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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两高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代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第一案判决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毕西”)就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拟收购托毕西股权案经营者集中(以下“涉案审查决定”)审查决定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的行政判决书。该案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一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两高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业务负责人、高级合伙人杨旸律师是本案原告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反垄断案件的主要代理人,尤其是代理原告提起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

本案属于托毕西和先声药业系列纠纷的一个重要案件,杨旸律师作为托毕西主要代理人,代理了所有反垄断相关案例,其中包括托毕西诉先声药业侵权赔偿案在2023年9月1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杨旸律师提出的反垄断侵权行为赔偿纠纷,尤其是拒绝交易导致停产的情况下,管辖链接点应该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认可并被最高院维持,为反垄断侵权赔偿纠纷管辖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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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旸律师代理原告提起了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她提出的反垄断侵权行为赔偿纠纷,尤其是拒绝交易导致停产的情况下,管辖链接点应该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认可并被最高院维持,为反垄断侵权赔偿纠纷管辖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侵权赔偿民事诉讼同时,杨旸律师代理托毕西开创性地在2022年5月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也就是本次公布的行政诉讼的涉案审查决定审查的交易。 本次行政诉讼针对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国家反垄断局”)就涉案审查决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是否应该被直接禁止等争议焦点。该审查决定是在托毕西申报以后,先声药业随后申报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23日正式立案审查,本次审查属于我国首次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进行正式立案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1月23日的审查立案是按照申报当时有效的《经营者集中暂行规定》(于2023年4月15日起被《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67号令取代)第十六条的规定,即“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该审查立案也是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法的背景下,契合了新增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同时,本次审查是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法以后第一次正式适用“停钟”审查,即第三十二条中止审查期限,从而可以通过延长审查期限进一步评估交易。

杨旸律师充分适用了现行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配合客户的法律需求,提出众多首创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得到行政机关的众多认可。

在审查决定生效以后,杨旸律师代理托毕西提起了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关键实体争议是:在国家反垄断局已经接受托毕西认定本案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的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并认定相关市场仅存先声药业和托毕西两个竞争者的情况下,从“排除、限制竞争”的竞争评价标准下,是否应该考虑直接禁止从而避免单一垄断者的局面;以及《反垄断法》(2022)第三十四条(同2008年《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法条解释。

本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众多里程碑意义:

1、明确了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原则

判决肯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加重要的是,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程序。《反垄断法》(2022年)(同2008年版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款中所指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属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但是该条款仅仅使用了“可以… ;可以”的句式,没有明确是否是行政复议法定前置,属于法律语言上的歧义。相比之下,对于滥用行为以及垄断协议决定的诉讼就非常明确,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有选择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的权利。

2、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原告诉讼资格问题

本案中,先声药业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和国家反垄断局提出原告诉讼资格的问题。本判决明确行政诉讼正式立案以后,只要原告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即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会承认原告的诉讼资格。本案中,法院认定“在此基础上,如果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的是不予禁止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各申报人而言均未变更或增加其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未影响其合法权益,故各申报人均无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如果作出的是禁止的决定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定了各申报人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集中后的申报人施加了法定义务,即影响到相应申报人的合法权益,故相应申报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这个判决对于未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行政诉讼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意义,即如果申报方起诉的是一个“不予禁止”的决定,那么其不具有诉讼原告资格;申报方只有针对起诉的“直接禁止”或者“附条件通过”的决定,才具有诉讼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是相关利益方,比如竞争对手或者上下游经营者等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具有相关利益的一方,其原告诉讼资格有待未来的司法裁定或者判决认定。

3、判决肯定了经营者集中属于“行政许可”

这个认定有效地肯定了经营者集中当事人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中一个重大的程序性用于抗辩的权利,即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综上,本案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行政诉讼,也在国家反垄断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开,其必将为经营者集中行政审查以及其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了重要示范效应。

律师介绍

/ 杨旸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杨旸律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反垄断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曾参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负责的《反垄断法》(2022)修法专家小组,负责《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从2009年开始从事反垄断业务,常年代理经营者集中、行政调查和民事案件。

代理我国第一起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2024)京73行初5180号);代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获得首例未达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附条件通过,该案获得2023年度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代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侵权赔偿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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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生效在即:中企出海的挑战与突围指南

1、条例核心要点与适用范围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于2027年12月全面实施,其核心目标是禁止任何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覆盖全行业及供应链全流程,从原材料开采到终端制造均需合规。关键要点包括:

1. 定义扩展:强迫劳动不仅包括直接暴力胁迫,还涵盖隐性剥削,如超时加班(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扣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定义的11项指标。

2. 全链条追溯:若产品供应链任一环节(如原材料供应商)存在强迫劳动,整件商品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例如,某电子产品因电池供应商违规,整机可能被下架。

3.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欧盟可依据“可获得事实原则”推定违规,企业需耗费资源自证清白。

4. 违规后果:产品禁售、强制下架、供应链连带追责,甚至面临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处罚。

2、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影响

1. 出口风险激增 

直接冲击领域:光伏、纺织、电子组装等高敏感行业首当其冲。例如,中国光伏组件45%依赖新疆硅料,若欧盟严格执法,相关产业年出口损失或达180亿欧元。

供应链牵连:即使企业不直接出口欧盟,若其产品通过多层供应链进入欧洲市场(如为苹果、戴尔代工),仍可能被追溯审查。

2. 合规成本与产业转移压力 

成本上升:中小企业需额外承担10%-15%的供应链审查费用,部分可能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产业链转移加速:欧盟计划将中国光伏进口占比从80%降至40%,订单转向东南亚;越南、孟加拉等国因劳工认证完善,对欧纺织品出口增长12%。

3. 用工制度隐性风险 

强制加班、外包工权益保障不足、工资延迟支付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强迫劳动。例如,“996”工作制因远超法定工时,存在极高违规风险。

3、企业应对策略:合规转型与技术创新

1. 供应链深度治理 

分级管控:将供应商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对高风险供应商实施季度验厂,并要求SA8000认证。

技术追溯:引入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实现原材料来源全链条透明化。例如,苹果要求中国供应商使用区块链验证矿产来源。

2. 用工制度优化 

工时改革:设定月加班上限(如36小时),超时部门扣减管理层绩效奖金,保留考勤记录及审批文件。

权益保障:重点规范临时工、外包工合同,禁止扣押证件或收取“违约金”,并提供社保缴纳记录。

3. 产能布局调整 

海外建厂:隆基、晶科等光伏企业已在马来西亚、越南投资超50亿美元建厂,规避欧盟审查。

技术替代人工:引入机械臂、AI生产线替代高强度岗位。例如,广东、浙江工厂机器人渗透率提升至15%。

4. 第三方认证与政府合作 

国际认证:2022年中国企业通过SGS、必维等机构审核数量增长30%,年均认证成本增加200万元。

政府协作:中国商务部正推动与欧盟建立“可持续供应链互认机制”,推动工厂接受国际核查。

4、欧盟投诉指南:企业如何主动维权

若企业发现竞争对手存在强迫劳动行为,可通过以下步骤向欧盟举报:

1. 收集证据:考勤表、工资单、加班通知(邮件/微信)、工作环境照片等。

2. 匿名投诉:

访问欧盟委员会官网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index_en,下载投诉模板文档,填写企业信息及违规细节。

发送至邮箱:stateaidgreffe@ec.europa.eu,抄送欧洲工会联合会(etuc@etuc.org),并勾选“匿名”选项。

3. 供应链联动举报:若涉事企业为欧盟品牌供应商(如苹果代工厂),可直接举报其上游合作方,触发欧盟审查。

4. 跟进处理:欧盟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证据充分,涉事企业产品可能被禁售。

5、结语:合规即竞争力

欧盟《条例》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准入倒逼企业社会责任升级。对中国企业而言,三年过渡期是转型的关键窗口:短期来说,借力自动化与供应链透明化降低风险,抢占合规先发优势;长期来说,将人权保障内化为管理基因,通过ESG转型提升品牌国际声誉。

全球贸易规则正在重塑,唯有主动拥抱合规,方能在“道德贸易壁垒”中突围,开拓高端市场。

注:数据来源:世界银行、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彭博新能源财经、Gartner等

律师介绍

/ 任雅茹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任雅茹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具有多年境外律所工作经验,英语专业八级、法语高级、荷兰语中级的多语种优势,法律专业功底深厚,涉外法律经验丰富,带领团队独立承办30+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

▪ 项目经验:

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独立办理法国、美国当事人诉讼案件,凭借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成功维护客户权益;独立办理国企建设合同纠纷案件,挽回300多万损失,审判与执行均获得成功。

国际制裁与合规项目,主导50+国家/地区国际制裁分析,包括联合国、美国、欧盟对多国的制裁项目业务领域覆盖铁路、石油、半导体、国际贸易、中外运输等。

▪ 代表文章 :

《欧盟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工程迟延索赔问题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密封要约的适用探析》《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制裁解读》《跨区域、跨国经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实践》《欧盟市场滥用条例的规定及其影响》《怡安与韦莱韬悦跨境并购案引股东在美集体诉讼》等,部分出版于《中国律师》和《中伦文德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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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中阿法律实务合作交流研讨会,共商法律服务合作新路径

2025年3月20日上午,两高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加强跨国法律文化交流 深化跨境法律服务合作——中阿法律实务合作交流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旨在促进中阿两国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深化双方对彼此法律体系的了解,共同推动跨境法律服务的发展。

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盖森、管理合伙人南奕旭,两高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振峰、主任戴智勇、管委会副主任吴新华、高级合伙人李礼等领导出席此次会议。

研讨会上,戴智勇主任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业务领域以及在国际法律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他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已在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苏州、杭州、大连、海口、郑州、天津、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中心城市设立分所,执业律师总人数将近1300人,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律师占比超80%,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两高律师事务所始终朝着“国内一流、全球知名”律所方向努力。2025年是我所“三年行动计划”落实的关键之年,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能够进一步加强与文森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共同拓展跨境法律服务新领域,为两高所国际化发展提供重要机遇。

盖森先生也就文森律师事务所的创立发展、经营模式、服务领域以及合作关系等进行了介绍,并结合迪拜涉外法治论坛及当地法律服务业情况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他表示,文森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本地化和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此次与两高所的交流座谈,将会为双方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交流座谈环节,双方就两国的法律环境、企业合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交流中,吴新华主任还详细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的情况,并表示,知识产权研究院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重要研究机构,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服务。我们期待与文森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推动两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进步。

▲ 上左:吴新华主任;上右:南奕旭先生

最后,王振峰主任做了总结发言。他对文森律师事务所两位负责人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并向两位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发展规划、体制机制建设,并提出与文森所的合作意向。

他强调,两高律师事务所已经建立完善了管理制度,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两高所重视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注重保障律师权益,拥有宽松的执业环境和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文化环境既自由温暖,又有引导约束,这是我们的优势与特色。2023年至2026年是两高律师事务所转型的关键之年,律所正在采取多种激励措施,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重点布局中东、东南亚等区域,同时,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人才,以人才做基础,专业做底蕴,文化做精神内核,加强品牌影响力,争取在2026年真正成为一个高品质律师事务所。

王振峰主任还表示,在“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中,跨境法律服务已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方向。希望通过此次交流,两高所与文森律师事务所达成全方位合作,尽快推动协议落地与资源整合,实现互利共赢目标,共同提升两个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法律服务的水平和竞争力。

研讨会后,盖森先生和南奕旭先生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带来了一场以《阿联酋法律体系与律师服务》为主题的精彩培训讲座。

他们详细介绍了中东与阿拉伯的人文环境、法律体系、社会制度、当地企业情况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并呼吁双方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加深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也为双方在未来的跨境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战略迈出关键一步。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不断加强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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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邓超孙俪头像被用作卫生间标识,侵权吗?

近日,有网友发现邓超和孙俪的照片被制作成公共卫生间标识。3月17日,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

从网友曝光的现场照片来看,邓超和孙俪的头像未经任何卡通化或艺术处理,就直接被贴在卫生间入口处,十分显眼。照片周围没有标注“男”“女” 两个字,直接以此照片作为性别区分标识。

照片来源:公众号 @法制日报

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是否必然构成肖像权侵权?若辩称使用明星照片是“搞笑创作”,能否规避肖像权侵权责任?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是否与普通人存在差异?公共标识设计中使用他人肖像,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作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邀进行了解读。

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是否必然构成肖像权侵权?若相关方辩称使用明星照片是“搞笑创作”,能否规避肖像权侵权责任?

戴智勇:肖像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法律禁止任何主体以丑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本案中,相关方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已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明星的社会评价,应当认定其丑化、贬低明星的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属于丑化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不需要肖像权人许可、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法定情形并未将“搞笑创作”规定在内,因此商家不能以“搞笑创作”为由,规避肖像权侵权。

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是否与普通人存在差异?

戴智勇:公众人物通常与社会公共兴趣及利益联系紧密且具有较常人更广泛的影响力,其肖像保护与普通民众有所差异,其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应当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适当范围内的限缩。但此种限制不应漫无边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其他行为不应具有援引公众人物抗辩的正当性,作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人仍可就此主张侵权责任。

公共标识设计中使用他人肖像,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边界?

戴智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具体规定如下: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因此,只有符合以上五种法定情形,才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超出上述范畴可能涉嫌侵权。

肖像权被侵犯后,当事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戴智勇:肖像权被侵犯后,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律师介绍

/ 戴智勇 /

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合伙人

戴智勇律师曾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3年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京都法学院副院长。

自执业以来,戴智勇律师所办案件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制日报》、《中国律师》、《中国新闻周刊》等新闻媒体的采访,并曾在《经济日报》法律专栏发表特约评论文章。

戴智勇律师不仅法学功底深厚,而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总结与提高。主要参与编写了《民商法全书》、《法律合同示范文本》等著作,并在国家级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了二十余篇较有影响的法学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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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建设工程纠纷专题培训,聚焦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为提升律师团队专业化服务能力,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于2025年3月18日下午举办”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致胜之道”专题培训。本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资深律师刘伟担任主讲人,为参训律师们呈现了一场专业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知识盛宴。

随着建筑市场复杂度攀升,实际施工人面临的合同效力、工程款追偿、优先受偿权等纠纷频发。刘伟律师结合多年建设工程案件代理经验,从行业痛点、身份认定与法律边界、重难点问题剖析、胜诉策略与实践四个方向出发,通过理论结合案例的深度分享,同参训律师们共探建设工程领域核心争议的解决路径。

培训特别设置互动答疑环节,现场律师结合自身代理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踊跃提问,并分享办案感受,刘伟律师逐一细致解答,并给出中肯的建议。

本次培训吸引了本所线上线下共计百余名律师参加,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内容干货十足、直击痛点,对复杂案件的代理思路豁然开朗”!

本次培训是契合行业需求与律所业务发展重点的一次重要学习交流活动。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切实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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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两高律所合肥分所周年庆典暨学术论坛圆满落幕

2025年3月16日,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成立一周年庆典暨“继往开来·执光而行”主题学术论坛。合肥市各级主管领导,西南政法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苏州、杭州、大连、海口、郑州、天津、石家庄等全国十余家分所代表以及各界嘉宾齐聚一堂,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管委会副主任、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主任张甍代表总所出席了此次活动。

庆典上,张甍主任发表了致辞,他回顾了合肥分所一年来的快速发展,并高度评价了合肥分所在专业与担当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合肥分所主任翟卫东代表合肥分所发出“以百年匠心,铸就法治标杆”的誓言,表达了将合肥分所打造为知名品牌的坚定决心。

▲ 张甍主任发表致辞

▲ 翟卫东主任发表讲话

庆典上,还举行了合肥分所与西南政法大学签约及揭牌仪式。

翟卫东主任与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民商法学院党委书记颜怡副教授签署《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协议书》;戴智勇主任与颜怡副教授共同为西南政法大学授予合肥分所的“法学实践与创新基地”揭牌,标志着合肥分所学术与实务深度融合的新起点。

▲ 翟卫东主任与颜怡副教授签署协议书

▲ 戴智勇主任与颜怡副教授共同揭牌

▲ 颜怡副教授发表致辞

学术论坛环节,西南政法大学徐银波教授以《合同效力认定与违约责任》为题,结合案例解析理论难点;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通过生动案例与哲学思辨,演绎“法理的温度”,引发全场对法治人文关怀的思考。

▲ 徐银波教授主题发言

▲ 罗翔教授主题发言

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全国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精英们结合两位教授的发言内容,围绕热点话题展开激烈辩论。与会者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分享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共同探讨了如何在法治实践中应对挑战、把握机遇。智慧火花不断碰撞,现场气氛热烈,充分展示了我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思辨能力。

此次周年庆典暨学术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是对合肥分所过去一年辛勤努力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发展的美好期许。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将以一周年为新的起点,继续深耕江淮、辐射全国,以专业守护正义、以温度诠释法治,与智者同行、与时代共进,共同书写法治事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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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两高律所上海分所助力大众交通成功发行2025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近日,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交通”)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成功发行2025年第一期公司债券,金额9亿元,发行利率2.20%,认购倍数1.70倍。

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作为大众交通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了法律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见证等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承宜律师、合伙人崔源律师等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为大众交通本次发行全程提供了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介绍

/ 张承宜 /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张承宜律师拥有多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与金融、企业上市、投资与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基金等。

张承宜律师曾主办上海迪士尼大型银团贷款项目,对上海迪士尼乐园顺利开园以及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其还主办了全国首单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上海地产集团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全国首单银行间市场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前海结算-碧桂园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及全国首单运营商终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大众租赁-橙分期ABS等一批金融创新项目。

/ 崔源 /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崔源律师拥有10年以上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股权激励、资产证券化等,尤其在境内 A 股资本市场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包括但不限于IPO、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小公募、私募债券、可转债、可交债等证券类业务),擅长各类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及疑难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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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执行案件代理的“避坑指南”与“破局之道”实战揭秘》专题培训,助力律师破解执行难题

2025年3月14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举办《执行案件代理的“避坑指南”与“破局之道”实战揭秘》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特邀所内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融刑事部副主任、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超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围绕执行案件代理实务中的痛点与突破路径展开深度解析,吸引了所内众多律师参与,现场反响热烈。

作为执行领域的资深专家,李超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从执行案件全流程切入,针对财产查控盲区、多年未结案件的执行、特殊财产线索的锁定与处置、如何与执行法官有效沟通等实务中易被忽视的“陷阱”进行梳理,并分享解决策略与沟通方法,为破解“执行僵局”提供了全新思路。

互动环节中,李超律师就拒执罪认定标准、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收集、限制消费令的规避策略等实际问题逐一解答,现场讨论热烈。参会律师表示,培训内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为破解执行僵局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工具箱。

本次培训紧扣执行领域前沿动态,既涵盖法律规范解读,又融合大数据技术与实务智慧。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推出系列精品课程,助力律师提升复杂案件攻坚能力,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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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联袂马来西亚两家知名律所达成战略合作,共筑跨境法律服务新生态

3月4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国际视野下的合作与共赢——涉外法律业务生态建设”高端研讨会上,两高律师事务所与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Jeff Leong,Poon & Wong )、 罗章武律师事务所(CW Loh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分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这一合作标志着中马两国法律服务领域迈入了深度合作的新阶段,共同构建辐射范围更广、涵盖领域更宽的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为跨境法律事务和国际法律合作构建注入了新的活力。

▲ 戴智勇主任与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梁柏林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戴智勇主任与马来西亚罗章武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章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佼佼者,凭借其卓越的专业团队、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行业声誉,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和罗章武律师事务所都是马来西亚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本地法律市场拥有深厚的根基和令人赞誉的专业能力。此次合作,不仅是双方强强联合的战略布局,更是中马两国法律服务合作的重要一步。

此次合作旨在结合各方优势,提升综合实力,推动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在跨境法律事务、国际法律合作等领域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横跨中国、马来西亚及东盟地区的优质法律服务。

战略合作五大支柱体系:

1

跨境事务协同赋能:三方携手构建中马+东盟多边战略协作平台,在跨境投资并购、合规、数字经济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2

合规管理体系共建协助两国企业建立符合当地及国际标准的合规体系,定期开展跨境合规培训,并在跨境仲裁、调解及诉讼中相互支持。

3

涉外法律服务机制创新:共同开拓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开发如跨境税务筹划、知识产权保护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产品,满足国际客户多元需求。

4

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联合举办国际法律论坛和研讨会,建立青年律师交换项目,共同培养精通涉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

5

信息共享与交流互访:建立定期资讯交换机制,共享政策法规与行业动态,通过管理层互访和联合会议,加强业务协同与国际合作。

▲ 研讨会与会成员大合影

签约仪式在吉隆坡隆重举行,吸引了众多法律界人士和企业代表的关注。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不仅为中马两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深度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也为两国企业在跨境投资、贸易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随着合作的不断推进,双方将在跨境法律事务、国际法律合作等领域展开更加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共同打造覆盖中国、马来西亚及东盟地区的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平台,为中马及东盟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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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诚挚欢迎!二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海口、合肥等7家分所共新加盟24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5年2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海口、合肥、厦门、成都、杭州7家分所共有24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总所新加盟律师:谢艳俊     胡雨薇     郭   雪     邢方圆    路   扬

上海分所新加盟律师:丁飞翔     付正杰     邵汹勇     夏建忠

深圳分所新加盟律师:阳小军

海口分所新加盟律师:王祚彪     王永年     张会君     张达雄    宋寒亮     肖起扬     刘国玉

合肥分所新加盟律师:王雯静     姜卉茹     杨   智

厦门分所新加盟律师:王   琼

成都分所新加盟律师:冯镜宇     冉双玉

杭州分所新加盟律师:谭经泉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