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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花销能要回来吗?张荆副主任就相关问题接受央视网采访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双方通常会产生比较多的资金往来。热恋中的男女如胶似漆,往往不会对此斤斤计较;可一但感情不再,这些感情里的一分一厘也要计算的清清楚楚。

当情侣双方不欢而散,那些恋爱期间的花销或转账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悉数返还?这笔“爱情账”怎么才能算得清?就此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央视网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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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后“明算账”?

恋爱期间的花销能要回来吗?

来源:央视网

作者:央视网记者 姚抒廷

近年来,情感关系中出现金钱纠纷的案例常见诸报端。恋爱对于男女双方是件甜蜜浪漫的事,在此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开销,比如一起吃饭、旅游,在特别的节日互赠礼等,为表爱意互相发红包也是“你侬我侬”的体现。

但如果双方不欢而散,那些恋爱期间的花销或转账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悉数返还?这笔“爱情账”怎么才能算得清?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恋爱期间的小额花费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法要求撤回,除非赠予的金钱有明确目的,可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比如男女双方为商定结婚所涉及的款项,就会被认定为彩礼,而彩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的。

通过多年的案件积累,张荆总结,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会被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数字被赋予了情感意义,比如“520”“1314”等,代表着“我爱你”“一生一世”,这类数字的转账不仅仅是一笔交易,更重要的是双方表达情感的方式,这类交易在法律上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

不过,张荆特别提到,如果某一方为逃避法律的规定,故意制造“自愿赠与”的痕迹,将大额的附条件的赠与或借贷拆分成多个“520”“1314”的小额赠与,最终法律会将其定性为不当得利,受赠人需要返还相应的款项,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十分少见,且对于赠与人来讲,举证难度较大。

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又有哪些?张荆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在接受金钱赠与后就对赠与人大打出手,甚至伤害其家人,达到法律上界定的严重程度,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种情况通常属于附条件赠与下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赠与目的落空。”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赠与人在多年后发现受赠人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赠与人提出撤销赠与仍然有效。

“法律保护的是一段真正交往的关系,保护在理性、清醒、平等、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男女两性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金钱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鼓励以彩礼的名义大肆地和对方索取金钱。男女双方在法律关系中应该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如果任何一方企图不劳而获、利用规定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都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因此,张荆建议,男女双方在开展一段恋爱关系前也要多加了解,不要在情感关系尚未建立时就存在大额的金钱往来,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遭到情感和金钱的双重伤害。“在成年人的两性关系中,通常赠与方在为对方花钱或转账时,对于这段情感关系是有期待的,也是符合个人的意愿的,这属于成年人之间私人情感领域内的纠纷,法律不适宜过多、过细地干预到两性情感关系中,双方在作出选择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如果过多地将法律带入感情生活中,很可能会伤及原本健康的恋爱关系。”

在张荆看来,法律并非调整男女两性关系的最好方式。“我们应该倡导年轻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在一段感情关系中将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截图保留证据,用符合法律标准的方式进行约束和处理,只会造成更加负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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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专家臧德胜律师莅临我所讲授《从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课程

2024年5月10日下午,应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邀请,前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臧德胜律师莅临我所,为广大律师同仁开授《从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课程。

此次授课,两高律所北京总部律师现场参加,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贵阳等分所律师通过网络直播形式线上参与了学习。

臧德胜律师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刑事辩护工作二十余年的资深法律工作者,用他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结合近年热点刑事案件,系统为大家讲解了辩护思路的三大类型,细化展开了辩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辩护、定性辩护、量刑辩护,并依次做了详细的阐述。

臧德胜律师授课中

臧德胜律师表示 :“刑事辩护,要以‘务求实效,及时调整 ’为原则,一个清晰、有逻辑的辩护思路,不仅可以为我们的辩护工作进行指导,还可安抚当事人情绪,从而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在互动环节,现场律师纷纷向臧德胜律师提出在办理刑事实务案件中面临的困惑和难点。臧律师根据自身多年丰富的审判经验详细解答了在场律师提出的问题,研讨气氛活跃浓厚。

整场课程,臧德胜律师不仅传授了自己多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和心得,还强调了律师在整个刑事辩护流程中的重要性,鼓励大家要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辩护技巧和能力。

本次培训在热烈氛围中圆满结束,在场律师纷纷表示课程十分有价值,收获良多。

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参加培训的各位律师能够更加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挑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也将继续开展系列重磅专题学术课程,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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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华院长应邀出席第八届中国品牌发展论坛

2014年5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重要论述。

为了深入总结梳理“三个转变”重要论述提出十年来的品牌建设先进经验、品牌培育创新模式、品牌发展重要成果,展望探讨新起点中国式现代化品牌创建和建设品牌强国的新思想、新路径,2024年5月7日,由《中国品牌》杂志社、中国品牌网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品牌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应邀参加论坛相关活动。

本届论坛主题为“三个转变这十年”,主办方《中国品牌》杂志社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中央驻京新闻媒体。从2017年的“加快推进品牌建设,打造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到2024年的“三个转变这十年”,中国品牌发展论坛已成功举办八届。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会长、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原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原秘书长肖建华,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路政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清华大学国家形象传播研究中心主任范红,北京大学教授王齐国,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发展部副主任路鸣,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常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孙法军,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长殷荣伍,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理事长、秘书长赵陕雄,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副理事长、秘书长郑志受,以及主办单位《中国品牌》杂志社社长张超、总编辑宛枫等领导、专家出席本次活动。

吴新华院长等授课老师与培训人员合影

活动上,《中国品牌》杂志社总编辑宛枫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辞;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刘平均作主旨演讲。

宛枫致欢迎辞

刘平均发表主旨演讲

与会领导共同启动“三个转变这十年·第八届中国品牌发展论坛开幕式暨中国品牌·强国精品品牌培育提升工程”启动式。

《中国品牌》杂志社社长张超作“中国品牌·强国精品培育提升工程项目解读与倡议发布”。

张超作解读与倡议发布

在专家演讲环节,清华大学国家形象传播研究中心主任范红,北京大学教授王齐国,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分别就不同主题进行演讲。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围绕“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品牌十年发展回顾与展望”主题,介绍了我国近十年来商标工作开展情况。他表示:“2013-2023是我国商标法颁布第四个十年,这十年也是商标事业迅速发展的十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更加有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提高商标申请和注册质量是这十年的最大导向。未来的工作方向主要是做好商标工作,增强品牌竞争力;充分发挥人才是第一资源的作用,以高水平人才为支撑,努力推动我国商标事业高质量发展迈向新台阶。”

姚坤发表专题演讲

在“品牌创建新路径”圆桌对话环节,正邦品牌顾问服务集团创始人、董事长陈丹,里斯品类创新战略咨询中国合伙人何松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就传统品牌的战略升级与创新、品牌生命力如何持久、品牌升级中问题规避等方面展开交流,为现场听众奉献了诸多对于品牌的新认识以及实用的方法论。

圆桌对话环节

吴新华院长发言

为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品牌发展环境,厚植品牌成长土壤,中国品牌杂志社特别组织了2024首期中国式现代化品牌创建专题培训,活动于5月7日上午在北京园博大酒店会议中心举办。

本次培训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品牌建设的重要指示和政策,从品牌战略、品牌识别、品牌数据、商标保护及品牌公关五大主题进行讨论和交流。里斯品类创新战略咨询中国合伙人何松松,东道品牌创意集团副总裁马志强,艾媒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CEO、首席分析师张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中国品牌》杂志品牌公关研究中心主任杜鸣皓依次进行主题授课。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通过生动讲述王老吉与加多宝、上岛咖啡、嘀嘀打车等商标纠纷案例,强调商标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吴新华院长指出:“商标不仅仅是一项知识产权,而且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企业生产线的引擎,是企业的命脉。”在本次培训上,他还讲授了做好企业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具体路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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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等4家分所共新加盟22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共有22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两高律所四月新加盟律师名单

「 北京总所 」:沈树远     王韶晶     钟   立     袁   梦    秦绪响     骆   宁     姜   敏     王   秋    李   童     张迦翔

「 上海分所 」:薛   隆     王乐天     杨越琦     李国鹏    林海卫     刘思雨     庄居岩     徐   涛

「 深圳分所 」:林志晶

「 郑州分所 」:王炳欣     张   博

「 海口分所 」:郑朝铭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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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八年多如何“照进现实”?张荆副主任就相关问题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正式施行。在反家暴法实施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的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均增加了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家暴仍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务事”,同时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很多受害者通常会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

那么,至今已实施八年多的反家暴法如何“照进现实”?就此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 反家暴法实施八年多 如何“照进现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题图:视觉中国

文|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持续一年多的求助,最终不了了之。“我女儿长期遭受家暴,束手无策,日思夜虑,恐酿成悲剧,我该怎么办,如何能拯救她?特向您求助!”2022年4月,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收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信息,言语间充满焦急与无助。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开始实施,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介绍说,反家暴法实施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的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均增加了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规定,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反家暴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然而,家暴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受害者通常忍气吞声。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和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律师。

有法可依,受害者应勇敢向家暴说“不”

刘阿姨的女儿和女婿结婚5年,育有一女。孩子10个月时,俩人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刘阿姨的女婿经常用暴力解决问题,并扬言“我绝不允许履历中写有‘离异’”。

由于长期遭受家暴折磨,刘阿姨的女儿服药自杀,“这样他就不是‘离异’而是‘丧偶’了”。病床前,女儿用微弱的声音说出这句话时,刘阿姨惊恐万分。为了帮助女儿走出家暴,刘阿姨带她偷偷找律师,还在女儿家附近租了房子,默默关注两人动态……然而,当女婿得知丈母娘的参与后,开始变本加厉。在女婿的威胁下,刘阿姨女儿的态度也发生了180度转弯,“妈,我求求你别再干涉我们的生活,也赶快搬离这里,你是想逼死我吗?”

刘阿姨不敢再接近女儿,更不敢报警。断断续续咨询了1年多以后,2023年年底,刘阿姨向张荆无奈地感叹,此后再无消息。

作为一名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张荆办理了数十起涉家庭暴力案件,在她看来,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家庭冲突,核心特征是施暴人试图通过家暴行为控制受害人。她分析,刘阿姨女婿的行为是典型的家庭暴力,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妻子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实践中,很多受害人迫于压力,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

据2024年3月的两高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63人,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张荆表示,与我国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数量相比,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数量占比较小,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选择通过公权力救济意愿不高,不懂申请、不敢申请,有的地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有偏差,较为谨慎。“相较于庞大的家暴受害群体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率显然不够。”

张荣丽表示,家庭暴力与歧视妇女、棍棒教育、家长制等陈规陋习息息相关,消除家庭暴力,必须要改变“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的认识误区。

“自伤自残”“宣扬隐私”等均属精神家暴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近期办理的一起“自伤自残”型家庭暴力案中,北京一中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其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

王女士与李先生是一对夫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其间李先生多次以跳楼、到王女士工作场所喝农药等方式威胁,王女士多次报警后,经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女士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一中院审查认为,李先生通过自伤自残方式间接给王女士带来恐慌情绪,达到控制她的目的,属于精神暴力,危害更深远。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副庭长吴扬新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司法实践中,除常见的身体暴力外,还应当心“自伤自残”型、“死缠烂打”型、“宣扬隐私”型、“抢夺孩子”型等新型家庭暴力。

在另一起案件中,陈先生不同意离婚的要求遭到妻子罗女士拒绝后,陈先生随即找到罗女士工作单位的两位主要领导,告诉他们罗女士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公开受害方的隐私,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降低受害方的社会评价,是一种影响范围更广、侵害程度更深、消弭难度更大的精神暴力形式。”吴扬新指出,陈先生的做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的传播妇女隐私的行为,法院最终裁定,禁止陈先生传播罗女士的隐私。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刑罚

助力反家暴“长出牙齿”

2023年5月,北京一中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吴扬新介绍,小蔡在父母离婚时被判归母亲抚养,但小蔡父亲多次抢夺她,并不顾小蔡的哭喊劝阻,殴打她的母亲,同时造成了小蔡面部受伤。为保护小蔡的人身安全,小蔡的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张荣丽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二级法官助理王欣指出,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家庭暴力。

王欣分析说,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大打出手、恐吓威胁前妻,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张荣丽认为,当前,反家暴操作层面仍有不足,她建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报告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

“政府应加大对于反家暴的社会服务购买力度,促进反家暴‘实体化’。”张荣丽表示,在政府资助下,妇女儿童保护组织、专业社工、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应密切合作,完成家暴受害人需要的协助报警、协助就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告诫书,联系紧急庇护、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定期回访等服务工作,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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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全国第七家!两高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正式获批成立!

经过数月的辛苦筹备,在各级司法部门及律协的指导与支持下,两高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正式获批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注册名称为“北京市两高(贵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贵阳)律师事务所,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后在全国设立的第七家分所!

贵阳分所位于本地政务中心区,具体地址为观山湖区(高新)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1栋17楼附1号房。现代化的装修风格、高雅而充满个性的环境布置,为律师与客户们营造了良好的洽谈环境。

贵阳分所所内环境展示

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中心,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同时也是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卓越的地理和环境优势,使得贵阳在区域经济格局中拥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

贵阳分所的设立,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立足本土、放眼世界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它代表着两高律师事务所正在不断完善全国服务的版图,是两高律师事务所构建全国客户服务网络的关键一步

贵阳分所外部环境展示

未来,贵阳分所将依托贵阳得天独厚的资源,积极发展总所一体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领域优势,以扩大两高律所在西南地区的实力和品牌影响力。

我们将致力培养优秀的青年法律人才,满足委托人“一站式”法律服务需求,履行人民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整个西南地区、乃至全国的法律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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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审判业务专家臧德胜:从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

如何从不同特点的案件中,快速高效地确认辩护要点、提升辩护效率、达到辩护目的,是衡量一个刑辩律师执业水平的关键所在。

为帮助广大刑辩方向律师掌握辩护流程中的各个步骤与要点,提高工作效率,两高律师事务所邀请前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臧德胜律师,亲自开授《法官视角看刑事有效辩护》课程,欢迎本所律师、外所律师、业内有关同仁等朋友前来参加!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5月10日 下午15: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臧 德 胜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

北京理工大学律师学院第一届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教授

北大法宝签约作者

《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专家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副院长

臧德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北京某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从事刑事司法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十余件案件入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多件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社会与法》等媒体宣传报道。

先后出版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如此裁判》《法官如何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研究》,参编《刑事辩护教程》等,发表论文、案例分析40 余篇,曾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劳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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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华主任受邀解读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隐形加班”案

2024年4月3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唐兴华受邀参加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的《说案》栏目——加班不“隐形”,“离线休息权”有保障》普法直播

节目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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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直播围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隐形加班”案进行了解读。该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郑吉喆主办,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并被写入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唐兴华主任直播截图

唐兴华主任在直播中表示:“郑吉喆法官办理的‘隐形加班’案,结合当前企业的用工特点,分析了即时通讯软件背景下,劳动者劳动场所趋向数字化的特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科学、准确的法律解释,并最终作出合理的裁判。该案的裁判,既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企业的正当诉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法治化影响环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直播中还同时连线了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0后“高级技师”刘彦冰对案件进行评价,此次“五一劳动节”特别普法直播节目各平台累计超百万网友在线观看。

律师介绍

唐兴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

第十二届北京市青联法律界别 委员

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常务 副秘书长

唐兴华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在法院系统长期任职,对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人格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案件、涉产权类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参与办理了诸多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其在体制内工作期间,参与了贯彻实施《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清理工作。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等权威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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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 彭李律师深入校园开展反霸凌公益讲座

2024年4月3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李律师走进北京市第五中学朝阳双合分校,针对儿童校园防霸凌及欺凌的防止教育,为校内老师们开展儿童安全与生活技能提升公益讲座。

近些年来,校园霸凌问题逐渐成为热点,各地频频爆出的未成年人霸凌案件,件件触目惊心,让人愤慨。

彭李律师以案说法、释法说理,结合真实案例为现场老师们普及了校园暴力的概念与危害,并站在法律角度告诉在场人员当面对校园暴力时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师生的风险意识,提醒大家守住法律底线。

公益法律服务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工作方向。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践行公益使命,积极参与公益普法工作,深入校园,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律师介绍

彭 李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彭律师 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同时具有律师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ACI国际注册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现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与传媒法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彭律师十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生涯中,办理了近千件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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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男子街头杀妻,到底是不是“离婚冷静期”的锅?

热点回顾:

2024年4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超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被告人赵某超、被害人周某霞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3年7月7日因感情不和向河南省平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2023年7月20日晚,周某霞在亲友周某等六人陪同下与赵某超约定在广州市某工业园门口见面。赵某超到达后径直走向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拦,赵某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周某、周某霞等人捅刺,致周某霞死亡,周某等四人受伤。

图片来源于腾讯网 @陶舜财经

杨 磊

两高律师事务所

金融刑事部主任

体育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杨磊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公安系统学习工作近20年,其中15年就职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连续10年获得个人嘉奖,2次个人三等功,主要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核及把关、治安行政案件的处罚、复议及应诉处置,熟悉各类刑事、行政案件的侦办过程及诉讼流程。曾多次参与国家监察委、公安部及省厅督办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等并担任重要职位。经办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千件,其中不乏在国计民生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累计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杨磊律师对刑民结合类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擅于与政府部门沟通,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负责多家企业的合规业务。

该案发生后,在网络上曾掀起很大的争论,直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离婚冷静期”再次被推上了热搜,很多网民更是将周某霞的遇害归咎于“离婚冷静期”。

那么“男子离婚冷静期杀妻”的锅到底应不应该由“离婚冷静期”来背,笔者从刑法学的角度来作如下分析:

01  犯罪构成分析:

我国刑法实务届现在还在普遍适用“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人)和犯罪客体(行为侵害的对象)都确定的情况下,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往往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素。

在本案中,赵某超在到达案发现场后,径直走向被害人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拦,赵某超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不计后果地朝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佰、郭某培及张某裕等人的上身要害部位进行捅刺,致多人受伤。周某霞见状立即逃离该处,赵某超即持刀追赶周某霞,其间周某霞摔倒在地,赵某超即持刀对其上身左胸部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多刀,后被周某甲、周某乙等人阻拦才无法继续对其施害。之后,赵某超被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按倒在地,其间仍激烈反抗,挥刀肆意捅刺,意图继续行凶。周某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中的内容显示,赵某超在实行犯罪行为前事先准备好了凶器,见到被害人后直接对被害人周某霞的要害部位进行多次捅刺,致使周某霞当场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虽然起诉书中无法反映出赵某超的主观方面,但是从其客观行为能够反映出,在周某霞逃离后赵某超仍持刀追赶,后当场对周某霞要害部位捅刺多刀,足以反映出其欲致周某霞于死地的直接故意。

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

所以本案,无论赵某超与周某霞因何种原因产生矛盾,都不能成为阻却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由。赵某超如何产生的杀死周某霞的想法,是否事出有因,是法官在对其定罪后的量刑阶段考虑的因素,属于对于赵某超犯罪动机的分析。

02  犯罪动机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超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也是适当的,但是为什么网络上还会有争议呢?因为作为广大新闻媒体的受众,是很难从短短的法院裁判文书来理解案情、理解法律的。人们总是很希望去挖掘是什么促使一个人犯下了如此罪行,而这一概念在刑法学中被定义为“犯罪动机”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解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形成动机的条件有二:一是内在条件,即需要、欲望;二是外在条件,即诱因、刺激。

刑事判决书中简短的事实叙述和判决说理部分很难吸引网络、媒体受众的关注,所以新闻报道才会挖掘很少在判决书中体现的,能够引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因。

但是犯罪动机在刑事立法中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仅仅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犯罪动机的不同,仅反映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出于报复杀人,其所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但是,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该罪没有影响。

03  “离婚冷静期”应否背锅?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以及规避法律的离婚,适当增加离婚成本,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

而本案中赵某超在与周某霞的婚姻存续期间,曾长期对周某霞进行家暴,并多次威胁周某霞:“如敢反抗就是找死。”由此可见,笔者推测,赵某超可能是一种极端偏执型人格障碍并伴有暴力倾向,导致其不允许妻子周某霞挑战其在家中权威,将二人婚姻中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归咎于周某霞,其自我行为约束的能力在周某霞提出离婚时达到临界点,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笔者通过已知公开的资料推断,这可能才是赵某超产生杀死妻子周某霞的诱因,也就是赵某超的犯罪动机,与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毫无关联。

一段不幸的婚姻,造成了这样一个人间惨剧,留下的悲伤只有亲历者和双方当事人的家人才能深刻体会。作为一名律师、一个法律工作者,在深表同情的同时,笔者认为:

对任何一个案件都应该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不能以消费他人的悲伤来换取自身的流量,更不能断章取义的以之作为攻击我国司法建设成果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