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25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全年放假总数由11天增加至13天。
对于部分节假日仍需加班坚守岗位打工人来说,“加班工资怎么算”是最受关注的问题。节假日工作,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呢?哪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哪天属于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又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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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拿加班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除标准工时制以外,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标准工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采用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只有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才能依法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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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怎么分?
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最新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3天,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其他的周末休息日及调休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就需支付两倍工资。
如,2025年春节假期从除夕至初七共有8天,但是只有除夕至初三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主张三倍工资;其余4天均为调休,用人单位不予调休时可以主张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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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怎么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故折算日工资时需要剔除周末休息日,但不需要剔除法定13天节假日。因此,按照每年有365天、52个周来计算的话:
月计薪天数=(365天-52周×2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在标准工时制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春节假期被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应当这样算:除夕至初三加班,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天数;初四至初七加班,为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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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劳动纠纷怎么办?
1.证据为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工作记录、加班报销凭证、加班通知、证人证言……这些都是你的“加班证据”。加班时,记得多留点心,把这些证据都保存好!
2.诚信为本。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讲诚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亦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内容参考: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