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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诚挚欢迎!九月,两高律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成都等9家分所共新加盟38位执业律师!

随着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有一大批精英律师及团队选择加盟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两高律师事务所又迎来了新伙伴的加入,其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及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合肥、贵阳、厦门、南京、成都9家分所共有38位律师先后从国内各知名律所转入,成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执业律师。

这些律师同仁的加盟,充分彰显了本所的综合优势和强大吸引力。

相信各位律师将会在本所提供的良好平台上持续精研业务、更好服务客户,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资深专家。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内在品质建设,充分彰显自身品牌优势,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成为吸引广大应届毕业生初次选择工作的良好就业选项。

本所努力优化内在管理机制,为广大实习律师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储备了大量青年精英律师后备人才。

未来,本所将持续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为将两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总所新加盟律师:卢   鑫     曹   雪     田   赋     张   筠      张相山     王   欣     冯   伟     刘   伟

上海分所新加盟律师:郁   明     张玉霞     杨苇月     徐   俪      王   晖

深圳分所新加盟律师:林树茂     覃   路     李   雪     杨安琪      史素红

郑州分所新加盟律师:边   峰     王婷杰     李开阳

海口分所新加盟律师:杨明哲

合肥分所新加盟律师:郭登峰     胡晓梅     赵海锟     汪   倩

贵阳分所新加盟律师:买   莉

厦门分所新加盟律师:黄世民     王发荣

南京分所新加盟律师:江美莹     高浩翔     冯   伟     李梦琪

成都分所新加盟律师:杨   华     杨翠芳     陈   鑫     孙   艳      李   杨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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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走进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街道,开展普法主题分享活动

为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10月11日上午,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与和谐婚姻观大讲堂一起,走进青塔街道,进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与财产有关的那些事儿》主题分享。

活动由北京婚姻家庭建设协会与丰台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青塔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联合主办,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群众60余人参加。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那婚姻很幸福,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吗?”讲座在张荆律师的提问中展开,引发大家思考。

张荆律师围绕现行法律对婚姻中财产的规定、结婚前有没有必要做财产约定两方面结合典型案例,深度讲解了彩礼与嫁妆的起源故事,带领大家了解了婚俗礼仪,掌握了彩礼与嫁妆的法律规定。活动期间,不少听众提出自己的问题,张荆律师结合法律法规进行一对一的解答,为他们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此次活动,让大家系统的了解了有关于婚姻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带动大家不断提升各自在婚姻财产问题上的决策能力,现场气氛热烈,受到了一致好评。

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将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密切配合青塔街道,结合辖区居民的需求开展各类新时代文明实践普法活动,传播文明理念,弘扬时代新风,推动辖区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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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重阳节,用法律为老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024年10月是我国第15个敬老月,又恰逢“重阳佳节”,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近期召开了多场新闻通报会,对部分涉老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以下为大家整理了其中四起不同类型的涉老纠纷案例,在此提醒全社会关注老年群体,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涉老赡养纠纷

老人名为诉赡养费,实为请求精神赡养

如何保障老人的精神赡养权益?

郭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于2022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现郭某年已九十,由小女儿照顾,郭某起诉要求另外三子支付赡养费,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二审审理中,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子女多来陪伴的想法,即老人虽起诉要求赡养费,但实际请求是精神赡养,因此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二审法院向郭某的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经与郭某的儿子沟通,其均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对于仅涉及金钱债务的赡养费内容,在子女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保障老人的赡养费权益。但对于精神赡养内容,则难以强制执行,如子女仅草草探望老人,“敷衍了事”,不仅达不到关心慰问老人的效果,更易给老人带来困扰。通过向子女发送《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对子女做思想工作,有利于转变子女观念,让子女能够换位思考,理解老人的处境与难处,尽心关爱老人,让老人感受温暖与幸福。

涉老遗嘱纠纷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刘某某等遗嘱继承案

2019年8月,张某某书写遗嘱“我去世后把属于我个人的房子201号房屋留给我女儿刘某某一人所有”,落款有本人签名和年月日。其他继承人针对张某某的签字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案涉《遗嘱》落款“姓名”处签名字迹“张某某”与样本中张某某签名字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自书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上述亲笔签名不得以盖章、按手印等方式代替。法律规定需注明年、月、日,亦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中,张某某于2019年8月订立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经鉴定张某某签字系其本人所签,故该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涉及的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尚未取得的权利,但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取得该权利,由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故遗嘱对相关权利的处分有效。

涉老权益保护

老年人面临家庭暴力危险

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赵某系周某(男)之母,现年93岁,1998年丧偶后独居密云区某村,并由女儿照料生活。周某与王某系夫妻,居住于赵某隔壁的院落,为争夺赵某房产长期频繁地对赵某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并经常自行进入赵某居住院落或房屋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亦或有隔墙辱骂赵某等情况,导致赵某长期精神紧张、夜不能寐。赵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及本院调查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赵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周某、王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周某、王某接触、骚扰、辱骂、威胁、恐吓赵某。

案件解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老年人的“护身符”,是施暴者的“紧箍咒”。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以往法院多在婚姻案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本案中,儿子、儿媳对老人经常性的辱骂、恐吓、威胁,不仅严重伤害了老人的身体健康,还对老人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法院依法向家暴受害老年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老年人筑起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家庭暴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对推动形成和谐文明家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涉老监护案件

监护人挪用并侵占老人存款

人民法院查证后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并为其重新指定监护人

侯某与赵某育有赵甲、赵乙、赵丙三个子女。2019 年侯某经医院诊断患重度阿尔茨海默病,并入住某养老机构。2021 年赵某去世后,经三子女协商一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法院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丙担任监护人。后三人与侯某共同办理公证继承,由侯某继承赵某名下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22 年,赵丙未与赵甲、赵乙商量,即以侯某监护人的名义将侯某名下房屋出售,将售房款用于自行购买房屋,以及为赵丙之女购买汽车。赵甲、赵乙发现后,以赵丙擅自出售侯某房屋并挪用售房款,严重损害侯某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赵丙监护资格。法院审理后,经调取相关银行交易流水及购房合同、购车协议后,认定赵甲、赵乙所述属实,判决撤销赵丙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赵甲担任侯某监护人。

案件解析: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赵丙担任侯某监护人后,在侯某无就医、养老等重大资金需要的情形下,擅自出售侯某名下房屋,且用于自己和子女购房、购车,并未用于侯某生活支出和开销,违反了监护人仅可基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且构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情形,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根据赵甲、赵乙的监护意愿及监护能力指定赵甲担任侯某监护人。赵甲作为监护人以侯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丙返还上述售房款,并得到法院支持。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权益诉求已开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参考以下维权途径,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 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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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荣获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爱心单位”证书,张瀚文主任律师作为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协会成立31周年国际文化博览会

2024年9月28日,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成立31周年国际文化博览会在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隆重举行。

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主席为两高律师事务所颁发了“爱心单位”证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张瀚文主任律师团队作为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的首位常年法律顾问受邀出席并发表讲话。

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爱心单位

两高律所张瀚文主任致辞

活动现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张瀚文主任律师发表讲话

张瀚文主任律师团队作为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首家常年法律顾问,与协会风雨兼程,见证了无数志愿者、合作伙伴及工作人员的努力付出,见证了协会对人类共同福祉的深情承诺。

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积极致力于帮助中国的弱势贫困群体,为中国的妇女儿童筹集善款,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条件,为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树立了典范。

感谢协会对两高律所张瀚文主任律师团队的信任与支持,团队也将继续积极为协会的工作保驾护航,助力协会在公益事业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喀麦隆共和国驻华大使马丁・姆巴纳(Martin Mpana)致辞

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主席

冈比亚驻华大使夫人Jammeh Nyima致辞

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该协会由成员国驻华大使及外交官夫人共同组成,其宗旨在于助力中国的贫困儿童和妇女。该协会在Jammeh Nyima主席的号召下,多位大使夫人加入协会,积极参与到帮助中国弱势群体的公益活动中,捐款捐物、下乡慰问,协会影响力得以进一步扩大。各成员国之间大力推动 “一带一路” 建设,帮助为新形势下的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

活动现场,张瀚文主任律师与喀麦隆共和国驻华大使Martin Mpana、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主席Jammeh Nyima、毛小青书记等多位贵宾亲切交流并合影留念。

活动现场,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主席为张瀚文主任律师团队8名律师颁发“爱心志愿者”证书!

英联邦成员国北京协会爱心志愿者

张瀚文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首届中国政法大学法硕成长论坛名誉顾问、第五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法制研究会特邀理事、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张瀚文主任律师团队为北京市众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乡办事处等,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两高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回馈社会,热心助力我国公益事业。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初心不改的态度,携手英联邦56成员国北京协会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诠释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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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助力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两高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正式成立!

2024年9月2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正式获批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注册名称为“北京市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是继上海、深圳、郑州、海口、大连、合肥、贵阳、成都、厦门、南京后成立的第十一家分所,这标志着两高律师事务所在京津冀地区的战略布局更进一步,业务版图的再次扩大

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

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选址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5号万邦大厦五层,地处城市心脏地带,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办公面积近2000平方米,能同时容纳100余人,现代化的办公设施、高档大气的装修风格、温馨的环境布置,为律师与客户们营造了良好的洽谈环境。

主要业务领域

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设立有民事部、商事部、刑事部、行政事务部、执行事务部、再审抗诉部、知识产权部、法律顾问部、房地产及建工事务部、劳动事务部等法律专业部门,对专门法律及实务进行深耕,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最大化发挥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化协作的多层次法律服务。

律所骨干律师均具有执业十年以上经验,业务范围覆盖刑事、民商、商事、行政以及知识产权、公司企业、房地产、涉外等多个领域,对文化旅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具有独特优势

作为两高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成员,未来,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将遵循总所“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办所理念,秉承总所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精神,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服务为核心,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相信在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必将成为当地法律服务领域的一颗璀璨明珠,立足河北,辐射整个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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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两高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国庆出游要注意!

十一小长假到来,相信有不少人已经在外出游玩的旅途中。假期出游虽然充满乐趣,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此,两高律师事务所提示大家:

旅游合同要签好 明确权力和义务

个人隐私要保护 防止侵权和泄露

出行安全要谨慎 杜绝违规和酒驾

旅游购物要正规 避免假冒和伪劣

景区秩序要遵守 不要攀爬和擅入

遇到纠纷不要慌 及时沟通和协商

文明出游靠大家 维权法律记心间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望带给大家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

1

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张某听闻峨眉山的猴子活泼可爱,与人亲近,专程来到峨眉山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伤。在接受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峨眉山管委会”)工作人员救护后,张某拨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以下简称“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的旅游纠纷热线电话,要求峨眉山管委会对其进行赔偿。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迅速到达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结果

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37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案涉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峨眉山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遵守景区关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也未完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仅需接种疫苗,不构成伤残等级,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释法明理诉前化解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

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对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当有充分的预见性,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游客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进入景区后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不主动挑逗、攻击或伤害景区内的野生动物,避免发生意外,否则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妥善化解该案纠纷后,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经过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五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真正实现了“无讼”5A级景区的要求。

2

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1日,朱某欣向某旅游公司购买门票,并于当日参加“摇摆桥”项目。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某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欣从摆桥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欣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3天。经鉴定,朱某欣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摇摆桥”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提示该项目危险性的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等保护措施,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酌定某旅游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80%的责任,朱某欣对案涉事故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朱某欣经济损失共计299754.34元。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旅游经营者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

案涉“摇摆桥”系多人站在吊桥上来回摇晃桥体而达到娱乐效果的游乐设施,出现摔倒、碰撞的可能性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告知责任与危险防范救助责任人民法院坚持“治已病”和“防未病”两手抓,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厘清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及时增配安保人员,完善项目风险说明和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风险。本案是法治护航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对于引导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具有借鉴意义。

3

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某市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调解结果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231.2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旅游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典型案例。

旅游景区提供的项目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应以明示方式详细告知游客安全须知,并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对于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警示意义。

4

江某卫等诉某旅游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0日,江某卫及其妻徐某仙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仙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徐某仙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旅游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溯溪、跳潭、瀑降、漂流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但由于活动区域、形式的特殊性,此类户外活动往往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公正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牢“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价值理念,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于明晰安全保障责任边界,促进景区加强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5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经委托,桂林市某林业设计院作出《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0224.64元,评估费用30000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721.5元,鉴定费用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调解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游客因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旅游者在景区游玩时应当自觉保护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杜绝违规野外用火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危险行为。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载着更大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旅游者负有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本案晋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诉,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晋某等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同时,在依法认定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基础上,对其内部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亦可引导同行旅游者履行相互提醒、规劝等注意义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性。

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

1. 双方协商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寻求共识。

2. 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无果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这些机构将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3.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如调解不成,旅游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游者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完整,避免模糊或不合理条款。

2.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票、合同、照片、视频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3.提高安全意识:注意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景区规定。

4.理性维权:在发生纠纷时保持冷静,依法理性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在享受国庆小长假的同时

请务必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祝大家度过一个愉快、安全、合法的假期

国庆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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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动态 | 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首次正式培训活动圆满举行

2024年9月26日下午,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举行了其成立后的首次正式培训活动。

活动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吸引了30余名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亲临现场,同时还有全国11家分所的律师通过线上途径积极参与,共同畅享这一知识的盛宴,一同谋划家办事业的美好未来。

参训人员集体大合影

此次培训活动在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荆具体指导下,由副主任何竹兰主持。何竹兰律师向现场参训人员阐释了婚家委成立的初衷,结合媒体中众多豪门纷争的新闻以及相关案例,引出了日常客户在财富与权利方面所面临的潜在争斗风险,并重点介绍了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建的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

两高律师事务所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且私人定制化的解决方案,以达成共赢的目标。此次活动在传统业务的坚实根基之上展开,核心目的在于大力拓展律师的业务范畴。律师们将凭借更为广阔的视野视角,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进而在更宽广的空间领域里充分满足客户的各类需求,为其持续助力前行。

活动特别邀请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唐兴华亲临现场致辞。

唐兴华主任曾深度参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他指出,随着高净值客户需求的日益蓬勃增长,专业家办服务已然成为新时代背景下的重要课题,对于律师们来说,这不仅意味着全新的挑战,更是一个展现自身专业素养与价值的绝佳机遇。

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的发起人杨筝律师也通过视频的方式,分享了她对家办事业的独到见解与热切期望,着重强调了专业家办服务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参训人员共同观看杨筝律师的录制视频

此外培训活动,由家办领域中拥有丰富实战经验的资深专家王卫民老师,为在场人员做《私人财富管理一站式服务介绍》为主题的精彩演讲。

王卫民老师详细介绍了高和家企守护办公室独具特色的服务模式,结合新时期的政策及法制环境变化,深刻指出了当下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相关服务案例进行了深度剖析,分享了应对不同客户需求风险的卓越解决方案。

干货满满的课程,让现场参训人员对私人财富管理的一站式服务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认知,为大家在相关领域的工作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指导和启发。

在互动、交流环节,大家热情高涨,积极提问、畅所欲言,与专家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高和家办针对大家的互动提问也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解答。

此次培训活动在现场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大家共同聆听了专家们的精彩分享,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互动,可谓收获颇丰。相信在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有力引领下,相关领域的工作将不断稳步推进,为更多家庭的幸福美满贡献坚实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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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动态 | 唐兴华律师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栏目邀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

202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正式实施。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侵权责任编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当中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形、缺陷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烈性犬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责任等方面就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发布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解释的文本,对人民法院更好做好侵权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该部司法解释的宣传理解与适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特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全面地解读。

唐兴华律师受邀参与了本次直播解读活动,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就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过程、条文、制度设计背后的法律原理,以及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时应该注意的有关问题等诸多重要方面进行了说明。

中国之声栏目通过云听平台和网络平台直播了本次活动,有近七千万听众同步在线收听

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收听中国之声栏目原音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最新发布 法律专家唐兴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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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主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戴智勇释法解读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释法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对生态系统、物种、遗传多样性等带来危害的非本地物种。外来入侵物种大面积扩散蔓延,会对生态系统带来危害,造成不可逆的不利影响。

为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我国多部法律对引入外来物种均有相关规定,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体系。本案中,易某未经批准擅自引进了外来入侵物种,违反了我国关于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法规,也严重侵犯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秩序。

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提高大家的识别能力和防控意识,不要私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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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赋能预告 | 人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技巧传授:如何用专业家办为企业家客户创造更大价值?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豪门之争的新闻:比如默多克和邓文迪离婚财产之争;比如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离世后她的女儿宗馥莉与股东的权力之争;比如400亿杉杉股份长子与继母的交接班之争等等。其实不仅仅是豪门,我们日常面对的客户,也都会面临这样或那样关于财富和权力的争斗,面临各种风险,在提供传统的法律服务以外,我们是否也能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从而拓宽我们的业务范围,增强客户的粘性,增加我们的收入?

为解决以上需求,两高律师事务所已建立了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今后将致力于帮助大家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私人定制的解决方案,实现我们与客户的共赢!

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专业法律委员会首期培训,我们邀请了高和家族企业守护办公室资深专家王卫民老师,通过实例为我们分享如何为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私人定制服务,如何借助法律工具解决客户痛点,欢迎各位律师同仁踊跃参加!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律师

时间:2024年9月26日下午15: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线上参会(腾讯会议):206-544-087

主讲人介绍

王 为 民 /

王为民,人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京保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历任多家金融机构高管,二十多年金融行业经验,多家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顾问,家族财富风险管理专家,家族治理结构与家族传承专家,具有丰富的落地实操经验。精准识别家企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