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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4 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

2024年8月20日,备受瞩目的《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发布了“2024 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两高律师事务所凭借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与稳健发展的良好态势,荣获2024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奖项。

2024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

两高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诚信、包容、高效、协作为内核,涵养文化、积蓄力量、稳步发展,以北京总所为基地,业务版图不断扩大,已在上海、深圳、大连、郑州、海口、贵阳、合肥、南京、苏州、厦门、成都、石家庄、杭州等主要城市设立分所,汇聚了1200余名精英律师,在规模上稳居全国律师事务所前列。

作为行业中坚,两高律所坚持以专业为立身之本,坚定专业化发展之道,包容慷慨、任才使能,致力于塑造一支由卓越法律人才组成的精英团队,激励智慧碰撞与经验传承,促进业务板块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激发每一位成员的潜能与创造力。我们在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婚家、劳动纠纷等传统且核心的专业领域凝心聚力、稳扎稳打,奠定了坚实的事业基础;同时,顺应社会需求,在破产重整、公司并购、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企业合规等新兴且前沿的专业领域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形成了独特的服务特色与品牌优势,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与信赖。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连续荣登包括ALB在内的《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亚洲顶级法律期刊《商法》等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榜单,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得到充分肯定。

关于ALB  Introduction To ALB

ALB(《亚洲法律杂志》)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既是亚太地区面向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媒体,又是亚洲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法律类媒体之一。ALB颁发的法律奖项是全球法律界的标尺,极具权威性,其对亚洲律所评价的公允性和客观性为法律界所公认。

ALB成长律所排名始终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这些律所代表着市场上最具发展策略和发展速度最为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此次获奖,充分彰显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优秀的业务能力和卓越的市场表现,我们深感荣誉与责任同在。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定继续坚持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使命,深化业务水平,拓展专业领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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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张荆:结婚离婚无需再拿户口簿?来看看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变化了什么?

近日,#离婚冷静期届满30天不办理视为撤回#、#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等话题登上了热搜。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

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针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新旧对比,除热点话题中的变化外,草案还有几大亮点:(请点击红色文字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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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揭牌仪式

2024年8月10日,正值初秋之时、丰收色彩日渐浓郁之季,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揭牌仪式。

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华律师、执行主任万佳律师、管委会副主任夏羽丰律师、高级顾问蒋家鹏先生,嘉宾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夏岷才主任,以及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其他成员共同参与并见证了这一严肃庄重的时刻。

揭牌仪式在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华律师宣读司法厅的批复声中正式拉开帷幕。

杨华主任表示: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成功设立,离不开北京总所的强力支撑,离不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律所全体成员的辛勤付出。“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未来将与所有同仁一起持续优化完善律所管理机制与服务体系、提升专业能力,共同创造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美好未来。

随后在全体嘉宾的祝福和期待下,杨华律师、万佳律师、夏羽丰律师、夏岷才主任、蒋家鹏先生、徐鹏律师六人共同为律所揭幕,红幕缓缓拉开,现场礼花齐放,门牌熠熠生辉,全场掌声雷动,欢呼声此起彼伏,所有声音共同汇聚而成两高(成都)律所全体同仁的信心与力量。

揭幕后,在万佳主任的带领下,所有律师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最后,揭幕领导为在场所有律师及员工送上开工红包,激励所有同仁,以揭牌仪式为起点,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饱满的热情回馈所有领导及客户的信任与期待。

立而暑将尽,秋来见风华,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初秋正式启航,待来年金黄之季,共迎丰收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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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书《不完美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实务研究》重磅发布

新 书 来 袭

《不完美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实务研究》

两高律师事务所吴志强律师、张烨律师的新书《不完美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实务研究》已在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此书以期帮助读者明确合同效力、排除效力瑕疵,判断以否定合同效力的诉讼策略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判断诉讼风险、优化诉讼方案,以实现最大的诉讼利益。

内 容 介 绍:

所谓“不完美的合同”,即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包含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情形。

实务中,合同有效是常态,合同无效属特别情况。本书通过逆向思维,从否定角度对合同效力进行研究,重点围绕确认合同不成立、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四个分类,对上述否定合同效力因素进行类型化研究,以关键词、场景、事态发展(纠纷产生)、焦点问题、结论、典型案例索引、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分析八个模块构建行文体例,形成166篇实务文章。

本书承接《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一书,将诉讼执行一体化思维模式应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旨在揭示日常生活场景背后隐藏的纠纷和风险,并提醒读者在签订合同前重视合同内容的审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对合同主体身份及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审查、在签订合同后尊重并诚信履行合同约定。

书 籍 目 录:

第一章  引发合同不成立的常见场景

001.非本人签字的合同,能否认定购房合同成

002.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能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003.中间人伪造持股人签名与买方签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认定转让合同成立

004.非本人操作形成的订单信息,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005.仅约定投资份额的范围未明确数量,能否认定认购合同成立

第二章  引发合同无效的常见场景

一、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效

006.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协议处分财产和放弃继承,该协议是否无效

007.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008.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又对外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二、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阴阳合同”情形下认定虚假意思表示

009.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10.出售共有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售房合同是否无效

011.以购房协议形式履行遗赠扶养内容,购房协议是否无效

(二)合同名实不符情形下认定虚假意思表示

012.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合伙协议是否无效

013.同时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14.以售房合同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售房合同是否无效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15.未经监管批准超经营范围接受理财委托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无效

016.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是否直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017.未取得开发资质而签署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018.施工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019.系违建的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是否无

(二)身份不适格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0.非同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购买协议是否无效

021.借名购买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无效

022.亲属间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三)逃避监管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3.期货交易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无效

024.以合作经营形式变相出租杂志刊号,合作协议是否无效

025.以收取会费形式售卖疗养用房,入会协议是否无效

(四)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6.集体土地性质未变更即转让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2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同意,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028.借款时即以房产又抵又卖并做流押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五)擅自处分特殊财产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9.未经其他合伙人许可擅自转让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30.合伙人委托书未生效时即对外转让合伙财产,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31.公租房转租或赠与的,转租或赠与协议是否无效

四、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市场监管秩序情形下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032.租用购车指标,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033.为借名买车签订的相关协议,是否无效

034.借名买房后出名人又卖房,借名协议及出名人赔偿应如何认定

035.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经营加油站,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036.“一房二卖”情形下,后交易合同是否无效

037.具备执业资质人员在其他单位“挂证”的兼职或中介协议,是否无效

(二)违反金融监管秩序情形下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038.票据持票人的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无效

039.以低于票面金额投资他人持有的未到期票据,是否属于民间“贴现”行为

040.与控股股东“对赌协议”未予公告披露,“对赌协议”是否无效

041.未经登记即使用“基金”字样对外签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是否无效

(三)违反道德秩序情形下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042.以“假结婚”办户口所涉相关结婚落户协议,是否无效

043.夫妻一方向出轨对象赠与财物,该赠与行为是否无效

044.用房产抵偿赌债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无效

(一)内外勾结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45.为获私利而签的损害合伙事宜结算文件,该结算是否无效

046.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合伙店铺,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047.部分股东贩卖公司资产,相关买卖协议是否无效

048.在继承人析产继承前,擅自卖出遗产的行为是否无效

(二)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49.执行中关联公司倒签转让协议转让股权的,该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50.继承人倒签借条转移债务人遗产,相关协议是否无效

051.诉讼中被告在无真实借款情形下将资产质押给他方,质押合同是否无效

052.被诉前债务人将资产抵押给他人,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053.保证人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赠与他人股权,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054.对赌业绩无法完成时股东对外抵押资产,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055.女婿因负债在诉讼中与岳母签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056.姐夫被起诉后将资产转移给妻妹,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57.亲属间签转让合同且钱款支付不明确,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58.提前签署多份租赁合同以应对不同场景,该类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059.无法清偿即将到期债务而将资产转给近亲属,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0.债务人配偶与他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三)无权处分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6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转租租赁物,转租合同是否无效

062.显名股东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对外出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63.将已卖出并交付房屋再卖他人,后手购房合同是否无效

(四)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资产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64.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转给他方,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5.夫妻一方将共有股权转给己方弟弟,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6.夫妻一方将共有股权无偿转给他人,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7.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并独占售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68.夫妻闹离婚时一方将财产转给近亲属,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069.父母一方就共有房屋与子女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70.父母一方就共有房屋与子女签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五)在离婚协议转移资产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71.离婚协议将夫妻全部财产分割给一方,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072.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073.对赌失败后债务人签离婚协议分割资产,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074.担保人离婚分割大部分财产给配偶,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六)债务人区别清偿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75.以法院调解的抵债协议转移优质资产,抵债协议是否无效

六、《民法典》所涉合同无效的其他特殊规定

076.保险公司基于免责条款与投保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无效

077.主债权债务合同未真实存在,相关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078.以不存在的设备为租赁物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079.非技术权利人签署技术入股投资协议,协议是否无效

第三章  引发合同被撤销的常见场景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一)在对合同性质产生错误认识的场景中认定重大误解

080.双方对账时就是否以扣减代理费代替赔偿款产生歧义,可否撤销对账协议

081.错认自己“交通肇事逃逸”而放弃理赔的声明,能否撤销

(二)在对合同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的场景中认定重大误解

082.共有人对出售共有房屋的应收价款金额产生误解,能否撤销售房合同

083.就退款金额理解错误而签订《退款协议》,能否予以撤销

084.错以黄金价格收购铂金物品,能否撤销买卖合同

085.因错误认识病情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086.误认为保险合同无效而签订的理赔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087.基于标错面积的选房公告签订选房确认书,能否被撤销

088.车辆实际里程与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里程不一致,能否撤销该买卖协议

089.店铺转让合同约定租期长于实际剩余租期,能否撤销转让合同

090.误解法拍房过户费由己方承担而签订付款承诺书,能否撤销

091.错误理解租赁物用途而签租赁合同,能否撤销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被撤销

092.为解决居所漏水而签订应急协议,能否认定危困状态下的显失公平

093.以物抵债协议约定抵债物价格高于市场价,能否撤销抵债协议

094.专业鉴定前的赔偿约定,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

095.承租店铺支付高价转让费的,能否以显失公平撤销转租约定

096.无特别情形下变更原有价格约定,能否因价格显失公平而撤销

097.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能否以显失公平撤销赔偿约定

三、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098.截流工程款并以带息借款形式提供给施工人,能否撤销该借贷关系

099.隐瞒采矿证内资源已枯竭而对外签订转让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100.隐瞒商铺场地将拆迁而对外签订转让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101.隐瞒已调减费用事实而签订的工程结算,能否被撤销

102.“擦边球”宣传导致对方误解而签订合同,能否撤销该合同

103.虚夸己方权益吸引投资,能否撤销投资协议

104.冒充电影出品方身份签投资收益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105.修改交易车辆仪表里程,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06.隐瞒交易车曾有重大事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07.网购商品与宣传不一致的,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08.向主管部门已作不利经营承诺后转出经营项目,能否撤销转让协议

109.监事对外转让股权未告知公司财务状况,能否撤销转让协议

110.场地转租时隐瞒前手租赁合同风险,能否撤销转租合同

四、基于第三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111.二手房交易中未告知房屋缺陷的,能否撤销买卖合同

112.居间方欺骗出租人促进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能否撤销

113.隐瞒偿债能力误导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能否撤销债务转移协议

114.隐瞒债权风险撮合他人受让债权,能否撤销债权转让协议

115.隐瞒合伙事务转让合同份额,受让方能否撤销转让协议

五、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116.货主为避免损失而与留置权人签订的协议,能否以胁迫为由予以撤销

117.暴力讨债致使子女同意偿还父母债务的,能否撤销偿债协议

118.离职高管以带走客户为由与公司签合作协议,能否撤销该合作协议

119.以死相逼要工钱而签订的协议,能否以胁迫为由予以撤销

120.因施工受阻签订的协议,能否以胁迫为由予以撤销

六、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121.无权代理签署的合同,相对人能否撤销

122.伪造房东授权代理出租房屋,能否撤销该租赁合同

123.公司委托中介出售股权而股东不履行,能否撤销中介协议

七、赠与合同被撤销

(一)权利转移前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

124.签订赠与协议但始终未作出转移财物之意思表示,能否撤销赠与

125.赠与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126.婚前房产赠与协议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能否撤销赠与协议

(二)权利转移后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

127.以赡养为前提的房屋赠与协议,产权变更后能否撤销赠与

128.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能否撤销

129.赠与财产后双方又起肢体冲突,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130.捐赠财产约定用途无法实现情形下,能否撤销捐赠

第四章  引发合同解除的常见场景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3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去世,其继承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132.政府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133.道路限行政策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合同解除

134.畜牧业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因流行病出现批量死亡的,能否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35.已知风暴预警情形下货物仍因风暴受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136.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能否据此认定政府行为均属不可抗力

137.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限缩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二)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38.无权处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能否解除合同

139.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140.迟延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催告无果后能否解除合同

141.承租人擅自改建、扩建租赁房屋,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142.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情形下,能否再以违约事由要求解除合同

143.开发商未兑现“学区房”子女入学承诺,能否以违约解除购房合同

144.房产公司隐瞒房屋抵押状况,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

145.违约方能否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

146.守约方就轻微违约应对不当致使合同僵局,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三)经提前通知可解除合同的场景

147.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无过错员工,未提前通知的违法责任

148.业主委员会提前征询业主意见并通知物业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物业合同

(四)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49.教培机构因“双减”政策欲提前退租,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150.政策逐步收紧导致目标公司探矿权不能延续,能否认定为情势变更

151.因政府新政策导致开发商不能依约自行拆迁,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52.长租合同期内租金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5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54.购买“学区房”后入学政策变化,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

(五)因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55.承揽人已经完成部分承揽工作,定作人还能否主张行使任意解除权

156.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还能否主张任意解除权

157.既无法定解除权也无约定解除权,违约方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能否支持

158.分期购房买受人逾期金额比例支付达总价款1/5的,出卖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约定解除情形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场景

159.接收解除通知一方作出“支付补偿金就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能否视为达成解除合意

160.员工拒绝降薪而选择离职,是否属于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约定解除事由发生而解除合同的场景

161.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后,解除权人发解除通知能否解除合同

16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发生时,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163.约定未支付费用则合同自动解除,能否真的自动解除合同

164.约定违约后十五日未改正可解除合同,第六日即解除能否获法院支持

165.约定迟延付房租可解除合同,承租人逾期3日付款可否解除合同

166.劳动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解除范围,当触发解除条款时能否顺利解除合同

作 者 简 介:

吴 志 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刑民交叉部  副主任

保全与执行事务部  副主任

吴志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司业务研究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

业务领域包含公司股权、投融资等商事纠纷,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与执行,刑民交叉案件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从业以来一直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结合,著有《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出版)、《保全与执行一本通:法律规范、胜诉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

吴志强律师在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案例研究和经验总结,于2022年4月在《商法》期刊发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诉讼执行一体化》一文,正式提出“诉讼执行一体化”新思路,形成以便宜执行的视角、从防控诉前风险到完善诉讼策略的整体法律服务方案,致力于在获得胜诉的同时保障裁判的顺利执行。

张  烨

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买卖、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财产保全与执行。

张烨律师秉承“忙时作业、闲时作文”的执业理念,在经办案件的同时,结合类案研究总结实务经验,在各大新媒体平台发表百余篇实务文章。著有《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疑难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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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诚挚欢迎!七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合肥、成都等6家分所共新加盟29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合肥、贵阳、南京、成都6家分所共有29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总所新加盟律师:周欢雨     曹   森     高一峰     方诗皓    张智稀     褚文仙     李   晗     王美丽    龙   钰     秦德雪     程浩然

上海分所新加盟律师:陈晓苦     王林子     董琅琅

深圳分所新加盟律师:于海伦

合肥分所新加盟律师:张莎莎     王子璇     章   强     肖荣彬

贵阳分所新加盟律师:谢存香     郑忠洪

南京分所新加盟律师:韦   玮     杨润生     李   涛

成都分所新加盟律师:周姝矾     夏羽丰     冀军杰     王   霁    王傲野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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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两高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副主任郭宝生律师作《并购重组实务》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律师在“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7月25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组织所内律师开展并购重组实务培训课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并购重组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郭宝生为培训主讲人。

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是我国资本市场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对提升产业链竞争、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郭宝生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针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四个方向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与讲解,并拓展分享了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相关内容。

培训同步开启线上直播,各分所律师也能够参与其中。课程旨在解决我所律师们的实际工作难点,干货满满,也因此获得了所内律师们的广泛关注。

并购重组实务课程体系复杂,郭宝生律师在授课现场结合实例进行演示并通过讲解、提问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引发大家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帮助现场律师学懂、学通知识点。

培训对于律师们从事公司业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与实用性,现场学习氛围浓厚。

法律行业变化飞速,律师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提升个人业务能力,才能在法律市场中脱颖而出,实现个人和律所的长期发展。

本期培训为律师们拓展专业视野、提升实务水平提供了有效支持。未来,我所将持续不定期开展专题分享、案例研讨等活动,促进律师专业提升,助力律师个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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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首届中外意定监护法律服务研讨会在两高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7月19日下午,首届中外意定监护法律服务研讨会在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成功举办。

研讨会主题为“打造家庭律师特色服务 助力意定监护制度实施”,由北京市老龄法律研究院主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法律服务分会承办,社会各界意定监护研究专家及家庭律师实务专家参加了本届研讨会。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副主任,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理事张丽华主持会议。

研讨会开始前,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与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王德山分别致辞。

戴智勇主任首先代表两高律师事务所向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讲到:“老龄法律服务一直以来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两高律师事务所注重律师服务专业化打造,拥有近百位北京老龄法律专家智库成员,培养出众多意定监护法律专家和遗产管理人法律专家型律师。我们倍感荣幸成为老龄法律服务研究单位,未来我们将全力开展家庭律师特色服务,全力推动我国老龄法律服务建设。”

王德山副会长在致辞时表示:“家庭律师服务是重要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是百姓的刚需服务,是落实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打造‘专家型’家庭律师,除了掌握老龄法律外,还需要具有熟练的民事代理法律服务能力。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家庭律师特色服务的首批落地实施者,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定能让此项服务发展壮大!”

接着,两高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启航仪式开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与戴智勇主任共同为两高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揭牌。

揭牌仪式后,陈洪忠主任为相关业务部门颁发任命聘书。

两高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 张丽华

两高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副院长 张荆

两高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秘书长 李芳

在发言环节,各位意定监护研究专家从“美国的持续性代理的启示”、“意定监护的规范表达与体系建构”、“国际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服务借鉴与比较”、“意定监护人违背协议原则下的责任与行动 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综述”四个议题发表了观点,并与现场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

各位家庭律师事务专家也就“大力培育社会监护人组织”、“生前预嘱与意定监护衔接研究”、“家庭律师:老年人防骗维权的守护者——从‘钱好骗不好赚’到‘骗无可骗’的实务探索”、“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意定监护监督法律服务的探究”、“‘家庭律师’助力‘意定监护制度’平稳落地——家庭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机制”、“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打造北京首个涉老法庭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在我国老龄法治中的实践”六个议题发表了论述。

两高律师事务所李超、赵蕊律师,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秘书长李芳律师也在这个环节进行了发言。

左列五排,右列四排、五排分别为

李芳、李超、赵蕊

综述环节,陈洪忠主任对本届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发言,他强调:“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家庭律师服务是填补空巢的主要路径,而意定监护预备与服务是家庭律师服务的核心。家庭律师服务可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是意定监护制度的载体。律师事务所的常年家庭律师服务,极有可能迎来意定监护服务的落地曙光!”

至此,首届中外意定监护法律服务研讨会圆满结束。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老龄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制度为老年人构建起全方位的法律问题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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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法律专家倾囊传授“并购重组实务”相关业务经验,精彩课程不容错过!

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是我国资本市场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对提升产业链竞争、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并购重组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郭宝生,7月25日倾情授课《并购重组实务》主题课程,欢迎所内外各位律师朋友参与!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7月25日下午14: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主讲人介绍:

郭 宝 生    律 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并购重组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郭宝生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交所直通车项目发起人、培训导师。

曾先后在检察机关、国有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任职和担任投融资顾问;在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商事纠纷化解等领域深耕十几年。曾协助平安信托旗下私募基金进行多项重大投资以及东旭集团旗下多家上市公司完成多项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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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领导来两高律所调研

7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邸静,区律师行业协会秘书长刘素红、党办罗婷等一行3人来两高律师事务所调研。

律所党委书记张丽华代表两高律所党委对邸静副局长一行来所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张丽华汇报了律所党建工作情况。戴智勇主任汇报了律所发展整体情况和正在开展的几项重点工作。听取汇报后,与会人员围绕律所党建如何发挥引领作用,如何与律所业务相融合,对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建设律所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刘素红秘书长对做好党建日常工作、党组织工作标准化等指出了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最后,邸静副局长指出:在律所发展提升的过程中:

一要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打造党建特色模式,实现党建与业务高质量融合,走好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二要强化底线思维。注重律师职业道德操守培育,大力加强和提升律所规范化管理,以规范执业助推律所高质量发展;

三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品牌效能。

座谈前,在戴智勇主任、张丽华书记陪同下,邸静副局长参观了律所办公区、文化走廊、党建墙等活动场所。律所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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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与人和家族办公室携手共创“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

合作签约 暨服务品牌挂牌仪式

7月17日,两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两高律所”)与人和家族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和家办”)与在北京举行了合作签约暨服务品牌挂牌仪式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家族办公室事业的蓬勃发展,并且共同创立“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服务品牌

人和家办是专为高净值家庭提供一站式财富风险专业管理的服务机构,拥有海内外多领域专业团队,在高净值及超高净值客户专业家办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及落地能力。服务涵盖深度识别家庭(企业)资产风险、子女婚姻风险、代际传承风险、家风传承风险,为家族提供一对一专属解决方案,同时提供全球法律咨询、税务咨询、高端留学等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实现守富和传富,使得家族财富荣耀传承,家族发展兴旺不衰。

在签约仪式上,两高律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律师表示:“家族办公室作为财富管理领域的新兴趋势,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紧密合作,我们有信心在这个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更加专业的服务。”

作为两高律所财富传承部门特聘的财富管理专家, 杨筝律师参加了此次活动。杨筝律师表示构建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结构,是值得系统性思考的问题同时借助专业机构和专业的力量也充满了必要性,对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的成立意义给予了高度肯定。

人和家办创始人王卫民先生也对本次合作寄予厚望。他表示:“非常感谢两高律所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通过这次深度合作,整合双方在高净值家办领域的各自优势,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以卓越的服务品质、专业的服务能力,共同致力于将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服务品牌发展壮大。”

随后,双方代表在友好的氛围中签署了合作协议,并进行了挂牌仪式。“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的成立,是双方共同致力于家办事业并发扬光大的重要成果。它将依托人和家办在财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两高律所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实力,为家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守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