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禁令
应用于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
作者:张荆
长期以来,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直基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长,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往往更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性,更便于提供贴心的照料。然而,这种司法惯例却经常被那些急于获取抚养权的一方恶意利用,以致于出现了侵犯孩子及另一方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
我曾率领团队对一类涉及抢夺藏匿孩子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早在2019年,我们便对中国裁判网从2007年至2019年这十二年间的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文书进行了系统检索,共计检索到749份相关文件。通过深入分析这些案例,我们试图找到这类纠纷的共性问题,以期通过推动立法或优化现有法律的适用,为解决这一司法难题提供有效的路径。
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6月1日,《未成年权益保护法》第24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规定在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并尊重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法律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不正当手段争夺抚养权。这一规定标志着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的视野。
然而,尽管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纠纷仍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这些条款明确了在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为由,主张自己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合法的一方,人民法院也会予以引导,告知其应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以上两条规定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在诉讼中以及未进入诉讼阶段时,一方抢夺藏匿孩子而另一方无法有效维权的困境。在我团队最近接手的一起实际案例中,正好就涉及到了这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团队代理男方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禁令。
双方于2022年结婚,并在当年6月生育了一个孩子。在孩子出生后的一段时间里,主要由男方的父母负责照顾。然而,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恶化,女方突然将孩子抢走并拒绝告知男方的父母孩子的下落。在多次尝试联系并寻找孩子无果后,男方无奈之下只得向派出所报案,但女方依然拒绝配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这种侵害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该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男女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均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女方拒绝告知孩子下落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男方的监护权,不利于保护男方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依法裁定支持男方的申请,要求女方立即停止对男方监护权的侵害。
案件裁定书部分节选内容
通过这一案例的处理,我们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推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优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律师介绍:
张 荆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婚姻继承部主任
财富传承部副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北京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