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困扰冯女士一年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通过饶启才律师的精心谋划及辛苦取证,办案效果大大出乎冯女士的心理预期,多次对两高律师事务所及饶启才律师专业高效热心的法律服务表示感谢。1月26日冯女士专程到律所送来感谢锦旗。
饶启才律师说,当事人来找律师时,大多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律师一旦接受了当事人委托,案件就没有大小之分,只有尽责与否之分。作为一名律师就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以当事人贫富影响办案态度,不因案件大小影响办案质量。这也是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所要求的。
2019年,冯女士因轻信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无需摇号,能够直接上京牌的许诺,在该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2020年3月,冯女士因疫情无收入,汽车贷款没有按时还款。汽车贷款公司以其没有按时归还贷款为由,强行将冯女士购买的车辆开走,并将冯女士车上的汽车买卖合同、汽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材料一并拿走。
2021年4月,汽车贷款公司将冯女士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7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冯女士归还贷款及利息,对其购买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8月,法院向冯女士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冯女士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予以冻结。
饶启才律师在既没任何票据证据材料,又没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调取大量证据,于11月提起四个诉讼:一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拍卖冯女士的车辆;二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某汽车贷款公司归还车辆,并按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汽车使用费;三是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是以未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并判令北京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北京某某汽车销售公司通州分公司等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21年12月2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汽车贷款公司每日支付冯女士100元汽车使用费。2021年12月23日,法院再审庭审时,汽车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主动提出一揽子和解方案,在和解协议签订的当天,汽车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冯女士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