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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业绩 | 两高律师事务所荣获数工委“认证专题工作支撑单位授权证书”

为推动组织切实落实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2024年8月30日下午 ,由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CCIA)数据安全工作委员会、数据安全共同体计划(DSC)、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主办,中关村现代信息消费应用产业技术联盟数字化工作委员会承办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合规实务研讨会暨PIA专题工作2.0发布大会”在北京正式召开。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胡长华,合规事务部主任王璞作为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过程中,数字化工作委员会对工作标杆企业和支撑单位进行了授牌,两高律师事务所荣获“认证专题工作支撑单位授权证书”,这是我所在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取得的又一重要业绩!

数工委认证专题工作支撑单位

授权证书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优势业务领域之一。两高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兼具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优秀团队,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及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除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外,我们还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与云计算、投融资与资本市场、网络安全等法律业务,代表各类型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投资人、承销商在其交易中提供有关尽职调查、合规建议、投资结构设计、重组、谈判、起草文件及交易交割等多方面服务。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客户提出中肯、务实和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授权证书的获得,代表了数字化工作委员会对两高律师事务所数据法律服务能力的认可。两高律师事务所将不断深化业务水平,拓展专业领域,为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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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业绩 |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助力大众交通成功发行规模10亿元2024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近日,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交通”,600611.SH)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成功发行2024年第一期公司债券,金额10亿元,期限3年,发行利率2.19%,认购倍数1.94倍,创下了大众交通公司债券最大发行规模,最低票面利率。

两高律师事务所团队作为大众交通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了法律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承宜律师、合伙人崔源律师等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为大众交通本次发行全程提供了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介绍

张 承 宜 律 师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张承宜律师拥有多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与金融、企业上市、投资与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基金等。

张承宜律师曾主办上海迪士尼大型银团贷款项目,对上海迪士尼乐园顺利开园以及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其还主办了全国首单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上海地产集团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全国首单银行间市场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前海结算-碧桂园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及全国首单运营商终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大众租赁-橙分期ABS等一批金融创新项目。

崔  源 律 师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崔源律师拥有10年以上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股权激励、资产证券化等,尤其在境内 A 股资本市场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包括但不限于IPO、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小公募、私募债券、可转债、可交债等证券类业务),擅长各类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及疑难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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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新闻

律师观点 | 洗钱罪司法解释的七大亮点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解释》),对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进行了全面明确。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出台,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出 台 背 景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关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刑罚适用等问题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为了解决洗钱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立法机关持续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先后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为了推动洗钱罪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发《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解释》),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并明确了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区别;“两高一部”于2020年出台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0意见》),对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更进一步完善,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立法机关对洗钱罪进行了内容修订,司法机关也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化和阐释,但依然不能有效解决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上面临的诸多问题。

为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制定了《2024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解释》。

主 要 内 容

相较于《2009解释》寥寥5条内容,《2024解释》在对旧解释进行调整的前提下,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总计13条,主要包括以下七大亮点:

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

《2024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分别规定了本人、他人采用洗钱罪规定的五种手段,实施掩饰、隐瞒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2024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他洗钱”情形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犯罪主观认识审查认定标准,即:

“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24解释》第四条规定,洗钱罪的犯罪金额须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增“虚拟资产交易”为洗钱罪打击的犯罪形之一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第一款规定了洗钱罪的五种犯罪情形,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即: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关于如何认定“其他方法”,《2009解释》规定了七种情形;《2024解释》在旧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同样规定了七种情形: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024解释》删改了《2009解释》的第(六)项内容,改为新增的包含“虚拟资产”交易等情形的行为。这是针对以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互联网新型洗钱手法而特意新增的内容,体现了《2024解释》的与时俱进。

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19年6月发布的《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的定义,虚拟资产指的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可以进行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者投资目的,但不包括法定货币、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常见的虚拟资产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在区块链上发行的功能性代币;加密货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元宇宙当中的土地、角色、装备等虚拟商品等。

由于虚拟资产具备匿名性、可快速转移、可全球流通等特性,天然就便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转移非法所得。犯罪分子通过利用虚拟资产相关新技术降低交易透明度或者混淆交易资金流,阻碍监管者的资金检测,以达到洗钱的犯罪目的。

除了上述虚拟资产自身的洗钱风险之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洗钱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从事洗钱的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资产作为价值传递,最终也是需要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来将虚拟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或者其他虚拟资产,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所以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的主要趋势之一就是通过使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洗钱活动。目前《2024解释》对此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定,也是后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2024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竞合时,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明确,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条文,《2024解释》明确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解决了这一持续多年争议问题,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5  限缩涉黑洗钱范围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以黑护商”所涉的合法财产部分是否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理论和实践当中都有颇多争议。

《2020意见》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该条款明确,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所得外,“其他不正当手段”所得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而《2024解释》第八条规定删除了“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表述,极大限缩了涉黑洗钱范围,避免打击范围过宽产生的既要钱、又要人的问题。

6  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2024解释》第九条明确罚金数额标准为: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7  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2024解释》第十条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为:

“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 台 意 义

《2024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法律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精确度和公正性。其次,它细化了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有效提升了打击严重洗钱犯罪的能力。

此外,该司法解释的发布还体现了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坚定决心,展现了国家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方面的积极态度。它不仅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强了公众对反洗钱法律的认知和信任,也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依据这一司法解释,更加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构建和谐、安全的金融环境贡献力量。

作者介绍

/ 王 力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金融市场部  副主任

王力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历,现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副主任、金融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在加入两高之前,王力律师曾在浩天知识产权部、中伦资本市场部工作。

得益于丰富综合的执业经历,王力律师擅长办理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税务、金融、合同诈骗等)的刑事案件。

/ 蒋 宗 佐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蒋宗佐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学士学历,现任职于两高律师事务所。入职两高之前,蒋宗佐律师曾分别在中国建材集团,北京市首都创业集团任职法务总监。

凭借十年的法务工作经验,蒋宗佐律师在企业合规、合同管理、商事诉讼、劳动争议、商务谈判、尽职调查等业务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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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 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圆满礼成

期待已久,如约而至。2024年8月24日,经过精心筹备,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在成都首座万豪酒店隆重举行开业庆典,北京总所领导、各分所律师同仁、企业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优秀精英等300余人齐聚一堂,共同见证了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盛大启航的里程碑时刻。

领导致辞

庆典现场花团锦簇,蔚然成景,一个个纷繁艳丽的花篮烘托出庄重而温馨的氛围,签到墙上一个个姓名承载着与会嘉宾的祝福和希望。

庆典仪式在现场浓重而热烈的气氛中拉开帷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振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胡长华、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华分别上台致辞。

王振峰主任对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开业表示热烈祝贺并提出,期望成都分所能成为一个尊大义、有情怀,有规矩、守准则,能包容、善创新,有文化、有温度的律所,同时在不远的将来能够成为“可持续发展世界之城”法律行业的标杆。两高律师事务所将加大推动一体化建设力度,协同其他分所与成都分所携手并进,努力把成都分所打造成为成都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更好的为成都乃至四川的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两高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振峰

胡长华主任表示,两高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创建以来,始终坚持以包容、信任、高效、互助为内核,坚持志诚守信、涵养文化、积蓄力量、稳步发展。今日成都分所的开业,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布局中的又一重要战略举措,标志着我们在深化法律服务、拓展市场版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我们将充分利用总所的丰富资源与经验,结合成都本地的法律特色与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定制化的法律服务方案。

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胡长华

杨华主任对莅临的领导、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辞表示,成都分所将时刻铭记总所的殷切嘱托,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团队为支撑,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将持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队伍,为律所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此外还将加强与两高总所及各分所的交流与学习,加强与各位同仁及国内外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推动法治进程贡献绵薄之力。

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华

剪彩仪式

随后,在与会嘉宾的共同见证下,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军先生、御金田(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书环女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戴智勇先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振峰先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胡长华先生、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华女士、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夏羽丰女士、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万佳女士手持金剪为两高(成都)分所剪彩,在现场热烈的掌声与祝福声中,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满载厚爱与期待,正式携梦启航。

嘉宾致辞

剪彩结束后,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军、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高新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协监事长助理唐海涛、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辜明安、四川省温州商会副会长/成都金海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成杰、中国政法大学四川校友会秘书长白华金、西南财经大学校友代表付少杰先生六位嘉宾也依次上台,为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送上真挚祝福。

四川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陈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行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希望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未来能够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律所及律师之间的合作与分享,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为法治四川建设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唐海涛

在当今社会,法律不仅是社会公正的基石,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我们相信,凭借你们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定能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客户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辜明安

期待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能够秉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希望这里能够成为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摇篮,让更多的年轻法律人在这里茁壮成长,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四川省温州商会副会长/成都金海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成杰

我们殷切期待与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构建起紧密且深入的合作关系,携手为在川的温州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给予强大的法律支撑,助力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健经营,精准防范并妥善化解各类潜在的法律风险,全力推动企业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四川校友会

秘书长白华金

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凝聚着法大校友的智慧与心血,彰显着法大精神中对法治的尊崇、对专业的苛求、对责任的担当。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四川校友会,我们将始终如一地支持校友们的事业发展,全力搭建交流合作的广阔平台,共同为法治中国的宏伟建设贡献力量。

西南财大校友代表

付少杰

相信,两高(成都)分所能够继续发 扬专业精神、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够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展现律师担当,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未来必将进一步推动成都乃至四川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答谢晚宴

礼成后,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为与会嘉宾准备了丰盛的答谢晚宴和精彩的文艺演出。晚宴上,与会领导共同登台举杯,为庆典晚宴致祝酒词,再次庆贺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开业大吉、骏业日新、宏图大展。

随着一声声高亢的唱腔响起,奇迹在演员脸上悄然发生,伴着魔术师轻盈的指间动作,仿佛进入了一个又一个不可思议的未知世界。未来,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也必将用专业、智慧和热情在属于法律人自己的舞台上大放异彩,光芒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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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受邀为北京市东城区妇联系统进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妇联干部的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服务广大妇女群众,助推家庭和睦、社会和谐,2024年8月22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受邀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水道子胡同15号院,为东城区妇联系统开展“2024年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

各街道妇联专职副主席或妇联干部、各社区妇联主席等18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中,张荆律师结合其自身多年法律从业经验,为现场人员总结介绍了婚姻家事纠纷的特点,强调了妇联干部在婚调中应把握的原则和角色定位,并以案释法,以法论事,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讲解了面对出轨、抢夺藏匿子女或不让探视、家庭暴力等情况时妇联系统应如何恰当采取行动。

培训注重理论与案例结合,内容贴合工作实际且通俗易懂,为参训人员工作中的调解难题提供了思路与方法,为基层妇联组织更好的服务妇女群众、维护妇女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培训提升了基层妇联干部们开展妇女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权的能力。相信今后在面临各种法律问题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利用法律知识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为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家庭建设尽一份责任。”

律师简介:

张  荆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婚姻继承部主任

财富传承部副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北京市律协十一届婚家委副主任。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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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 | “全面深化改革 建设现代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专题培训即将开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是我们党历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广大律师“从政治上看,依法律去办”的综合办案智慧,律所党委及学术委员会特别邀请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宏伟老师,于8月27 日下午14:00 开展《全面深化改革 建设现代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主题党建培训,欢迎各位党员及律师同仁的参加!

主办方: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学术委员会

参与对象: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分所全体党员及律师

时间:2024年8月27日下午14:00

地点: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大会议室

主讲人介绍:

李 宏 伟 /

哲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马工程建设专家,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全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理论导师。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热点面对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编写组核心成员,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理事,北京市哲学学会理事,北京市委讲师团成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意识形态等相关领域的问题研究。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马克思主义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4部,主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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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两高律师事务所荣登2024 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

2024年8月20日,备受瞩目的《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发布了“2024 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榜单。两高律师事务所凭借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与稳健发展的良好态势,荣获2024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奖项。

2024 ALB China

十五佳成长律所

两高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诚信、包容、高效、协作为内核,涵养文化、积蓄力量、稳步发展,以北京总所为基地,业务版图不断扩大,已在上海、深圳、大连、郑州、海口、贵阳、合肥、南京、苏州、厦门、成都、石家庄、杭州等主要城市设立分所,汇聚了1200余名精英律师,在规模上稳居全国律师事务所前列。

作为行业中坚,两高律所坚持以专业为立身之本,坚定专业化发展之道,包容慷慨、任才使能,致力于塑造一支由卓越法律人才组成的精英团队,激励智慧碰撞与经验传承,促进业务板块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激发每一位成员的潜能与创造力。我们在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婚家、劳动纠纷等传统且核心的专业领域凝心聚力、稳扎稳打,奠定了坚实的事业基础;同时,顺应社会需求,在破产重整、公司并购、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企业合规等新兴且前沿的专业领域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形成了独特的服务特色与品牌优势,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与信赖。

近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连续荣登包括ALB在内的《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亚洲顶级法律期刊《商法》等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榜单,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得到充分肯定。

关于ALB  Introduction To ALB

ALB(《亚洲法律杂志》)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既是亚太地区面向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媒体,又是亚洲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法律类媒体之一。ALB颁发的法律奖项是全球法律界的标尺,极具权威性,其对亚洲律所评价的公允性和客观性为法律界所公认。

ALB成长律所排名始终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这些律所代表着市场上最具发展策略和发展速度最为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此次获奖,充分彰显了两高律师事务所优秀的业务能力和卓越的市场表现,我们深感荣誉与责任同在。未来,两高律师事务所定继续坚持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使命,深化业务水平,拓展专业领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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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热点 | 张荆:结婚离婚无需再拿户口簿?来看看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变化了什么?

近日,#离婚冷静期届满30天不办理视为撤回#、#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等话题登上了热搜。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

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针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新旧对比,除热点话题中的变化外,草案还有几大亮点:(请点击红色文字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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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揭牌仪式

2024年8月10日,正值初秋之时、丰收色彩日渐浓郁之季,北京市(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揭牌仪式。

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华律师、执行主任万佳律师、管委会副主任夏羽丰律师、高级顾问蒋家鹏先生,嘉宾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夏岷才主任,以及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其他成员共同参与并见证了这一严肃庄重的时刻。

揭牌仪式在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华律师宣读司法厅的批复声中正式拉开帷幕。

杨华主任表示: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成功设立,离不开北京总所的强力支撑,离不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律所全体成员的辛勤付出。“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未来将与所有同仁一起持续优化完善律所管理机制与服务体系、提升专业能力,共同创造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美好未来。

随后在全体嘉宾的祝福和期待下,杨华律师、万佳律师、夏羽丰律师、夏岷才主任、蒋家鹏先生、徐鹏律师六人共同为律所揭幕,红幕缓缓拉开,现场礼花齐放,门牌熠熠生辉,全场掌声雷动,欢呼声此起彼伏,所有声音共同汇聚而成两高(成都)律所全体同仁的信心与力量。

揭幕后,在万佳主任的带领下,所有律师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最后,揭幕领导为在场所有律师及员工送上开工红包,激励所有同仁,以揭牌仪式为起点,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饱满的热情回馈所有领导及客户的信任与期待。

立而暑将尽,秋来见风华,两高(成都)律师事务所初秋正式启航,待来年金黄之季,共迎丰收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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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书《不完美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实务研究》重磅发布

新 书 来 袭

《不完美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实务研究》

两高律师事务所吴志强律师、张烨律师的新书《不完美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实务研究》已在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此书以期帮助读者明确合同效力、排除效力瑕疵,判断以否定合同效力的诉讼策略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判断诉讼风险、优化诉讼方案,以实现最大的诉讼利益。

内 容 介 绍:

所谓“不完美的合同”,即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包含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情形。

实务中,合同有效是常态,合同无效属特别情况。本书通过逆向思维,从否定角度对合同效力进行研究,重点围绕确认合同不成立、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四个分类,对上述否定合同效力因素进行类型化研究,以关键词、场景、事态发展(纠纷产生)、焦点问题、结论、典型案例索引、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分析八个模块构建行文体例,形成166篇实务文章。

本书承接《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一书,将诉讼执行一体化思维模式应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旨在揭示日常生活场景背后隐藏的纠纷和风险,并提醒读者在签订合同前重视合同内容的审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对合同主体身份及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审查、在签订合同后尊重并诚信履行合同约定。

书 籍 目 录:

第一章  引发合同不成立的常见场景

001.非本人签字的合同,能否认定购房合同成

002.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能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003.中间人伪造持股人签名与买方签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认定转让合同成立

004.非本人操作形成的订单信息,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005.仅约定投资份额的范围未明确数量,能否认定认购合同成立

第二章  引发合同无效的常见场景

一、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效

006.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协议处分财产和放弃继承,该协议是否无效

007.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008.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又对外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二、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阴阳合同”情形下认定虚假意思表示

009.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10.出售共有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售房合同是否无效

011.以购房协议形式履行遗赠扶养内容,购房协议是否无效

(二)合同名实不符情形下认定虚假意思表示

012.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合伙协议是否无效

013.同时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14.以售房合同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售房合同是否无效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15.未经监管批准超经营范围接受理财委托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无效

016.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是否直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017.未取得开发资质而签署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018.施工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019.系违建的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是否无

(二)身份不适格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0.非同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购买协议是否无效

021.借名购买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无效

022.亲属间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三)逃避监管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3.期货交易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无效

024.以合作经营形式变相出租杂志刊号,合作协议是否无效

025.以收取会费形式售卖疗养用房,入会协议是否无效

(四)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6.集体土地性质未变更即转让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2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同意,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028.借款时即以房产又抵又卖并做流押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五)擅自处分特殊财产情形下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

029.未经其他合伙人许可擅自转让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30.合伙人委托书未生效时即对外转让合伙财产,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31.公租房转租或赠与的,转租或赠与协议是否无效

四、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市场监管秩序情形下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032.租用购车指标,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033.为借名买车签订的相关协议,是否无效

034.借名买房后出名人又卖房,借名协议及出名人赔偿应如何认定

035.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经营加油站,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036.“一房二卖”情形下,后交易合同是否无效

037.具备执业资质人员在其他单位“挂证”的兼职或中介协议,是否无效

(二)违反金融监管秩序情形下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038.票据持票人的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无效

039.以低于票面金额投资他人持有的未到期票据,是否属于民间“贴现”行为

040.与控股股东“对赌协议”未予公告披露,“对赌协议”是否无效

041.未经登记即使用“基金”字样对外签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是否无效

(三)违反道德秩序情形下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042.以“假结婚”办户口所涉相关结婚落户协议,是否无效

043.夫妻一方向出轨对象赠与财物,该赠与行为是否无效

044.用房产抵偿赌债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无效

(一)内外勾结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45.为获私利而签的损害合伙事宜结算文件,该结算是否无效

046.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合伙店铺,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047.部分股东贩卖公司资产,相关买卖协议是否无效

048.在继承人析产继承前,擅自卖出遗产的行为是否无效

(二)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49.执行中关联公司倒签转让协议转让股权的,该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50.继承人倒签借条转移债务人遗产,相关协议是否无效

051.诉讼中被告在无真实借款情形下将资产质押给他方,质押合同是否无效

052.被诉前债务人将资产抵押给他人,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053.保证人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赠与他人股权,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054.对赌业绩无法完成时股东对外抵押资产,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055.女婿因负债在诉讼中与岳母签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056.姐夫被起诉后将资产转移给妻妹,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57.亲属间签转让合同且钱款支付不明确,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58.提前签署多份租赁合同以应对不同场景,该类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059.无法清偿即将到期债务而将资产转给近亲属,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0.债务人配偶与他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三)无权处分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6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转租租赁物,转租合同是否无效

062.显名股东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对外出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063.将已卖出并交付房屋再卖他人,后手购房合同是否无效

(四)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资产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64.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转给他方,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5.夫妻一方将共有股权转给己方弟弟,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6.夫妻一方将共有股权无偿转给他人,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067.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并独占售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68.夫妻闹离婚时一方将财产转给近亲属,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069.父母一方就共有房屋与子女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070.父母一方就共有房屋与子女签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五)在离婚协议转移资产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71.离婚协议将夫妻全部财产分割给一方,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072.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073.对赌失败后债务人签离婚协议分割资产,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074.担保人离婚分割大部分财产给配偶,相关财产约定是否无效

(六)债务人区别清偿情形下认定恶意串通

075.以法院调解的抵债协议转移优质资产,抵债协议是否无效

六、《民法典》所涉合同无效的其他特殊规定

076.保险公司基于免责条款与投保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无效

077.主债权债务合同未真实存在,相关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078.以不存在的设备为租赁物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079.非技术权利人签署技术入股投资协议,协议是否无效

第三章  引发合同被撤销的常见场景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一)在对合同性质产生错误认识的场景中认定重大误解

080.双方对账时就是否以扣减代理费代替赔偿款产生歧义,可否撤销对账协议

081.错认自己“交通肇事逃逸”而放弃理赔的声明,能否撤销

(二)在对合同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的场景中认定重大误解

082.共有人对出售共有房屋的应收价款金额产生误解,能否撤销售房合同

083.就退款金额理解错误而签订《退款协议》,能否予以撤销

084.错以黄金价格收购铂金物品,能否撤销买卖合同

085.因错误认识病情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086.误认为保险合同无效而签订的理赔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087.基于标错面积的选房公告签订选房确认书,能否被撤销

088.车辆实际里程与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里程不一致,能否撤销该买卖协议

089.店铺转让合同约定租期长于实际剩余租期,能否撤销转让合同

090.误解法拍房过户费由己方承担而签订付款承诺书,能否撤销

091.错误理解租赁物用途而签租赁合同,能否撤销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被撤销

092.为解决居所漏水而签订应急协议,能否认定危困状态下的显失公平

093.以物抵债协议约定抵债物价格高于市场价,能否撤销抵债协议

094.专业鉴定前的赔偿约定,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

095.承租店铺支付高价转让费的,能否以显失公平撤销转租约定

096.无特别情形下变更原有价格约定,能否因价格显失公平而撤销

097.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能否以显失公平撤销赔偿约定

三、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098.截流工程款并以带息借款形式提供给施工人,能否撤销该借贷关系

099.隐瞒采矿证内资源已枯竭而对外签订转让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100.隐瞒商铺场地将拆迁而对外签订转让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101.隐瞒已调减费用事实而签订的工程结算,能否被撤销

102.“擦边球”宣传导致对方误解而签订合同,能否撤销该合同

103.虚夸己方权益吸引投资,能否撤销投资协议

104.冒充电影出品方身份签投资收益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

105.修改交易车辆仪表里程,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06.隐瞒交易车曾有重大事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07.网购商品与宣传不一致的,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08.向主管部门已作不利经营承诺后转出经营项目,能否撤销转让协议

109.监事对外转让股权未告知公司财务状况,能否撤销转让协议

110.场地转租时隐瞒前手租赁合同风险,能否撤销转租合同

四、基于第三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111.二手房交易中未告知房屋缺陷的,能否撤销买卖合同

112.居间方欺骗出租人促进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能否撤销

113.隐瞒偿债能力误导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能否撤销债务转移协议

114.隐瞒债权风险撮合他人受让债权,能否撤销债权转让协议

115.隐瞒合伙事务转让合同份额,受让方能否撤销转让协议

五、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116.货主为避免损失而与留置权人签订的协议,能否以胁迫为由予以撤销

117.暴力讨债致使子女同意偿还父母债务的,能否撤销偿债协议

118.离职高管以带走客户为由与公司签合作协议,能否撤销该合作协议

119.以死相逼要工钱而签订的协议,能否以胁迫为由予以撤销

120.因施工受阻签订的协议,能否以胁迫为由予以撤销

六、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121.无权代理签署的合同,相对人能否撤销

122.伪造房东授权代理出租房屋,能否撤销该租赁合同

123.公司委托中介出售股权而股东不履行,能否撤销中介协议

七、赠与合同被撤销

(一)权利转移前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

124.签订赠与协议但始终未作出转移财物之意思表示,能否撤销赠与

125.赠与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126.婚前房产赠与协议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能否撤销赠与协议

(二)权利转移后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

127.以赡养为前提的房屋赠与协议,产权变更后能否撤销赠与

128.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能否撤销

129.赠与财产后双方又起肢体冲突,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130.捐赠财产约定用途无法实现情形下,能否撤销捐赠

第四章  引发合同解除的常见场景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3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去世,其继承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132.政府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133.道路限行政策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合同解除

134.畜牧业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因流行病出现批量死亡的,能否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35.已知风暴预警情形下货物仍因风暴受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136.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能否据此认定政府行为均属不可抗力

137.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限缩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二)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38.无权处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能否解除合同

139.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140.迟延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催告无果后能否解除合同

141.承租人擅自改建、扩建租赁房屋,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142.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情形下,能否再以违约事由要求解除合同

143.开发商未兑现“学区房”子女入学承诺,能否以违约解除购房合同

144.房产公司隐瞒房屋抵押状况,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

145.违约方能否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

146.守约方就轻微违约应对不当致使合同僵局,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三)经提前通知可解除合同的场景

147.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无过错员工,未提前通知的违法责任

148.业主委员会提前征询业主意见并通知物业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物业合同

(四)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49.教培机构因“双减”政策欲提前退租,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150.政策逐步收紧导致目标公司探矿权不能延续,能否认定为情势变更

151.因政府新政策导致开发商不能依约自行拆迁,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52.长租合同期内租金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5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54.购买“学区房”后入学政策变化,能否以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

(五)因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场景

155.承揽人已经完成部分承揽工作,定作人还能否主张行使任意解除权

156.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还能否主张任意解除权

157.既无法定解除权也无约定解除权,违约方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能否支持

158.分期购房买受人逾期金额比例支付达总价款1/5的,出卖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约定解除情形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场景

159.接收解除通知一方作出“支付补偿金就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能否视为达成解除合意

160.员工拒绝降薪而选择离职,是否属于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约定解除事由发生而解除合同的场景

161.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后,解除权人发解除通知能否解除合同

16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发生时,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163.约定未支付费用则合同自动解除,能否真的自动解除合同

164.约定违约后十五日未改正可解除合同,第六日即解除能否获法院支持

165.约定迟延付房租可解除合同,承租人逾期3日付款可否解除合同

166.劳动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解除范围,当触发解除条款时能否顺利解除合同

作 者 简 介:

吴 志 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刑民交叉部  副主任

保全与执行事务部  副主任

吴志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司业务研究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

业务领域包含公司股权、投融资等商事纠纷,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与执行,刑民交叉案件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从业以来一直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结合,著有《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出版)、《保全与执行一本通:法律规范、胜诉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

吴志强律师在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案例研究和经验总结,于2022年4月在《商法》期刊发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诉讼执行一体化》一文,正式提出“诉讼执行一体化”新思路,形成以便宜执行的视角、从防控诉前风险到完善诉讼策略的整体法律服务方案,致力于在获得胜诉的同时保障裁判的顺利执行。

张  烨

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买卖、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财产保全与执行。

张烨律师秉承“忙时作业、闲时作文”的执业理念,在经办案件的同时,结合类案研究总结实务经验,在各大新媒体平台发表百余篇实务文章。著有《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疑难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