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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子之战”,为何频频上演?张荆副主任就相关问题接受中国妇女杂志采访
2024年5月29日

2024 年 4 月 7 日,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女人、老人、孩子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各类婚姻家事纠纷中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对此,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了中国妇女杂志的采访,针对“离婚夫妻抢夺藏匿子女”这一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夺子之战”,为何频频上演?

记者:郭一卓 张铭真 白俊霞

我是一个 3 岁孩子的母亲,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儿子被男方家庭抱走抚养,随后我与男方离婚。如今3 年过去了,我见到孩子的次数寥寥。其间,我也曾为了见孩子,与男方家庭发生过争执,结果适得其反。

看到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我突然感到有了希望。生活中,与我有相似经历的母亲很多。我想了解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于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况有哪些规制?

解答:抢夺藏匿子女,后果可能很严重

我们团队从 2019 年就开始关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各类案件及情况。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让我们眼前一亮。在我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行为禁令是一个很大的突破。202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类典型案例中,明确了由于父母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可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意味着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了。

在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场景中,过去我们关注的都是家庭暴力行为。近年来由于频频发生抢夺、藏匿行为,受害人常常面临几年见不到孩子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是孩子的亲爸或亲妈,人身保护令如何适用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同为监护人,抢的一方和被抢的一方都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判断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时,尤其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会存在身份上的适用困难。

生活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并不少见。2019 年,我们团队对此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在 749份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的裁判文书中,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占比为12.68%。近两年,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院逐渐有了一些态度,包括这次司法解释提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适用于这种情况,说明孩子被抢夺、藏匿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有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后,如果抢夺一方置人身保护令于不顾,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非常少,申请起来极为困难。这次通过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确定了这一项权利的存在。这意味着未来对抢夺、藏匿子女的受害方,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征求意见稿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作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时申请的一项权利,受害人有了明确的抓手。如果未成年子女被另一方暴力抢夺、藏匿,见不到子女一方可以代替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抢夺、藏匿一方将会被禁止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子女及其近亲属。而人格权禁令最显著的功能特征是其具有预防性,不同于事后补救性质的赔偿损失的方式。这对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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