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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影视文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与 XXXX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30日

案例概述

2017年7月,北京XXXX影视文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X”)与西藏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投资合同》,XXXX合计向XXX公司投资人民币1.8亿元,用于XXXX公司制作《霍元甲》、《妈阁是座城》、《傻瓜照相机》、《沧海丝路》等影视剧制作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XXXX应享有年化12%的投资收益。后投资期限届满,XXX公司未按约向XXXX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并且XXX藏公司因其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也是上市公司“北京文化”的副董事长)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北京证监局处罚,所以预期千和之源的回款希望渺茫。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建伟律师,接受XXXX的委托,首先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相关《投资合同》纠纷案件的生效裁决,确认了XXXX的债权;后及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冻结了XXX公司所持有的股票等财产;后鉴于XXX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已经对外质押给了其他债权人的情况,王建伟律师及时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对X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促使XXX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与XXXX公司协商如何合理分配金XXX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关键点难点:

本案涉及标的巨大,被告方XXX公司偿债能力较弱,并且涉及“刑民交叉”、“破产清算”等复杂问题,需要诉讼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代理思路。

 

主办律师: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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