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律师事务所 > 行业资讯 > 两高新闻

师看热点 | 新年学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解读来了!
2025年1月7日

作者:李宏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2月24日,以法释〔2024〕15号的形式,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做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如下:

“第一,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第二,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该“批复”的出台,回答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大众普遍关心的对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溯及既往适用引起的对于历史股东是否应该无差别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就“批复”的出台、解决的问题进行简要的解读。

1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的实施,包括修改条文的实施,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溯及力的问题。在《公司法》修改、公布还未实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配合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实施,该规定的实施时间和修改后的《公司法》实施时间是同步的,同为2024年7月1日。该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这说明,《公司法》在未修改之前,法律对于未届期限的股权转让的股东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空白的,由此,当时法释〔2024〕7号明确规定了对于未届期限股东转让股权承担责任要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2

“批复”出台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出现的问题及各方的实践和努力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实施,由于有了法释〔2024〕7号文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追索历史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倍增并且,因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一刀切式的判决历史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当然不含2014年3月1日前的股东,之前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实缴制,没有认缴制一说),使得股东利益和债权人保护的平衡和取舍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热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24年的10月份,也就《公司法》实施给出了自己的条文理解与适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书号:ISBN  978-7-5109-4264-8,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其中对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给出了自己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对于股东责任的承担,首要的是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第二,为了避免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在这种未届出资的股权转让情形下,转让人是要承担补充责任的;第三,股权被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责任的承担要注意顺序,转让人只对自己的受让人的出资不足承担补充责任。

由于第一款的适用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多数的情况下,原始股东都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很多原股东在法院判决后不服,采取上诉,再审,检察建议,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以及上访等等方式进行维权,普遍的意见就是人民法院在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时候,要严格区分转让股权时间和债务发生时间,严格查明该公司债务于股东当时的债权转让有无因果关系或审判的利益平衡问题,不能为了满足一方的利益而依据不足的减损另一方的利益等等。

地方人民法院在注意到了《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后,也采取了各种措施,以防止案件判决、执行出现错误。2024年12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关于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中第八十八条如何适用并不明确,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现省法院民二庭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请示。为避免因裁判结果不一致,引发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经研究决定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四川省高院执行局还在通知之后附上了《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案件清单》。

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其中公布的案例三的内容如下:

“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法工委公布的这一案例,既是全国人大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持,同时,也是具体的对实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态度,即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适用不适合溯及既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以《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回复。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正式以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回复的形式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实施的态度,即该条第一款的适用不溯及既往。

3

“批复”解决的问题

在2024年12月24日“批复”出台之后,针对“批复”内容,我们认为解决了如下的问题:

第一,“批复”明确了《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适用的时间节点。也就是从2024年12月24日开始,对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不再溯及既往。

第二,在时间节点前、后的法律的适用问题。在2024年12月24日之前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时间节点以2024年7月1日为分界点,这个分界时间点里边还有一个更细致的分类,就是2014年3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不涉及到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也就是在2014年3月1日之前,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是实缴制,不存在认缴制的问题,因此,也就没有认缴制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当然就不存在认缴制股东转让股权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在2014年3月1日之后到2024年7月1日之前,在这段时间里边认缴股权的股东未到认缴期而转让股权的,由于没有《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存在,本次“批复”的出台正式要求不再适用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因此,在法律规定上是空白,“批复”只能以原则性的意见进行规定,那就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我们认为,对历史的问题,人民法院要尊重历史上的相同类型的判决,同时,结合“批复”的精神,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认缴未届缴纳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要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面我们已经讲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中对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有自己的观点。

第三,和“批复”相矛盾或者不明确的规定,以批复为准。“批复”中的这款意思非常明确,如果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实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有和“批复”相矛盾或者不明确的,都要以“批复为准”。

作者介绍

/ 李 宏 宇 /

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同时兼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九届至十二届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会委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南宁、唐山、廊坊、青岛、台州、温州、漳州、潍坊、聊城、桂林、芜湖、宜春、亳州、遂宁、包头、九江、黑河、临汾、德州、固阳、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各类合同方向);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各类合同方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高级项目经理、政府和社会资本高级项目咨询师。

李律师还是2016年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2017年度、2018年度中共北京市朝阳司法局党组、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2018年度中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十年功勋奖获得者,2022年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获得者,2023年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优秀部门主任奖获得者,2024年度中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党委优秀共产党员。

李律师专注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纠纷。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法类纠纷等相关疑难法律事务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处理。

行业资讯
两高律所新闻
唐兴华律师、张甍律师获聘担任中国政法大…
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唐兴华律师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主任张甍律师,获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025年1月8日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2024年知识产权大事记
1 2024年1月5日,首届品牌与信用研讨会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品牌保护专委会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吴新华律师出席会议…
2025年1月8日
两高律所新闻
两高律师事务所组织主题培训,助力青年律…
2025年1月6日,由两高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与运营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联合组织的《青年律师如何迅速成长》主题培训在总部顺利举办。此次培训从专业化、品牌化、团…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