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一审、二审判决
【案情简介】
石某通过招聘网站网络信息联系到北京市鑫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同意后,于2018年9月1日到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每月4500元,周末休息,加班另算,报酬发放实行下打制。但双方未办理书面入职手续,亦未签订合同,公司也未给石某缴纳社保。工作岗位为班车司机,负责驾驶公司的车辆,接送某幼儿园的小朋友上下学。接送幼儿园的小朋友的行车路线和发车路线、发车时间均固定。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七时许,石永强驾车将小朋友从北京市东城区赵公口附近某公寓送到北京市西城区菜户营某小区的某幼儿园。每日下午四时许,驾车将小朋友从某幼儿园送回到某公寓,接送完小朋友,石某可自由安排时间。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出车,鑫某公司要与石某进行协商。石某如不同意出车,则鑫某公司另行安排司机。石某如出车,则公司按月每日300元的标准另行支付费用。截止到2019年12月,公司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打卡形式向申永强支付了报酬。工作期间公司不对石某进行考勤管理,除接送幼儿园小朋友的出车时间外,石某可自行安排自己的时间,且不归公司管理。石某向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11个月双倍工资等。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服均起诉,一审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石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劳动仲裁裁决】
本案经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案件其焦点问题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鑫某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石某的工作形式、管理、报酬发放方式与劳动合同相同。故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部分双倍工资等。
【一审判决】
北京市延庆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儿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除具有平等性、财产性之外,更具有人身性、隶属性。判断当事人是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核心的标准是人身的从属性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就是管理监督关系。本案中,第一、公司与石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未对石某进行考勤管理;第二、石某的工作时间较短;第三,鑫某公司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安排工作内容,石某可以自由选择,如接受则需另行支付费用;第四,寒暑假期间,公司未向石某发放工资,石某也未主张权利。等等。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为,石某与鑫某公司之间人身隶属性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法院认定鑫某公司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鑫某公司无需无需支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石某与鑫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对于石某从事鑫某公司安排的工作及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劳动关系的形成,除具有平等性、财产性之外,更具有人身性、隶属性。经查,石某的工作内容为负责驾驶鑫某公司的车辆早晚接送幼儿园的小朋友上下学,其余时间均由其自行支配。不受公司的约束管理。如鑫某公司在周末安排石某出车,石某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项工作,如接受则鑫某公司需另行支配费用。其次,石某在寒暑假期间没有班车任务,不接受鑫某公司的管理,鑫某公司亦未向其支付报酬。石某亦未举证证明在本案仲裁裁决前向鑫某公司主张寒暑假的报酬。故本院认为,石某与辛某之间人身隶属性较弱,其所提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鑫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用工法律性质的问题,企业对于短期、临时性用工招用的人员,无书面合同约定,仅仅有口头约定,往往又没有证据证实。一般情况下用工期间没用纠纷,用工结束后容易出现纠纷。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涉及的经济利益大不相同。本案,不仅双方争议较大,仲裁委与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截然相反,故有研究探讨之必要。本案,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形成,除具有平等性、财产性之外,更具有人身性、隶属性。最核心的标准是人身的从属性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就是管理监督关系。鑫某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石某,石某不受鑫某公司的劳动管理,石某不是从鑫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仅仅是劳务合同约定接送幼儿园的学前班学生这一项劳务。石某每日劳务仅仅1-2小时,明显区别于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且无作息时间,无考勤。石某与鑫某公司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仅就开车接送幼儿园的学前班学生这一项劳务所达成的协议,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民事事务部 王廷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