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概述:
2012年6月27日,S公司与L公司签订了《某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S公司将矿权转让给L公司,转让价款为46.9966亿元人民币,由L公司分8笔付予S公司,且双方均不以任何理由对转让价款提起争议。后续,双方因是否应补缴、谁来补缴资源价款产生争议。双方僵持不下,S公司开始试图单方面推进探矿权的转让工作。S公司向某省国土资源厅邮寄申请材料被退回;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探矿权转让申请后,被明确告知需某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2015年2月,S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L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并被受理。2016年3月7日北京仲裁委做出裁决。后,L公司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由,申请撤销北仲仲裁裁决。
(2)关键点难点
1.本案诉争标的额较大,且当事人双方均为国企,实际案涉标的近47亿;
2.本案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影响较大;
3.本案核心焦点为《转让合同》是否应该得到履行,以及矿权的转让的行政审批以及各类价款的缴纳。
(3)解决方案
①当事人双方都是国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签署的,而且在签订合同之前,L公司还聘请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来尽调。然后,签订合同以后,双方还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某省国资委和某市国资委均进行了审批。此后,S公司还履行了股东大会程序。这意味着,合同签订后又履行了正当的程序,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②厘清案涉探矿权应补缴的资源量种类以及价款金额、案涉探矿权缴费标准及需补缴金额。
③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继续履行的意愿,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煤炭行业转型发展、中央要求严格控制煤炭开采量、探矿权证所载面积因环保事项核减等双方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期的情况,综合分析当事人可主张的权益。
(4)客户价值
本案系两大国企间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标的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牵头协调相关法院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5)主办律师及辅助律师人员
戴智勇主任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