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解释》),对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进行了全面明确。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出台,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出 台 背 景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关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刑罚适用等问题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为了解决洗钱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立法机关持续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先后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为了推动洗钱罪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发《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解释》),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并明确了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区别;“两高一部”于2020年出台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0意见》),对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更进一步完善,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立法机关对洗钱罪进行了内容修订,司法机关也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化和阐释,但依然不能有效解决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上面临的诸多问题。
为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制定了《2024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解释》。
主 要 内 容
相较于《2009解释》寥寥5条内容,《2024解释》在对旧解释进行调整的前提下,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总计13条,主要包括以下七大亮点:
1 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
《2024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分别规定了本人、他人采用洗钱罪规定的五种手段,实施掩饰、隐瞒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2024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他洗钱”情形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犯罪主观认识审查认定标准,即:
“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2 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24解释》第四条规定,洗钱罪的犯罪金额须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 新增“虚拟资产交易”为洗钱罪打击的犯罪情形之一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第一款规定了洗钱罪的五种犯罪情形,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即: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关于如何认定“其他方法”,《2009解释》规定了七种情形;《2024解释》在旧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同样规定了七种情形: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024解释》删改了《2009解释》的第(六)项内容,改为新增的包含“虚拟资产”交易等情形的行为。这是针对以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互联网新型洗钱手法而特意新增的内容,体现了《2024解释》的与时俱进。
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19年6月发布的《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的定义,虚拟资产指的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可以进行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者投资目的,但不包括法定货币、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常见的虚拟资产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在区块链上发行的功能性代币;加密货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元宇宙当中的土地、角色、装备等虚拟商品等。
由于虚拟资产具备匿名性、可快速转移、可全球流通等特性,天然就便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转移非法所得。犯罪分子通过利用虚拟资产相关新技术降低交易透明度或者混淆交易资金流,阻碍监管者的资金检测,以达到洗钱的犯罪目的。
除了上述虚拟资产自身的洗钱风险之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洗钱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从事洗钱的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资产作为价值传递,最终也是需要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来将虚拟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或者其他虚拟资产,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所以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的主要趋势之一就是通过使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洗钱活动。目前《2024解释》对此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定,也是后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4 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2024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竞合时,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明确,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条文,《2024解释》明确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解决了这一持续多年争议问题,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5 限缩涉黑洗钱范围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以黑护商”所涉的合法财产部分是否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理论和实践当中都有颇多争议。
《2020意见》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该条款明确,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所得外,“其他不正当手段”所得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而《2024解释》第八条规定删除了“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表述,极大限缩了涉黑洗钱范围,避免打击范围过宽产生的既要钱、又要人的问题。
6 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2024解释》第九条明确罚金数额标准为: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7 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2024解释》第十条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为:
“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 台 意 义
《2024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法律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精确度和公正性。其次,它细化了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有效提升了打击严重洗钱犯罪的能力。
此外,该司法解释的发布还体现了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坚定决心,展现了国家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方面的积极态度。它不仅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强了公众对反洗钱法律的认知和信任,也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依据这一司法解释,更加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构建和谐、安全的金融环境贡献力量。
作者介绍
/ 王 力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金融市场部 副主任
王力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历,现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副主任、金融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在加入两高之前,王力律师曾在浩天知识产权部、中伦资本市场部工作。
得益于丰富综合的执业经历,王力律师擅长办理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税务、金融、合同诈骗等)的刑事案件。
/ 蒋 宗 佐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蒋宗佐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学士学历,现任职于两高律师事务所。入职两高之前,蒋宗佐律师曾分别在中国建材集团,北京市首都创业集团任职法务总监。
凭借十年的法务工作经验,蒋宗佐律师在企业合规、合同管理、商事诉讼、劳动争议、商务谈判、尽职调查等业务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