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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行业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
2022年12月30日

主办律师:

主办律师:杨磊、赵东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件标的:已处理标的金额500万(待处理标的2500万)

 

重要意义:

本案例,案涉数额特别巨大、对手方实力雄厚、投资者损失特别惨重,整体的案件处理过程,是在充分研究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历史沿革、现行金融监管政策及法律实践基础上,在证券基金行业中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实践。

 

案件梗概:

本案例的案涉业务发生于2015年,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通道业务”,私募基金借用公募基金通道发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但该案件特殊的点在于,案涉业务借用通道的私募基金公司曾是国内私募行业首屈一指的龙头企业昆吾九鼎。

2014年至2017年间“通道业务”盛行,可以说在此期间基金行业出现了许多乱象,我们所说的“毫无主动管理的通道业务”就是其中风险极大的一项业务,也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极大、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极高,造成影响和后果极为恶劣的一项业务。

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是一款风险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其《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本计划份额分为优先A级、进取B级及进取C级三类份额。其中优先A级份额具有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特征,进取B级及进取C级具有较高风险何较高收益特征。”“本计划亏损由C类委托人优先承担,在C类份额资产不足以弥补亏损时,由B类委托人承担亏损;在B类份额资产仍然不足以弥补亏损时,A类委托人承担亏损。极端情况下,三类份额均有亏损风险”。

本案例中,进取B级份额的资金募集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该级别年收益不低于10%,案涉个人投资者全部都是进取B级投资人,至2021年寻求主办律师协助开展维权工作时,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为“0元”,也就是所谓的“血本无归”。

 

重要成果:

造成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整个进取B级、全部投资人、所投全部投资款项“全部归零”“彻底损失”“血本无归”,是一项极其恶劣的事件。但该案件,如果仅从合同的相对性和合同形式上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仲裁、诉讼工作很难寻找到突破点,特别是在投资人对案涉资产管理计划认知极不全面、资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基本无法入手,极难处理。然而主办该案件的两位律师,一位曾在金融行业深耕八年,一位具备十五年公安经济案件侦办经验,在通过查阅大量证监会相关政策、组织多次基金行业内专业研讨及查阅大量判例的工作后,敏锐地抓住“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这一关键点,特别是参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近年来具有高度指导意义的文件,逐步深入、抽丝剥茧,在与案涉基金公司开展的长达半年的拉锯战中逐一将其违规操作指出,并配以证监会的明文规定,最终在仲裁过程中为案涉投资人争取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由于极特殊原因,案涉资产管理计划在仲裁前还没有得到清算,投资人损失金额无法得到预估,但是在仲裁决议中已明确了销售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工作的违规行为,并提出投资人在确认实际损失金额后可以重新提起仲裁。

在过去的一年,特别是2021年底,国务院、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重要课题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及极具指导性的意见,在类似案例的处理上也有了重大突破。本案例中,我们已在前期维权工作中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相信在2022年,本案例也会取得重大突破。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通道业务”,私募基金借用公募基金通道发行定向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投资者血本无归,经过仲裁,确定了销售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存在严重违规,个人投资者确定实际损失后可向该机构主张权利。

 

案涉风险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进取B级(总标的3000万元)及进取C级具有较高风险何较高收益特征。该资产管理计划本应于2018年兑付,但是由于底层资产出现重大问题“借通道”公司市值“狂跌”,导致该计划无法清算,B级投资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为0元。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第一,“借”通道的私募基金公司曾是国内私募行业首屈一指的龙头企业昆吾九鼎。第二,根据“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的原则,仅从合同形式上很难寻找到突破点,特别是在投资人对案涉资产管理计划认知极不全面、资料严重缺失,基本无法入手,极难处理。第三,金融案件法律问题的根本一定是业务问题,主办律师通过对金融业务的精准把握,抓住“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这一关键点,参阅国务院、证监会等具有高度指导意义的文件及规定,通过仲裁确定了销售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为投资人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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