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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上海)律师走进人民大会堂,助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日前,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明律师接受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邀请,走进人民大会堂,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3年度启动仪式暨第五届理事会首次签约仪式,与国家部委领导人共同见证这一庄严历史时刻。

9月8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3年度启动仪式暨第五届理事会首次签约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昌华向志愿者代表授法律援助志愿者旗帜并讲话,就进一步做好“1+1”行动提出了要求。来自辽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志愿者代表汇报了工作情况及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心路历程。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代表派出地司法行政机关介绍了经验和做法。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赵大程主持会议。

在第五届理事会捐赠仪式和签约仪式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高子程副理事长代表基金会接受捐赠,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张建华秘书长代表第五届理事会与11家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顾秀莲指出,“1+1”行动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法律援助工作品牌,历经十余年的深化实施,代表了社会法律援助项目实施水平的高标准和高层次,在项目服务及管理实施上具有示范带动意义。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建设、深化项目实践,把“1+1”行动打造成司法行政服务为民的创先争优工作窗口。希望“1+1”行动的主办单位特别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畅通爱心渠道,搭建公益桥梁,主动与有关职能机构和部门加强对接建立合作,多渠道联络各类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建成法律援助公益大平台,形成法治中国建设大合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在加紧推进服务、募资、宣传、质效“四个工程”建设,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中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自身职责采取的具体措施。希望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合力打造一流基金会,勇做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者。

赵昌华指出,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发挥法援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的职能优势,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开创法律援助新作为;要持续推进“1+1”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奋力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向党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

“1+1”志愿者行动自2009年启动以来,经过层层选拔,为19个省(区、市)400多个县累计1700余万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经济利益49亿多元。9月5日第八个中华慈善日,“1+1”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团获得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光荣称号。继2021年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提供一年法律服务之后,李宪明律师今年再次作为上海优秀律师代表,志愿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提供法律援助。

签约仪式结束后,李宪明律师接受司法部安排,到国家行政学院,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 、学院卓渊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王国芳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博导、北京延庆法院钟蔚莉副院长共同交流、共同领悟学习习近平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

李宪明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审判经历,具有律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ESG高级合规分析师等多项商事领域权威资格,中国节能协会合作律师、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多年大型企业、经贸、法律行业从业经验,集司法、商事诉讼仲裁、法律、经贸、艺术领域复合型高级专家人才。

其办案事迹被国内《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学习强国》等多家央媒体以“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李宪明 砥砺践行律师使命,打造法治服务新高地”为题,多次进行表彰报道。李宪明律师还积极热心投入法律公益事业,深入落后地区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上海、贵州律协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对其事迹多次以“擎法律之剑   增法援之光 |“1+1”法律援助律师李宪明”、“永不停歇地奔跑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等为题予以报道。

李宪明律师还热衷中国仲裁事业,并被西安仲裁委金融仲裁院、酒泉仲裁委/敦煌国际仲裁院、濮阳仲裁委、玉林仲裁委等多家仲裁机构聘任为专家、仲裁员。其在商事诉讼仲裁领域专业著述丰富,具有丰富的仲裁理论与商事诉讼、仲裁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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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华律师受邀参加2023新时代律师IP发展论坛

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唐兴华日前受邀参加2023新时代律师IP发展论坛暨BRTV纪实科教频道《律师·荣耀》律师范儿产品发布会。

本次活动由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律动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碧副教授受邀参加本次活动并做相关主题发言。

唐兴华主任受邀作为嘉宾出席本次活动,并参与由律动科技品牌策划总监杨大康先生主持、中国政法大学陈碧副教授参加的圆桌论坛,就新时代律师自我品牌的建设、法律专业问题的媒体传播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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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华律师受邀参加“2023丝路青年论坛”并受聘担任丝路国际智库交流中心高级研究员

“2023丝路青年论坛”于2023年9月7日在北京举办。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唐兴华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并受聘担任丝路国际智库交流中心高级研究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齐续春向唐兴华主任颁发了聘书。

“2023丝路青年论坛”由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丝路国际智库交流中心、丝路百科杂志社联合举办,由中国国际商会支持。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齐续春、中央对外联络部原副部长于洪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陈萌山、国家发改委社会司原司长欧晓理、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冯江华、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系主任唐晓阳、北京语言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院长徐宝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组织学院副院长崔守军、中国国际商会综合业务部副部长汲琳、丝路青年论坛副主席兼秘书长杨东平、丝路国际智库交流中心执行秘书长蒋涛等领导专家出席了论坛。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关青年代表、相关行业从业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丝路青年论坛是专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青年国际交流平台。论坛响应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弘扬和传承丝路精神,首次论坛经全国政协领导批准于2017年9月在北京成功举办。

论坛秘书处设在中国政协文史馆,论坛以团结、友谊、进步为宗旨,每年举办年会及主题论坛、圆桌对话会,开展国际交流项目、组织相关课题研讨等活动。

论坛同时为“一带一路”各领域合作提供规划、策划、项目论证、法律咨询、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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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聘任胡长华律师为兼职导师

近日,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获悉,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长华因在法学领域拥有卓越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聘为兼职导师,聘期为三年。

胡长华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200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6年曾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助理。

他的聘任将进一步丰富法学硕士项目的师资队伍,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学术视野和深入的专业知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一直致力于提供卓越的法学教育,并不断寻求引入杰出的法学家作为兼职导师,以丰富学院的教学资源和知识储备。胡长华律师的加入将为学院的学术研究和学生培养提供宝贵的支持和指导。

胡长华律师将在聘期内分享他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与学院的师生共同探讨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并积极参与学院的学术活动和项目。学院期待与胡长华律师的合作,相信他的加入将进一步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声誉。

关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是中国政法大学下属的独立法学硕士学院,致力于培养卓越的法律专业人才和法学研究人员。

学院拥有一支富有经验的教师团队,提供丰富多样的法学课程,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法学教育。学院注重国际化和跨学科研究,致力于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法学专业知识的领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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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华副主任被聘为《北京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管理规范》专家库专家

日前,北京商标协会在京召开《北京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管理规范》专家库专家发布会。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新华律师应邀与会并被聘为专家库专家。

据悉,为助力打造“品牌北京”,树立首都品牌形象,北京商标协会于2023年8月2日发布实施团体标准T/BJTA 001-2023《北京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管理规范》,并已开启2023年度“北京知名商标品牌”申请认定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 “北京知名商标品牌”认定工作,建立公平、规范、专业、全面的评审制度,北京商标协会选取40名来自北京市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等推荐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参与该项认定评审工作。

两高律师事务所吴新华副主任被聘为《北京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管理规范》专家库专家。北京商标协会会长于泽辉向吴新华副主任颁发了专家聘书。

吴新华副主任从事多年商标工作,目前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顾问、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法律顾问及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

曾执笔起草2005年《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订工作并受到表彰,两次被强国知识产权论坛组委会评为“年度十佳商标律师”。

带领团队为2022年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为此收到北京冬奥组委发来的感谢信,并获得北京冬奥组委主席签署的荣誉证书。

吴新华副主任将带领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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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8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分所共新加盟23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3年8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共有23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转入律师:

梁志强     白杰森     刘   梅     陈占鹏    纪艺璇     张钰妍     周方雨     李贝尔   

陈   娜     羊   璇       郝   道    李诗雯    程   靓     黄   荷     金锡杰     袁   惠

排名不分先后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转入律师:

张   弘     张   岩     钱逢政     孙   靖

排名不分先后

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转入律师:

司徒健旺     宾心怡     赵   社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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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程若苗律师应邀参加2023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8月24日,由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杂志之一《亚洲法律杂志》(ALB)主办的“2023 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债务重组与破产部主任程若苗律师应邀参会并发表题为《小微企业纾困投资的机遇与风险防范》的主旨演讲。

此次论坛汇聚了百余名资深债务市场实务专家、企业法律顾问、公司高管、投资人等,聚焦债务市场最新热点,共同探讨创新发展路径和解决方案。

在演讲中,程若苗律师从困境中小微企业现实案例入手,对困境中小微企业的典型特征、投资困境中小微企业的机遇、对困境中小微企业投资的建议以及风险防范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剖析。

强调了中小微企业的特殊脆弱性和敏感性,并且列出了中小微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时面临的诸多挑战:如破产程序无法及时启动、企业无法负担成本高昂的破产制度、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混同等。

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以及国家政策,程律师对小微企业的纾困投资以及投后监管与退出提出了相关建议:保留债务人对企业的经营权,同时对现金流进行监测,豁免部分个人债务,补充提供小额专项贷款或定向救助基金,建立必要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对债务人进行经营辅导,鼓励企业自主诚信经营。

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逐渐增多,破产、重整相关法律服务需求增大。

两高律所被列入北京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多次承办大型、中型、中小微企业的破产项目,并圆满完成,有着丰富且多元的破产重整 / 清算 / 和解经验,擅长法庭外债务重组、预重整、重整、和解、清算。

两高律所多次为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清算组等提供法律服务,从各个角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且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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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丽副书记参加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新联会座谈交流活动

8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新联会座谈交流活动在朝阳区三元桥中冶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尹丽副书记代表律所参加会议。

上午9:30,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杨强主任,北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北京市律师行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高警兵,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朝阳区律师行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邢冬梅分别致辞。

围绕“凝聚‘新’力量,共创‘新’未来”主题,朝阳区律师行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有关领导和律所代表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会议宣布了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新联会第二届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并举行了揭牌仪式。

座谈交流中,尹丽副书记代表两高律所作了发言。

她讲到:两高律所党委和管委会高度重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凝聚政治共识,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更好发挥爱国奋斗的带动作用、政治参与的骨干作用、社会担当的表率作用和民间交往的生力军作用,有力促进了律所建设发展。

最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国斌,北京市政协委员、朝阳区政协委员、朝阳区新联会监事长田晶鑫分别作了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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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华书记、胡长华副主任受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表彰

8月27日,北京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典型表彰会在市律师协会三层会议室召开。

全国律协会长、北京市律协会长高子程;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协党委书记郭卫;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崔杨等有关领导出席会议。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张丽华参加会议。

两高律所党委书记张丽华被表彰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两高律所副主任胡长华被表彰为北京市律师行业党建之友。

会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律师协会党委书记郭卫、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等领导先后做了重要讲话,对在北京市律师行业荣获表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表示祝贺,并就意识形态工作做了进一步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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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的法律解读

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为帮助进出口企业进一步准确理解公告,特做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目 录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

二、几个与公告有关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进出口企业的初步建议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一)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

(二)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

(三)海关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控制措施的进口食品,再次发现相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四)境外生产企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依据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发布了公告。

二、几个与公告有关的问题

1.已入境的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如何处理?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而公告规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这就导致在2023年8月24日前已入境但还未申报的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无法申报进口而堆积在口岸。

对此,建议进口企业及时与口岸海关明确具体处置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失。

2.原产地非日本但实质上是在日本海域获得的水产品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S国(非日本)船籍的船舶从日本海域(很可能已受到核污染)获得的水产品原产地为S国而非日本,上述水产品就不在暂停进口之列。希望海关总署发布进一步的细则,同样暂停进口上述水产品。

3. 原产地是日本但实质上并非在日本海域获得的水产品如何处理?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日本船籍的船舶从大西洋海域(非日本核污染海域)获得的水产品原产地为日本,上述水产品实质上并未受到核污染但也在暂停进口之列。希望海关总署从实际出发,将上述水产品排除出暂停进口之列。

三、相关法律责任

在2023年8月24日之后仍然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明知水产品原产地系日本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伪报原产地或者绕关等方式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很可能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主观上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伪报原产地或者绕关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虽然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口企业仍然可能面临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进出口企业的初步建议

1.理解并严格遵守公告及相关法律规定,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2.梳理进口贸易流程,加强与出口商、货代、报关等商业合作伙伴的沟通交流,避免进口相应产品的违法风险。

3.在商务洽谈中提高合规意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口商对货物原产地的保证义务,避免采购了国家暂停或者禁止进口货物而索赔无门的局面。对于已签订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的合同则应尽快展开谈判变更协议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