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起网约车乘客的投诉事件,将“智能驾驶”话题再次引入公众的视野。有网友在社交平台投诉称,自己在网约车出行平台打顺风车时,司机不顾乘客安全,完全把车辆交给了辅助驾驶控制,自己睡觉或进行剪指甲、抽烟等行为,让乘客感到害怕又恐慌。下车后乘客将司机行为反映给平台,平台的处理方式大同小异——对司机查实后封号,对乘客几元平台券补偿。
那么,在智能驾驶技术下,顺风车平台现有的审核机制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有违反其安全保障义务之嫌?对此,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作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邀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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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智勇指出,平台的处置未直接处罚涉事司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从而导致涉事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后续仍会出现同类问题,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同时也未对乘客的实际安全损失进行有效补偿。
在处理问题时,平台仅依据乘客投诉而缺乏对涉事司机驾驶行为的实时监测,例如车内摄像头监测涉事司机开启辅助驾驶后睡觉的行为、方向盘握持状态检测等,未能通过车载设备或实时数据识别危险状态,且处置平台被动依赖投诉违背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思想,即“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戴智勇表示, 核心是需要确认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当平台与司机构成劳动关系时,司机执行平台指派的运输任务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司机的履职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当平台与司机构成合伙关系时,平台提供技术支撑、驾驶员投入运营资源并共享收益,双方属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关于合伙债务的规定,平台应当与司机共担风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平台与司机构挂靠关系时,在私家车挂靠平台运营模式下,平台通过资质出借(如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使未取得客运资质的司机得以开展营运,属于客运资质的挂靠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平台作为被挂靠方对司机的交通事故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关系的具体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模式、运营控制程度等要素综合判断,不同情形直接影响平台责任承担范围。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型车辆,上路运行对于自身技术条件、行车环境以及网络的依懒性较高;自动驾驶辆的研发、制造等过程经常是由不同的商业主体(车辆制造商、各类软件提供方以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合作生产;且后续正式挂牌上路的前提需要经过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建议后续完善立法过程中,可以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确保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公平。
律师介绍
/ 戴智勇 /
两高律师事务所 创办人、主任
戴智勇,法学博士,原北航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董;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多家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东方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企业家理事会北京市分会副会长、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特聘专家、公安部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委法律顾问团成员、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制日报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全国校友会副会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国际法学院全国校友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法硕学院、外语学院兼职教授,仲裁研究院、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刑事创新辩护研究院等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等7所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荣获“2024法治新时代领军人物”。
自执业以来,戴智勇律师所办案件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制日报》、《中国律师》、《中国新闻周刊》等新闻媒体的采访,并曾在《经济日报》法律专栏发表特约评论文章。
戴智勇律师不仅法学功底深厚,而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总结与提高。主要参与编写了《民商法全书》、《法律合同示范文本》等著作,并在国家级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了二十余篇较有影响的法学学术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