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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亚光律师代理的债权转让胜诉案例
2022年12月29日
  1. 案例概述

2013年11月25日,铁岭市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达公司)向开原财政资产经营公司账户汇款4028万元。2013年11月26日,扬达公司向开原财政资产经营公司(系开原市财政局开办的公司)账户汇款2000万元。

2013年11月26日,扬达公司向开原财政资产经营公司账户汇款500万元,总计汇款6528万元。2015年4月16日,铁岭市程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浩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受让杨达公司拥有国资局的债权,并同意国资局用体育场资产抵偿其受让的债权,满足国资局的要求。

2015年4月18日,扬达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其拥有的国资局的债权(资产抵债债权)转让给程浩公司。2015年4月30日,扬达公司与程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程浩公司对扬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共计6528万元,扬达公司享有对开原市国资局的到期债权共计6528万元;2.扬达公司将对国资局的全部到期债权以原值转让程浩公司,程浩公司按照本协议享有扬达公司对国资局的到期债权。3.程浩公司同意国资局拟用体育场资产抵偿其受让的债权,继续按照国资局的要求在滨水新城建设新体育场,并自主对开原体育场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事项由乙方与国资局协商。协商不成,不影响协议的协议。2018年2月9日,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局)与扬达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开原市财政局拟将体育场资产抵顶扬达公司。对体育场资产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价值为6578万元,溢价50万元,扬达公司同意支付溢价款50万元。

由于开原市财政局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程浩公司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支付给程浩公司6528万元;2、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2月10日至付清日起支付6528万元的利息。后来铁岭市中院判决:1.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程浩公司6528万元;2.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程浩公司6528万元的利息.

  1. 关键点难点

(1)程浩公司与扬达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对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生法律效力 (2)程浩公司能否主张从2013年11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占用期间的利息。

3.解决方案

(1)债权转让协议是程浩公司和扬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扬达公司在2013年将6528万元汇入开原财政资产经营公司账户,扬达公司对开原市财政局享有该笔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程浩公司和扬达公司之间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通知开原市财政局,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开原市财政局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无论是扬达公司还是程浩公司向开原市财政局均视为债权转让及通知已经完成,故应当由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程浩公司)

(2)2013年11月,扬达公司将6528万元打入开原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的目的是取得开原体育场地块的开发权;直到2018年2月9日,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扬达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现《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且客观上无法履行,不能达到消除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效果,《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开原市财政局与扬达公司从最初的合同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故利息应该从双方圈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即从2018年2月10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息计算标准。

4.客户价值

委托人程浩实业公司系一架民营企业,在铁岭市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其碍于对方是政府机关,所以迟迟不敢启动诉讼,这个案件胜诉后,在当地产生了很好地社会影响。

  1. 主办律师

范亚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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