后,继续针对律师们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细化理论与经验,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课程内容。与会者纷纷表示,“此次讲座收获颇丰,希望学术委员会更多举办类似讲座。”

法律之路道阻且长,不断精进研究,取长补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才能为广大委托人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将持续邀请所内外资深专家,开展系列重磅专题学术课程,为广大律师同仁提供更多的学术探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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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社保问题常见争议,专业律师怎么看?

热点回顾:

近日,关于“未到退休年龄,社保已缴满15年,是不是可以不再交钱坐等退休了?”的相关话题,在网络平台引发热议。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回应称,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图片来源于微博热搜话题榜

万 佳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团支部书记

万佳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主要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业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业务。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在可能中求胜的目标,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社保费用在大多数公司的用工成本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公司可能会采用各种方式以尽可能地降低社保费用的支出。因此,社保问题也成了劳动争议中较为热点的问题。

什么是社会保险?分别都有哪些项目?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以后,从国家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是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保。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者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对其提供物质帮助。

劳动者能否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不可以!

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社会保险欠缴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员工需要到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目前多为税务部门)申请解决。只有在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即劳动者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劳动者可携带生效的法律文书再到当地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补缴。

劳动者在试用期,就可以不缴社保吗?

不可以!

即便是试用期职工,其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自愿弃缴社会保险承诺书,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因此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社保交够15年就可以“躺平”了吗?

不一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计最低缴费满15年。

虽然社保交够15年,到退休时就可以领取养老待遇,但是在还有收入来源的时候,建议一直缴纳,因为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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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两用中 勇攀高峰 | 两高律所布局深港联营,成功承办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交流会

2024年4月27日,一场聚焦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交流会在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深港融合发展交流中心成功举行。

本次交流会以法律服务业为主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参事焦洪昌,罗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区法学会会长黄生文,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界社团联会永远会长梁志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律师以及中联办深圳联络部、市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北京、深圳、香港、纽约四地50家左右律师事务所代表,共计140余人出席活动。

本次活动由深圳市司法局、罗湖区人民政府指导,中国政法大学港澳台法研究中心、罗湖深港现代商贸业升级发展区指挥部、罗湖区委统战部、罗湖区司法局主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办,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罗湖区法学会、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特别支持。

国务院参事焦洪昌先生表示,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人才引进,不断提高政策与人才的匹配度,加强政策解释,充分发挥政策作用,促进人力、物力资源要素流动便利化。

全国政协委员梁志祥先生表示,罗湖作为与香港接触时间最长、经济文化交流十分密切的行政区域,在地理位置上与香港仅一河之隔,陆路口岸数量和通关量占全市第一。法治建设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湖区要充分发挥优势地位,共同助力深港融合发展,推动大湾区整体的建设。

罗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生文先生表示,罗湖区现有法律服务业发展质量高、对港联系紧且深港融合社会基础好,具有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雄厚基础。罗湖区明确提出了“1+N+X”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体系,按照“楼宇聚集、片区集群”的思路,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再上台阶,实现发展能级和辐射力大幅提升,欢迎法律从业者来罗湖,与罗湖携手前进。

落地罗湖首家深港联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所事务所香港萧一峰律师行正式签订了联营协议,落地罗湖首家深港联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6年,目前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包括高级合伙人在内的1200余名专业律师,并已经在深圳、上海、海口、南京、厦门、合肥、贵阳、郑州、大连等城市设立办公室。两高律所秉持”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办所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既专注夯实在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传统领域地位,也在破产重整、公司并购、知识产权保护、资本金融、企业合规、涉外投资等新兴领域逐步形成优势与特色。近年来,两高律所荣获司法部、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全国法治社会推进委员会、联合国法律事务研究会、亚太律所联盟等机构多项表彰奖励,也入选了《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汤森路透旗下ALB榜单和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榜单。

香港萧一峰律师行是一所在香港拥有杰出法律声誉的律师行,律所律师均毕业于香港及英国著名学府,拥有中国、美国、英国等多地执业资格,对于处理复杂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其律师熟知亚洲商业文化和商业习惯,能够使用多种语言交流办公,具有充分的服务亚洲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经验。

深圳大学法学院与两高深圳分所签署合作协议

并授予教学实践基地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所事务所深圳大学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深圳大学法学院授予北京市两高(深圳)律所事务所教学实践基地,深化双方教学实践交流。

深港两地专家对话

共话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未来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何君尧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非常有前景,可以更好满足境内外客户需求,同时整合三地资源,为国企民企开拓一带一路市场贡献一份力量。在内地与香港法律融合发展过程中,联营律所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形式。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律师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发展,深港两地融合发展程度不断加深,在经济层面出现了一波发展新浪潮,制度衔接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与执行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罗湖区有毗邻香港的地理、历史、人文优势,两高律所经全面考虑和深入交流,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并最终确定在罗湖区内设立一家粤港联营律所,这一形式能够很好地适应两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交流合作日渐深化的需求,也有利于集合双方律所的人力、物力资源,在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服务的同时反哺自身发展。

会上还有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文雅靖、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教授、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负责人萧一峰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副处长王好、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王爽律师、新家园法律服务办公室副主任王磊、深圳写手智能科技公司CEO徐正春等嘉宾,对深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律师实践、仲裁执行、企业合规和AI技术赋能等内容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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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日,涨“知识” —— 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谈构建和谐商标秩序

构建和谐商标秩序,保护激发市场活力

本文整理自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吴新华主任发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与市场经济发展,商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抢占、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工具;更是保护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它不仅仅是一项知识产权,而且是企业生产线的引擎,是企业的命脉,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经过长期使用的商标,积累了企业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因此,应当重视保护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信赖利益与合理预期,不宜轻易以绝对理由宣告已注册使用多年的商标无效。

商标审查是一项公共服务,而不是行政审批。申请人缴纳官费的目的是购买公共服务产品,因此与税收不同。商标工作的意义,在于妥善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权属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工作一定要有大局观应当优化商标审查服务供给,为市场主体取得和维护商标权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要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当事人的权属纠纷,防止程序空转,节省国家和社会资源。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工作的目的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致力于构建和谐的商标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保护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

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96位跃升至最新的第31位,开办企业便利度排名从150位之后大幅跃升至第27位,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随着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我国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加。截至2023年底,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1.84亿户,同比增长8.9%。其中,企业5826.8万户,民营企业超过53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以上;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3万户。我国企业数接近美国和欧盟企业数量之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021年,中国持续蝉联商标注册申请最大国,占全球提交的所有申请近70%,数量超过900万件,为排名第2的美国15倍之多;截至2023年9月,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拥有量分别达到480.5万件、4512.2万件,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牢固确立。

在这样一个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市场大环境下,完善法制体制机制,构建和谐商标秩序必不可少。

图片素材数据来源于网络

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指出,“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完善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体系,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

2023年10月31日国务院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进行第四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指出,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链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商标法律制度滞后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促进商标运用和完善公共服务的法治支撑不足,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以更好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由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尽快建立商标审查官制度,给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人员以合理的职级晋升通道,树立职业成就感、荣誉感、归属感;

同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商标审查机构的做法,根据申请量的变化动态调整商标申请官费,实行分阶段、阶梯式收费,合理确定审查审理人均工作量,优化审查服务供给,切实保证审查审理质量,提高审查审理业务水平;

最后,建立、加强商标审查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服务行业之间沟通交流机制,科学制订修订审查审理标准,让商标审查审理工作更贴近市场实际情况,才更有利于保护激发市场活力,维护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吴 新 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知识产权研究院 院长

吴新华从事商标工作二十余年,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顾问,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高级顾问,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家顾问,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审专家,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曾参与起草、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评审规则》,参与国家商标战略专题研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等重要工作,组织带领团队为2022年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并受到表彰。2018年、2021年、2023年三次被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评为年度十佳商标律师。2022年5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2021年度优秀校友 ”光荣称号。2023年12月,被评为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特级商标人才。

两高律师事务所目前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商标协会理事单位,中华商标协会人才与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被强国知识产权论坛组委会评为2023年度TOP20中国本土知识产权(含反垄断)律师事务所。

两高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法律代理、专利代理资质,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在各自专业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较强实务解决能力。其中多名律师具有在公检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多年工作资历,担任多项社会职务,获得诸多荣誉,在业界具有较高影响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高水平、专业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于2023年10月29日在首届“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外滩论坛”上宣布成立。研究院将与国内外法学高校、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加强交流合作,坚持专业导向、问题导向、市场导向,致力于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热点疑难问题研讨论证,努力为知识产权法治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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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让知识产权走近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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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副主任就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规定的相关问题接受财经杂志采访

4月9日,据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一经公开发布,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引起热议。

其实,有关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状况的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9年12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中就有相关内容,其后,全国亦有多个地方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

那么,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为何多地先后立法?为何这一相关规定在十余年后,仍然引起广泛关注?夫妻互查对方财产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何意义?就此问题,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财经杂志记者的采访。

「 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

为何多地先后立法?」

来源:财经杂志 | 题图:视觉中国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专家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妇女对婚姻财产的知情权。不过近年来实践发现,即便有地方出台类似规定,

在现实的执行中仍会遭遇一些阻力,尤其是在查询房产和银行存款方面。

女方可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4月9日,据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一经公开发布,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引起热议。支持者认为,该规定有助于保护女性权益,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一方,但也有公众表示担忧,认为条例仅强调女方的权益,是否否定夫妻中男方同等的权益,且该规定是否会影响婚姻中双方的信任。

4月1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回复给《财经》记者的信息表示,这次立法从福建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以及空白区域着手,根据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增加了实实在在的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妇女权益。该条例关于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并不会排斥‘他权利’,反而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

其实,有关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状况的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9年12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明确提到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其后,全国亦有多个地方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

为何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在十余年后,仍然引起广泛关注,且夫妻互查对方财产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何意义?

01夫妻共有的财产信息,不属于彼此隐私

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回应中提到,条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并不会排斥“他权利”。此前,在该条例(草案)审议时,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提到,该条例(草案)强化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对《财经》记者表示,这项规定有必要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出台这项规定有助于保障《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能够落到实处。

李明舜解释,因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处理权,而且唯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处理。其次,是为了防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民法典》和2022年经修订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一些救济手段,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这些救济手段在实践中有相应的局限性,“这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解决上述问题会有所裨益。”

对于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是否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的担忧,李明舜表示,福建条例保障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权利滥用。女方的知情权要保护,男方的隐私权也需要同样的保护。“在这里,有必要澄清的是,所谓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纯属个人的内容,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信息,仅就夫妻之间而言不能属于彼此隐私的范畴,所以夫妻之间查询共同财产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同时,李明舜强调,查询的主体只能夫妻中的夫或妻,查询的财产范围因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查询的时间范围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对于查询结果,未经对方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散布。

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出台后,也有一些公众担心实际执行比较困难,且地方立法位阶太低。对此,李明舜表示,地方立法虽然较国家立法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但在其所属范围内是有效的,而且因其适用范围较小更可以有更强的针对性。地方立法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创制新的规范,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因此不能否认这种创制的积极意义。条例的规定虽然并不能解决夫妻双方出现信任问题,但这一规定不仅表明了公权力对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态度,而且还可以发挥一定的遏制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作用。对一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不知情的一方也多给了一条救济途径。

02地方立法夫妻互查财产规定背后

夫妻一方互查配偶的财产状况,并不是一项新的规定。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专耕婚姻家事领域近20年。张荆告诉《财经》记者,婚姻关系中,一些家庭“大多数的财产掌握在男性手里”,一些女性因家庭分工不同,为家庭事务付出更多,但经济收入不如男性,也有一些女性在财产关系中处于弱势,并不掌握家庭财产信息。一旦夫妻中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或遭遇离婚,弱势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就更加被动,“对方隐藏了多少根本不知道,就会导致婚姻当中隐忍的这一方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这项地方立法尝试在张荆并不陌生。2010年,张荆曾参加地方卫视一档节目,讨论此项制度的利弊。当时,《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出台。张荆回忆,她是属于支持的一方,她参与论辩的主要落脚点是除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的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一方,当然有权查询。但节目中的另一方论点则表示,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状况,探查配偶隐私,不利于婚姻稳定。

最近,这项规定引起关注后,张荆又参加了一档电台节目讨论,仍然有反对声音。张荆称,节目中有男性律师表示,“我愿意告诉对方和对方随时有权查我的小金库,这种感觉不一样。”

其实,早在广州出台夫妻一方可持相关证件,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规定后,不少地方先后出台类似规定。比如,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下“济南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查询或者收集困难,济南规定还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还有一些省级出台地方性法规,比如2017年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有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规定。

十余年后,为何公众仍然如此关注夫妻财产互查规定?对此,张荆认为,其一是部分家庭财产大多数仍然掌握在男性手里,尤其是高收入和夫妻双方收入悬殊较大的家庭;其二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变化家庭财富的增长,资产种类的多样化;其三是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其中棘手的一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的重要问题。张荆曾经办多个离婚案例,双方处于多年离婚拉锯或者分居,在诉讼离婚时即便可申请法院调查,但弱势的一方又提供不出另一方的有效财产线索。

地方立法规定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张荆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妇女对婚姻财产的知情权。不过近年来张荆发现,即便有地方出台类似规定,在现实的执行中仍会遭遇一些阻力,尤其是在查询房产和银行存款方面。

张荆称,在具体的实践中,查询夫妻一方房产时,有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两种方式,有些地方会要求夫妻一方在查询时不仅提供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还需要提供房产的具体信息,甚至会具体到单元号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实际上这就不是查询,而是查询确认。”另外,如查询配偶的银行存款、股票、理财、保险等金融信息,同样会遭遇阻力。比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有权查询对方财产。

对此,黄绮对《财经》记者表示,她同时还是一名律师,且曾兼任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因此接到不少女性的求助和咨询,提到她们在离婚时根本不了解配偶掌握有多少婚内财产,更没有能力去查询,而在一些婚姻中对方还有婚外情,被离婚的一方更加被动。因此,黄绮建议有必要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允许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

黄绮认为,对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部分,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法律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权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不如实申报的后果。黄绮认为,离婚诉讼共同财产申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也是从知情权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有助于更好保障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但共同财产申报是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夫妻双方不离婚也需要有财产知情权,也能让双方更有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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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合作,共赢未来——京港深法律合作座谈会在两高律师事务所举行

贵客如春风,细雨润京华。

4月22日下午,在一场难得的春雨中,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庆宏、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萧一峰律师、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鸿一行莅临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就两高律师事务所、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联营合作进行座谈。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名誉主任王振峰,管委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唐兴华,管委会副主任、两高律所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等参加座谈。座谈会由唐兴华主持。

京港深法律合作座谈会现场

与会人员集体合影

戴智勇主任首先代表两高律师事务所向远道而来的杨庆宏副局长、萧一峰律师等一行表示欢迎,并向来宾简要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通过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形成了空前融洽的工作环境,律所管委会也有信心把律所建设的更具竞争力。”

戴智勇主任向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律所情况

唐兴华主任主持会议

名誉主任王振峰向来宾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三年行动计划和2024年的改革情况,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成长型律师事务所,有很多方面需要向传统优秀律师事务所学习。目前,我所正在由规模快速扩张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年轻、有活力、有思想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两高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同时,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加强建设,希望能够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合作,也希望得到萧一峰律师行的支持。

王振峰主任作发言讲话

副主任吴新华着重向来宾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设置及开展重要活动的情况,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实践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我所知识产权研究院正在筹划2024年国际研讨会,希望香港同行前来参会,共同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吴新华副主任作发言讲话

香港萧一峰律师重点介绍了香港律师行业在法律服务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他讲到,“与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将有力推动双方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拓展,实现资源共享与互利共赢。”

萧一峰律师表示,萧一峰律师行在国际人才、国际法律服务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愿意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重要桥梁。

肖一峰律师作发言讲话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庆宏表示,这是他第二次到访两高律师事务所。两高律师事务所落户深圳罗湖区是他到访的成果之一,他热烈祝贺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联营。

杨庆宏副局长对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钦佩,并指出,“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部门,深圳市政府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发展及深港融合发展,为此专门成立了‘深港融合指挥部’,对与深港融合发展的相关领域提供靠前服务。罗湖区司法局也将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与萧一峰律师行提供靠前服务,祝愿两高律师事务所与萧一峰律师行联营取得成功。”

杨庆宏副局长作发言讲话

座谈会上,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鸿也汇报了即将于4月27日在深圳举办的“深港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交流会”筹备情况。

黄鸿主任进行工作筹备汇报

此次远道而来,各位领导及负责人在戴智勇主任的带领下,一并参观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区、事业部及党建文化展示长廊、模拟法庭等特色区域,并对我所的文化理念及环境建设予以充分肯定。

戴智勇主任带领各位领导及负责人参观律所

本次三方座谈会议,不仅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还加深了京港深间的业务沟通,推动了不同地区、不同律所间的互促互进。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与香港萧一峰律师行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共同探索和创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路径,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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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言明法,执法无私”——大连分所唐怀宇律师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最美人间四月天,不负春光不负卿!

伴着春天的脚步,一场历时将近一年,先后经历两审的民事纠纷,最终在法庭的庄严宣判下使正义得到了应有的伸张。近日,此案代理律师——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怀宇,收到了来自委托人赠送的锦旗。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近耄耋之年的老人在整理老伴遗物时意外发现,其老伴生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老人不敢相信与她相伴一生的人,竟然背叛婚约和家庭做出“难以启齿”之事,身心受到沉重打击。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老人找到了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怀宇律师,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一辈子对婚姻的忠诚讨个说法。

于是,这场“没有硝烟”却彰显真理与正义之光的战争打响。

唐怀宇律师积极协调各方,并指导老人调取证据,走访过世老人生前好友,银行、宾馆、派出所等等,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对老人有利的证据线索。终于搜集到全部证据后,于2023年4月,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案件经历一审和二审,最终为老人争取回180万元的财产损失

老人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眼睛充满泪水,脱口而出:“唐律师真是‘立言明法、执法无私’”,并默默地将这八个字做成锦旗,送到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

唐怀宇

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家事委员会主任

唐怀宇,中共党员,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法学专业,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委员会主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大连办事处法律顾问、北京市两高商事法律实务研究院研究员、大连广播电台“律师热线栏目”特约律师。

唐律师具有13年国企法务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公司非诉业务。代理黑龙江省政府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件近百起,受到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表扬和当事农民工的高度认可。

据悉,唐怀宇律师自执业以来,收到委托人锦旗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著名的辽宁丹东渔船船员维权案、农民工维权案等

一面锦旗,承载着委托人对律所律师专业的认可,更鞭策我们律师要认真办好每一件法律案件,用心传递法律温度,助力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执业为民”的理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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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进行时,两高律师事务所吴新华副主任受邀参加

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联合主办的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于今日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变革与传承: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邀参加,并进行专题发言。

据悉,这是吴新华院长自2016年以来第5次受邀参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并发表专题演讲

图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官方微信公众号

本届论坛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国家有关部委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代表、创新型企业代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表和媒体记者等参加会议。

此次论坛,将共同梳理知识产权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中国模式”和“国外经验”,并围绕“创造・变革:构建创新‘生态圈’”、“保护・运用:增强发展‘新动能’”、“品牌・发展:提升竞争‘软实力’”、“地标・传承:激活区域‘新动能’”四个专题进行深入研讨。在论坛专题发言环节,与会的政府部门代表和创新主体代表将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研讨,探寻通过提升创造质量、加强转化运用,从变革和传承的不同层面,找到知识产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钥匙”。

吴新华院长将以《构建和谐商标秩序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为题,针对当前商标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现场演讲,与各位专家学者交流并讨论。

吴新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知识产权研究院 院长

社会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顾问,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高级顾问,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家顾问,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审专家,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业绩:

2005年执笔起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曾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战略专题组骨干研究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参与起草中华商标协会主持的《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组织法律服务团队为2022年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为此收到北京冬奥组委主席签署的荣誉证书。

学术成果:

出版《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生活中的民法典》、《商标法精解与实务指引》等多部专业书籍,在各种专业报刊上发表文章四十余篇。

主要荣誉:

2018年、2021年、2023年三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组委会授予的“年度十佳商标律师 ”称号。2022年5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2021年度优秀校友 ”光荣称号。2023年12月,被评为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特级商标人才。

从2016年至今,高层论坛始终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智慧支持,为全球知识产权交流搭建桥梁纽带。

202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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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尽责解民忧,至诚服务暖人心——我所刘璐律师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4月1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刘璐律师收到当事人杨某寄送的印有“厚德重法解民忧,业务精湛信天下”的锦旗,对刘律师在案件中的杰出表现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努力表达诚挚感谢,同时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度表示高度认可。

案情回顾:

杨某经人介绍到甲公司处工作,约定杨某为某岗位杂工,工作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某项目。2023年8月份,申请人在在施工过程中摔落,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经相关部门认定,杨某为工伤标准八级。杨某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达成补偿意见。

2024年1月份,杨某委托我所刘璐律师。在仲裁过程中,刘璐律师与仲裁委、甲公司多次沟通,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历经4个小时谈判,最终为杨某争取到满意的赔偿金额,并当场支付。

律师介绍:

刘 璐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系法律硕士。现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五年以上,擅长行政及民商事、劳动争议等业务,尤其是行政及民事交叉领域案件。

锦旗所承载的,不仅是委托人对两高律所律师工作的肯定与认可,更是对我们未来的鞭策和激励。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德在高处,行在高处”的从业理念,高举正义之利剑,继续为我国法治建设事业贡献智慧与力量,坚决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