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024年10月是我国第15个敬老月,又恰逢“重阳佳节”,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近期召开了多场新闻通报会,对部分涉老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以下为大家整理了其中四起不同类型的涉老纠纷案例,在此提醒全社会关注老年群体,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涉老赡养纠纷
老人名为诉赡养费,实为请求精神赡养
如何保障老人的精神赡养权益?
郭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于2022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现郭某年已九十,由小女儿照顾,郭某起诉要求另外三子支付赡养费,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二审审理中,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子女多来陪伴的想法,即老人虽起诉要求赡养费,但实际请求是精神赡养,因此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二审法院向郭某的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经与郭某的儿子沟通,其均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对于仅涉及金钱债务的赡养费内容,在子女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保障老人的赡养费权益。但对于精神赡养内容,则难以强制执行,如子女仅草草探望老人,“敷衍了事”,不仅达不到关心慰问老人的效果,更易给老人带来困扰。通过向子女发送《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对子女做思想工作,有利于转变子女观念,让子女能够换位思考,理解老人的处境与难处,尽心关爱老人,让老人感受温暖与幸福。
涉老遗嘱纠纷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刘某某等遗嘱继承案
2019年8月,张某某书写遗嘱“我去世后把属于我个人的房子201号房屋留给我女儿刘某某一人所有”,落款有本人签名和年月日。其他继承人针对张某某的签字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案涉《遗嘱》落款“姓名”处签名字迹“张某某”与样本中张某某签名字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自书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上述亲笔签名不得以盖章、按手印等方式代替。法律规定需注明年、月、日,亦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中,张某某于2019年8月订立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经鉴定张某某签字系其本人所签,故该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涉及的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尚未取得的权利,但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取得该权利,由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故遗嘱对相关权利的处分有效。
涉老权益保护
老年人面临家庭暴力危险
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赵某系周某(男)之母,现年93岁,1998年丧偶后独居密云区某村,并由女儿照料生活。周某与王某系夫妻,居住于赵某隔壁的院落,为争夺赵某房产长期频繁地对赵某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并经常自行进入赵某居住院落或房屋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亦或有隔墙辱骂赵某等情况,导致赵某长期精神紧张、夜不能寐。赵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及本院调查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赵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周某、王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周某、王某接触、骚扰、辱骂、威胁、恐吓赵某。
案件解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老年人的“护身符”,是施暴者的“紧箍咒”。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以往法院多在婚姻案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本案中,儿子、儿媳对老人经常性的辱骂、恐吓、威胁,不仅严重伤害了老人的身体健康,还对老人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法院依法向家暴受害老年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老年人筑起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家庭暴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对推动形成和谐文明家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涉老监护案件
监护人挪用并侵占老人存款
人民法院查证后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并为其重新指定监护人
侯某与赵某育有赵甲、赵乙、赵丙三个子女。2019 年侯某经医院诊断患重度阿尔茨海默病,并入住某养老机构。2021 年赵某去世后,经三子女协商一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法院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丙担任监护人。后三人与侯某共同办理公证继承,由侯某继承赵某名下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22 年,赵丙未与赵甲、赵乙商量,即以侯某监护人的名义将侯某名下房屋出售,将售房款用于自行购买房屋,以及为赵丙之女购买汽车。赵甲、赵乙发现后,以赵丙擅自出售侯某房屋并挪用售房款,严重损害侯某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赵丙监护资格。法院审理后,经调取相关银行交易流水及购房合同、购车协议后,认定赵甲、赵乙所述属实,判决撤销赵丙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赵甲担任侯某监护人。
案件解析: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赵丙担任侯某监护人后,在侯某无就医、养老等重大资金需要的情形下,擅自出售侯某名下房屋,且用于自己和子女购房、购车,并未用于侯某生活支出和开销,违反了监护人仅可基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且构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情形,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根据赵甲、赵乙的监护意愿及监护能力指定赵甲担任侯某监护人。赵甲作为监护人以侯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丙返还上述售房款,并得到法院支持。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权益诉求已开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参考以下维权途径,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 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