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 %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为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7日,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律师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栏目的邀请,就听众关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有关内容,对《解释(二)》中涉及婚姻家庭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线上观看人数达7161.8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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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逃债问题
这次《司法解释(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之前的规定针对夫妻一方为达到侵害配偶的财产利益,故意制造虚假债务,在离婚时让另一方来共同承担偿还债务,以在结果上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随之而来,又出现了夫妻一方欠债后,通过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另一方,由自己承担债务,导致债权人追索时,无财产可偿债情形,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这次的《司法解释(二)》就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的非常清楚,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为了恶意逃债,比如低价变卖财产等,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偿还债务。这样就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来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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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
对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字问题
这条规定与之前相比变化很大。按照我们国家的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时一般是男方家买房,女方负责装修或买车,同时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之前,只要是在房产证上加了一方的名字,加名方就具有一定的房产权利。
但这次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如果是父母出全款买房,不管产权证登记在谁名下,加名字的这一方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就房屋产权归属而言,是归属于父母出资这一方的。但会综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给对方是否进行补偿及补偿多少。这里主要考虑的是父母出资的初衷是为了促成婚姻,希望小家庭能够长久。如果婚姻不能维持,父母的养老目的也落空了。当然,也不是说加名字的这一方就完全没有权利,这时就要综合考虑结婚年限、对婚姻的贡献、是否有子女等因素。但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自己买的,或者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情况,还是和过去的规定一样,要考量婚姻的长短、有无子女等因素来分割。
当然,如果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以及是否为赠与等特殊情形,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来,能减少很多的争议。目测未来在房产上加名时就会同步有财产协议约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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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和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是有区别的。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证明财产是谁买的,婚后购置的财产双方都有权利分割。但在同居关系中,一方要分割财产,必须证明自己和这个财产有关系,否则是分不到的。
近几年来,结婚率持续走低,同居的人群不断增加。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厘清也变得十分重要。这次的规定就考虑到了同居关系中的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在尊重谁的财产财产归谁的基础上,对无法证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是否为共同出资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分割。虽然同居关系没有领证,但这次的《司法解释(二)》还是给予了一些和现实有关的肯定,体现了对当下社会发展变化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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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私情,给第三者买房买车的
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常见。过去在判决时,对于权利受损的配偶一方能追回多少财产,存在不同的裁判尺度。有的判只能追回一半,因为另一方也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财产;但也有的判可以追回全部。
这次的《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作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可以要求确认这个行为无效,并追回全部财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只要婚姻关系没解除,就不能像切蛋糕一样明确分割。而且这种赠与行为本身就不被法律所肯定,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全部返还,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价值观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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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
《司法解释(二)》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这次《司法解释(二)》针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是婚姻相关规定中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我们团队在推动这一问题呼吁立法后看到的最全面的规定。
首先,明确禁止抢夺、藏匿孩子。在分居期间,如果一方抢走孩子藏起来,另一方可以依据新规向法院申请行为禁令,法院会以裁定书形式要求对方停止这种行为。在一方起诉离婚但法院未判离的禁诉期里,如果一方抢走孩子,另一方可以提起监护权诉讼,法院会责令将孩子送回到原来抚养者的身边。
其次,在离婚诉讼期间,抢走孩子藏起来并不等于获得了法律上的优势权利,甚至可能会因此丧失抚养权。因为法官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会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抢夺藏匿行为对孩子成长是不利的,同时也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所以,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于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有望通过新规的重拳出击,能获得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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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生子女有没有遗产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当然有遗产继承权。虽然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孩子本身是无辜的,儿童权利始终是我们国家要重点保护的。所以,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一样的,包括要求抚养权人支付抚养费、享有继承权等。这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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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线律师,未来在婚姻家庭领域
还有哪些方面可能需要更多的司法解释
来帮助解决现实问题呢?
司法解释是根据具体生活中的新情况来制定的,以更便于操作和解决当下问题。从一线律师的角度来看,我们更希望在未来能对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追索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等问题有更多的细则。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问题可能会以新的形式出现,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针对这些问题,统一出台实践中的操作细则,来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细节操作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实践中遇到后,会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斟酌和确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细则。
让我们一起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落地实施,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 张 荆 /
两高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
张荆律师同时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辅导员。
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