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律师事务所 > 个人介绍

李影食
执行主任
中国 上海
联系电话:18917537737
个人简介

李影食,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行主任、管委会委员。李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并留校工作十余年,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建造师资质,有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实践经验,擅长于刑事辩护、重大民商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尽职调查。承办过多家公司的相关诉讼业务及其他重大非诉项目,办案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有效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教育背景
河北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 管理科学与工程 硕士
执业经历

2004年10月-2017年9月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教师&人事办公室主任

2017年10月至今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非诉:公司刑事合规、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结构设计、遗产管理 诉讼:刑事辩护、重大商事诉讼

经典案例

【代理夏某某强奸案】(2020)沪0112刑初449号,多次向法院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且属临时起意,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该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代理栾某某挪用资金案】(2020)沪0112刑初617号,通过专业的辩护意见使公诉人四次变更罪名,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公诉。向法院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关联企业与公司的资金往来系公司间的正常短期资金拆借及房租、工资、社保等的正常费用属分摊,不属于经济犯罪范畴。最终法院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代理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21)沪0112民初9400号,对方叶某某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通过李律师的详细举证表明,虽叶某某并未在上述股东会决议中签字,但该份股东会决议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且叶某某在此后多次确认其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行为应视为对该股东会决议的默示追认,故法院对于叶某某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要求涤除其股东身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

【代理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某印刷制版厂承揽合同纠纷案】(2020)沪0115民初52164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是否有权代理被告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或第三人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经过李律师细致的准备举证证明材料并提出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定第三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为当事人依法节约数百万元的支出。

【代理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沪0115民初25555号,通过举证以及与法院沟通,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本色原酒地区合作经销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已明确约定该笔货款系预付款,并非本案系争货款。使法院不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货款。

【代理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金额千余万,法律关系模糊且复杂,通过厘清法律关系,为复杂的商事活动定性,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诉项目】长期为某股权投资基金做法律尽职调查并投后股权结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