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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司法会计鉴定与破产重整审计实务

在涉经济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与破产重整审计向来是重点环节。因此,掌握其核心要点,将更有助于律师的实务工作。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特别邀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东良,7月5日倾情授课《司法会计鉴定与破产重整审计实务》,欢迎所内外各位律师朋友参与!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婚姻家事与继承部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7月5日下午14: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谢 东 良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谢东良,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财政部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命题组成员。

2009年07月开始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从业近15年,执业超过10年;此前曾就职于普华永道、天健,曾担任中核集团、中国五矿、中国中车等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长江电力、中国核电、五矿资本等数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项目、IPO审计项目以及中央国债结算公司、存款保险基金、北京冬奥组委等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谢东良先生现为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中央民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校外实践导师;曾于2015年6月获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五四奖章”;于2016年7月被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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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助力万投集团成功发行2024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近日,万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投集团”)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成功发行2024年第一期公司债券,金额2.75亿元,期限3+2年,发行利率2.50%,发行倍数6.89倍,创下了江西省有史以来区县AA主体非公开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新低,有力助推了万投集团降本增效。

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作为万投集团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了法律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源律师、高级合伙人张承宜律师等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为万投集团本次发行全程提供了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介绍

崔源律师

两高(上海)律所合伙人

崔源律师拥有10年以上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股权激励、资产证券化等,尤其在境内 A 股资本市场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包括但不限于IPO、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小公募、私募债券、可转债、可交债等证券类业务),擅长各类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及疑难问题处理。

张承宜律师

两高(上海)律所高级合伙人

张承宜律师拥有多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与金融、企业上市、投资与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基金等。

张承宜律师曾主办上海迪士尼大型银团贷款项目,对上海迪士尼乐园顺利开园以及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其还主办了全国首单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上海地产集团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全国首单银行间市场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前海结算-碧桂园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及全国首单运营商终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大众租赁-橙分期ABS等一批金融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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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分析》研讨会圆满结束

虚开类犯罪一直是涉税案件领域多发、高发的一类犯罪。为了帮助广大律师进一步了解及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在实务工作中更好的运用,6月20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特邀刑事事务部主任李伟律师,及长期任职税务机关、具有四大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的相关业务领域专家,共同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分析》进行研讨。

本次研讨会采取圆桌对话形式,并同步开启线上直播,方便其他城市各分所律师能够参与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此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涉税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与现实意义。

李伟律师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目的、司法适用等多个层面出发,对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表示:“新解释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属性和行为表现,提高了法定刑量刑数额标准,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范围。”

与以往“授课式”不同,本次研讨会重在交锋与互动。

在对解释进行解读完毕后,特邀嘉宾从税收征管领域出发,通过具体案例,对金税四期进行了深入讲解,并对律师以及高净值客户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及注意事项进行了简要说明。特邀嘉宾表示:中国的税收征管已进入新的发展格局,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立足长远,才能赢得未来。”

接着,李伟律师同特邀嘉宾一起,结合自身多年实务经验,针对现实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与现场律师们进行观点讨论,并解答疑问。整场研讨内容干货满满,过程高潮迭起,气氛分外热烈。

本期研讨会成果丰富,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效果。现场参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研讨,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收获满满。日后会将所学所获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更好的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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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张瀚文律师与朝阳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

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三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双被告”行政诉讼案件。

朝阳区副区长张冠彬作为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部主任张瀚文作为代理律师陪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百余人在线参加庭审旁听。

图右一为张瀚文律师

原告某公司不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分别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针对三份告知书分别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庭的组织下围绕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履行全面查找义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合法等问题,积极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张瀚文律师在现场,充分展现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良好的业务水平及职业素养。

长期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是行政机关败诉率相对较高的一类案件,该三案的审理,将更好地指导朝阳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处理相关事项,也是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代理律师的又一典型案件。

律 师 简 介:

张瀚文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 副主任

民事诉讼部 主任

张瀚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理事,朝阳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朝阳区政府法制研究会特邀理事、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主讲人、本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民事诉讼部主任。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张瀚文律师执业十五余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主要处理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等家事处理业务,对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有独到见解。

同时,张瀚文律师还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长期投资咨询、法律风险把控和测评、投资筹划等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另外,张瀚文律师带领的团队对党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为客户提供专业、一流的行政法律事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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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胡俏律师获客户感谢信,彰显团队专业服务实力

近日,两高律师事务所胡俏律师收到了一封来自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深圳城市公司的感谢信。

信中特别提到,胡俏律师关于《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及合规培训》的课程,“向学员们传授了万达职业开端的重要一课。既是对培训工作的大力支持,更是为深圳城市公司人才培养工作的奠基”。

LEAQUAL  LAW  FIRM    感 谢 信    LEAQUAL  LAW  FIRM

在法律服务行业中,优质的专业服务始终是赢得客户认可和信任的关键。感谢信不仅是对胡俏律师法律专业技能的肯定,也是对其敬业精神的高度认可。胡俏律师作为青年律师,所表现出来的极高专业度和职业素养,是律所实施“人才战略”和“品牌战略”的生动体现,显示了律所在引进和培养年轻法律人才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胡俏律师所在团队负责人张甍表示:“每一位团队成员都始终坚持‘专业、敬业,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持“人才优先”的发展战略,在引进人才的同时,持续提升律所品牌影响力,为早日实现建成“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懈努力!

律师介绍:

胡  俏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胡俏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法律功底扎实,工作严谨负责,熟悉房地产、金融、科技文化等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及劳动人事等法律业务领域,为万达集团、朴道征信、首农集团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多个重大、疑难商事案件及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获得服务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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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两高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七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在京召开

为推动老龄法律的深入研究,为老龄法律的研究与发展提供平台,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2024年6月15日,第七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在京召开。

本届论坛由北京市法学会指导,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等多所律所共同主办,主题为“发展新质养老服务,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实施”,共分为“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实施研讨”“老年人相关权益保障研究”“居家养老立法研究”三个主题单元。

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召开,现场来自全国各地老龄法律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公证员、法官、老年人代表等近200人、线上3000余人共同参加了此次论坛。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作为主办方负责人之一,在论坛上向各位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与感谢,并发表致辞表示:“现如今,老年人的安全监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与落实任重而道远。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始终跟随习近平总书记与党的领导,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承担社会责任,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携手,共同探索老龄法律服务的新模式、新路径。”

论坛上,作为意定监护人专业机构试点单位之一,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与两高律师事务所签署了战略框架协议,并颁发了合作遗产管理人服务研修办公点牌证;戴智勇主任与与会嘉宾针对新质养老、意定监护、老年人立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第七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届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日后将持续关注老龄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制度为老年人构建起全方位的法律问题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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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

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同时,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集团发现威某集团、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某集团、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统称威某方)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某集团、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两公司统称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某温州公司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吉某集团、吉某研究院和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二审主要就以下问题作出了认定和处理。

第一,本案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应该如何分析判断。判决指出,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更加注意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本案的突出特点在于,吉某方的关联公司即成都高某公司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下至具体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某方及其关联公司,威某方显然具有接触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威某方没有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威某方非法获取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了披露、使用。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已无必要对涉案技术秘密中各具体秘密信息点进行逐一比对,通过整体分析判断即可认定,威某方不但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某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第二,如何细化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可执行性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难题。为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判项的可执行性、有效性及威慑力,促使义务人及时、全面、有效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判决对此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决明确了有关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的考虑原则:为实现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的目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承担方式时,结合具体案情,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尽可能细化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四公司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 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

3. 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见证下,将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

4. 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案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

5. 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将本案判决书以及其中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高某公司)离职至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

第三,如何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吉某方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威某方也因其自身经营原因为亏损状态。对此,判决指出,威某方如果不是通过侵权方式获取并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则其需要支出相应的汽车底盘技术研发费用或者向技术提供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由此将导致其亏损的相应增加,故而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减少的研发成本或亏损亦属于威某方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鉴于本案缺乏计算威某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减少研发成本或亏损的直接证据,但依据吉某方二审证据,可以新能源汽车代表性企业同期利润为参考,根据威某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销售数量(81733辆)及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其整车销售可得利润,并综合考虑涉案底盘技术秘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计算威某方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获得的利益。同时,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

第四,如何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通常在判决书尾部明确义务人迟延履行时应负担的迟延履行金。对于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即行为义务,实践中因义务人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不仅会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也容易产生执行争议和再次诉讼。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判决指出,为确保及时全面停止侵害,切实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督促及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判决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1.如威某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2.如威某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3.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二审结合新查明事实,在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历史新高的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出新招实招,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不仅充分彰显了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切实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积极规范和引导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了审判智慧和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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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我所张荆、王延冬、张弛、徐敬、张莉五位律师荣获婚姻家庭建设“星人物”表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推进全市和谐婚姻家庭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北京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组织开展婚姻家庭建设“星人物”推选活动。

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王延冬、张弛、徐敬、张莉五位律师荣获婚姻家庭建设“星人物”表彰!

1  张荆:婚姻家庭教育理念的践行者

张  荆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婚姻继承部主任

财富传承部副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北京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张荆作为拥有近千万粉丝的微博网络大V,多次在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百度、搜狐、B站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和谐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常识,累计全网播放量达到465万次。

张荆坚守在公益法律服务一线,她以北京市民政局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志愿者身份,组建公益律师团队深入到朝阳区、东城区、海淀区婚姻登记处轮值窗口,为新人提供法律、心理支持服务及离婚协议的法律审查服务。

近年来,张荆针对离婚协议中的共性问题进行社会调研,推出可操作性强的离婚协议规范化文本,尽可能规避登记离婚后产生的纠纷,通过源头治理降低离婚诉讼率。

2  王延冬: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者

王 延 冬

两高律师事务所

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王延冬律师,擅长婚家继承、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接触的案件类型多元且复杂,积累了各方面较多的法律实践知识,加之以前长期做管理工作,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风险意识,在法律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王延冬自2022年3月起至今,坚持固定时间在东城区婚姻登记处线下和电话值班、通州区婚姻登记处电话值班,为登记处审查离婚协议,累计公益时长近千小时。

自2006年起至今,他多次组织车友会或参加公益组织,深入孤儿所、两劳人员儿童村、公益学校、贫困农村等地进行捐赠、帮扶活动。活动范围覆盖北京、河北、天津等地,积累了大量的公益活动经验,为社会帮扶和贫困儿童家庭建设作出贡献。

3  张弛:初心如磬,为千万家庭的幸福尽自己的一份心力

张  弛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张弛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业务,曾办理多起婚姻、继承、抚养、赡养、监护案件,在该领域办案经验丰富;擅长识别婚姻危机,运用非诉手段调解家庭纠纷。在涉身份关系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探望、老年人赡养、监护与财富传承等方面,能为客户量身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方案。并将法律手段结合家庭心理疏导,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恢复自我心态,重建对婚姻的信心。

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张弛积极参与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在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提供婚姻法律咨询服务,累计服务达百余人次;在北京市东城区婚姻登记处提供离婚协议审核服务,获得相关服务机构的一致认可。

同时,张弛积极投身调解工作,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驻朝阳区人民法院担任诉前调解员,主持调解了包含婚姻、继承类在内的百余件案件,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在理论水平提升方面,张弛连续两年应邀参加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领域峰会《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对婚姻家事法律实务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知识积累。

此外,张弛在“家事法实务沙龙”担任主持人,并多次接受央视网等媒体的采访,致力于将自身的家事法律实务经验向更多群体推广、普及。

4  徐敬:铁肩担道义,法笔判是非

徐  敬

两高律师事务所

婚姻继承部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徐敬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北京新闻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徐律师一直专注婚姻、继承、分家析产等家事案件的处理,对家事案件有着丰富经验,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

从2019年期,徐敬便全程参与《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项目的研究。在这期间,她倾听了几十位被抢夺藏匿子女妈妈的声音,分析了749个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例,最终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4条的出台,明确了抢夺藏匿孩子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徐敬一直践行着公益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她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普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内容,以讲师的身份开展“离婚冷静期如何平衡法理情”的线上培训活动,并面向社会及公众积极倡导和普及正确的婚恋观,推进婚姻辅导,开展婚姻家庭法律宣传。

同时,徐敬还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北京新闻广播电台的常年特邀嘉宾,连续两年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农业农村节目中心授予“三农普法大使”的荣誉称号。

5  张莉:身心的双重关怀,守护婚姻家庭和谐

张  莉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张莉律师,1988年1月出生,其执业6年多,主要从事婚姻家事领域法律业务,承办近百起婚姻家事案件,其中参与办理了在网络引起热议的未婚妈妈魏圆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张莉既是一位婚姻家事律师,也了解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注重化解当事人矛盾,尽己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当事人提供温情的法律服务。

同时,她还经常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论坛活动。

自2022年起,张莉积极参加公益值班活动,在北京市朝阳区婚登处、东城区婚登处、通州区婚登处均参加了线下及线上值班,为办理离婚的男女双方审查离婚协议,提示法律风险,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咨询,帮助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矛盾,助力家庭社会和谐发展。

荣获此项荣誉,是对五位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高度认可。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不断优化家事法律服务,努力培养一批业务能力精湛、有社会责任感的婚姻家事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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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与调处工作委员会莅临两高律师事务所调研交流

2024年6月7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与调处工作委员会杨汉卿主任率刘欣、张银英、张志同、耿军副主任和宋娜委员一行,莅临两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研并进行座谈。

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律所党委书记张丽华,风控与调处委员会成员赵铁英、徐丽华、朱晓燕、李超、董璐、刘鹄甄,及胡国庆等团队代表参加了座谈。律所副主任、风控与调处委员会主任胡长华主持座谈。

胡长华主任主持座谈

座谈会上,戴智勇主任向来访人员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向各位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为预防纠纷、减少纠纷、处理好投诉所做的工作以及未来工作计划。

杨汉卿主任与各位领导针对以往朝阳区律协接到的对我所投诉中反映的问题,与胡国庆等团队代表进行了交流,并对以后如何从制度上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做出了具体指导。

各位与会人员分别就学习律师执业规范、完善律所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做好律师自我保护、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减少投诉数量、妥善解决投诉纠纷等发表了看法和建议。

大家纷纷表示:“将不断增强自身专业素养,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次调研座谈充分体现了朝阳区律协对行业内律所及律师的关怀,增进了朝阳区律协与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相互理解与交流。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不断提升风控与调处工作水平,为律所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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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三大主要看点

《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三大主要看点

作者:景画

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标志着国家通过正式立法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合理引导,规范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合法经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健身会所、教培机构等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知名连锁品牌。大量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即使通过漫长诉讼流程取得胜诉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往往也因为经营者早已卷款跑路只留下空壳公司,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甚至还衍生出“职业闭店人”这一行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从业者,专业协助预付式消费经营者顺利闭店,安全“摆脱债务责任”。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成了“割韭菜”“薅羊毛”的受害者,引发了大量群体性维权、批量诉讼,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

2024年4月26日,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一家银行大厅内,

民警进行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宣传。来源:视觉中国

以往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法条。而预付式消费行为与一般消费模式有着明显区别,这些个别法条难以涵盖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涌现的各类新型、复杂法律问题。特别是经营者在业务招揽时,其口头承诺的内容与提供的书面合同内容大相径庭,经营者在合同中往往拟定大量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能否在长期履约过程中兑现、维持其最初承诺的服务内容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消费者往往处于明显被动的不利地位,后期维权难、维权成本高。

围绕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退款转卡、退卡价款计算标准、欺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场地出租人等第三人责任等问题,《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将对人民法院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以下是对《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的部分重点内容的解读。

1

保护消费者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权,

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八条规定,如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内容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可以有两种以上意思,采用消费者主张的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如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无效,包括“(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九条规定了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经营者不得依该类霸王条款拒绝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转卡、补卡、按合同提供服务或商品等合法权利。此外,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合同不得排除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由此可避免部分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约定为仲裁委管辖争议,从而大幅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2

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及合同解除、

无效、撤销后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剩余预付款,

并明确退款计算方式

《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法定权利。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如合同对无理由退款有其他约定,按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处理。

七日无理由退款权赋予了消费者理性消费的保护期,避免消费者被经营者的营销策略蒙蔽,冲动消费后遭受经营者拒不退款的不利情形。不过,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并不是任意的,如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不能要求7日无理由退款。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合同解除、无效、撤销后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剩余预付款,并进一步细化退款的计算方式。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退款问题是最普遍和突出的问题之一,《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全面的规定,赋予了消费者更多法定解除的权利,并明确了退费计算标准。比如,出现变更经营场所、更换经营者、变更服务人员导致信赖丧失、未妥善履行不限次数服务承诺、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退款。并区分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对解除后退款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作出规定,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如何确定退费金额的实务问题。

3

第三方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对经营场地的出租人、经营者清算义务人、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责任主体等第三方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作出突破性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主体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此为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与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有特定关联的主体,如存在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须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经营场地的出租方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及明知或应知租赁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对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不知情,部分不法经营者明明已陷入经营困境,仍向消费者兜售商品和服务,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最后圈钱跑路,令消费者上当受骗。

此部分规定给出租人施加了一定法定监管和注意义务,要求出租人有义务审核从事预付式消费经营的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联系方式,关注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其经营异常,须采取合理措施警示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否则,出租人须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建议出租人高度重视对从事预付式消费的承租人的监管工作,严格审查其经营资质和经营情况,一旦出现欠费租金、收到消费者投诉等经营异常情形,需及时向消费者预警,采取主动措施要求经营者整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并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证据。

 作者介绍:

景  画

两高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部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景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务。

景律师工作严谨认真、专业功底深厚、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承办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先后为万达集团、泰禾集团、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求是影视中心(求是杂志社下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研究院工程设计研究所、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某支行、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