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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过年七天乐,新春来普法之三:消费有度,开心过大年
2025年1月31日

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娱乐消费活动繁多,随之而来的各类法律问题也悄然增多。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栏目,在大家享受春节欢乐的同时,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为您和家人的新春佳节筑牢法律防线,让这个新年不仅充满欢乐,更具安心与保障。让我们一起开启这七天的普法之旅吧!

春节作为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承载着阖家欢乐的美好寓意。

辛苦耕耘了一年,广大消费者在春节期间纷纷把消费计划提上日程,众多商家也紧跟商机,开展各种打折、促销活动。商业交互之间,涉及到不少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今天来给大家讲讲有关过年消费的那些事儿,让您钱花的放心,年过的开心。

 结  语

春节是中国最隆重、最热闹的传统节日。挣钱是一种能力,花钱同样是一种能力,考验着大家的财商、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相信这篇文章能帮大家捂紧钱袋子,把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花在我们所爱的家人朋友身上,把幸福带给身边人。祝大家新春快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律师介绍

/ 曲阳春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曲阳春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擅长于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非诉及诉讼法律业务,并具有良好的财务、企业合规管理基础。

2022年3月至今,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中心聘为《民法典通解通读》第一季讲师团特邀讲师;2024年5月,获得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青年律师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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