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概述:
客户(以下简称“A公司”)以及其母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一并作为委托人,与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了《XX地块合作协议书》,由C公司提供土地,D公司提供资金,合同约定双方成立项目公司,约定C公司与D公司分别按X%、XX%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C通过股权转让和在建工程转让方式,将旗下位于北京市某地块转让至合资项目公司,由合资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由项目公司利用相关资金土地开发房地产,并A公司出具担保函。
签订协议后,D公司向C公司支付价款10亿元,双方就合资公司的设立以及具体合作的开展并未达成一致,后D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解约并由A公司、B公司对C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关键点难点
1.本案诉争标的额较大,且D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客户公司大量股权资产被司法标记、冻结,合计市值远远超过案涉金额;
2.本案A公司向D公司出具担保函,D公司诉请A公司、B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何应对担保责任;
3.案涉主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不明,对于违约方及违约责任的论证极为繁杂。
(3)解决方案
首先,为保障客户利益,律师团队对于本案所涉的主协议文本、相关担保函法律效力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同时,律师团队通过对主协议抽丝剥茧,吴博律师提出并论证反诉测了,并形成预设两种反诉情况(解除、继续履行)的反诉状。在多轮研讨中,吴博律师细致分析案件进展并结合集团公司提供的最新证据,及时更新优化诉讼方案及策略,为客户与对方公司的研判中提供法律支持,最终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4)客户价值
较长的诉讼审理周期和资产冻结对客户公司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双方和解协议达成有利于消除资产冻结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5)主办律师及辅助律师人员
吴博律师,汤烨丰(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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