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演员李菁菁与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界面新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上海界面新闻被判败诉,本所律师代理的演员李菁菁获得胜诉。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界面新闻侵犯李菁菁名誉权,同时判决上海界面新闻向李菁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界面新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基本事实
上海界面新闻使用其新浪账号“界面新闻”发布文章《演员李菁菁被曝诈骗粉丝数千万加盟商:要么给钱要么给货》。
文章通过标题以及文章的具体内容将“李菁菁”与“诈骗”等侵权信息作关联,让业内有关导演、制片人、投资方以及广大网民误以为李菁菁实施了诈骗犯罪违法活动,并给李菁菁造成重大名誉损失,造成李菁菁社会评价严重降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名誉是指人民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案涉文章使用了肯定性表述明确叙述李菁菁存在诈骗粉丝钱财的事实内容,使李菁菁社会评价降低。
上海界面新闻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李菁菁的诽谤。据此作出上海界面新闻侵权的司法认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界面公司侵权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上海界面公司向李菁菁赔礼道歉的范围、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海界面新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