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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法大法理·第四届女性圆桌论坛”,张荆副主任参会并作经验分享
2025年3月31日

3月2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大法理·第四届女性圆桌论坛——如何认知生理差异”,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综合楼0111会议室如期举行。

与会嘉宾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中心副主任杨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海涛、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研究院曲广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郭晔、清华大学法学院编审徐雨衡,中国政法大学校内与会人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参事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白琳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体育法博士研究生杜冰子。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宇主持了开幕仪式;焦洪昌教授与雷磊教授作开幕致辞,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参加论坛。

▲ 上排右三为张荆副主任

焦洪昌教授对已坚持筹办四届的女性圆桌论坛表示肯定,并回顾了自己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思考,指出“‘女性主义’既是研究对象,也是研究方法”,强调了“女性主义”这一独特的观察视角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既像“镜子”般折射出社会现实,又如“刀锋”般能够解剖现实存在的弊病;焦洪昌教授殷切地期盼本次论坛中产生真正思想碰撞的火花,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为社会实践与学术研究均作出切实贡献。

雷磊院长首先肯定了王新宇教授多年以来在女性主义法学领域一以贯之的钻研精神,指出依托于法大开放而包容的法理学研究氛围,女性主义不仅旨在为女性群体争取权利,更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法律不是‘一刀切’的工具,而是一种‘多元性’的框架”;雷磊院长强调,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不应当成为性别不平等的基础,而应该成为“理解多样性与推动公平”的起点——女性主义的视角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工具”,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实行法律时充分考虑生理差异和两性不同的生命经验;最后,雷磊院长为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达了诚挚的期待。

▲ 焦洪昌教授发表讲话

▲ 雷磊院长发表讲话

1、主题报告环节

会议第一部分由王新宇教授主持,杨硕、黄海涛、白琳谛与杜冰子四位报告嘉宾作主题报告。

杨硕副主任的报告题目是“浅谈女性生殖健康”。报告中,杨硕副主任介绍了生殖健康这一极易被人们所忽视的概念:“生殖健康”是涉及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的综合概念,是“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所涉及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福祉的一个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生殖健康贯穿女性整个生命周期,涉及生育、性健康和权益保障等种种问题,并与生活习惯与社会发展相联系。杨硕副主任主要针对“性健康、生殖道健康和生育自主”等医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重点强调了性传播疾病与意外妊娠的预防措施、宫颈癌等生殖道相关疾病的成因、治疗方案与预防措施,以及包括卵巢健康、适龄生育、生育力保存等在内的涉及生育自主的诸多议题。

黄海涛法官的报告主题是“性别视角下的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报告中,黄法官围绕“平台经济外卖骑手中的性别问题”,阐述了“外卖派单不考虑性别差异的平台政策,政策制定的信息来源为广大男性骑手、而忽略了占比较小的女性骑手群体的特殊性——如男女骑手之间的体力差异与女性‘三期’需求”等问题;并基于此,指出应当处理好劳动法灵活适用的问题,例如具有灵活性的工作时长问题,构建包括专家辅助人在内的证明责任多元化方式方法,尊重骑手个人选择的派单模式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白琳谛作题为《论性同意年龄的理论基础》的报告。白琳谛认为现有关于性同意年龄讨论的方案在方法论上是不充分的,甚至错误的,应当将性同意年龄作为一个“解释性概念”。新中国成立后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周岁而非16周岁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且符合当时的社会生活实践,但支持14周岁性同意年龄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复存在。过早的性行为可能对幼女造成包括损害生殖器官、增加宫颈癌风险、意外怀孕等巨大伤害,16周岁性同意年龄也与我国义务教育年龄和劳动年龄的规定更匹配,因此我国性同意年龄应当提升至16周岁。

杜冰子同学的报告主题是“跨性别女性与顺性别女性参赛权的冲突问题”,她以“女性参加体育赛事的历史发展过程”作为引入,就“当前制度如何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强调对法律、心理和社会现实的交叉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杜冰子同学主张,既要正视跨性别女性对于参加竞技体育赛事的心理需求,又要看到顺性别女性基于“跨性别女性因雄激素残留而有的竞赛优势”之恐惧,认为跨性别运动员赛事权问题实质上是“女性内部的性别认同问题”,应当基于公平与尊重构建平等对话的可能性,而非仅仅将跨性别问题“政治化”。

2、嘉宾与谈环节

首位与谈嘉宾是来自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的曲广娣研究员,她着重对白琳谛同学所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指出就“提高性同意年龄”这一问题,应当将法律规范、科学依据与社会效果进行统合考虑,即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的统一,并提出,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已经把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到了16周岁。这种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推动立法的做法,值得借鉴。

接着,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郭晔所长围绕报告人四个议题,提出在法规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从法理学角度探讨“生理差异”的认知是严肃和必要的,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现;同时,法律和公共政策制定,也应当同时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即儿童优先的原则,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编审徐雨衡回应几位发言人并提出,在提倡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6岁的时候,也应该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徐雨衡分享了其对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思考和见解。她指出,女性主义学者在叙述和研究时更为关注作品中的女性特有的经验,女性视角叙事并非女性的专利。近年来,女方彩礼、出嫁女宅基地等问题成为法学研究新的关注点,在‌父母出资购房、‌家务劳动补偿等条款中,也存在性别盲点。今天研究女性主义,更应该考虑男女两性和谐共生发展的视角。并且,随着AI时代的到来,女性部分家务劳动也可以被AI分担,这为女性开辟新的职业赛道提供了有利条件。

张荆副主任深耕于婚姻家庭领域,她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分享了作为一线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观察和感受,特别关注了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回顾了1993年以来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有财产规定的演变。

雷磊教授对报告人的主题内容依次进行回应,提出了诸多具有启发性的思考:如就“生育自主权”而言,雷磊教授主张应当引入霍菲尔德式的权利分析,即必须要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请求权以实现权利的落实;“外卖派单”这一算法本身虽然并不存在歧视,但是却折射与放大出社会观念中的歧视,认为“技术中立仅存在于‘脱离社会的真空’之中;此外,在“性同意标准”的问题上,雷磊教授认为鉴于性生理成熟的年龄因人而异,法律上采取的“一刀切”方式掩盖了原有以“性生理成熟”为标准的本意,并就民法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与刑法“性同意年龄”二者间的不一致提出了追问。

▲ 张荆副主任在与谈环节中进行分享

3、自由讨论环节

会议第三个环节为自由讨论环节,受时长限制,只开放了两位同学提问,两位同学分别就人事招聘的性别问题与负有照护人性侵罪的法律文书公开情况提出疑问,在场嘉宾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进行作答。

论坛最后,郭晔所长简要回顾了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30年来时代的飞速发展,呼吁大家在技术大变革时代开展性别平等评估,需要务实研究,做前瞻性、系统性思考;焦洪昌教授作为与谈环节和闭幕环节主持人则通过吟诵“去问开化的大地,去问解冻的河流,去问南来的燕子,去问轻柔的杨柳,一切冻着的都苏醒了”,用诗意回应了论坛主题《如何认知生理差异》,为本次论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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