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律师事务所 > 个人介绍

孟凡永
刑事事务部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中国 北京
联系电话:13910821727
个人简介

孟凡永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办理了600多起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有放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罪、非法行医罪、运输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
工作中,孟凡永律师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诉法》等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诚心推崇、极力践行无罪推定原则。办理具体案件时,能够认真、全面、规范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材料,不懈地追求法律事实;详尽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甄别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遇有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情形,能够按照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导向及法治进步要求,进行合理解释或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审慎适用法律。
公平正义感强,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工作,能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不必要逮捕、不必要羁押、不必要起诉等辩护意见。工作认真、积极主动,非常重视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庭审、庭后法律沟通工作。会见能专注倾听、全面记录、反复斟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认与辩解,耐心讲解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尤其是开庭审理方面的程序性规定,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协商统一辩护思路与具体辩护意见;阅卷认真仔细、全面、深入,能敏锐识别出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能熟练运用证据规则对单个证据、相关联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能综合全案证据对某些证据的真实性加以确认;庭审娴熟,不卑不亢,能及时反对公诉人的非法讯问、询问,发问、质证、辩论针对性、合规性、逻辑性强,庭审效果显著。

教育背景
大学学士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经典案例

1.田某等三人涉嫌走私废物走私废物案。

检察院指控田某等三人运输废物19起共计3000多吨,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孟律师经过认真、反复阅卷发现,由于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认真、不规范、不全面,造成本案有些关键证据因不符合刑诉法的要求而不能采信,同时有些关键证据缺失,鉴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减轻处罚,判处田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2.某医院门诊大夫贾某等5人涉嫌销售假药案。

检察院指控贾某销售没有批准文号的药物价值300多万元,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公诉人控告称:贾某是执业医师,应当关注并且知道药物是否有批文,以此认定其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所以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是故意犯罪,贾某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是过失,将应当知道推定为明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辩护人始终坚持贾某无罪,最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3.某农化公司、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侦查机关认为,徐某生产销售的农药没有生产许可证,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注意到,农化公司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申请续展,到期1年后续展成功,涉案产品是在“无证”期间生产、销售的,根据相关条例,这种情况并不视为无证生产、销售。在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反复说明本案事实及无罪的理由,并坚持请求无罪释放,最终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徐某取保候审,现公安机关已经撤销案件。

 

4.田某等10余人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某检察院指控田某等10多人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寻衅滋事(11起)、非法拘禁(11起)、强迫劳动、窝藏、妨害公务、强迫交易(5起),卷宗200多本,法律关系复杂,工作量大,经过熟读卷宗、多次会见嫌疑人,结合庭审情况,依据法律,孟律师对恶势力集团犯罪、寻衅滋事罪、多起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窝藏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作了无罪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庭审理效果,得到了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好评。

 

5.金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案

某检察院指控金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额达7000多万,但本案伪造的是现金缴款单,现金缴款单是否为金融票证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孟律师认为,本案行为人伪造现金缴款单用于房屋备案,现金缴款单并未在金融系统使用,其伪造并使用现金缴款单的目的是及时备案,如约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既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故意,也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所以作了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判处金某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

 

6.某公司、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总计3340万元,截至案发时利息达1000万多元,公安机关认为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分析,孟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于是和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机关未立案追诉,既避免了单位犯罪、孙某犯罪,同时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7.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孙某等5人与被害人相约斗殴,被害人手提大砍刀孙某等人砍去,孙某等人逐步后退,被害人将张某的右手大拇指砍掉,此时被害人继续持刀追砍张某,孙某为了防止被害人继续伤人,遂上前报被害人,但被害人身强力壮,孙某未能抱住被害人,被害人继续持刀追砍张某,孙某为了制止被害人的行凶行为,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被害人腹部一下,因被害人失血过多导致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孙某无期徒刑。二审期间,经过孟律师的辩护工作,省高院改判孙某15年有期徒刑。

 

8.王某涉嫌受贿、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检察院指控王某构成受贿罪、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第一问题,辩护人通过反复阅卷,认为王某不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是:要么是孤证、要么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辩护人同时认为王某不构成诈骗罪,尽管王某领取了20多万的工资,也使用了欺诈的手段,但是其采取欺诈的手段的目的是骗取编制,骗取编制后就没有再使用欺诈的手段,教育部门发工资应当依据考勤表来发放,王某并没有制作假的考勤表等等,教育部门发工资并不是因为其产生了误解,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构成诈骗罪。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使用社会平均消费来计算王召西家庭的消费性支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将受贿罪去掉,最终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9.郑某袭警、危险驾驶案

郑某醉酒后(247mg每100ml血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前辆机动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其被带回交警大队询问,在执法人员欲带其前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时,郑某对执法人员实施了辱骂和殴打行为,检察院指控其构成袭警罪、危险驾驶罪,通过孟律师的工作促成了郑某认罪认罚,同时取得了相关执法人员的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袭警罪判处郑某5个月拘役,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4个月拘役,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并执行5个月拘役,并处罚金7000元,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10.李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受贿案

李某系某央企旗下国有控股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西大区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监察委指控李某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所得2010万元,受贿10万元,孟律师通过阅卷认为:该公司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李某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董事经理;同时,李某在受贿罪上构成自首。经过与公诉机关多次依法沟通,最终,公诉机关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建议量刑3-4年有期徒刑,经过与审判机关多次依法沟通,审判机关同意对社区矫正的可行性进行社会调查,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李某进行社区矫正,庭审过程中,孟律师详尽阐述了对李某适用缓刑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