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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诈骗罪受害人成功控告诈骗团伙犯罪一案
2022年12月29日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协助控告人立案

承办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王宗宝律师

 

【案情简介】

控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通过朋友认识了被控告人1董某某,被控告人1董某某自称其为某知名大学的教授,并在公开场合中也常以知名大学教授身份自居,并曾多次让控告人到大学校门口接送,以此让控告人对其知名大学教授的身份深信不疑。之后因控告人声称想在北京买房,被控告人1董某某称其认识北京市丰台区XX拆迁大队的被控告人2李某某,并介绍说李某某的叔叔是该拆迁大队的大队长,确保可以以极低的价格买到北京的拆迁房,并可以将控告人的户口迁到北京。因控告人与被控告人2李某某不熟,被控告人1主动提起他和被控告人2相识多年,被控告人2人非常实在,其之前有多个学生均是通过被控告人1介绍向被控告人2买过几套回迁房,而且均拿到了房产证,确保安全可靠,绝对一点问题都没有。控告人张某某在听取被控告人1董某某的解释并进行政策检索之后,基于对国家高等学府大学教授的敬重和信任,以及对回迁房的实地考察,多次向被控告人1和被控告人2指定的被控告人3张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账,支付购房款等400余万元。2020年9月,被控告人2李某某通知控告人房屋过户需要进行公证,遂带领控告人张某某及其女儿前往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公证事宜,并安排控告人及其女儿在中心门口等候,被控告人2独自在中心办理,后将公证书带出由控告人、被控告人2两人在公证书上签字和加按手印,但并未将原件交给控告人。公证书中载有被控告人2因欠控告人300万元款项,待被控告人2拆迁之后将一套房产赠送给控告人作为偿还,如于2021年5月前无法将该房过户给控告人的,被控告人2保证将欠款全额无条件归还给控告人。但之后被控告人2迟迟未将所购房屋交付给控告人,亦未将相关款项归还给控告人,控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8月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控告人1、被控告人2、被控告人3共同涉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月,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三人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点评】

本案被控告团伙的涉嫌犯罪行为十分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首先,被控告团伙在与控告人的日常沟通过程中,对于可能涉及诈骗行为的内容避而不谈,或者均在线下进行交流,防止控告人留存相关证据;其次,被控告团伙实施的涉嫌诈骗行为环环相扣,从被控告人1捏造高等学府教授的虚假身份,让控告人基于对国家高等学府教授的敬重和信任对其产生信赖基础,到被控告人2假装拆迁大队人员,并亲自带领控告人前往离其工作单位不远处的施工地,谎称考察控告人可购买的回迁房,被控告人团伙通过层层铺垫行为,让控告人相信其具有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从而让控告人放心将款项交付于他人;再次,被控告团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虽本案被控告团伙涉嫌诈骗行为,但被控告人2在接收控告人及其亲属的资金款项后,亦向控告人及其亲属出具了欠条,为涉嫌的诈骗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外衣,使得控告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时,对于被控告团伙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目的的论述增加难度。

虽被控告团伙的行为隐蔽且具有迷惑性,但代理人通过大量的语言推敲、逻辑推理以及网络核查等准备工作,从“被控告人捏造虚假身份”、“案件存在同伙,所谓介绍人实为团队主脑”以及“接受赃款方为诈骗罪共犯”等角度充分论证、分析了被控告人之间的团队诈骗行为。协同受害人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所立案,成功将同案团伙两名具有偿还受害人被骗款项能力的嫌犯立案侦查。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宗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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